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移民对以礼法为核心的中原法律文化的传播和弘扬不仅关系重大,而且独具特色,本节旨在归纳总结河南移民法律文化的内涵与基本特征。
河南移民法律文化的主要内涵
我们主要从法律观念、法律制度、法律纠纷等方面来探索以礼法为核心的中原传统优秀法律文化在移民融合中对其他民族产生的影响。这种在河南移民过程中所形成的、能够被移民社会广泛认同的、相对稳定的,与法和法律现象有关的观念、意识、制度和学说的总体,我们称之为河南移民法律文化,它是法律实施过程所积累起来的经验、智慧、知识,是移民从事各种法律活动的行为模式、传统与习惯。
河南移民法律文化的基本特征
依据我们探索的河南移民法律文化定义,结合河南移民发挥的法文化传播效果及其弘扬方式,河南移民法律文化具有以下四个方面的基本特征,这些基本特征又恰恰反映出河南移民法律文化的独特性。
融合性
河南移民法律文化伴随着移民的迁出与迁入而产生。不同民族、不同地域的人们由于民族迁徙而定居一地,必然引起文化的交汇与碰撞,那些不同的生活习惯和价值观念经历过长时间的相互适应和调适,形成了新的能够被移民周边社会普遍认同的行为观念和价值准则。移民法律文化所展现出的这种适应性和调适性恰恰是它最为基本的特征。
就民族融合而言,在河南移民史上,几千年持续的移民迁出与迁入,并没有出现长期的民族隔阂和民族矛盾冲突。无论是南迁北迁的河南人,或者是周边迁入河南的外族人,经过几十年或上百年的民族融合,在民族认同和生活交往中,多实现了调和、杂糅与同化。迁入河南的民族几乎无一例外地被汉族礼法文化所同化。迁出河南的移民,在保留自身优秀传统的同时,也吸收其他民族合理的法律文化,与其他民族融为一体,表现出中原法律文化极大的包容性和吸纳性。这是河南移民法律文化融合性最突出的表现。
就地域融合而言,它是指大规模河南移民整迁对迁入地文化的影响。在民族法律文化融合的同时,必然涉及对地域法律文化的影响。这里的地域融合尤其指河南移民规模性迁出对迁入地的法律文化影响,因为迁入河南的移民几乎全部被汉化,整体上不存在地域融合的问题。整迁出的河南居民虽然极力保持着自己原来的生活习俗及民间习惯准则,但随着时间的推移,他们的活动范围不断扩大,在与周边民族发生交往过程中,也在不断吸收其他地域的风俗习惯,而移民的一些生活习俗也被当地人借鉴。这样,不同的生活习俗乃至地方习惯法经过不断的调和、杂糅与同化,各民族那些优秀的习俗文化和价值观念融合在一起,形成了为移民周边社会共同认可的新的法律文化,便也具有了基于地域的融合性特征。
多样性
河南移民法律文化伴随着移民社会的形成而产生,不同民族、不同地域的人们居住一地所产生的法律文化虽然经过长时间的调和、杂糅与同化,形成了移民社会共同认可的法律制度、法律观念及民间法律习惯,但这并不意味着它们完全一致。相反,其所形成的是一个“和而不同”的有机整体,因此多样性成为河南移民法律文化的另一基本特征。
河南移民法律文化的多样性主要表现在法律渊源的多样性和法律实现方式的多样性两个方面。首先,就法律渊源而言,既包括大传统层面的国家法律,也包括小传统层面的民间法、习惯法。尽管大传统层面的法律是由国家统一制定,然而在几次较大规模的少数民族内迁时期,他们在中原地区建立国祚,制定律法。而这种律法通常既吸收了汉民族礼法的特点,又保留了本民族的特色,从而呈现出多样性的色彩。譬如金代女真人在灭北宋之前,适用的是极其简易的女真族习惯法,又被称为“旧俗”,这种习惯法带有浓厚的原始社会的氏族色彩,《金史·刑法志》中云:“法制简易,无轻重贵贱之别”,而实际上金朝初立连文字也没有,更不必说法典了。待到定祚中原,大臣们始谏以女真习惯法为主,按照各占领地的不同法律制定新一代法律。但是鉴于形式的复杂,彼时的法律主要以皇帝大量的制、敕形式出现,直到金熙宗时才出现了成文法典,至海陵王时已经有《皇统制》和《正隆续降制书》两部法典,虽然它们是参照唐宋法制而制定的,其间很大程度上仍受女真旧俗的影响。又如元代蒙古族临驭中原时,在立法之初便自觉不自觉地“变夏为夷”,亦大量引入本民族长期在社会生活中形成的法律观念与制度。然而元蒙法律“及按视之,则本于唐”,元代律法同时包含汉民族法制与蒙古本族法制而呈现的多样性大抵由此可见。然而,尽管大传统层面的国家法律在定分止争的功能上占有极大的优势,然而小传统层面的民间法、习惯法仍然不容忽视。来自不同民族、不同地域的人们,其地理、语言、生活方式、文化均有较大的差异,由他们构成的移民社会自然也存在不同的民间法、习惯法,尽管经过一段时间的调和能够相互包容、相互同化,然而却并不能做到完全的同化。如此不同的民间法、习惯法被适用于纠纷的解决之中,便同样使其呈现多样化的特征。
其次,就法律实现的方式而言,鉴于移民社会法律渊源的多样性,法律实现的方式亦呈现出多样性的特征。当纠纷产生时,可以选择法律的强制实现,即选择通过大层面的国家法律解决,以国家的强制威慑力为保证,亦可以选择法律的非强制形式实现,即选择小传统层面的民间法、习惯法解决,以乡土社会的人际情理进行调节。当然,由于移民社会的民间法、习惯法本身也是多样的,故而可以选择其中纠纷双方都认可的任何一种习惯作为解决方式。
乡土性
提到乡土性大家并不陌生,然而,若说乡土性亦为河南移民法律文化的基本特征,则不免生出困惑来。在移民社会里产生的法律文化为何却具有乡土性的基本特征呢?传统中国属小农经济的农耕社会,安土重迁属于常态,由此孕育出乡土社会自不待言,而移民迁徙中,无论是迁入民族还是迁出民族,其文化习惯中显然都包含着一定的乡土气息。
事实上,我们所说的乡土性是针对整个中原大地即河南而言,漫漫历史长河中所形成的河南移民法律文化富有极其鲜明的河南地域特色。在河南移民史上,无论是迁入还是迁出所形成的法律文化都融合了河南地区特殊的风俗、习惯,而且其本身就是一个不断更新、不断发展的系统。在这个系统中所包含的法律观念、法律制度乃至民间解决纠纷的习惯法即“乡规民约”,都深深地打着河南的地域烙印。换个角度来说,这些法律观念、法律制度、民间法、习惯法本身所具有的特点,恰恰就是河南移民法律文化地域特色的重要构成部分。譬如,少数民族内迁至河南,促进了法律制度、法律观念及习惯的多元化,经过一段时间的杂糅与调和后,这些融合了少数民族观念、制度习惯的法律文化就会成为河南移民法律文化的一部分,亦成为河南法律文化的一部分,其所展现出的特色亦是河南的地域特色。故而,从宏观层面来讲,这是一个极具地域特色封闭性又不断变化发展的整体。
另一方面,河南地处中原,宽广富饶的土地孕育着众多的人口,耕作方式一直以农耕为主,尽管不断发生人口的迁徙与流动,然而农耕文明培育出的乡土社会却并未被打破。新迁入的移民经过长时间的浸润、磨合,渐渐也世代定居于此,受乡土社会中生活观念、人际情理的影响,由此构建的移民社会所形成的法律文化具有乡土性的基本特征便不足为奇了。另外,对于迁出的移民而言,他们将把中原农耕文明培养起来的生活方式、情理观念带到新的居住地,并且世代相承,尽管会与当地居民的生活方式、风俗习惯相互融合,然终究会保留从河南带来的地域特色,故而,他们构成的移民社会形成的法律文化具有乡土性亦不足为奇了。
传播性
移民的迁徙流动对法律文化的传播起着不可忽视的作用,因此,传播性亦是河南移民法律文化的基本特征。众所周知,河南是中华文明的发祥地,长期处于汉民族政权的统治之下,其中诸多政权均定都于此,故而,河南拥有着优良的法制传统及较为完备的法律思想体系。在移民迁徙过程中,常常自觉或是不自觉地促进这种先进的法律文化传播。晋室播迁江左,中原衣冠多附随之,彼时长江流域及其以南的地区发展程度还远不及中原,这些南迁士民便一方面“收其贤人君子,与之图事”,一方面对当地土著“宾礼故老,存问风俗,虚己倾心,以招俊义”,尤重“此土之望……引之以结人心”,由是吴会风靡,百姓归心。中原一些儒学大族迁至江左,延续了西晋的法制,帮助东晋再造帝统,使得六朝法制一脉相承,未曾断绝,其功劳可知矣。再有唐朝高宗至睿宗时期,陈正、陈元光父子曾赴福建平乱,继而增置漳州,变“七闽”为“八闽”。唐朝末年,固始人王潮、王审知兄弟起兵率兵南下,经江西进入福建,后王审知之子在此称王建国,此即五代史上的闽国。经后世考证,经由陈氏、王氏带入福建的河南固始人有18姓5000人之多,他们成为后来有族谱可据的河南人迁居福建的基本群体。当然,他们的迁徙也促进了当时闽粤的中原化,即政治制度一体化进程,不仅从社会层面改变着南方的组织结构(主要表现为宗族制度的普及),也在法律层面促进了中原先进法律制度、法律思想、法律观念等法律文化的传播。在漫长的历史长河中,诸如此类不胜枚举。故而,传播性是河南移民法律文化的基本特征是毋庸置疑的。(本文选自《河南法律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