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邢泉
加强涉外法治建设,不仅有助于提升我国在国际法律事务中的能力和水平,还将为中国式司法现代化提供有力支持,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不断完善和发展。
2020 年 11 月 16 日至 17 日在北京召开的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确立了习近平法治思想在全面依法治国中的指导地位。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上强调,要坚持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要加快涉外法治工作战略布局,协调推进国内治理和国际治理,更好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针对如何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运用法治手段开展国际斗争,把拓展执法司法合作纳入双边多边关系建设的重要议题,延伸保护我国海外利益的安全链;要加强法治理论研究和宣传,总结我国法治体系建设和法治实践的经验,阐发我国优秀传统法治文化,讲好中国法治故事,提升我国法治体系和法治理论的国际影响力和话语权。
在全球化日益加深的今天,涉外法治建设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重要的意义。在这一背景下,涉外司法现代化与中国式现代化的深度融合,共同构筑了一个全面、多维的涉外法治视角。涉外司法作为涉外法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现代化进程是中国式现代化在司法领域的直接体现和实践成果。这一过程不仅加深了国内外法律体系的协调和融合,而且增强了中国在全球法治进程中的参与度和影响力,推动了国际法治环境的发展和完善。通过系统地阐述涉外司法现代化的战略意义、实践进展和未来方向,可以更全面地理解和评价我国在全球化背景下法治建设的努力与成就。
一、涉外法治与中国式司法现代化的辩证关系
涉外法治是从一国自身角度而言的概念,或者说是站在一国自己立场来讲的概念,是指一国的立法、执法、司法机关、法律服务机构以及相关的自然人、法人等,依据本国的法律法规,特别是涉外法律法规以及本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处理其涉外事务的法治活动。所以,涉外法治可以说是国内法治的一部分,是国内法治的对外延伸。
在全球化日益深入的背景下,涉外司法工作是涉外法治体系的重要保障。在我国,涉外司法主要是指检察机关、法院依照法律针对涉外法律事务履行司法职责的过程。它要求我们在法律适用、司法程序、司法裁决等方面,严格遵循法治原则和国际标准,确保涉外案件的公正、公平、合法处理。涉外司法工作不仅涉及对涉外案件的审判和裁决,还包括对涉外法律纠纷的调解、仲裁等多元化解决机制的完善和运用。涉外法治的建设,为我国在全球法治体系中发挥更大的影响力提供了平台。通过参与国际法律体系的形成和完善,我国不仅能够保护自身利益,也能在国际法治进程中提出中国方案,促进全球治理体系的改革与发展。这一过程中,中国式司法现代化的实践为国际社会提供了独特的视角和解决方案,增加了我国在国际法治对话中的分量。
涉外法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和加强国际开放具有重大意义。它既不是传统意义上的未包括国际法在内的国内法治,也不是传统意义上不包括国内法的国际法治。它突破了国内法与国际法形式之分和学理之分的窠臼, 兼具国内性国际法治和国际性国内法治之质。随着全球化的深入发展和国际交往的不断加强,涉外法治的作用日益显著,这不仅涉及相关的法律规则的制定、解释与执行,而且直接关联我国在全球舞台上维护自身权益和塑造国际形象的能力。涉外法治建设与中国的司法现代化建设相互促进、共同支撑,彼此在推动我国法治进步和扩大对外开放中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中国式司法现代化的发展,以法治为引领,注重法律制度的完善和法律实施的高效。在这一过程中,涉外法治建设作为重要组成部分,将受益于司法现代化的推动;涉外法治建设也将为中国式司法现代化提供重要支持。涉外法治与中国式司法现代化之间的辩证关系是复杂而深刻的。加强涉外法治建设,不仅有助于提升我国在国际法律事务中的能力和水平,还将为中国式司法现代化提供有力支持,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不断完善和发展。通过这种双向互动,我国能够更有效地维护国家利益,促进国内外法律的和谐发展,同时在全球法治进程中发挥更为积极的作用和建设性的角色。
二、中国式涉外司法现代化建设的要素
一是构建党领导下的涉外司法现代化
深刻认识和把握坚持党对涉外法治工作的领导这一根本要求,确保正确政治方向。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之魂,是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在强国建设、民族复兴新征程上,必须坚持正确政治方向,以更加积极的历史担当和创造精神,加快推进我国涉外法治体系和能力建设。因此,在建设涉外法治的进程中,必须贯彻党的领导这一原则,坚持在党的领导下建设中国式涉外司法现代化。
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 要“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 以良法促进发展、 保障善治。”因此,涉外司法现代化建设是我国司法体制改革的关键目标之一。这项任务是由党交给司法机关的重要使命,其实现过程将在党的坚强领导下顺利进行。在这一方针的指导下,涉外司法现代化的推进不仅关乎法律的严格执行和公正司法,更关系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大局。涉外司法现代化还要求加强国际合作和交流,积极参与全球治理,通过法律手段保护国家利益,提升国家软实力。
党的领导在这一进程中扮演着核心角色,确保涉外司法改革与国家的法治建设战略相一致,引领司法实践与国际标准接轨。通过实施这些战略,我国将进一步加强其作为负责任大国的国际形象,有效应对国际和地区复杂局势。这一系列的措施和改革将推动中国法治建设向更高水平迈进,为实现全面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奠定坚实基础。我国的涉外司法现代化不仅仅是技术或制度的更新,而是一个全面融入国家治理体系和国际环境的过程,旨在通过强有力的党的领导来确保司法的公正性、效率和现代化,以符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发展要求。
二是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下的涉外司法现代化
无论是涉外法治建设还是中国式司法现代化建设,都属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组成部分,因此必须要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精神作为中国式涉外司法现代化建设的根本指引。在这一过程中,虽然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都需要国家制度资源和智力支持的投入,但仍应当确保两者统筹兼顾、协调发展,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涉外司法体制,以形成既符合国际标准又具有本土特色的涉外司法体系。
涉外司法现代化建设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中的关键部分,它不仅是涉外法治建设的核心环节,也是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整体发展的重要组成。因此,涉外司法现代化建设必须紧密结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建设要求进行,确保其既符合国家的法治发展战略,又能有效应对国际法律环境的挑战。
三是构建公平正义的涉外司法现代化
在当前的国际关系中,公平正义的实现面临着诸多挑战。理想中的国际法治应确保各国成本与收益、权利与义务、损害与责任之间的均衡,但现实往往是强权政治的不平等游戏。在这一背景下,大国或强国往往利用其影响力来推动符合自身利益的国际秩序,而忽视或侵犯了较弱小国家的合法权益。这种国际秩序的不公正和不合理,体现在殖民主义、后殖民主义以及各种形式的帝国主义和大国沙文主义上。
维护公平正义是国际法治的重中之重,司法是达成公平正义的必由之路。我国主张在国际社会中,法律应成为各国共同遵守的规则,倡导法治的生命力在于实现全球范围内的公平正义。这意味着国际法应普遍适用于所有国家,无论大小强弱,没有任何国家可以凌驾于法律之上,也不应有法律只对他人适用而不对自己适用的情况。
三、构建中国式涉外司法现代化的时代意义
一是推进强国建设、提供坚实法律保障
涉外法治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全面依法治国和我国对外开放都具有重要意义。加强涉外司法现代化建设,才能更好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为中国式现代化行稳致远营造有利的法治条件和外部环境。随着经济全球化和国际交往的加深,涉外司法的重要性日益凸显。涉外司法建设可以为中国企业“走出去”提供坚实的法律保障,同时也保护外国投资者和国际合作伙伴的权益,增强国际社会对中国市场的信任和吸引力。在这个过程中,有效的涉外法治不仅能够促进经济利益的最大化,还能够在国际商业纠纷中为中国声音提供法律支持,增强话语权。
二是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应对外部风险挑战
通过加强涉外法治建设,可以提升我国对外开放水平和应对外部风险挑战的能力,为我国的对外贸易和投资合作提供更加坚实的法律保障和支持。同时,涉外法治还可以帮助我国更好地应对国际经济金融领域的各种复杂情况,增强国家的综合国力和国际竞争力。从司法现代化的角度来看,随着全球化和信息化的发展,国际交流和合作日益密切,这也对我国的司法制度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通过加强涉外法治建设,可以促进我国司法制度的完善和发展,提高我国司法的公正性、透明度和国际化水平,从而更好地服务于人民群众和社会经济发展需要。
三是借由司法实践,讲好中国法治故事,传播法治精神
在新时代背景下,涉外司法现代化建设具有深远的时代意义,是讲好中国法治故事、传播法治精神的重要途径。通过涉外司法现代化建设的实践进程和司法活动,能够展现我国涉外司法现代化建设中具有的中国特色、实践特色和时代特色,能够真实、立体、全面地展示法治中国建设成就。涉外司法现代化建设是体现我国法治建设进程的重要部分,有助于国际社会更好地理解中国的法治发展。随着我国在全球舞台上扮演越来越重要的角色,国际社会对中国法治的认知和理解变得尤为重要。通过涉外司法实践,我国可以展示其法治建设的进步和成就,增强国际社会对中国法治体系的信任和尊重。
总之,涉外司法现代化建设不仅是法治中国建设的内在要求,也是我国对外开放的应有之义和参与全球治理的实际需要。这一建设的推进有助于更好地讲述新时代中国法治的故事,传播法治精神,深化国际交流与合作,提升中国法治的国际形象和影响力。
四、构建中国式涉外司法现代化的举措
一是提高涉外司法国际公信力、打造涉外司法机构
在中国涉外法治建设中,司法现代化的一个核心目标是提升涉外司法的国际公信力。借鉴英国法律界的成功经验,其中伦敦作为全球争议解决的中心,不仅占据了显著的法律市场份额,还赢得了国际上的广泛尊重和信任。英国之所以能在国际舞台上维持高度的法律声望,很大程度上是因为其法律体系被全球公认的公正和高效。
为了实现这一目标,首先需要建立一个符合国际标准的法律环境。这包括但不限于制定符合国际惯例的法律法规,确保法律的连贯性和可预见性,从而为国际商事活动提供稳定的法律框架。同时,还需要提供高效、公正、透明的司法工作制度,这意味着需要优化法律程序,规范诉讼和仲裁流程,确保案件能够在合理的时间内得到公正的解决,让国际社会能够直接观察和评估中国在处理国际商事纠纷方面的公正性和效率。
在推进涉外司法现代化的过程中,必须着力完善涉外纠纷解决体系,加强涉外司法和仲裁机构的建设。英国法律界引以为豪的是,伦敦是全球争议解决的中心,世界大量商事纠纷都选择伦敦为诉讼或仲裁管辖地。这不仅为英国赢得了相当可观的法律市场份额,而且积累了良好的国际法律声望。这一点值得我国借鉴和学习,英国的优势包括法律环境的成熟、专业法律人才的丰富、英语的语言优势,以及伦敦作为国际航空枢纽的地理和交通便利。这些因素不仅巩固了英国在国际仲裁领域的领导地位,也使得伦敦在全球法律服务市场中占据核心位置,继续推动法律服务的创新和优化,维护其世界级仲裁中心的声誉。
未来,我国应致力于打造一批具有国际美誉度和公信力的涉外司法和仲裁机构,使这些机构成为处理国际商事和投资纠纷的首选。通过提供公正、透明、高效的司法服务,不仅能有效解决跨国性纠纷,也能为中国在全球法治体系中树立积极和负责任的国家形象。这种努力将有助于中国更好地融入全球治理结构,提升国家法治的国际影响力和竞争力。尤其是在“一带一路”“中非合作论坛”等建设的背景下,我国可以借鉴英国以及其他国家在国际商事仲裁和诉讼领域的成功经验,专注于将其一些主要城市,例如上海和北京,将其发展成为国际争议解决的中心。这些城市由于其经济的活跃度、地理位置的优势以及日益完善的法律和商业基础设施,具备成为国际商事仲裁和诉讼的中心的潜力。
二是加强国际法的研究与运用、培养涉外司法人才
涉外司法离不开法律的运用,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要 “加强国际法研究和运用”。在中国司法现代化的进程中,国际法的研究与运用也是其中重要一环,既促进国际法与国内法的有效衔接,还能确保中国在处理涉外法律事务时的法律决策更加科学和合理。具体而言,应当建立更多专门从事国际法研究的机构,这些机构将直接支持涉外法律决策和国际争议的解决,从而提升司法的国际适应性和专业性。同时,通过国际法编纂活动和强化国际法教育,为法律专业人员提供必要的知识基础和实践指导。此外,推动国际法在国内的适用不仅有助于解决国际法与国内法的潜在冲突,还能增强中国法律判决在国际上的权威性和可信度。我国的涉外司法现代化建设,是推动中国全面依法治国战略和提升国际法治贡献的关键部分,对此,应当更好地响应国际合作与交流的需求,也应在全球法治环境中确立更为积极和建设性的角色,为中国式现代化提供坚实的法治支持,而这些目标的实现都离不开国际法的运用与研究。
国际法的研究与运用也会推动涉外法治人才培养的进程。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办好法学教育,完善以实践为导向的培养机制,早日培养出一批政治立场坚定、专业素质过硬、通晓国际规则、精通涉外法律实务的涉外法治人才。”为实现这一目标,必须推动法学院校与司法机关之间的深度合作,共同培养具备国际视野和实战能力的法律专家。在这一过程中,法学教育的内容需要与国际法律实践紧密结合,教育体系应更加注重实践技能的培养,通过模拟法庭、实习和案例研究等方式,增强实际操作能力和解决复杂国际法律问题的能力,从而更好地理解和应用国际法律规范。
通过这种协同推进的机制,可以系统地构建涵盖国际法研究与实践应用的全方位法律教育体系,有效提升未来法律专业人员的综合素质和国际竞争力。这样的教育和培养模式不仅符合习近平法治思想的要求,也是中国法治现代化和国际化进程中的关键步骤,有助于为中国乃至全球的法治建设培养出更多高质量的法律人才。
三是深化审判机制改革、完善审判程序
为加强涉外司法现代化,审判机制的深度改革显得尤为重要。其中包括完善涉外民商事案件的管辖机制,优化涉港澳台案件的诉讼程序,以及加强国际商事纠纷解决机制的建设。通过制定更明确的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应对涉外案件送达、域外调查取证等实际操作难题,可以显著提高涉外案件的审理效率和公正性。在程序方面,应制定专门的涉外司法程序和政策,完善诉讼流程,优化证据审查,加快判决的认可和执行,以促进纠纷的高效解决。
通过这些改革措施,不仅能够有效提升涉外司法实践的质量和效率,还将进一步提高我国在全球法治体系中的地位,展现中国法治的成熟与进步。这些改革将为中国式现代化提供坚实的法治基础,确保国家长远发展的稳定与繁荣。(作者为吉林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