位置:
首页
2025年7期
筑法治之基 行法治之力 为深化监察体制改革提供法治动力

筑法治之基 行法治之力 为深化监察体制改革提供法治动力

来源: 发布时间: 2025-08-26 浏览:1272 次

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于2018年3月20日审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简称《监察法》),是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重大制度成果。《监察法》的实施,对加强党对反腐败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构建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中国特色国家监察体制,实现对公职人员的监察全覆盖发挥了重要作用。2024年12月25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作出修改,新修改后的监察法于2025年6月1日起实施。为了深入宣传贯彻修改后的《监察法》,近日,省法学会融媒体中心邀请专家、学者从《监察法》修改的时代背景、内容修改的创新及亮点等方面对进行了访谈解读。

1.《监察法》修改的主要时代背景和驱动力是什么?

王圭宇(郑州大学法学院副院长、郑州大学纪检监察研究院研究员):进入新时代,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和制定《监察法》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作出的事关全局的重大政治体制改革,是强化党和国家自我监督的重大战略决策部署。2018年3月2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的《监察法》,是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重大法治成果。从性质上来看,《监察法》是反腐败领域的基本法律,是一部对国家监察工作起统领性和基础性作用的重要法律。《监察法》实施7年多以来,为夺取反腐败斗争压倒性胜利并全面巩固提供了坚强法治保障,构建起了党统一领导、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监督体系,实现了党内监督与国家监察有机统一,确保了国家监察工作始终在法治轨道上行稳致远。

伴随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深入推进,同时反腐败斗争面临新的形势和任务,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目标任务也对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提出新的要求,迫切需要与时俱进地对《监察法》作出修改完善。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实现立法和改革决策相衔接,做到重大改革于法有据、立法主动适应改革发展需要。”通过修改《监察法》及时把在党中央领导下持续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积累的宝贵经验制度化,将实践成果上升为法律规定,筑法治之基、行法治之力、积法治之势,这能够为持续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提供长久法治动力,也有利于形成立法保障改革、改革推动制度创新的良性循环。

陈胜强(河南大学纪检监察学院副院长、副教授):《监察法》公布实施至今已经7年多,随着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深入推进以及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持续深化,修改《监察法》十分及时、非常必要。

一是深入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的必然要求。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三中全会对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作出系统部署,并对推进反腐败国家立法作出明确要求。及时修改《监察法》,坚持和强化党对监察工作的领导、坚持和完善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下的反腐败工作体制机制,有利于健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增强治理腐败效能,推进党的自我革命。

二是巩固拓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成果的重要举措。《监察法》实施以来,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持续深化,改革举措不断出台,改革成效不断显现。修改《监察法》,及时将改革实践创造的新制度(如特约监察员制度)、改革实践对法律条款原则规定的细化(如留置场所看护制度)上升为法律规定,有利于形成立法保障改革、改革推动制度创新的良性循环。

三是解决新形势下监察工作突出问题的现实需要。新时代以来,反腐败斗争取得压倒性胜利并全面巩固,但形势依然严峻复杂,铲除腐败滋生土壤和条件的任务依然艰巨。同时,《监察法》实施过程中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需要通过修法来打通理顺制度堵点难点,进一步提高监督执法工作的精准性、实效性,为坚决打赢反腐败斗争攻坚战持久战、一体推进“三不腐”提供法制保障。

四是推进监察工作规范化、法治化、正规化的有力保证。《监察法》是各级监察机关正确行使职权、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开展反腐败斗争的法治基础。修改《监察法》,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监察工作原则,完善监察派驻的有关规定,丰富完善监察强制措施体系,完善监察程序、严格批准权限,强化对监察机关的制约和监督,有利于指导各级监察机关加强规范化、正规化建设,确保监察执法权受监督、有约束,推动监察工作在法治轨道上运行。

2.这次修改《监察法》是如何深入贯彻监察法治理念的,修改的亮点主要体现在哪些方面或具体规定中?

王圭宇:监察法治理念是监察工作领域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具体体现。此次修改《监察法》,切实贯彻落实监察法治理念,坚持理念创新和制度创新同步推进,强化了“尊重和保障人权”“遵守法定程序,公正履行职责”“依法保护企业产权和自主经营权”等法治理念,并将其贯通落实到各项具体制度设计之中,推动在法治轨道上深化反腐败工作。

关于《监察法》规定的“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法治理念,我简单举两个例子。例如,《监察法》第五条增加规定了“尊重和保障人权”,为监督执纪执法中贯彻人权保障理念奠定价值根基。同时,《监察法》还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细化为“保障监察对象及相关人员的合法权益”,进一步拓展了保障对象范围。最后,《监察法》将人权保障理念落实到关于调查取证、措施适用、救济机制等各项新增规定中,涵盖监察对象及相关人员的人身权、知情权、财产权等各项合法权益,充分体现惩治腐败与保障人权有机统一的法治精神。又例如,《监察法》第四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应当依法保护企业产权和自主经营权,严禁利用职权非法干扰企业生产经营。需要企业经营者协助调查的,应当保障其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避免或者尽量减少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这一新增条款既要求“保护”企业产权和自主经营权,又要求“尊重”(“严禁利用职权非法干扰”)企业的生产经营,充分贯彻了“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法治理念,能够为促进企业发展营造良好法治环境,有利于切实依法保护企业产权和自主经营权。

陈胜强:监察执法权力规范运行,公民权利有效保障,是监察法治的核心要义。本次修改《监察法》充分贯彻监察法治理念,一方面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监察工作原则,新增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监察过程中知悉的“工作秘密”和“个人信息”的保密义务,进一步畅通监察对象以及其他主体的权利救济渠道,并对监察机关依法文明规范开展调查工作、保护企业产权和经营自主权等作出规定,人权保障理念及其实现机制不断丰富完善;另一方面新增强制到案、责令候查、管护三种强制措施,它们和留置一起形成了轻重结合、配套衔接的监察强制措施体系;完善监察程序,严格审批权限、时限规定、工作要求等规定,监察执法权以人民群众看得见的方式运行。此外,本次修改《监察法》还增加规定对涉嫌严重职务违法或职务犯罪监察人员的禁闭措施,增加规定特约监察员制度,进一步强化对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

刘用军(河南财经政法大学纪检监察学院教授、副院长):本次修法不是全面修订,而是坚持问题导向,聚焦实践反映突出的问题,在保持监察制度连续性基础上,以小切口解决大问题。譬如立法增加监察“再派出”制度、构建轻重结合的人身强制措施体系等,既增强了监察效果,又兼顾了人权保障。

设立国家监察委员就是要构建集中、统一、高效的监督机构,集中的重要体现是垂直监督,以克服平级监督较弱问题。本次增加“再派出”制度,显然实现了两级垂直,被派出监察机构、监察专员可以通过再派出来实现监督到底。另一个亮点是监察措施的体系化、法治化。通过借鉴刑事诉讼法,将人身强制措施分为轻重结合、有机衔接的体系,可以提升监察调查程序本身的人权保障水平和科学性,也可以方便监察机构根据案情和被调查人员特殊性采取不同措施,避免了一刀切留置的被动。在新设措施中,强制到案、责令候查、管护、留置,分别对应刑事诉讼法中的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和逮捕,其实施条件也非常接近,这充分彰显了对被调查人人身自由的限制或剥夺的慎重性和科学性。此外,完善被调查人员和近亲属申诉,以及对调查人员追责制度,也为监察对象及相关人员铺就了坚实的权益保障与救济之路。例如第六十九条在被调查人及其近亲属申诉主体上增加了利害关系人,在申诉问题上,将查封扣押明显超出涉案范围列入,并增加了利用职权非法干扰企业生产经营或者侵害企业经营者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有权申诉的规定。

3.与2018年通过的《监察法》相比,此次修改回应了实践中的哪些突出问题?

刘用军:就回应实践需求而言,本次修法主要解决和完善了五个方面的问题。第一,完善了派驻监督制度,增加了再派出监察。第二,丰富了监察机关强制措施,并使其更加符合比例性。第三,完善了监察程序。进一步细化了一些监察程序,强化了对监察权的控制。第四,强化了跨境腐败治理和国际合作。充实了国际合作内容,并与《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等法律衔接,进一步提升了反腐败国际合作力度。第五,强化了监察机关自身建设。

王圭宇:坚持问题导向,是此次修改《监察法》所坚持的一项重要原则。此次《监察法》共修改了15条,新增了7条,既是巩固扩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成果的重要举措,也是解决新形势下监察工作突出问题的现实需要。本次修订《监察法》聚焦实践反映的突出问题,对监察法律制度堵点实施“定点爆破”,力争以小切口解决大问题。例如,随着反腐败斗争的持续深入开展,监察强制措施单一、留置措施期限机械化等突出问题导致监察实践工作中面临一些难题。

为解决实践中监察留置措施单一的难题,修改后的《监察法》新增了三种监察强制措施,丰富了反腐败“工具箱”。一是增加强制到案措施,可以强制涉嫌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到案接受调查。二是增加责令候查措施,通过限制被调查人的活动范围等,加强对未被采取留置措施的被调查人的监督与管理。三是增加管护措施,对自动投案或者交代有关问题的涉嫌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可以进行管护,以保障办案安全。这三项监察强制措施,与原有的留置措施一起,形成了一个轻重结合、配套衔接、环环相扣的监察强制措施体系,有利于监察机关更好应对复杂实践情况,减少留置措施的适用,保障相关人员的人身安全。

为解决监察留置措施期限机械化的难题,修订后的《监察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了留置时间再延长制度。同时,《监察法》第四十八条第三款又规定了留置时间重新计算制度。与此同时,修订后的《监察法》坚持赋权与控权相结合原则,对留置时间再延长和留置时间重新计算制度的适用层级、批准权限、使用条件、适用次数均作了严格限定,以确保其规范适用,防止泛化滥用。

4.加强对监察权的监督制约、保障公民权利,是此次《监察法》修改的一项重点内容,具体是怎样体现或规定的?

刘用军:本次修改,增加了“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表述,在总则规范中作为监察工作原则规定出来,实现了和宪法精神的高度契合。相对于修改前“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表述,保障人权更加全面、周延,更能体现监察工作的法治化、规范化。具体而言,主要体现在强化监察执法工作规范化要求、强化公民权利保障、确保严格依法慎用监察强制措施、加强对监察权的监督和约束等方面。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法规室也做了专门阐释,即:在监察工作原则中增写“尊重和保障人权”,并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细化为“保障监察对象及相关人员的合法权益”,充分彰显了监察工作依法保障人权的鲜明立场。同时,将人权保障理念落实到《监察法》关于调查取证、措施适用、救济机制等新增规定中,涵盖监察对象及相关人员的人身权、知情权、财产权、申辩权、申诉权以及申请复审复核权等各项合法权益,充分体现惩治腐败与保障人权有机统一的法治精神。

王圭宇:本次《监察法》的修改在顶层制度设计上进一步突出对监察权的严格管理和约束,有针对性地完善了相关监督制约机制,严防“灯下黑”。

一是明确特约监察员的法律地位。2018年8月,中央纪委国家监察委颁布了《国家监察委员会特约监察员工作办法》,旨在通过确立特约监察员制度,推动监察机关依法接受民主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这次修改《监察法》及时将近年来特约监察员工作的实践成果上升为法律制度,规定特约监察员对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职情况进行监督,为进一步发挥特约监察员的监督作用提供法律保障。

二是新增监察禁闭措施。《监察法》新增禁闭制度,充分体现出对监察人员从严监督和约束的控权理念。禁闭是对涉嫌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的监察人员采取的预防措施,主要是为了预防监察人员可能为被调查人或者涉案人员通风报信,威胁、恐吓、报复举报人、证人等行为,干扰监察执法工作,损害监察机关的权威性和公信力,体现对监察人员从严监督和约束,推动常态化清除害群之马,永葆忠诚干净担当、敢于善于斗争的铁军本色。

三是完善申诉追责机制。结合《监察法》新增监察强制措施、保护企业产权和自主经营权的新要求,《监察法》第六十九条新增规定:针对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采取强制到案、责令候查、管护、留置或者禁闭措施法定期限届满,不予以解除或者变更的”或者“利用职权非法干扰企业生产经营或者侵害企业经营者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的”行为,被调查人及其近亲属、利害关系人有权提出申诉,切实做到监督别人的人首先要监管好自己。

5. 对于这次修改,您最关注的是哪个方面或那些具体的内容?

陈胜强:本次修改是《监察法》公布实施以来的首次修改,作出很多重要改动,我最关注的是第六十二条新增的特约监察员制度。一是特约监察员制度丰富了对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监督的制度工具,有利于监察执法权的规范运行。二是特约监察员制度是将实践创新固化为制度机制的典型例证。《监察法》公布实施之初,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即出台《国家监察委员会特约监察员工作办法》,从社会各领域选聘代表作为特约监察员,对监察机关履职情况实行监督,从而正式建立特约监察员制度。此后,地方纪委监委纷纷结合地区实际出台相应工作办法,并作出不少创新性规定。2021年监察官法将特约监察员制度首次写入法律,《监察法实施条例》进一步丰富完善特约监察员的职责、工作保障等内容。修改《监察法》,将特约监察员制度写入监察领域“基本法”,有助于将改革实践创新固化为法律规范,推动监察法律法规的协调统一,加强对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职情况的监督。

刘用军:我最关注的是将比例原则引入监察强制措施和载入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这增强了监察调查程序的正义性,保障了被调查人及相关人员人权。近年来,随着促进认罪认罚,加强社会治理预防犯罪理念的强化,刑事诉讼领域在持续推进非羁押性强制措施的适用,严格限制逮捕的条件,分类实施强制措施,在程序上突出人权保障,最大化构建刑事程序正义。在腐败高发背景下,严厉惩戒职务犯罪,通过威慑实现一般预防固然是必须的,但考虑到职务犯罪也存在不同情形,合理使用非羁押性措施,形成轻重结合、相互衔接的措施体系也是构建正规化监察程序所必要的,这次修法将“依法文明规范开展调查”和禁止“暴力”收集证据写入一起,充分彰显了程序中的人权保障和正义理念。就此而言,这意味着监察工作的规范化、法治化、正规化上了新台阶。

6.新法实施后,公职人员如何规避履职风险?普通公民如何行使监督权?

陈胜强: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公权力姓公,也必须为公。只要公权力存在,就必须有制约和监督。”在社会主义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一切公职人员必须“在公众监督下进行工作”。在国家监察全面覆盖背景下,各级国家机关和公职人员要始终牢记手中的权力是党和人民赋予的,是“上下左右有界控制的”。广大公职人员只有做到秉公用权、依法用权、廉洁用权、为民用权,严格在宪法等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履职,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才能有效规避风险。

对于普通公民而言,发现国家机关和公职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以及公民的合法自由和权利时,有权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对于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可通过人大监督、民主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特约监察员监督等多种渠道进行监督,让“执纪者必先守纪,律人者必先律己”。

刘用军:本次修法,惩治腐败的法网更加细密了,对于公职人员及各级机构保持廉洁的要求更高了。公职人员防范职业风险的主要途径是守党纪、畏国法,在一切公私场合心中时刻拿党纪国法来衡量行为轻重,就可以极大避免履职风险。具体而言,要充分认识全面从严治党和全面从严治国的长期性,不能心存侥幸,要勤学纪法知识,把违纪违法扑灭在思想萌芽状态。时刻告诫自己,当官就不能发财,不能淫威,不能奢靡,不能过度享乐。公职人员廉洁奉公、恪尽职守,完全可以名“利”兼顾,贪图钱财、眷恋权力、沉迷美色只是一时之快,东窗事发人生将走向不归路。对于公职人员而言,制度性反腐网络的构建也是一种人生保护。

7.此次修改《监察法》可谓意义重大、亮点纷呈,对于如何贯彻落实好新修改的《监察法》和开展纪检监察相关理论研究有哪些建议?

王圭宇:我个人认为,贯彻落实好修改后的《监察法》,主要是针对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来说的。总结起来,需要重点做好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全面系统学习《监察法》。要通过专题培训、案例研讨、模拟实战等多种形式,深入理解《监察法》的条文意涵与立法精神,切实做到学懂弄通。要把学习《监察法》和学习《监察法实施条例》相结合,既要学习这次《监察法》新修改的内容,也要学习其他未被修改的内容,从而全面系统地理解把握《监察法》。要以《监察法》为标尺,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法,严格对照法律条款,精准运用各项监察调查措施,确保办理的每一起案件都经得起历史、实践和人民的检验。二是要以深入贯彻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学习教育为抓手,紧盯职务违法、职务犯罪典型问题,运用好监督调查处置权,深化风腐同查同治,推动国家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三是要与纪检监察机关“三化”建设年行动结合起来,牢固树立监察法治理念,重事实、讲程序、守规矩,严格依照党的纪律规矩和法定权限、规则、程序办事,确保监督执纪执法全链条有规可遵、有章可循、有法可依。

理论是实践的先导。国家监察监察体制改革的持续深入推进,迫切需要理论研究的迅速跟进。以《监察法》修改为契机,要做好纪检监察相关理论与实践问题的研究,我个人认为尤其要注意以下三个方面:一是要具有政治意识。纪检监察机关是肩负特殊政治使命的政治机关,而纪检监察学旨在为解决党在长期执政条件下推进自我革命、永葆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健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等重大课题提供理论支撑,因此研究者必须具备强烈的政治意识。二是要具有法治思维。这意味着,要把法治的理念、法治的精神、法治的要求贯彻落实到监察工作实践当中,推动实现监察工作的规范化、法治化、正规化。三是要坚持协同攻关。要切实打通理论和实践的壁垒,积极推动高校与地方纪委监委合作共建教学科研实践基地,并通过联合开展课题调研攻关,强化理论与实践的深度融合,从而为国家监察工作的高质量开展提供坚实的理论支撑。(注:本刊记者根据访谈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