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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2期
河南现存衙署建筑反映的传统法律文化

河南现存衙署建筑反映的传统法律文化

来源: 发布时间: 2024-03-27 浏览:1870 次

全国现存古代地方衙署约有30余处,主要有河南内乡县署、密县县署、叶县县署、南阳府署、开封府,河北保定直隶总督署,山西平遥县署、霍州府署,山东即墨县署,江西浮梁县署、江苏淮安府署等。综观这些衙署建筑,虽级别、规模不一,然而建筑布局与形制高度一致,充分彰显了明清时期地方衙署坐北朝南、居中而治、前衙后邸、左文右武的传统礼制思想。下文将重点以“天下第一衙”——内乡县署为例详细介绍阐述。

河南衙署建筑格局与中国传统礼制

礼法合治的中华法系基本特征亦充分体现在衙署建筑中,尤其是整体建筑布局中。全国现存古代地方衙署30余处,虽级别、规模不一,然而建筑布局与形制高度一致,充分彰显了明清时期地方衙署坐北朝南、居中而治、前朝后寝、左文右武的传统礼制思想。下文将重点以“天下第一衙”——内乡县署为例详细介绍阐述。

内乡县署位于内乡县城东大街,现存建筑占地总面积40000平方米,有房屋280余间,为多进四合院式官署建筑群。坐北面南,规模宏大,布局错落有致、主次分明,前呼后应,左右对称,整个建筑以清代地方衙署规制为依据,自南向北沿中轴线依次排列,布局合理,集中体现了旧时官衙庄重、肃穆的威严气势。

(一)坐北朝南

内乡县署为亥巳向,西南偏东29度。衙门口向南而开,寓意正大光明、破除黑暗,符合“圣人面南而听天下,向明而治”“圣人南面而立,而天下大治”的礼制传统,亦象征官爵和权力的威严。另外,也和我国尤其是北方的自然地理气候条件有关。

(二)居中而治

中和之道是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核心理念,也物化外显于传统建筑尤其是官署营造中。首先体现于衙署的地理位置上,其一般位于治所所在城池的中心。官署作为一方行政中心,地位至关重要,多位于城池中心位置,象征受命管理四方百姓,从北京故宫到州县衙署概莫能外。

其次,衙署建筑群本身以中轴线为核心,分布服务于主官的主体建筑,其中大堂又是中轴线的核心。内乡县署建筑群总平面布局分为东、中、西三路,中路建筑为主体,从南到北依次为大堂、二堂和三堂,使用功能均与审案有关。其中大堂院落占地面积最大、地位最为尊崇,集中了衙署的公务处理功能,是整个衙署建筑群的中心。整个县署中轴线建筑自南而北依次是照壁、宣化坊、大门、仪门、戒石坊、六房、大堂、门房、屏门、二堂及两厢、刑钱夫子院、穿廊、三堂及两厢以及后花园。中轴线东西两侧为辅线建筑。各轴线均有院落数进,每进院落以主要建筑为中心,左右对称分布次要建筑,构成四合院式的布局特征。

(三)左文右武

县署大堂前设有作为主要办事机构的六房,站在大堂前面南而立,左侧为吏房、户房、礼房,右侧为兵房、刑房、工房,分别掌管人事、民政财政、文化教育、刑名以及工程营造等事,与大堂、仪门等形成公开办事的“外衙”。

(四)前朝后寝

中国古代地方衙署多是官署与私邸合一的模式,主官办公起居之地都集中于衙署建筑群的中轴线上。以内乡县署为例,大堂(内乡县)、二堂(雅称琴治堂)系主体办公区。三堂(雅称三省堂)则是县令的私宅,两侧有东、西花厅,是知县及眷属居住之处,后面还有一个小花园雅名“天香园”,是知县与眷属们回避政事燕居赏玩之所。中国古代家国同构,移孝作忠,在某种意义上家事本身就是国事的一部分,家政即国政,齐家治国是有机整体。

总之,以上衙署建筑格局形制及其内蕴的礼制传统,上承北京明清故宫“五门三朝九重天”的整体布局,下接普通百姓居住的四合院,一以贯之。尤其是衙署和故宫都属于官方建筑范畴,格局形制高度一致,可以说衙署就是一个具体而微的故宫,故宫就是放大了的衙署。

河南衙署建筑与传统司法价值追求

价值追求是中国传统衙署法律文化的基本命题。通过对河南衙署建筑式样、功能的深入考察,归纳总结出亲民、教化、息讼三个相辅相成、相互渗透的方面。然而由于时代和阶级的局限性,这些颇有理想色彩的司法价值追求在具体的行政和司法实践中时常表现出种种背离,从而与普通民众的社会心理产生严重反差,这无疑是现代法治社会建设的历史镜鉴素材。

(一)亲民

亲民是国家行政司法的基本要求,正如清人汪辉祖所说,“治民以亲民为要”。对基层州县官更是如此,清人徐栋作《牧令书》专门强调,“州县乃亲民之官,为之者别无要妙,只一‘亲'字认得透彻,做得透彻,则万事沛然,无所窒碍!” 因此,古代州县官常以“父母官”自居。既然为民“父母”,必然要亲民爱民。传统中国司法既然是地方行政的一部分,州县官就必然会使司法成为亲民的重要途径和方式,司法必然会追求亲民,亦如汪辉祖所言“亲民在听讼”。

1.衙署建筑样式彰显“司法亲民”

古代州县官署都是坐北朝南,大门左右分列两道砖墙,沿门侧呈斜线往左右前方扩散开去,形成“八”字形状,大门敞开不闭,砖墙似乎也变成了两扇门板的延伸,这就成了“衙门八字朝南开”的由来。现存的清代河南内乡县署、叶县县署等就是这样的建筑格局。这种建筑格局的初衷在于,宣示衙署大门是敞开的,有了冤屈和纠纷,若民间无法解决,可前来告诉。这种开放的姿态,体现了司法亲民的一面。

2.衙署建筑匾联体现“司法亲民”

古代州县官吏喜书匾联,张挂于官署内额坊楹柱上,或表明官署名称,或以官箴自勉,或效法古人为官,或省视自身功过,这些匾联是官吏行政司法思想的重要载体。其中很大部分匾联体现了州县官的爱民亲民追求,最典型者莫如内乡县署三堂楹联:“得一官不荣,失一官不辱,勿说一官无用,地方全靠一官;吃百姓之饭,穿百姓之衣,莫道百姓可欺,自己也是百姓。”位于二堂西侧的主簿衙,悬挂对联:“与百姓有缘,才来此地;期寸心无愧,不鄙斯民。”这些对联无不在宣示州县官爱民亲民的价值追求。

3.衙署建筑功能蕴涵“司法亲民”

衙署三堂既是审理事关机密案件的地方,亦是民间“正月十六看太太”的场所,即小民和州县官太太近距离接触的地方。旧时一般百姓除了可以被允许进入大堂旁听审案外,县署的其他部分是不得随意出入的,但在每年正月十六,衙内张灯结彩,仪门大开,所有妇女和儿童都可以进入县署到三堂看知县太太。这样做的目的,显然是为了显示州县官亲民的姿态。在司法的场所举行亲民活动,足见司法是亲民的重要途径之一。

(二)教化

传统司法追求教化民众。传统小农社会,人们安土重迁,希望太平,这是民众的期待,更是官方的追求。州县官以礼治州县,宣讲上谕、兴办官学、旌表孝子节妇等俱是教化之道,司法就是其中重要一环。

1.审理民刑案件强调司法教化

对一般自理词讼和轻微命盗案件,重视调处息讼,调处多以宗法伦理为原则,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其本身就是教化的过程。若调处不成才会进行正式审理,教化同样贯穿全过程,尤其注重以司法公开的形式来实现教化的追求。如重大命盗案件地方官无终审权,但死刑执行仍然在基层州县。对普通人犯的死刑公开执行,其初衷既是为了羞辱罪犯,更是为了起到杀一儆百的作用,让民众感受众目睽睽下罪犯引颈就戮的血腥和恐怖,警醒和教育民众不要轻易违法犯罪,其教化目的不言而喻。

2.衙署建筑体现司法教化

首先,从衙署外开始已然在处处以司法教化民众。以内乡县署为例,在照壁和大门之间斗拱式牌坊是宣化坊,是知县宣讲圣谕、教化百姓之所。古代每月初一、十五,知县都要在宣化坊下宣讲皇帝圣谕、教化百姓。

更重要的是,衙署大堂是实现司法教化民众的主场。不少勤政爱民的州县官在衙署大堂公开审理重要民刑案件,允许民众旁听。这种司法公开的模式,自然不是为了保障权利和防止司法腐败,而是重在教化民众,使得旁听的民众感同身受,日后不敢轻易兴讼甚或违法犯罪。

(三)息讼

1.传统司法推崇息讼

孔子说:“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无讼息讼是中国古代的司法传统,究其根源和小农经济结构、家国同构的社会治理模式以及简约的地方政府构造息息相关,而与重视教化的司法价值追求又是一体两面的关系。息讼是古代州县官普遍的司法心理,民事司法中尤为如此,乡诉讼制度、批呈词制度、断由制度、调处制度等制度设计的主要旨趣均是减讼息讼。

为达到无讼息讼目的,州县官也会时常借助司法的公开过程,设法使百姓“惧讼”,不敢随意兴讼。州县官既是所谓的“父母之官”,同时也是“牧民之令”,对其治下黎民百姓不仅有亲的一面,更有威的一面,司法的过程也无不体现这一两手策略。州县官为了减少诉讼,审案时曾有不成文的规矩,无论原告、被告只要上了公堂均先要各打四十大板,这就是先给两造乃至旁听的民众来个下马威,让人惧怕诉讼。

2.衙署建筑处处折射无讼息讼的司法价值追求

古代地方衙署多位于城市中心地带,坐北朝南,充分彰显出衙署的威严。从衙署建筑布局看,多采用对称的院落布置办法,按功能分区,依用途和重要程度区别等差,有节奏地安排建筑物的体量和空间形式,大堂、二堂、三堂按使用功能区别,采用天井间隔,两侧又用回廊相连,且每座建筑台基一座比一座高一步至三步,乃“步步高升”之意。人们从大门进入后,一门又一门、一院又一院,会明显感受到县署的深邃与威严,“衙门深似海”,让人望而生畏。衙署大门东梢间置有“喊冤鼓”,然而如果无故击鼓会受到严厉惩罚,以防小民随意兴讼。大门西梢间置有“诬告加三等”“越讼杖五十”两块碑刻。可见,州县署大门敞开不闭虽然体现了对前来诉讼的民众开放的姿态,但同时也在明确提醒百姓不得随意兴讼。综上所述,衙署建筑内蕴的三大司法价值追求——亲民、教化和息讼彼此交融、相辅相成,它们作为理想层面的价值追求,在具体的行政实践中又滋生出种种南辕北辙的背离,从而与普通民众的社会心理产生某种落差以至严重反差。这种背离和反差也是现代法治社会建设的历史镜鉴素材。(本文选自《河南法律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