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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6期
对人民法院诉辩示范文本与要素式审判机制的思考

对人民法院诉辩示范文本与要素式审判机制的思考

来源: 发布时间: 2025-08-26 浏览:1236 次

文/向翔

摘要:人民法院审判实践中“案多人少”的矛盾由来已久,如何改革传统审判模式以适应人民群众对高效、便捷司法服务的需求,成为当前司法体制改革亟需解决的重要课题。本文结合各地法院的实践探索,分析要素式审判的效能优势与现实困境,并提出制度衔接与AI技术赋能协同优化的具体建议。

关键词:诉辩示范文本;要素式审判机制;审判模式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高速发展,人民法院特别是中基层法院的诉讼案件数量急剧增加,面临的“案多人少”矛盾日益突出。传统审判模式难以应对案件激增与人民群众对诉讼便利和司法认同感的更高期待,司法资源供给与诉讼需求的结构性失衡倒逼制度创新。2024年最高人民法院联合司法部、全国律协推出统一规范的要素式起诉状、答辩状示范文本,要素式审判作为应对矛盾的重要创新,在全国范围内加速落地。这种以事实要素提炼为基础、争议焦点归纳为关键、裁判文书简化为核心的审判模式,通过案件类型化处理和流程集约化重构,为优化资源配置、缓解司法压力、提升审判质效提供了全新解决方案。

一、背景动因分析

(一)司法资源供需的结构性失衡

在市场经济快速发展的同时,各类民商事纠纷大量涌现,尤其是金融借贷、买卖合同、知识产权等案件呈现爆发式增长,中基层法院“案多人少”矛盾更加显性化。全国法院收案量从2015年的2000万件激增至2024年的4600万件,而法官人数却在大幅缩减,司法资源配置长期滞后于社会需求,“司法供给能力与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之间的矛盾”已成为制约司法效能的核心问题。

(二)传统司法服务与新时代社会治理的脱节

传统司法活动主要围绕具体案件展开,强调事后裁判的终局性,这种“就案办案”的思维导致司法资源过度集中于末端纠纷化解,无法有效参与社会风险的前端预防。随着社会转型的深度推进,在数字经济催生海量新型纠纷、社会矛盾呈现跨区域跨领域特征的背景下,其被动性、个案化、封闭式的运作逻辑,难以适应新时代社会治理系统性、预防性、协同性的发展需求。传统审判程序对当事人参与渠道的有限开放,与社会治理现代化强调的共建共治共享理念形成错位,当事人对裁判过程“知其然而不知其所以然”的疏离感,削弱了司法裁判对社会行为的指引效能。

(三)传统模式不能满足诉讼便利和司法认同的需求

传统审判模式在司法理念、技术手段和运行机制等方面的局限性,造成案件办理周期长与群众期待效率提升之间的矛盾日益突出。传统模式往往依赖法官逐案梳理冗长的诉辩意见和复杂的证据材料,当事人参与度和认可度低下,导致庭审效率不高,文书制作耗时过多,案件审理期限过长。此外,自由裁量基准的模糊性难以约束法官主观认知偏差对证据采信和法律适用存在的差异,导致“同案不同判”现象时有发生,削弱了司法公信力。

(四)顶层设计的制度驱动

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进一步推进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若干意见》,明确要求对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简单民事案件,可采取要素式庭审、要素式裁判文书等简化形式。2020年《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进一步规定,庭审可以直接围绕案件要素进行,并根据案件要素简化裁判文书。2024年最高人民法院联合司法部、全国律协发布《部分案件民事起诉状、答辩状示范文本(试行)的通知》,针对11类常见民事案件制定要素式文书模板,标志着改革进入实施阶段。这些政策为要素式审判的发展运用提供了制度保障。

二、发展历程分析

(一)地方试点积累创新经验

2012年深圳中院在简易民商事案件速裁机制改革中首创要素式裁判文书,针对劳务合同、劳动争议纠纷提炼“合同履行情况”“欠薪金额”等要素,实现庭审流程标准化,案件审理周期缩短30%,开创了要素式审判的先例。2018年黑龙江黑河爱辉法院优化审判流程,在离婚、继承纠纷中通过《裁判要素审查表》实现诉前调解与庭审程序有效衔接,案件化解时间缩短至30分钟,调撤率提升至65%。2020年陕西西安临潼法院金融审判创新,在小额贷款案件中运用《案件诉讼要素表》,使审理周期由过去的30天压缩至15天。2022年江苏高邮法院交通事故审判创新,借助《案件要素表》实现无争议事实庭前固定,明确责任划分与赔偿计算规则,个案审理时间压缩至传统模式的1/3,当庭宣判率提高至85%。2025年新疆喀什两级法院对17类常见民事案由推行“两表一纲一范本”要素式审判机制(《诉讼案情要素表》《一审法庭调查提纲》《一审判决书范本》),实现要素庭审与类案指引深度融合。这些地方实践为要素式审判的体系化发展积累了丰富经验。

(二)全国推广的制度化进程

2025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加快推进起诉状、答辩状示范文本全面应用工作的通知》,明确要求全国法院实现要素式诉讼文书“应填尽填”,并将要素式审判深度嵌入“一体化办案办公平台”。2025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在湖南长沙举行“示范文本推广应用观摩交流现场会”,总结交流第一批示范文本推广应用成效,金融、物业等领域示范文本应用成效逐步显现,解纷质效持续提升。截至当月,全国法院要素式起诉状应用率达45%,有16个省(区、市)应用率超50%;第二批示范文本新增案件类型达52类,总体示范文本种类增至67类(含第一批优化版)。当前,要素式审判已从局部创新上升为全国性司法改革举措。

三、实践效能分析

(一)程序效率显著提升

集约化流程提高程序效率,有效缓解“案多人少”矛盾。传统审判模式在案件处理流程中存在显著的效率瓶颈,法官需耗费大量时间梳理冗长的诉辩意见、整理繁杂的证据材料,文书制作时间占据工作总时长的40%以上,尤其在案件数量激增的司法环境下,人案矛盾进一步加剧。要素式审判通过建立“要素提取-要素确认-要素裁决”的三阶模型,将案件审理周期压缩至传统模式的1/3。深圳知识产权法庭通过要素式审判快速处理外观设计专利纠纷,当庭宣判率超90%,调撤率达64%。广州中院开发“要素式智审”系统,实现共性要素集中审理,案件审理效率提升30%以上。以民间借贷、买卖合同等17类常见纠纷的简易案件为例,新疆喀什法院审理周期缩短53.85%,庭审时间压缩30.77%,当庭宣判(含开庭后10日内出判)率从0提升至3.9%,调撤率增长48.6%,实现了结案“两缩短、一加快、六提高”的效能提升。陕西西安雁塔法院通过《劳动争议要素表》要求当事人提前填写争议事项,将庭审时间从平均2小时压缩至30分钟,法官日均审理案件量从2件提升至5件。江苏高邮法院针对机动车交通事故案件设计《案件要素表》,明确责任划分、赔偿金额等核心要素,1小时内审结两起案件,效率提升70%。这种效率增益源于三个关键创新:要素清单的格式化指引、争点整理的庭前完成以及文书生成的模块化处理,有效减少了程序空转和重复劳动。

(二)裁判统一性增强

标准化要素促进裁判统一,实现实体公正。传统审判模式下的“同案不同判”现象,根源在于自由裁量基准的模糊性,传统庭审方式难以有效约束裁判者包括经验经历、同情或好恶心理等主观认知偏差,特别是在证据采信和证明标准把握方面存在显著个体差异,最终导致实体结果不同。要素式审判通过建立类型化案件要素数据库,将案件事实拆解为可量化、可验证的标准化指标体系,以事实要素认定、裁判规则适用预测裁判结果,有效促进裁判尺度的统一和约束裁判任意性。上海高院调研显示,采用要素式审判的交通事故案件上诉率下降12.3%,改判发回率降低5.7个百分点。广东高院要素式审判智能系统证明,嵌入裁判规则库可使90%的简单案件实现自动校验,有效防范"同案不同判"。江苏南京中院将离婚案件拆解为“感情破裂证据”“共同财产范围”“子女抚养方案”等要素统一审查标准,辖区同类案件裁判差异率下降40%,当事人服判息诉率从78%提升至92%。新疆泽普法院制定《交通事故赔偿要素对照表》,明确责任比例与赔偿系数的换算规则,使赔偿金额计算误差率从12%降至3%,当事人异议率下降60%。标准化要素如同“司法标尺”,通过将主观判断转化为客观指标,有效遏制自由裁量权的滥用。

(三)司法公信力重塑

沉浸式深度参与诉讼,增强司法认同感和提升司法公信力。传统模式中,由于诉讼程序和举证责任具有高度专业性和复杂性,当事人对庭审流程、争议焦点的理解存在天然障碍,加之传统庭审采取“一问一答”的线性审理方式,诉讼参与人容易陷入对法官询问的机械回应,难以实质性地影响诉讼进程。要素式审判通过结构性改革增大了当事人参与诉讼的深度与广度,并建构了新的信任纽带。以新疆喀什法院为例,原告在起诉时需完整填写相应案由的《诉讼案情要素表》,被告在送达时同样填写该表,这一过程本质上是当事人对案件事实的初次梳理与法律要件的自我识别。庭审环节的变革更具突破性,法官不再主导事实调查的全流程,而是以《一审法庭调查提纲》对照当事人填写的《诉讼案情要素表》,对一致要素当即确认,并快速锁定争议焦点进行针对性审理。当庭或庭后结合类案判例及裁判规则按《一审民事判决书范本》及时作出裁判。该范本采用“要素事实+裁判意见”的模块化结构,将当事人填写的要素表内容直接嵌入判决书,使当事人能够直观看到自己提供的信息如何转化为裁判依据。这种深度参与带来的不仅是程序正义的获得感,更重塑了司法公信力的生成机制。

四、优化路径建议

(一)拓展案件适用范围

案件类型适用范围的拓展需遵循司法规律与技术赋能相结合的路径。当前各地法院实行要素式审判模式主要集中于民间借贷、劳动争议、交通事故等事实清楚、法律关系明确的简单案件,但涉及股权代持等公司类商事纠纷、股票基金等金融证券类纠纷时,仍需依赖传统审理模式,表明目前要素式审判适用范围在案件类型上的局限性。在最高人民法院第二批要素式起诉状、答辩状示范文本整体数量增加至67类的基础上,基层法院对扩大要素式审判案件类型的适用范围可借助技术手段做进一步探索,逐步扩展到涵盖民商事纠纷的各领域。上海金融法院开发的“证券纠纷要素识别模型”,通过机器学习对典型案例进行特征标注,将要素式审判适用范围扩展到8类证券纠纷,使案件平均审理周期缩短31天。

(二)构建分层要素体系

要素分层体系的构建需要实现标准化与个性化的动态平衡。现行部分要素表在实践过程中表现适用性不强,主要在于要素点过于抽象和概括,未兼顾到类案中的个性化特点,当事人在庭前填报要素不具体、不完整,没能展现案件的关键事实,导致法官在庭审中因无法准确归纳双方争议焦点而转为适用传统庭审程序审理,甚至还要二次开庭,增加了当事人诉讼负担,拉长了案件办理时限。对此可构建分层式的要素识别体系,即建立“基础性要素+个性化要素”的弹性框架,模块中允许法官根据案情需要添加动态增补要素。上海浦东法院试行的"三级要素识别法",将案件要素分为基础事实、法律要件、争议焦点三个层级,使要素填报与庭审调查形成逻辑闭环,案件审理周期缩短19.2%。内蒙古鄂尔多斯东胜区法院建立“基础要素+扩展要素”的双层结构,在民间借贷案件中设置45个基础要素的同时,保留15个区域特色要素录入通道,成功解决“草原联保”等地方性交易惯例的认定难题。

(三)提升参与主体适应性

诉讼参与主体的适应性提升依赖制度约束与技术辅助的协同作用。目前各地法院在实行要素式审判工作中包括当事人、律师、司法人员等参与主体表现适应性不足,主要在于要素表的填写专业性较强,一般当事人填写的准确率和效率较低,对法院的依赖性过高,法官助理甚至是法官指导当事人填写起诉要素和答辩要素挤占了大部分时间,增大了工作量;部分当事人及律师因认知局限或诉讼策略,虚填、漏填关键信息,故意模糊争议焦点,导致要素表功能失效,庭审偏离实质争议,极易造成二次开庭;部分法官与律师长期依赖传统文书格式和经验型应对方式,对要素式审判的“争议焦点前移”理念接受度低,惯性思维阻碍改革落地;部分法官在裁判文书中对当事人提交的类案检索报告回应不积极,“你提你的,我判我的”削弱了要素式审判的权威性。对此可增大对各类纠纷要素的法治宣传力度和对当事人的填报指导;建议将要素表填报规范性纳入司法行政机关对律师的执业评价体系,对虚填、误导性填报实施行业惩戒,倒逼律师规范履职;在法院内部建立要素式审判能力综合培训和质量评估机制,通过“职业约束+能力重塑”双向发力,构建起法律职业共同体协同适配要素式审判的制度闭环,推动改革实效与司法公信同步提升。

(四)完善配套制度衔接机制

制度设计的适配性影响要素式审判工作效能的发挥,完善配套制度的衔接机制是效能体现的有力保障。深圳前海法院推行的“要素响应指数”评估体系值得借鉴,该机制将裁判文书要素回应完整度纳入法官绩效考核,使要素回应率从61%提升至89%。制度优化还应延伸至司法责任制领域,明确法官对要素式诉状的审查边界:对当事人已完整填写的要素,除明显矛盾外原则上予以确认;对要素缺失案件,则应强化法官的释明义务。江苏省法院系统开发的“要素智能校验系统”通过分析百万份历史文书,自动提示要素填报疏漏,使当事人文书合格率提升至92.4%,展现了制度与技术协同的优势。

(五)AI技术深度赋能

AI人工智能技术的引入,标志着要素式审判从“流程优化”向“智能赋能”的升级。人工智能技术可从三个方面推动要素式审判升级:一是全流程智能辅助。深圳中院建成全国首个自主研发的司法审判垂直领域大模型,率先启用人工智能辅助办案,覆盖立案、阅卷、庭审、文书生成四个环节85项流程。至2025年2月试运行7个月以来,辅助法官阅卷17万件、辅助庭审6.8万件、辅助生成裁判文书16万件,两级法院结案周期缩短38天,上诉率同比下降24%。二是权威数据支撑。整合最高法院案例库、法答网、法信网等万亿级法律专业“语料”,接入58个省级政务数据接口,上线“类案智推”“法答智推”模块,进行审判垂直领域大模型应用训练,辅助法官精准匹配权威案例,促进裁判标准统一。广州知识产权法院试点的“要素-判决映射系统”则更进一步,基于20万份裁判文书训练机器学习模型,能够根据案件要素自动推送相似裁判要旨,使类案检索效率提升3倍。三是动态智能升级。建立“用户反馈驱动”调优机制,根据法官使用习惯和裁判结果动态优化Ai模型,赋予较强的自我学习和反馈能力,形成“越用越智能”的闭环。杭州互联网法院的“要素解析引擎”提供了有益经验:通过自然语言处理技术,将要素式起诉状、答辩状自动转化为要素清单,准确率达86.7%,有效缓解了文书格式转换难题。

结语

要素式审判不仅是技术层面的流程优化,更是司法理念从“职权主义”向“当事人主义”转型的深刻体现。其成功实践表明,标准化与智能化相结合的改革路径,能够有效破解“案多人少”困局、提升司法公信力。随着《人民法院第六个五年改革纲要(2024—2028年)》的落实,要素式审判需进一步与智慧法院建设、司法责任制改革深度融合,为提升审判体系与审判能力现代化提供实践样本,最终实现司法公正与效率的有机统一。

[作者为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二庭(房地产庭)副庭长、四级高级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