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张平军 成佳哲 石慧慧
摘要:本文探讨了民事执行数字化改革的路径与制度保障,重点分析了数据治理与算法决策的作用。文章提出,传统执行体系面临挑战,应转向数据治理与算法决策,提升执行效率和公正性。通过数字化改革,执行对象从物理财产转向数据资产,执行主体从法院单独执行转向多元协同治理,执行程序从事后惩戒转向事前预防。此外,文章探讨了数据治理、执行算法的司法化改造及智能化程序的建设,提出了完善权利保障与监督机制的路径。
关键词:民事执行;数字化改革;算法决策
一、数据驱动下的民事执行数字化转型
(一)传统民事执行体系的挑战与数字化转型动因
传统民事执行体系以物理强制为依托,依据线下实体财产的直接控制实现司法裁判效力。这一逻辑深植于工业时代的财产形态与社会组织结构中,其有效性依赖于财产的稳定性、可见性与单一性。随着信息社会的到来,财产形态呈现出数字化、去中心化、多元化特征,传统执行逻辑面临失效风险。执行权运行方式亟需由物理干预转向信息掌控,由单向强制转向数据治理,形成以数据要素为核心支点、以算法决策为辅助机制、以技术保障程序正义的新型运行逻辑。
数据要素成为民事执行权运作的基础资源。在数字化时代,执行工作首先是一场信息战。只有全面、及时、准确地掌握被执行人资产信息,才能有效制定执行方案并实现财产控制。通过整合政务数据、商业数据和司法数据,法院可以构建被执行人的“数字画像”,实现对其资产状况的全面掌握。在全面掌握被执行人资产信息的基础上,法院可以根据不同的执行对象和案件类型,制定个性化的执行方案。数据驱动的执行策略不仅提高了执行效率,也增强了执行措施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算法决策成为执行决策链的重要辅助工具。随着大数据与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法院能够通过机器学习模型,对海量历史执行数据进行深度挖掘,提炼出债务人履行能力评估、财产处置策略选择、执行风险预警等关键决策依据。
技术手段成为保障程序正义的重要支撑。传统执行程序依赖纸质文书与人工操作,存在流程节点不透明、证据链条不完整、程序瑕疵易发的弊端。数字化技术,特别是区块链存证与智能合约应用,使得执行过程能够实现全链条固化与不可篡改记录。例如,在执行查封、冻结、处置等关键环节,通过区块链技术同步生成电子凭证并加盖司法电子签章,确保每一笔执行操作可溯源、可验证、可审计,从源头上防止程序违法与腐败行为,极大增强了执行程序的公正性与公信力。
(二)民事执行数字化改革的三重维度
民事执行权的数字化改革不仅仅是技术手段的变更,而是涉及执行对象、执行主体与执行程序三个基本维度的全面转型。这种转型深刻重塑了执行活动的基础逻辑与治理模式,推动民事执行体系整体跃升至新的发展阶段。
1. 客体维度:从“物理财产”转向“数据资产”
在传统执行体系中,财产主要表现为有形资产,如房产、车辆、现金存款等。这类财产具有稳定性、可见性与可控制性,为执行措施的物理干预提供了充分基础。然而,在数字经济环境下,财产形态发生了质的飞跃,各类数据资产——包括电子钱包余额、数字货币、网络游戏装备、电子商务账户、数字版权收益等——成为重要的财产类别。
2. 主体维度:从“法院单兵作战”转向“多元协同治理”
传统执行模式下,法院作为唯一执行主体,独自承担执行信息收集、财产查控、措施实施等全部任务。受制于信息孤岛与资源有限,执行工作效率低、效果差,执行难问题长期难以根本解决。数字化转型要求打破这一单一主体结构,构建多元主体协同治理的新格局。
3. 程序维度:从“事后惩戒”转向“事前预防”
传统执行体系以事后强制手段为主要路径,即在债务人违约后启动执行程序,通过查封、冻结、拍卖等手段实现权益保护。然而,这种模式往往滞后于财产转移与风险扩散,难以及时有效防止财产逃逸。数字化执行强调风险前置与动态干预,推动执行程序由事后惩戒向事前预防转型。例如,通过执行大数据分析系统,法院可以在案件进入执行阶段之前,根据被执行人的财产流动异常、信用记录恶化、社交行为偏离等指标,提前识别潜在规避风险,采取限制高消费、预冻结账户、预警提示等措施,最大程度地压缩逃避执行的操作空间,增强执行措施的前瞻性与主动性。事前预防执行不仅提升了执行成功率,还降低了社会成本,优化了司法资源配置,实现了执行工作的提质增效。
二、民事执行权数字化转型路径:数据治理与智能化执行的体系构建
民事执行权的数字化转型,不仅要求在技术层面实现信息化应用,更需在制度体系、治理结构与程序机制上进行系统性完善。通过数据治理、算法司法、程序智能等多维路径的协同推进,实现执行权运行逻辑与外部环境的有机契合,构建起高效、公正、透明、智能的新型民事执行体系。
(一)数据治理体系的现代化升级
数据治理作为数字化执行体系的基础,关乎执行体系能否真正掌控数据资源、发挥数据效能、防控数据风险。在传统执行体系中,信息资源分散、数据标准混乱、跨部门协作困难等问题严重制约了执行工作的效率与精准性。因此,推动执行领域的数据治理现代化,是实现数字化重构的首要任务。
建立全国统一的“执行数据标准体系”。当前,各地法院在数据采集、分类、存储、应用方面存在标准不一、格式各异的问题,导致执行信息难以互联互通,数据整合困难,影响全国一体化执行工作的推进。为此,应由最高人民法院牵头制定《民事执行数据分类分级指南》,对执行数据要素(如财产信息、信用数据、行为轨迹等)进行统一规范,明确数据字段、格式要求、更新频率与安全标准,为全国执行信息系统的数据兼容与融合打下基础。
构建跨部门的“执行数据共享中台”。执行工作涉及公安、税务、金融、通信、房管、交通运输等多个领域,单靠法院内部信息难以完成全面财产查控。应以司法信息化建设为契机,打破部门间的信息壁垒,建立以法院为核心节点、涵盖多领域的执行数据共享平台,实现被执行人财产线索、信用状况、履约能力的“一网通查”。共享中台不仅要技术互联,更要机制互通,通过数据授权、接口规范、信息安全协议等措施,确保数据共享既高效又合法,既促进执行又保障隐私。
要加强执行数据的质量管理与风险防控。数字化执行体系中,数据既是执行依据也是决策基础,数据失真、数据滥用将直接损害执行公正与合法性。应建立执行数据质量评估机制,定期对数据的完整性、准确性、时效性进行核查;同时,制定执行数据安全保护制度,防止数据泄露、篡改、滥用,保护当事人个人信息和商业秘密,确保执行过程的合法性与可持续性。
(二)算法决策模型的司法化改造
在数字化执行体系中,算法作为信息筛选、风险评估与决策辅助的重要工具,极大提升了执行决策的效率与科学性。然而,算法本身并不天然正义,存在偏见、黑箱、滥用等风险,若缺乏有效规制,反而可能侵蚀执行公正。因此,必须推进执行领域算法模型的司法化改造,实现技术理性与法律正义的有机统一。
开发“可解释性执行算法”。传统的黑箱算法在执行领域应用,容易导致决策依据不透明、逻辑链条不清晰,损害当事人知情权与异议权。为此,执行决策模型应引入可解释性设计原则,将法律规范(如执行比例原则、执行优先顺序、善意保护规则)转化为可视化、可验证的决策树、推理链或因果网络,确保每一步算法输出都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与逻辑支撑。例如,在查封债务人资产时,系统应展示如何根据履行标的额、财产属性、社会影响等要素动态确定查封范围,保障执行措施的比例性与合理性。
建立执行算法的审计制度。算法一经部署即具有持续自动运行的特性,若设计阶段存在瑕疵,极易导致系统性偏差。因此,执行领域应设立由法官、技术专家、律师共同组成的算法伦理委员会,负责对在用执行算法模型进行定期审计与合规评估,重点审查算法是否存在歧视性偏差、程序性不公、数据滥用等问题,确保技术应用不偏离法律原则与人权保障底线。
完善算法异议与救济机制。针对因算法应用导致的执行不公或程序瑕疵,当事人应享有提出技术异议的权利。法院应设立专门的“算法异议程序”,允许当事人对数据采集、模型训练、决策推理等环节提出质疑,并有权请求法院组织独立技术审查,确保执行过程的可质疑性与可纠错性,维护程序正义。
(三)执行程序运行的智能化再造
数字化转型不仅关乎数据资源与决策机制,更深刻地重塑着执行程序的运行逻辑与操作方式。传统执行程序以人工操作、纸质流转为特征,存在效率低、透明度差、纠错机制不足等问题。智能化技术的引入,为执行程序的高效化、透明化、动态化运作提供了全新可能。
推广“智能执行通知书”系统。在传统模式下,执行通知书内容固定、形式单一,难以根据被执行人实际情况进行个性化提示,执行过程沟通成本高、履行自觉性低。智能通知系统基于被执行人信用画像与财产状况,能够自动生成针对性强的履行方案建议、法律后果告知与履行路径指引,提升执行通知的针对性与可接受性,促进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义务,减少强制执行措施使用频率。
建设“执行风险动态预警平台”。传统执行体系对风险预警主要依赖法官个人经验与案件进展情况判断,主观性强、时效性差。通过引入物联网设备、区块链监控、行为数据分析等技术手段,法院可以实时监控查封财产的状态变化(如房产抵押、账户交易、车辆转让),一旦出现异常即自动触发风险预警,提示法官及时调整执行策略或采取应对措施,实现执行风险的前置防控。
完善智能辅助下的执行听证与动态救济机制。在执行措施可能严重影响被执行人基本权利时(如大额财产处置、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名单等),应通过智能化平台快速启动线上执行听证程序,实现当事人远程参与、证据电子提交、过程自动录音录像,确保程序正当性与高效性;同时,对执行错误或权利侵害,当事人应能通过智能系统实时提交异议申请,法院快速受理、智能分流、限时处理,强化执行过程的纠错与自我修复能力。
建设执行过程的数字孪生系统。通过对执行案件全生命周期进行数字建模与实时更新,形成案件的动态虚拟镜像,法院、当事人、监督机关均可通过系统随时了解案件进展、措施实施、财产状态及风险变化,提升执行管理的可视化与可控性,为执行指挥、风险防控、社会监督提供强大支持。
三、民事执行数字化改革中的制度调适
(一)民事执行权力配置的重新界定
民事执行权作为国家强制权力的重要延伸,天然带有高度集中与强制特性。然而,在数字化转型背景下,执行过程越来越多地嵌入技术系统、数据平台与算法模型之中,传统以法官单一主体行使全部裁量与操作权的模式已难以匹配复杂多变的执行环境。这就要求在新的技术生态下,界定法官、智能系统、数据平台等多元主体之间的权力边界,确保执行权既能高效运行,又能防止权力失控与滥用。
确立“法官决策—AI辅助”的基本分工原则。在数字化执行体系中,人工智能与大数据分析工具广泛介入财产查控、履约评估、风险预警等环节,但其地位应被明确限定为辅助性。任何涉及财产权变动、人格权限制、信用惩戒等对基本权利产生重大影响的执行决定,必须由具有法律授权的法官作出,人工智能系统仅能作为参考意见或决策建议存在。例如,在冻结、划扣账户余额的决定中,智能系统可以基于债务人履约风险模型提出建议,但最终冻结金额、账户范围与措施比例的确定,应由法官根据法律标准独立裁量并书面确认。通过这一分工,既能充分发挥技术提升效率的优势,又能坚守司法独立与程序正义的底线。
完善执行救济体系,增设“算法异议”特别程序。在传统执行体制下,当事人主要通过执行异议、复议、执行异议之诉等程序救济执行措施的不当。然而,在智能化执行环境下,部分执行措施的形成过程深度依赖算法决策与数据处理,若仅依赖传统救济程序,难以有效纠正技术偏差或数据错误。为此,应特别设立“算法异议”程序,允许当事人针对执行中使用的智能系统的数据来源、模型逻辑、运算过程等提出异议,并请求法院组织独立审查,必要时邀请第三方技术机构进行溯源分析与模型验证,以保障当事人对执行技术过程的可质疑权,维护程序透明性与公正性。
明确数据平台与执行机关之间的责任分界。随着执行深度依赖第三方数据平台,如银行、互联网金融企业、征信机构、物联网运营商等,数据平台在执行程序中的角色已非单纯的信息提供者,而具有事实上的协助执行与信息控制功能。因此,应通过立法或司法解释明确,数据平台在协助执行过程中,应承担数据真实性保证义务、协助执行义务与信息安全义务。对于平台故意提供虚假数据、延误执行措施配合、泄露执行信息造成当事人损害的,应依法承担相应民事或行政责任,必要时引入惩罚性赔偿机制,以防止平台俘获与执行权异化。
(二)数字化执行中的权利保障体系完善
建立数字执行听证制度。在传统执行中,重大执行措施虽允许异议与申诉,但启动周期长、程序迟缓,常常导致救济滞后。数字化环境下,法院可通过建设在线听证平台,实现对重要执行节点(如大额资产处置、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名单)快速启动听证程序。当事人可通过移动终端或电脑端远程参与听证,提交电子证据、发表意见,法院通过音视频系统即时组织审理与裁定,从而实现执行程序中听证权的即时保障与程序透明。
完善“数据主体权利包”,扩展被执行人在执行过程中的新型程序性权利。除传统的异议权、申诉权、救济权之外,在数字执行体系中,被执行人还应享有:(1)算法解释权:有权了解执行措施中算法生成建议的基本逻辑与数据来源;(2)数据更正权:有权对错误、过时或失实的执行数据请求更正;(3)履行能力申诉权:当认为系统评估的履约能力存在误判时,有权提出实质性申诉,申请重新评估;(4)隐私保护权:有权请求法院限制非必要数据的披露与使用,保障个人隐私与商业秘密。通过赋予当事人这些新型程序性权利,可以有效防止执行过程中过度技术化、程序隐匿化对个体权利的侵蚀,重建以人为本的执行程序正义。
加强执行数据公开透明。执行数据的公开不仅是保障当事人权利的重要手段,也是提升社会公众对执行体系信任度的关键因素。应依法推动执行案件进展、执行措施实施、财产处置情况等信息的动态公开,建设标准化、结构化、可检索的执行信息公示平台,并对敏感数据采取分级保护,兼顾公开与隐私双重要求。
(三)监督体系的穿透式构建
研发并搭建“执行区块链监管平台”。将执行案件的关键流程节点——如立案、查控、冻结、查封、处置、款项分配等——全部通过区块链技术上链记录,实现每一笔操作可追溯、不可篡改、实时同步。监管机关、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均可根据权限查看相关节点信息,确保执行过程的透明度,防止程序漏洞与权力滥用。
构建“执行数字孪生系统”,通过虚拟空间实时模拟执行进展与风险变化。通过收集案件流转、财产变动、措施实施等实时数据,构建执行案件的数字镜像,系统自动分析执行进度、措施合理性、潜在风险点,并生成可视化报告供法院内部审核与外部监督机构使用。这一机制不仅可以提高监督效率,还可以前置性发现潜在问题,防止问题积累到事后难以纠正的地步。
(作者简介:张平军为长葛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庭长,成佳哲为焦作中级人民法院法官助理,石慧慧为焦作中级人民法院法官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