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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识民间借贷中的刑民交叉问题?

如何认识民间借贷中的刑民交叉问题?

来源: 发布时间: 2022-07-19 浏览:155 次

当民间借贷行为演化为犯罪且纳入到刑法规制的视野之中,便会涉及民事、刑事等多重纵横交错的法律关系,横跨民事诉讼、刑事诉讼以及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等多重程序。

国家提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号召以来,创业人数日益增加,从而导致资金需求量的增加。但是,由于传统金融机构的贷款程序烦琐且需要提供担保,很多小微企业很难获得贷款。这就使得无力提供担保的中小企业纷纷通过民间借贷直接融资。在一定程度上,民间借贷市场缓解了中小企业转型过程中的融资难问题,降低了社会融资成本,弥补了我国传统金融体系的不足。但是,这也助长了部分借款者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一些借款者可能会基于违约成本与预期利益之间的考量,进而实施违约行为,甚至进一步发展为犯罪。

当民间借贷行为演化为犯罪且纳入到刑法规制的视野之中,便会涉及民事、刑事等多重纵横交错的法律关系,横跨民事诉讼、刑事诉讼以及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等多重程序,这就产生了所谓的“刑民交叉”法律问题。

一、司法实践中常见的刑民交叉案件形式

“刑民交叉”是指不同的行为分别侵犯了民事法律关系及刑事法律关系,或者某一行为同时侵犯了民事法律关系及刑事法律关系,以及对某一行为是适用民法规制抑或是刑法规制难以确定的现象。在司法实践中,刑民交叉案件主要体现在以下形式:

(一)“名为刑事,实为民事”

在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案件事实虽然呈现“刑民交叉”的表象,但实际上仍然处于民事规范的调整范围。

例如,甲向乙借贷公司借款50万元,并以其在A公司因出资土地所享有的股权作为担保。贷款逾期之后,甲因无力偿还乙借贷公司的逾期借款,而进行股权转让,使公司股东发生了变更。

在这个例子中,从形式上来讲,股东甲因将其在A公司享有的股权转让给借贷公司B,公司股东发生了变更,进而使土地使用权发生了变更,看似符合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所规定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其实并非如此。首先,根据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七条关于股权转让的规定,股权转让是完全合法的行为,甲将其股权转让给乙借贷公司是符合规定的。其次,股权转让并非等同于土地使用权转让。甲以出资土地的方式获得股权,实际上是将土地所有权归公司享有。尽管股权发生了转让,但是土地所有权并未发生转移。最后,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规定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主要是未经国家土地管理机关批准,而侵犯国家土地管理制度的行为。其主要表现为以牟利为目的,对土地进行低买高卖以及未经国家土地管理部门批准,违背土地特定用途进行转让。股权转让并非是变相转让土地使用权,股权转让和土地使用权转让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司法实践过程中,类似的案例比较多,而且法官在办案过程中无意间就将原属于民间借贷的案件作为刑事案件进行处理。对待此类案件,必须拨开迷雾,抓住案件的实质特征,对案件性质进行准确定性。

(二)“刑事包容民事”

由民事违法引起的法律关系,不但隐藏在民事规制领域,而且还隐藏在刑事法律关系中,两种法律关系呈现重叠状态。司法实践过程中,刑事包容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非常普遍。

例如,在鄂州市有家商贸有限公司、陈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案中,被告人陈某某于2013年3月开始筹备“有家超市”,并于同年10月10日注册成立被告单位鄂州市有家商贸公司,陈某某为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该公司的经营范围主要为批发兼零售预包装食品、乳制品、瓶装酒、日用百货等。2016年12月,被告单位因筹备“有家超市”资金不足,便以资金周转的名义,通过口口相传的方式,采取高额回报的宣传手段(先后以承诺月息1.5分至5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共73人)吸收资金共计人民币36,765,490.00元。上述款项用于“有家超市”的前期投入、经营、支付高额利息、归还本金等,另已支付本息共计人民币6,853,450.00元。其中,李某某参与向29人吸收资金共计人民币6,512,500.00元,已支付本息共计人民币773,250.00元。

对于该案,实际上存在两重法律关系:一是民间借贷行为引起的民事法律关系;二是因侵犯国家金融管理制度所形成的刑事法律关系。这两种法律关系实际上是一种纵向的包容与被包容关系。从表面上来看,这类案件是民事行为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但进一步理解,则会发现刑法设置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初衷是为了保障国家金融安全。当通过民事违法的方式不足以对民事行为造成的危害进行规制时,则应激活刑法的二次保障机制。当这一行为进入刑法规制的视野后,民事责任当然地因刑事法律关系的确定以及刑事责任的追究而得以实现。

(三)“刑民事并列”

这类案件的主要表象为,在复杂的犯罪事实形成过程中,同时包含了民事法律关系和刑事法律关系。在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这种刑民交叉的案件往往表现为由民事借贷纠纷所引起的刑事法律关系的形成。

例如,张某某向A公司借款25000元,并以古家百年系列酒作为担保。后来,被告人孙某某等人在借款未到期的情况下向张某某索要债务。2016年10月5日15时许,被告人孙某某等人驾车在某小区大门口发现张某某,后采用殴打、控制等方式逼迫张某某偿还债款,但被警察解救。2016年10月17日17时许,被告人孙某某等人驾车又发现张某某,而后将张某某控制在车内并带至A公司办公区,对其进行殴打,并将张某某随身携带的天梭手表、摩托车非法扣押。

在该案中,一是张某某和孙某某的债权债务关系,此为民事法律关系。二是孙某某通过非法拘禁的手段,逼迫张某某偿还债款,已经触犯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所规定的非法拘禁罪,此为刑事法律关系。根据民事法律规定,债务尚未到期时,债务人并不构成违约。然而,孙某某采取非法拘禁、殴打的方式进行索债的行为,已经构成非法拘禁罪。但是,孙某某构成非法拘禁罪并不自然抵消原先存在的债权债务关系。在这种因民间借贷纠纷所引发的刑民交叉案件中,行为人同时涉及了刑法和民法规范,导致了刑民法律责任的产生。

 

二、处理“刑民交叉案件”的基本理念

刑民交叉作为一种法律现象,一直以来是司法实践中被人所诟病的重灾区。“公权力优于私权利”的法律传统导致了刑民责任应然效果的限缩。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基于此,树立正确的思维定向、裁判方法以及价值理念,对于公正、合理地处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所涉及的刑民交叉问题至关重要。

(一)树立“民事法律”前置的分析理念

司法机关在办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时,若遇到刑民交叉问题,应善于采取民事法律前置分析的思维。一方面是刑法的二次保障法地位,先以民事思维对案件进行分析,是基于刑法谦抑性之立场。另一方面,民事违法抑或是严重的民事违法,其违法程度对犯罪构成也有影响,其不仅能够帮助司法者准确地认定案件性质,而且民事法律前置化有助于理解刑法罪状中法律概念的内涵和外延。

例如,被害人A向某借贷公司X借款20万元,并将被告人B作为此次借款的担保人。由于被害人A一直未向借贷公司X偿还借款,被告人B即通知借贷公司X派人将被害人A的一辆越野汽车开走,并将其从被害人A处偷取的车钥匙交给借贷公司所派人员。

对于该案,不能直接将被告人B的行为以盗窃罪论处,正确的做法应是“民事法律”分析前置化。首先,被害人A与借贷公司X确实存在着民间借贷关系,且借期届满后,债权人理应有主张被害人A偿还借款的权利。被告人B身为担保人,为了帮助借贷公司X实现债权,实施了帮助借贷公司留置被害人A的汽车的行为,被告人B既没有占有该汽车,也没有逃匿、潜逃行为。另外,被告人B之所以会通知借贷公司X开走汽车,也足以说明其主观上是为了帮助借贷公司X实现债权,主观上并无非法占有之目的。因此,被告人B的行为实际上属于民事法律关系所调整的范围。因此,在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树立“民事法律”前置的分析理念对于正确认定案件性质至关重要。

(二)正确对待民事思维与刑事思维的差异

民法和刑法中分别有不同的违法判断倾向,民法更倾向于形式判断,而刑法更倾向于实质判断。由于民法和刑法各自的判断倾向有所不同,因此判断思维逻辑也会存在差异。民事法注重法律关系的分析,民事诉讼法也是根据证据形式进行判断。在刑事判断中,司法者先从形式上看某行为是否符合刑法所规定的要件,若符合,则对符合构成要件的行为进行实质判断(即是否存在阻却事由)。这样一来,在刑法判断中就存在着判断位阶问题,即起到犯罪成立与否的把关作用的则是实质判断,对证据的判断也是如此。例如,在处理“套路贷”犯罪案件时,在民事诉讼中,只要形式上能够有证明借贷关系存在的证据,一般法院则会认定为民间借贷关系的成立。但是,在刑事诉讼中会有所不同,由于公权力介入,法院会对证据来源是否合法、是否有非法取证的行为进行审查,这存在着实质判断。

通过上述可知,民事和刑事之间的判断还是存在着差异的。但是,笔者认为,在处理刑民交叉案件时,还是要采用开放性思维方式,不能孤立看待刑事和民事判断的思维。在司法实践中,刑事审判运用民事法律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民事审判运用刑事法律来保障民商事主体的权益,同样存在于一些案件之中。因此,在处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时,要交替使用刑事法律和民事法律各自的判断思维、逻辑、原则以及精神来分析和处理相关刑民交叉问题。

(三)注重刑法的谦抑性理念

民间融资作为金融机构融资的重要补充,在某些发达地区已经占据了半壁江山,然而我国再动辄利用刑事手段进行规制,与世界法治发展的规律有点不相适宜。在司法实践中,面对民众、政府等多方面的压力,司法机关甚至将逾期未还借款利息的行为也纳入到刑法规制的范围,这实际上使刑法的触角伸探到私法的领域。按照日本学者的说法,“刑法谦抑”,则是在其他的社会统治手段不充分,或者确有必要以刑事制裁手段加以替代之时,方可动用刑法。在处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时,裁判者还是要认真地对待纠纷中的民事因素,不能忽略一切,一刀切地认定为刑事犯罪,能认定为民事性质的案件,绝不将其划入刑事领域,除非民事法律不能完全评价案件事实。

[作者为北京华泰(郑州)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刑事辩护法律事务部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