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张琳
一
2002年,刘清平教授在《哲学研究》发表《美德还是腐败?——析〈孟子〉中有关舜的两个案例》一文,批评孔子“子为父隐”的说法,认为这是一种典型的徇情枉法的腐败行为。这一文章发表过后,一大批著名学者参与了讨论,或批评孔子,或为孔子辩护,时间跨度长达二十余年,至今仍有部分学者参与其中。
《论语·子路》记载:叶公语孔子曰:“吾党有直躬者,其父攘羊,而子证之。”孔子曰:“吾党之直者异于是。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
叶公认为,父亲偷羊,儿子去告发,这种“大义灭亲”的行为是正直的。而孔子则认为,父子相互隐瞒罪行,才是真正的正直。除了这一通行的解释外,许多学者还提出了一些不同解读。例如将“隐”解读为“檃括”之“檃”,乃纠正之义,“父子相隐”乃是父子之间相互纠正,或者解释为“隐痛”“隐谏”等,从而消解“隐瞒罪行”的问题;又如将“攘羊”解读为“顺手牵羊”或误将他人的羊赶入自家的羊圈,从而消解或减轻“攘羊”的犯罪性质。
通过重新解读“隐”或“攘羊”或其他字词,固然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完善对《论语》章句的解释,但情与法的冲突问题也就因此被消解。事实上,这其中最关键的地方,便是其中所展现的情与法的冲突,这也正是这一问题引起广泛讨论的根本原因。从法律的角度来说,隐瞒罪行无疑破坏了社会的公平正义原则,使得受害者的正当权益遭受侵害,而犯罪者又无法获得应有的惩罚。从亲情的角度来说,亲属之间均不愿对方受到伤害,而举报亲属则意味着自己推动亲属受到惩处,不仅破坏了亲情伦理关系,也违背了自己爱护亲属的自然情感。在这场争论之中,部分学者认为,隐瞒罪过是一种情大于法的腐败行为;而另一部分学者则认为,父子相互告发,固然维护了法律的正义,但却违背了父子自然亲情这一基本伦理。
二
在《论语》之中,孔子认为父子互隐乃是“直”的表现,但是在《左传》的一则记载之中,孔子的论述又完全不同了。
《左传·昭公十四年》记载,仲尼曰:“叔向,古之遗直也。治国制刑,不隐于亲。三数叔鱼之恶,不为末减。曰义也夫,可谓直矣。”
叔鱼是叔向的弟弟,叔向历数其恶,“不为末减”,正是“不隐于亲”的典型。在这里,孔子指出,叔向“不隐于亲”是“直”,正与《论语》中的“子为父隐”相对。从表面上来看,孔子的说法似乎自相矛盾,那么,应该如何理解这种矛盾分歧呢?
《孟子》中有两段对舜的故事的论述,实际与孔子的说法具有高度的一致性:
桃应问曰:“舜为天子,皋陶为士,瞽瞍杀人,则如之何?”孟子曰:“执之而已矣。”“然则舜不禁与?”曰:“夫舜恶得而禁之?夫有所受之也。”“然则舜如之何?”曰:“舜视弃天下,犹弃敝蹝也。窃负而逃,遵海滨而处,终身欣然,乐而忘天下。”
瞽叟是舜的父亲,如果瞽叟杀人,那么作为执法官的皋陶,自然应当抓捕瞽叟。法律赋予皋陶的执法权不容挑衅,即便是作为天子的舜也无权阻止。在此过程中,作为“天子”的舜,不仅不应阻挠皋陶,反而应当支持皋陶的抓捕行为。但是,作为瞽叟的儿子,他又不能眼看着父亲因法律的惩处而受到伤害。因此,舜一方面允许皋陶抓捕瞽叟,另一方面又放弃天子之位,悄悄地背着父亲逃亡海滨。在这个故事里,有人批评舜“窃负而逃”是违背了法律的公平正义,而且因为其天子的身份,反而有阻碍司法的腐败问题。但事实上,舜在这里其实扮演了两个不同的角色。作为公职人员(天子),舜秉公执法,允许皋陶抓捕自己的父亲,并未徇私枉法。随后舜选择了“弃天下”,放弃了公职人员的身份,而仅仅以一个儿子的角色出现,再以此身份选择了“窃负而逃”。换言之,选择秉公执法还是“窃负而逃”,是基于不同身份角色的不同选择。
由此,我们反观孔子的两处论述,其实也具有同样的特点。在《论语》中提到“父子相隐”时,其中涉及的角色仅仅只有父子关系,在此情况下,作为儿子自然应当首先承担伦理方面的责任,而法律的公平正义则在其次。而在《左传》中提到“不隐于亲”时,叔向是作为“治国制刑”的公职人员出现,在此情况下,维护法律的公平正义便是其角色身份的第一要务,而亲情伦理的责任则应相对靠后。
三
在司法实践中,亲属回避一直是一项重要的原则,就是为了解决这样的情与法的冲突问题。早在西周时期,“为亲者讳”就是宗法制度下的伦理原则。秦朝时期甚至规定,不允许亲人之间相互告发举证。汉朝时期又将“亲亲得相首匿”作为一项基本的司法原则,规定亲属之间相互隐瞒罪行,一般情况下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后来从唐朝到清代、民国,还进一步扩大了血亲、姻亲的亲属范围。但在新中国成立以后,为了确保司法的公正性,这一亲属回避原则遭到了废除。
然而,情与法的冲突始终存在。如果延续过去的老传统,难免情大于法,出现徇私枉法的情况。而如果完全抛弃亲属回避原则,又未免过于严苛,违背人民群众的朴素情感,反而有损法律的威严。因此,在我国法治建设的发展过程中,传统的亲属回避原则实际正在有条件地复苏。如在《刑法》对于窝藏、包庇罪的规定中,对于亲属的一般容隐行为可以减轻或免于处罚;2014年通过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中,也允许父母、配偶、子女可以不出庭作证。这些情况充分说明,我国的法治建设,除了强调法律的威严之外,也十分注重对人民群众朴素情感的关怀,在立法和司法程序上,尽可能地让人们避免情与法的冲突,更好地为国家的长治久安、社会的和谐稳定保驾护航。
当然,正如孔子论“父子相隐”与“不隐于亲”一般,情与法在不同的情况下具有不同的适应方式,不可一概而论。我们当代的法治建设固然需要吸收传统法治思想中的亲属回避原则,但也要综合考虑各方面的情况和条件,对于其适用的亲属范围、行为类型、罪行种类、司法程序等,作出体系化的规定,从而既保障法律的威严,也体现司法的温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