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37年7月12日,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成立,其职能是负责边区的审判、检察和司法行政工作,辖延属、关中、绥德、庆环、陇东、三边6个专区和延安市30多个县;先后推行了三级三审制度、上诉制度、人民陪审员制度、狱政制度,并独创了“马锡五审判方式”,为边区的政权建设和法制建设奠定了牢固的基础。
这个“马锡五审判方式”,就是由被称为红色法官、曾任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院长的马锡五独创的。
马锡五(1899-1962)又名马文章。祖籍陕西延川,生于陕西保安(今陕西志丹)。1930年参加革命,在刘志丹、谢子长领导的革命军队中从事军需工作。1935年11月任陕甘省苏维埃政府国民经济部部长,同年12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36年5月任陕甘宁省苏维埃政府主席。抗日战争时期,历任陕甘宁边区庆环分区行政督察专员、公署专员兼曲子县县长,陇东分区行政督察专员、公署副专员、专员等职。在1939年1月陕甘宁边区第一届参议会上当选为边区政府委员会委员。1943年3月,兼任边区高等法院陇东分庭庭长,开始从事司法工作,著名的“马锡五审判方式”就是在这期间创立的。1946年4月,在陕甘宁边区第三届参议会上当选为边区高等法院院长。
影响巨大的“刘巧儿案”
评剧《刘巧儿》中的马专员就是抗日战争时期陕甘宁边区陇东公署专员马锡五。马锡五在兼任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陇东分庭庭长时,经常携案卷下乡,深入群众调查研究,巡回审理办案,纠正了一审判决中的一些错案,及时审结了一些缠讼多年的疑难案件,受到了群众的热烈欢迎,被赞誉为“马青天”。他的审判方法为司法工作创造了良好的经验,被人们亲切地叫做“马锡五审判方式”,在各根据地予以推广。
1943年4月,为方便群众上诉,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陇东分庭成立,时任陇东分区专员的马锡五兼任庭长。马锡五正式开始他的司法生涯。上任才刚一个月,马锡五就遇上了最著名的刘巧儿原型封芝琴的婚姻上诉案。
封芝琴是陕甘宁边区陇东分区华池县居民封彦贵的女儿,在三岁时由封彦贵包办,与张金才的次子张柏订了“娃娃亲”。到了1942年,封芝琴长大成人,封彦贵为了多捞聘礼,一面以“婚姻自主”为借口,要求与张家解除婚约,一面却以法币2400元、硬币48元的条件暗中把女儿许给南源张某为妻。张金才闻信后向县政府告发,由县司法处撤销了后一婚约。1943年2月,封芝琴在吃喜酒时经人介绍认识了张柏,两人彼此印象不错,封芝琴表示愿意与张柏结婚。不料其父却在同年3月,又以法币8000元、硬币20元、哔叽布4匹的条件,把她许给庆阳财主朱寿昌为妻。封芝琴暗中将此情况告知张家。张金才得知后,当即纠集其弟等20多人,携带棍棒,夜奔40余里,闯入封家将封芝琴抢回成亲。封彦贵立即控告到县司法处,裁判员未作仔细调查即以抢亲罪判处张金才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宣布张柏与封芝琴的婚姻无效。宣判之后,原被告双方都表示不服,附近群众也很不满意。适逢马锡五到华池县巡视工作,封芝琴便向他口头上诉。
其实,封芝琴与张柏认识后,有了真感情,她很想嫁给张柏。于是她想到了被人们称为“马青天”的马锡五。5月9日,封芝琴一人走了七十里山路,专门找到庆阳马锡五家,要状告自己的父亲,状告县司法处。听完陈情,马锡五对她说:“真正自由自主的婚姻是不能废除的。你做得对,为边区妇女废除封建包办婚姻带了个好头,政府是会支持你的。”
马锡五前往封家园调查,与村民讨论张、封两家的情况。村民大多认为:“封彦贵一女几卖,应该受到法律制裁,张金财半夜抢人也是违法行为,但是张柏与封芝琴两厢情愿,为什么拆散他们的婚姻?”
马锡五通过走访,向附近干部和群众了解情况,又询问了封芝琴的真实想法,了解到她和张柏的婚姻完全是两人自愿。案件事实基本掌握后,马锡五又对封彦贵和张金才进行了思想教育。他批评封彦贵把女儿当财物的行为,教育他要为女儿的幸福着想,尊重女儿自己的意愿;他对张金才讲法理和人情,说明其抢亲行为不当。马锡五和蔼可亲的态度和深入浅出的说理打动了两位老汉,两人连连点头,心悦诚服。
早在1934年,《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法》就明确了婚姻自由原则,禁止包办及买卖婚姻。1939年出台的《陕甘宁边区婚姻条例》也有相同法条。而当时陇东分区地广人稀,百分之九十五以上都是文盲,新型婚姻法的实施极艰难,当地与封芝琴相似的情况并不少见。
1943年7月1日,马锡五在华池县政府外召开群众大会,公开重审封芝琴婚姻案,也是为了普及婚姻法知识。马锡五当众审理一桩婚姻纠纷案,在当地是十分罕见的。因此,公开重审那天,附近的老百姓纷纷赶来旁观。
案件审理中,马锡五除讯问了各当事人外,还广泛地征询群众意见,并在此基础上当庭作出判决:一、封芝琴与张柏双方都同意结婚,按照婚姻自愿原则,其婚姻有效。二、张金才黑夜抢亲,妨碍了社会治安,因而判处有期徒刑,对其他协从者予以严厉批评。三、封彦贵以女儿为财物,多次高价出卖,违反婚姻法规,处以劳役,以示警戒。
宣判之后,不管是作为受罚者的封彦贵、张金才,还是其他的群众都觉得合情合理,表示信服和拥护。当事人封芝琴和张柏的婚姻受到法律保护,更是欢喜。事后,马锡五考虑到事出有因,又向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请求减轻刑罚,以假释、缓刑将人都放回了家。
马锡五通过审理这个案子,保护了婚姻自由,惩罚了违法者,宣传了边区的婚姻法,提高了民众的法律意识。这个案件在当时产生了很大的影响,《人民日报》《解放日报》《新华日报》相继就此发表评论,予以充分肯定;文艺工作者也以此为素材改编成评剧《刘巧儿》,搬上了全国的舞台。1949年,评剧《刘巧儿》公演,在剧中扮演刘巧儿的新凤霞唱成了“评剧皇后”。她赴全国演出,观众达百万人次,毛泽东、周恩来等都曾亲自观演。全国各地的剧团也都抢排这出戏。自由婚恋观以这种通俗的方式被推广开来。
把法庭搬到田间地头
封芝琴一案完美结案后,马锡五逐渐形成了自己的审判风格。他审案一般不在县城开庭,往往直接到案发地点调查,到“田间地头”去就地调解、审判。
马锡五总在乡间走动,常带一马褡子,收着各类材料,方便在外办公。这马褡子因此成了寻找他的信号。同事们去办公室找他,若不见人,就翻翻马褡子在不在,“有马褡子在,人也一定在”。
1943年冬,在边区曲子县的一条山梁上,发现了一具男尸。县司法处查明被害人系孙某,并认定为苏发云兄弟三人图财害命。其根据是,孙某被杀前曾与苏发云兄弟三人结伴同行;苏家的炕上、地面及斧头上都有血迹。苏发云兄弟被逮捕后,经多次审讯,都拒不承认杀人。关押一年之久,被告仍然不服,提起上诉。
马锡五接案后,带领司法处干部深入当地进行调查,并进行现场勘查,最后查明:苏发云兄弟三人与被害人孙某同行属实,但后来分路,且有人证明;苏发云家距陈尸现场二十多里路,如果在苏家将孙某杀害,然后移尸到二十多里外的停尸现场,从时间上计算是不可能的;苏家炕上的血是产妇生孩子的血,地面的血是苏家人患伤风时流的鼻血,斧头上的血是杀羊时沾的血。大量证据证明,苏家兄弟“图财害命”不能成立。马锡五继续调查,终于查出了杀害孙某的真凶。案件真相大白后,他召开群众大会,宣布苏发云兄弟三人无罪释放,严厉惩治了真正的杀人凶犯。此案审结,全县震动,“马青天”的名字就此传遍了陕甘宁边区。
边区政府总结了马锡五审判方式的基本经验,在全边区加以推广,为解放区的人民司法工作树立了一面旗帜。
1946年,马锡五升任边区高等法院院长。在边区从事司法工作的近十年间,马锡五审理了大小案件无数,其办案特点,一是深入农村、调查研究,实事求是了解案情;二是依靠群众、教育群众,尊重群众意见;三是方便群众诉讼,手续简便,不拘形式。
马锡五这种“携卷下乡、深入群众、调判结合、就地办案”的工作方式,为70年前的陕甘宁边区百姓提供了极大的便利。
新中国成立后,1949年12月马锡五被任命为最高人民法院西北分院院长,1952年8月兼任西北军政委员会政治法律委员会副主任。1954年9月,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后,被任命为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他仍然保持党的优良传统,经常深入基层了解情况,始终和群众打成一片。
1959年春,马锡五到湖北省孝感县花园人民法庭视察,与工作人员同吃同住,遇事总是先听听基层法庭法官的意见,然后才提出自己的看法。在花园住了半个月,没有人知道他的身份,直到返京时,大家才明白这个“老头”原来是最高人民法院的马锡五副院长。
“马锡五审判方式”包括三个有机联系的步骤:查明案件事实、听取群众意见形成解决方案、说服当事人接受。不仅为当时广大老百姓所接受和推崇,还在以后相当长的时间内影响着我国民事诉讼程序的构造,其中许多具体原则和做法被直接运用到新中国的民事诉讼制度上来。
1962年4月10日,马锡五在北京病逝,享年63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