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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7期
困境儿童法律援助需求的识别研究

困境儿童法律援助需求的识别研究

来源: 发布时间: 2025-08-26 浏览:1275 次

文/魏安瑶

本研究立足于困境儿童群体的独特特征及其需求的特殊性,结合新时期法律援助制度的演变趋势,系统梳理其法律援助需求,并探索更具针对性的识别与回应机制。

 

引言

儿童是家庭的希望,承载着国家和社会的未来。习近平总书记明确提到:“培养好少年儿童是一项战略任务,事关长远。”困境儿童作为特殊儿童群体,其权益保障水平不仅是检验儿童福利体系效能的试金石,更是衡量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标尺。

从20世纪90年代《九十年代中国儿童发展规划纲要》首次提出保护“处于困难条件下的儿童”,到2001年《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01-2010年)》规范性界定困境儿童概念,再到2011年《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11-2020年)》确立儿童优先原则并推动政策普惠化,直至2021年《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21-2030年)》明确提出“分类保障”思路,困境儿童福利政策体系日趋完善细致。

国家发改委“十四五”规划纲要将困境儿童解释为由于自身、家庭和外界等原因陷入困境,需要予以帮助或保障的儿童,包括因家庭贫困导致生活、就医、就学等困难的儿童,因自身残疾导致康复、照料、护理和社会融入等困难的儿童,以及因家庭监护缺失或监护不当遭受虐待、遗弃、意外伤害、不法侵害等导致人身安全受到威胁或侵害的儿童。困境儿童权益保障不断向教育、康复、医疗、心理等全方位拓展,法律援助制度作为法律界的“希望工程”,理应成为其福利政策体系的重要补充。国家统计局数据显示,2023年未成年人获得法律援助达19.8万人次,司法救助2.3万人,成效显著的同时也反映出制度供给与群体特质适配性的提升空间。

理论研究方面,当前针对困境儿童法律援助需求的系统性研究相对匮乏且分散。宏观层面,学者们主张构建适度普惠型福利制度,强化国家责任,并加强部门协同。微观层面,研究则提出需根据致困成因设计差异化援助路径,并指出法律体系碎片化、监护权转移机制不健全等问题,强调建立事前预警机制和统一立法框架的重要性。

实践层面,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以下简称《法律援助法》)施行以来,我国现有法律援助体系已较为完善,但多聚焦于成人案件。仅在请求给付抚养费、免于经济困难核查等方面有所规定,缺乏在监护侵害、校园暴力等高频权益受损情形下对困境儿童的针对性救助。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新征程上,困境儿童这一特殊群体的法律援助需求逐渐得到重视,目前多地都在探索创新机制,如上海市奉贤区检察院推动在区域内建立检察机关、民政、教育、医疗等部门信息通报制度,由多部门与社会组织共同参与涉案困境未成年人救助保障工作协调机制。

为切实提高困境儿童法律援助需求识别的精准度,保障服务供给的有效匹配,本研究立足于困境儿童群体的独特特征及其需求的特殊性,结合新时期法律援助制度的演变趋势,系统梳理其法律援助需求,并探索更具针对性的识别与回应机制。

一、法律援助定义及其特性

(一)法律援助的内涵与外延

在法律层面,法律援助被定义为国家为经济困难公民和符合法定条件的其他当事人无偿提供法律咨询、代理、刑事辩护等法律服务的制度。从学理角度看,其内涵更为广泛,泛指一切无偿提供法律帮助和服务的行为,以政府为主导力量,同时融合社会力量参与。其功能已超越传统的诉讼救济,延伸至权益保障、程序正义和社会治理等复合领域。

法律援助的行为类型多样,主要包含政府主导的基础性援助、司法机关实施的强制辩护制度,以及依托高校法律援助中心、公益律师和社会组织等社会力量提供的义务法律服务。民间法律服务的潜能对于提升困境儿童权益保护的多样性和及时性尤为重要。

(二)法律援助的特征

现代法律援助呈现出鲜明的时代特征:

1.实质正义导向。法律援助已突破单一经济困难标准,建立了经济审查与特殊情形(如遭受虐待、遗弃或家暴)并重的双重准入机制。

2.协同治理格局。其力量来源呈现公力(行政与司法部门承担法定责任,稳定性强)与私力(社会力量自愿参与,范围广泛但易变)并存的特点。困境儿童的权益保障既需要稳定持续的公力援助,也离不开私力援助的有效补充。

3.全周期覆盖。法律援助服务贯穿预防(如校园普法、社区法律诊所)、介入(快速响应机制)和修复(跟踪回访、社会融入支持)全过程,契合困境儿童权益保障纵深发展的需求,也对援助主体的专业化能力提出更高要求。

4.功能时代演进。法律援助的服务范围不断拓宽,同时实现着从保障基本诉权向促进个体发展的功能升级。其与其他社会救助行为深度融合,创新反向衔接制度,将完成司法程序的受援对象自动纳入教育帮扶、就业指导等社会支持系统。

这些特征表明,新型法律援助在内容、程序和价值导向上不断突破,有助于为困境儿童提供更有力、更温暖的权益保障。

二、困境儿童法律援助需求的特殊性

(一)困境儿童定义的制度演进与实践认定

“困境儿童”概念在我国政策体系中经历了动态演进。从1992年国务院文件提及“处于困难条件下的儿童”,到2013年民政部试点通知将儿童分类并明确困境儿童包含残疾、重病和流浪儿童,再到2016年国务院《意见》依据成因将困境儿童划分为因家庭贫困、自身残疾、监护缺失或不当而陷入困境的三类群体,直至2021年政策文件从执行角度聚焦重病、重残、无人抚养和农村留守儿童等重点群体,其内涵和外延逐步清晰。

基于此,本研究将困境儿童定义为因自身或客观原因陷入生存、参与和发展困境的儿童,重点关注未由福利机构统一照料的群体。该群体具有生理与社会双重维度特征,既包括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流浪儿童等监护缺位群体,也涵盖遭受家庭暴力、性侵、虐待等侵害的儿童,以及因重病、残疾导致社会融入障碍的特殊群体。

困境儿童的特殊性要求法律援助服务具备两方面特质:一是提供综合性服务,注重法律救济与社会帮扶的衔接协同;二是强调儿童友好性,体现在程序简化、隐私严格保护和特定情形下的监护人回避制度。

(二)群体特质的复合性特征

相较于普通儿童,困境儿童的权益受损呈现生理限制、心理创伤和环境剥夺的三重叠加影响,是导致其需求特殊性的重要因素。

1.生理困境。残疾、重病儿童面临医疗资源获取难、生活自理能力不足等问题,对医疗法律咨询、康复权益维护的需求尤为迫切。

2.心理与社会困境。长期贫困或监护缺失易导致困境儿童出现社交恐惧、学业障碍等心理问题,法律维权需与心理干预结合,帮助他们走出创伤。

3.外界困境。监护缺失或侵害等问题,需要法律援助突破 “被动等待求助” 的传统模式,建立主动筛查、强制报告的预防性保护体系。

(三)法律援助需求内容的特殊性

困境儿童群体自身特质的复合性,导致其法律援助需求呈现出多维度的特征,既包括生存的基本权利,又有高层次的发展需要。

1.家庭关系中的突出法律需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构建的未成年人监护制度,基于监护人能够忠诚维护被监护人利益这一理想化预设。但现实中,困境儿童常常遭遇监护层面的双重困境:一方面是监护人的“主动伤害”,如性侵害、虐待、遗弃等行为,严重损害儿童身心健康;另一方面是监护人的“被动缺位”,因服刑、重病等客观原因无法履行职责,导致儿童在生活、教育、医疗等方面陷入无人照料的境地。

面对这些复杂情况,法律援助需深度介入监护权纠纷处理。在监护权变更时,全面考量儿童意愿、潜在监护人与儿童的关系及监护能力,确保儿童进入稳定安全的家庭环境;当需要撤销监护人资格时,通过专业调查收集证据,借助法律程序及时终止不合格监护,为儿童重新指定合适监护人,切实守护他们的权益底线。

2.生存与发展保障的迫切需求。困境儿童的成长环境往往伴随多重风险。部分儿童生活在治安较差或存在家庭暴力隐患的环境中,人身安全缺乏基本保障,医疗资源获取不足导致疾病防治滞后,经济压力亦容易引发辍学风险。

法律援助可以从多维度提供支持。在经济救助方面,协助困境儿童家庭申请低保、特困供养及临时救助,帮助梳理申请流程、准备材料,缓解经济压力。在健康保障方面,法律援助组织可以与医疗康复机构合作争取费用减免和免费治疗,确保患病儿童及时获得救治。当困境儿童因遭受侵害或长期处于生活困境而出现心理创伤时,法律援助机构凭借自身的专业资源和社会网络,可积极协助联系专业的心理治疗机构,为困境儿童争取必要的心理治疗服务。

(四)程序机制的特殊性要求

1.被动响应到主动发现的模式转型。受认知能力和行为能力限制,困境儿童难以独立表达法律需求或完成法律援助申请,而当监护人存在侵害行为时,家庭自主申请援助更不现实。因此法律援助程序不能被动等待求助,而应当充分发挥校园、社区、医院等主体的优势,建立线索排查网络,主动发现隐性案件,由法律援助机构率先介入或儿童保护组织协助申请。

2.儿童友好型程序的制度创新。为避免法律援助过程对儿童造成二次伤害,需特别注重程序的“温度”。调查和审理中采用温和的询问方式,减少儿童对创伤经历的被迫回忆。同时要严格限制案件信息传播范围,避免隐私泄露加剧儿童心理负担。配备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律师和心理咨询师,诉讼中采取不公开审理等特殊措施,全方位守护儿童的尊严与安全感。

三、困境儿童法律援助需求的类型化分析

(一)监护权纠纷的法律援助介入

针对监护缺失情形,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面临的问题较为突出。随着社会经济发展,传统依赖家族亲情实施监护的模式受到冲击,需要公权力介入,实践中多由民政部门对孤儿采取集中养护和家庭寄养监护两种形式。现行法律框架形成私力救济优先、公权替补保障的救助模式,《民法典》规定了未成年人监护的顺位主体,但实践中各责任人和职能部门易相互推诿,导致困境儿童监护权益保障困难,需要法律援助主体提供免费维权服务。

与监护缺失的“不作为”不同,针对“乱作为”的监护侵害,需要更加专业的法律服务。困境儿童无法独立完成监护侵害案件涉及的监护人资格撤销、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等特殊司法程序,需法律援助机构代为启动。监护权的撤销与转移,从程序启动阶段便离不开法律援助机构及多部门协作。

(二)面向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援助

数字化时代,困境儿童个人信息保护重要性日益凸显。《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等法律出台后,困境儿童个人信息保护有法可依,但不慎或故意披露泄露困境儿童个人信息事件仍有发生。2025年,民政部等18部门联合印发《困境儿童个人信息保护工作办法》,明确各部门处理困境儿童个人信息应依法进行,遵循相关原则,采取严格保护措施,赋予困境儿童及其监护人查询与异议权。

该办法为法律援助服务提供指引,法律援助机构和组织需帮助困境儿童及其监护人了解规定,在个人信息受侵害时通过法律途径维权。

(三)复合型保障受教育权的法律援助

教育是困境儿童改变命运的重要途径,但他们容易面临经济困难、歧视等诸多问题。实现困境儿童教育公平,需突破经济、社会排斥和能力缺陷三道藩篱。

经济支持方面,协助申请教育资助和补贴,提高助学金发放准确率。反歧视权益维护方面,借助制度消除校园偏见。能力建设方面,建立法律援助与教育帮扶衔接机制,提高残疾儿童教育覆盖率。

(四)校园霸凌等犯罪行为的法律援助

困境儿童更易成为校园霸凌等犯罪行为的受害者,因恐惧、缺乏法律知识等原因无法维权。为此,法律援助需在预防、处置和修复全过程发力,为遭受霸凌的困境儿童提供法律咨询和心理疏导,代理其参与法律诉讼,推动学校和社会加强校园安全管理。

四、困境儿童法律援助需求识别的范式创新

针对困境儿童法律援助需求的特殊性,构建识别机制需遵循精准发现、专业评估、多维响应、动态监督原则,以未成年人保护、法律援助等相关规定为基础,整合司法、民政、教育等多部门资源,形成预防、发现、救助、跟踪的全流程识别体系,突破传统法律援助以经济困难为主要标准的局限,建立以儿童权益保护为导向的综合评估体系。

(一)搭建多维度需求发现网络

1.线上线下双轨并行,畅通立体化的信息采集渠道

为全面及时获取困境儿童法律援助需求信息,充分利用线上线下渠道。线上依托公共法律服务热线设立未成年人专席,开发智能法律咨询系统,自动识别可能涉及困境儿童法律援助需求的关键词和场景,并及时推送相关法律知识和援助渠道信息。线下在特殊教育学校、福利机构、社区服务中心等设立法律援助工作站,配备多学科专业人员,从不同角度发现困境儿童的潜在需求。

2.数据互联互通,建立跨部门联动筛查机制

构建跨部门联动筛查机制是精准发现需求的关键。由司法行政部门牵头,联合公安、民政、教育、共青团等部门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会议,沟通交流困境儿童相关信息。建立信息共享平台,整合涉诉案件、救助记录、心理评估等多方面数据,利用大数据分析技术识别高风险群体,提前介入提供法律援助。

3.台账精细化管理,完善特殊群体主动发现机制

对于留守、残疾、单亲等重点群体,实施定期走访制度至关重要。建立一人一台账的精细化管理模式,详细记录其家庭经济状况、学习情况、身心健康状况以及面临的困难和问题等。结合民政部门的低保数据、教育部门的辍学记录进行动态监测,及时发现潜在法律援助需求。对遭受性侵害、家庭暴力等案件的未成年被害人,建立一案一查跟踪机制,尽量有效缩短发现及响应时间。

(二)建立专业化需求评估体系

1.突破单一限制,构建多维度评估指标

传统法律援助评估标准侧重经济困难因素,难以全面反映困境儿童需求。应构建多维度评估指标体系,在法律需求维度关注监护权纠纷等特殊案件。例如,对于监护权纠纷,要详细评估监护人的监护能力、监护意愿以及儿童与监护人的关系等;对于受教育权侵害,要考虑学校是否存在歧视行为、教育资源分配是否公平等。经济评估采用收入与支出综合核查,对无固定生活来源困境儿童免于经济审查。心理评估则引入专业量表工具,如儿童创伤后应激障碍筛查量表,判断其是否因遭受侵害或生活困境而产生心理问题,以便提供针对性的心理援助。

2.发挥社会力量,采取专家团队评估机制

组建由未成年人保护律师、心理咨询师、社会工作者等构成的跨学科评估团队,实施“双盲”评估制度,提高评估结果的客观性和公正性。整合全国未成年人法律援助专家库资源,对疑难案件进行远程评估。对于复杂的困境儿童法律援助案件,各地可以借助专家库的力量,邀请相关领域的专家共同参与评估,为制定合理的援助方案提供专业支持。

3.分级分类保护,创建分级响应机制

建立红、黄、蓝三色三级预警体系,对困境儿童进行分类分级保护。红色预警针对面临生命安全威胁的儿童,立即采取行动,如提供紧急庇护、报警处理、安排专业心理干预等。黄色预警针对存在监护缺失、严重心理创伤等情况的困境儿童,重点关注及时介入,协调相关部门解决监护问题,为儿童提供长期的心理辅导和支持。蓝色预警针对潜在风险群体,进行常规监测,定期了解情况,提供必要的法律知识普及和预防指导。做好基础数据管理,落实分级分类保护制度,提高援助精准度和效率。

(三)开展全链条需求响应工作

1.畅通快速响应的绿色通道

为了让困境儿童尽快获得法律援助,开辟快速响应的绿色通道。对符合条件的儿童优先受理、指派、办理,缩短案件平均办理周期,使困境儿童及时得到法律帮助。

2.提高专业化服务供给质量

以法律援助为核心,叠加多种服务,为困境儿童提供多元化帮扶。案件办理过程中纳入家事调查、回访观护,提供心理疏导、司法救助和社会融入支持,帮助受援者缓解心理创伤,解决生活困难,更好融入社会。

3.加强动态跟踪保护

建立健全困境儿童法律援助服务档案,记录全流程信息。落实援助效果评估及回访制度,对司法救助金使用引入第三方监管机制,实现对困境儿童法律援助需求的全方位、持续性关注,切实保障合法权益。

[作者为民政职业大学法学硕士。基金项目:民政职业大学2025年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资助项目“困境儿童法律援助需求的识别与回应研究”(课题负责人:魏安瑶;项目编号JBKYQN202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