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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2月
坚持民法典绿色条款的多措并举

坚持民法典绿色条款的多措并举

来源:武汉大学法学院 发布时间: 2022-07-20 浏览:140 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以下简称“民法典”)对生态保 护特别重视, 以第九条规定的 保护生态环境的基本原则为统领,分则之中还有很多显明和 隐含的“绿色条款”,充分彰显了绿色原则和绿色理念。 习总书记对民法典绿色理念和绿色 原则的贯彻落实高度重视,他 在民法典表决通过后第二天发 表的重要讲话中就强调:“要加 强涉及财产权保护、 人格权保 护、知识产权保护、生态环境保 护等重点领域的民事审判工作 和监督指导工作, 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民法典已经施行,如何确保民法典绿色原则和“绿 色条款”的落实,通过环境民事 司法助推党中央生态文明建 设、环境污染防治、生态环境保 护战略目标顺利实现, 是摆在 各级环境资源审判机构和审判人员面前的重大使命。

生态环境问题的出现是多方面原因造成的,其改善与 恢复也需要综合施策。做好环 境民事司法工作,落实民法典 “绿色条款”,是生态环境保护 的众多手段之一,它必须和环 境行政、刑事司法、行政监管、 社会监督携起手来,应用专业技术,打“组合拳”。 即便在民 事领域, 甚至仅仅在民法典里, 也有多条款综合落实的必要。

  • 环境民事司法的功能定位

我们通常说的环境问题起 源于近代工业的兴起。工业社会 之前的手工业,其生产原料或直 接来自自然,或是自然物的初级 加工品,产生的废水、废气、废料 很容易被环境消纳,重新进入物 质和能量循环,不容易产生积聚 和污染。那时的农业还没有使用 化学品,农作物和土壤污染更是 闻所未闻。 因此其产生的废水、 废气、 固体废物和噪声极其有 限,很难影响到生产者占有的生 产范围之外,也不容易对他人造 成污染损害。 因此,农牧业时期 对相邻环境权益的法律保护主 要是通过所有权保护之诉和所 有权限制来加以规范的。 随着蒸汽动力和化石能源 的广泛使用和规模化大生产模 式产生,工业废弃物排放急剧增 加,开始对其他占有人造成污染 损害,引发“占有妨害”。 传统罗 马法自由物权原则被突破,环境 民事司法应运而生,以解决新型 的跨占有权边界的侵权问题。可 以说,环境问题引发的法律变化 首先来自民法领域,环境民事司 法也随之产生。 环境问题的进一步蔓延造 成不特定多数人甚至整个人类 的生存危机,形成环境“公害”。 发生在上一世纪的八大公害事 件震惊世界, 给人类敲响了警 钟。 此时,私法性质的环境民事 司法已远远不足以应对,环境权 益的调整范围正在逐渐地扩大。 在环境危机时代,除了对所有权 构成妨害加以救济外,相邻关系 中的人格权、环境私权,以及消 极妨害中的日照权、通风权等权 益正逐渐纳入相邻环境权益的 法律调整范围, 获得法律的保 护。 环境公共政策和立法也受到 各国的重视,环境保护的国际合 作也被提上政治议程,地区性和 世界性的环境会议相继召开,双 边和多边、区域性和全球性环境 条约对司法和贸易的影响越来 越大。 随着污染防治技术和“绿 色贸易”“绿色产品” 需求的升 级,环境产业异军突起,环境科 学技术快速发展。 与此同时,民 众对生态环境问题的关注度和 相关知识也快速提升, 地方性、 全国性、世界性民间环境组织雨 后春笋般蓬勃发展,甚至出现了 “绿色政党”。 从发起诉讼、拒绝 “脏货”到参与政治决策,他们表 现活跃,个别的甚至走向极端。 面对严重的环境问题和后 起的环境公共政策和生态环境 公法,以及国际政府间和民间环 境合作,环境司法不可以无所认 识,更不可以闭目塞听。 固步自 封于传统的民事司法领域搞“关 门司法”已经被历史淘汰,它必 须走出门去,和公法部门、专业 机构、民间组织携起手来。同时, 环境司法还应在边境地区和跨 国江河流域积极开展跨国的环 境司法协作。 这样,以环境司法 为平台开展的广泛环境合作就 可以凝成 1+1 大于 2 的合 作优势, 发挥更大的影响 和作用。

  • 环境民事司法“组合 拳”的结合模式

环境民事司法“组合 拳” 当然要由环境民事司 法和其他生态环境保护力 量结合形成。 生态环境保 护力量很多, 在具体的司 法实务中, 环境民事司法不可能同时与它们全部结 合。 在倡导环境司法机构 与所有环保力量建立联系 的大环境影响下, 将两三 个力量结合而成的“组合 拳” 运用到不同的具体司 法实务中, 显然更具有针 对性和力量。

(一)环境民事司法与 外部环境环保力量的结合

1.环境民事司法与环境 政策的贯彻落实相结合, 以民事司法配合、 支持环境保护政策的贯彻落实。 环境政策和环境法各有其 优势,环保政策重当前,针 对当前存在的突出环境问 题动员社会力量开展集中 整治, 可收立竿见影的效果, 例如曾在北京创造的 “奥运蓝”。 正在进行中的污染防治攻坚战更是典型 的环境政策执行行动,已 经取得阶段性成果。 环境民事司法对环境保护的作 用模式恰如总书记在评价民法典作用时说的“利长远”,其 对生态环境的保护和改善必须通 过久久为功的努力逐步显现出来。 两者优势结合,政策集中力量扭转 局面,司法不断调整固根本,走出 一条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生态文 明建设之路。 环境民事司法与环境政策贯 彻落实的实际结合, 需要注意的 是贯彻落实环境政策的具体行为 不可与保护自然人、 法人和其他 组织民事权利的民事法律相违背, 而环境民事司法也要给环境 政策的落实提供法律的支撑。

2.环境民事司法与环境行政执法相结合, 要注意发挥公法和私法两个优势。 环境行政执法活动具有公法和积极两个特点,各 级政府及其肩负着生态环境监督 管理职责的职能部门依靠公共管理权力, 对可能破坏生态环境的 规划、 开发和经营活动实施主动 监管; 而环境民事司法则是私法性、被动性的救济行为。它因私法 主体提起诉讼而启动, 仅通过依 法追究被诉环境违法行为的民事 责任的形式对可能破坏生态环境 的行为予以制止, 对已经造成的 财产和环境损失进行救济和修 复。环境行政执法重效率,以最快 的速度消除污染为其目标追求; 环境民事司法重公平, 更注重加害人、 被害人和环境公共利益的 平衡, 对局部受到破坏的利益平 衡和社会秩序加以修复。

3.环境民事司法与环境行政 处罚、刑事审判相结合,推动环境 违法责任体系更加完善, 作用发 挥更全面。在法律层面,责任体系 由民事责任、 行政责任和刑事责 任三部分构成。一般而言,侵犯私 权利的通过民事司法追求民事责 任。不过在西方,公共财产的管理 和经营机构通常也被作为私法主 体,即私法人来对待。 而在我国, 公共财产拥有宪法上“神圣不可 侵犯”的特殊地位,对它的保护在 民法典里有着更加重要的位置。 但是从性质上来看, 环境民事司 法并不能完全代替行政执法在生 态环境监管方面的主导作用。 生态环境行政责任的追究方 式是行政处罚。 当生态环境破坏 行为的严重程度用民事和行政责 任追究不足以惩罚的时候, 环境 刑事责任追究程序就应当启动 了。 立法上和实践中的突出问题 是三种责任如何衔接, 怎样做到 环境责任的体系设计和依法追究 不疏不失。

4.环境民事司法和环境行政 诉讼、环境公益诉讼相结合,进一 步完善环境监督的制度体系。 环 境政策和法律的价值在于落实, 落实有赖于环境监督体系的完善 与作用发挥。 环境监督首先是来自政府及 其职能部门的履行职责, 同样重 要的是其他国家机关和人民群众 的监督, 后者不仅监督有损于生 态环境的开发、 经营行为与社会 生活, 还要对政府及其职能部门 履行生态保护职责情况实行监 督, 监督它们是否存在违法行政 侵害自然人、 法人和其他组织的 合法权益, 是否存在懒政怠政不 作为,对破坏生态环境的 问题不闻不问,或者重视 不够,处理不力的问题。 环境民事诉讼可以 说是自然人、法人和其他 组织对生态环境破坏者、 威胁者进行监督的一种 形式,环境行政诉讼则是 各主体对政府及其环境 监管部门的监督形式。 环 境民事和行政诉讼多是 出于自然人、法人和其他 组织对自己合法权益的 维护,而环境公益诉讼则 是法律监督机关即人民 检察院和非政府环境公 益组织出于对公共环境 的维护发起的诉讼,可以 针对事实破坏或者威胁 生态环境的行为人发起, 也可以针对政府及其生 态环境监管部门发起。 在 环境诉讼这一平台上,环 境民事、行政司法和专门 的法律监督机关、社会组 织,以及以自然人、法人 和其他组织身份出现的 人民群众,乃至作为被告 的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 的合作至关重要。 合作是 提高调解结案率和妥善 处理纠纷和消除生态环 境问题的最佳途径。

5.环境民事司法机关 与环保专业机构、环境专 家相结合,提升环境民事 司法的科学性。 生态环境 污染和资源类案件的突出特点之一是它们的专业技术性强。 如果单纯依赖技术鉴定势 必造成鉴定项目太多,诉讼旷日持久。 复杂问题靠检测、鉴定,简 单问题靠专家辅助人员的技术 支持这一道路比较可行。 但这就 需要人民法院建立环境监测、鉴 定机构和生态修复专业机构名 录,以及环境咨询专家库,以备不时之需。 同时还要经常性地开 展跨领域交流,向专家们请教专 业问题,通报环境民事审判可能 遇到的专业技术支撑项目,聘请 专业机构和专家们参与更有针 对性的诉讼活动,达到更高的效 率和更好的效果。

 6.环境民事司法与公众参与相结合,走群众路线。 生态环境 的最终改善还要靠整个社会的 环境友好,靠广大人民群众自觉 地爱护生态、保护环境,这就需 要不间断地向人民群众宣传环 境和资源保护的法律法规、科学 知识。 环境民事司法的公众参与 是一个很好的途径。 环境民事司 法的公众参与,既可以是深度参 与,也可以是一般参与。 前者如 就一个民事法律行为对当地环 境的影响向群众调查取证,或者 请直接受到影响的群众出庭作 证。 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往往是 涉众型事件,形成群体性纠纷的 可能性很大。 在审理环境群体性 纠纷案件时,走群众路线更应该 成为环资专业法官的基本功。 后 者最简便的做法是组织群众参 加旁听,现场感受环境纠纷的解 决过程,了解环境责任的分配和 承担。

(二) 民法典内部“绿色条 款”的结合适用

民法典条文众多, 规模庞大,逻辑结构严谨,针对同类和 同一个民事行为的法律规范很 可能在不同的编、 分编和章、节里,有的相距甚远,有的关系明 显,有的则意义相联而文句表达 不明。 因此,适用民法典一定要 采用系统思维,必须对所有与正 在审理的环境民事案件相关的 法律规范全面掌握,认真拣选, 才能够做到准确适用, 精准司法。

 1.绿色原则和具体条款的结 合适用。 所谓“绿色原则”,特指 民法典第九条的规定,该条是民 法典资源和生态环境保护的“帝 王条款”, 不仅对整个民法典的 “绿色条款”起着统率作用,而且 保证了法典的其他内容不得违 背这一原则。 司法实践中的问题 是:绿色原则是不是一般意义上 的宣示或者倡导性口号条款,能 否如诚信原则一样作为判断民 事行为效力的直接标准。 笔者认为, 遇有显著的资源和环境破 坏、 威胁生态环境安全情形,绿 色原则可以直接援用。 首先是因 为民法的其他基本原则在司法 实践中都可以适用;其次,当一 般法律规则无法涵盖现实的法 律问题时,直接援用法律原则便 是首选。 具体的“绿色条款”集中分 布在侵权责任编的第七章:“环 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 具有创新性的条款是第一千二 百三十四条和一千二百三 十五条, 吸纳了近年来司 法实践创造的成果, 肯定 了环境生态破坏责任人的 生态环境修复责任, 明确 了环境公益诉讼案件的赔 偿范围。 在判令行为人承 担生态环境民事责任时, 应当把“绿色原则” 置于 “第一依据”的位置加以引 用和宣示, 告知社会生态 环境保护的普遍义务是环 境生态民事责任的法理基 础,以求更好的社会效果。

  1. 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审查和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的结合适用。 该规定对于环境民事司法和生态环境执法的结合非常重要,可以认为是结合的“榫头”。 问题是但书“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如何理解。 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曾经被称为“史上最严的环保法”, 具有缓和性质的限期治理 制度随着该法的生效而终 结, 表明了污染防治的不留余地与后路, 壮士断腕之决心溢于言表。 其实,在环境民事司法领域应以将 环境保护法律和行政法规 的规定理解为“强制性效 力性规范”为原则,以将其理解为“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 规定为极少数 例外。 不然,环境法号称最严, 而与其配套的环境行政法规及 环境民事司法却不是最严,环 保法就成了十足的泥腿巨人。 这当然不是环境政策和立法所 希望的。

 3.显明条款和隐含条款结合 适用。“绿色原则”和侵权责任 编第七章的条款, 是显明易见 的“绿色条款”。 民法典还有一 些隐含有生态环境保护意义的 条款,其绿色性质也不容忽视, 笔者姑且称之为民法典的“隐 含绿色条款”。 这种条款还有很多, 如侵权责任编的第一千二 百三十九条的规定, 当此类损 害发生时, 并发环境污染和生 态破坏的几率很高, 个体损害 和生态环境损害的责任追究必 须结合起来。 对于“隐含绿色条款”的适 用, 不仅环资司法审判人员要 注意, 同时其他部门的民事法 官也要注意辨识和适用。

三、 坚持多措并举对环境司法人员的要求

应用“组合拳”做好环境民事司法工作,落实民法典的“绿色条款”,要求环资民事审判人 员既要有主动开展合作的意识,又要有一定的合作基础,即对环境政策、 环境行政和生态 环保科学知识有所了解, 积累 生态环境政策、 法律和科学技 术方面的词汇语汇, 理解其基 本内涵,具备交流的基本条件。

  • 牢固树立谦抑和开放的司法思想, 积极主动寻求结 合与支持

开放司法是从上到下一以 贯之的要求, 开放的形式和目 的都包括与其他领域的交流与 合作。 民事司法本是社会性工 作, 环境民事司法具有更高的 社会关注度, 与社会各方面的 交流与合作理应更加广泛和深 入。 作为环资审判法官,一定要 虚心向环境行政执法人员和生 态环境专业技术人员请教,热 情地同环境行政、 刑事诉讼法 官联手,真诚地向关心生态环境 的人民群众敞开法庭大门,同非 政府环保组织开展合作。 通过广 泛和深入的合作使民法典“绿色 条款”得到最好的落实,同时促 进环境民事司法水平和社会效 果不断提升,让环境民事司法的 社会影响力不断增强,为实现党 的十九大提出的生态文明建设 目标贡献更多的司法智慧和更 强的司法力量。

  • 认真学习生态环境保 护基本知识, 切实增强自己的

生态和环境保护意识 对大多民事法官来说,环境 民事司法还是新鲜事,在新鲜、 好奇的同时难免又有几分 畏 惧。 其实,除了前面提到的专业 技术性较强外, 环资案件没有 更大的特殊性。 对于技术问题, 虽然可以通过与专业机构和专 家的合作予以解决, 但一些常 识性的知识还是要多加掌握。 笔者认为环资审判人员亟须掌 握的基本知识有以下三个 方面:

1.习总书记关于生态文 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的 一系列重要指示和讲话精 神,以及党和国家的重大环 境政策;

2.环境基本法和专项法 律法规规定的预防和保护 相结合等基本原则和制度 如排污许可制度等;

3.生态学和环境学基本 知识, 重点是生态系统原 理, 生态修复的技术路线, 环境污染的主要类型和防 治技术,环境质量和环境污 染的主要指标,对环境指示 生物有所认识,看得懂环境 检测报告和鉴定结论,对生 态环境质量与破坏程度有 基本的理性感受。

作为专业的环资法官, 自身的环境保护意识理应 强于一般公民,在绿色生活 方面也应当成为积极的践 行者。当生态环境保护的观 念内化于心,成为法官的自 觉行动时,环境民事司法对 民法典“绿色条款”的落实, 对生态文明建设、生态环境 保护的促进作用才能发挥 到最好。 (作者简介:付春杨,武 汉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 博士,主要研究领域为中国 法律史、比较法文化;胡馨 予,武汉大学法学院硕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