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陈亚楠
学校诏令是中国古代皇帝发布的关于学校政策和学校教育活动的最高命令与行遣文书,其制定实施有着严格的程序,其法律地位和影响力不容忽视,体现了北宋政府对教育事业的重视。
陈寅恪先生曾说:“华夏民族之文化,历数千载之演进,造极于赵宋之世。”这些成就与宋代帝王对教育的重视是密不可分的,历代皇帝针对教育制定了一系列政策条例,这些条例多以诏令的形式颁布,学校诏令是中国古代皇帝发布的关于学校政策和学校教育活动的最高命令与行遣文书,其制定实施有着严格的程序,其法律地位和影响力不容忽视,体现了北宋政府对教育事业的重视。
学校诏令的种类
诏令即“王言”,是以皇帝名义颁布的具有最高法律权威的文书文告。诏令起源久远,可以追溯到周朝之前。宋代诏令名目繁多,有“制、诰、诏、令、赦文、德音、册文、御札、御批、御笔”等。与学校教育相关的诏令多以诏和御笔的形式出现,虽形式不同,但都是皇帝意志的体现。
诏,一种命令体文书,多四六骈文,由翰林学士草拟,是学校诏令中最为常用的形式。宋仁宗天圣二年(1024年)《劝学诏》写到“学犹殖也,不殖将落;逊志务时敏,厥修乃来。”宋庆历五年(1045年)《建学诏》提出,“以谓本学校以教之,然后可求其实。”宋神宗《劝学诏》写到,学校“使学士大夫明其心”,进而“修身而齐家”“官修而政举”。诏书以对仗的形式,简洁明了地强调学校教育的重要性,鼓励学子持之以恒地勤勉学习。
御笔,皇帝亲自撰写并颁布的文书,多散文形式。宋徽宗颁布御笔较多,政府对此还专门制定了违御笔法。宋大观二年(1108年)常州官学因贡举人数最多,宋徽宗特下御笔,对常州知州和学校教师升官一级。政和三年(1113年)宋徽宗在查看太学生的文章时,发现学生“私试程文,词烦理寡,体格卑弱,言虽多而意不逮。一幅几二百言,用心字凡二十有六,文之陋于此为甚。”对此大为恼火,下“考校程文官降官御笔手诏”。在八行取士推行期间,针对执行过程中出现的“夤缘请托,观望权贵”“吏不奉法,士失所守”现象,按违反御笔论处。
学校诏令的主要内容
《宋大诏令集》作为北宋九朝诏令的汇编,收录有学校诏令,是研究学校教育的重要文献。此外,在《宋会要辑稿》《宋史》及宋人笔记中均零散记录有学校诏令的内容,通过梳理文献发现,北宋学校诏令主要涉及兴建学校、人才选拔、教师管理等方面。
第一,劝学兴学,建立官学系统。学校乃王政之本,教化之基。宋初,官学衰败,仅有国子监存在。宋真宗于景德四年(1007年)颁《西京建国子监武成王庙》,开始了宋代官学兴建的进程。随后,宋仁宗接连下《劝学诏》《兴学诏》《建学诏》,在宋仁宗的大力支持下,中央官学国子监、太学并立,地方州县学也逐步建立。神宗、徽宗时期官学系统继续完善,州县小学、太学外舍“辟雍”相继建立,书学、画学、算学等专门学校也建立起来。
第二,扩充生源,重视人才选拔。学校是育才选才之所,宋初国子监只有七品以上官员子弟才可入学,宋仁宗在兴建学校的同时,也打破了学生入学的条件限制,四门学和太学均允许八品以下及庶人子弟入学。宋庆历四年(1044年)的诏令仅对州县学生的道德进行要求,对出身无任何限制。学而优则仕,学生进入官学体系后,通过“舍选”可实现从地方州县学向中央官学的流动,最终实现“上舍释褐”的理想。哲宗元符二年(1099年)颁《依太学三舍法考选生徒升补诏》,明晰学生从州县地方官学进入中央官学的求学路径,徽宗崇宁三年(1104年)颁布《取士并由学校升贡诏》,明确规定官学系统实施“舍选”,废除州县科举取士,将选才之权授予学校。
第三,管理儒师,严守治化之本。学高为师、德高为范。教师素养关乎人才培养质量,是影响教学成果的关键因素。为改善有学无教情况,以推荐、考试两种方法选任教师,考试内容以经义为主,教师名额无定制。诏令明确规定教师具有“明教率,详考察”的职责,以儒家经典及《黄帝内经》《道德经》《庄子》《列子》等为教学内容,同时教师对学生的学问和品行有考察之责,严格防范考试过程中的作弊行为。此外,十分注重对教师的考核,主要考核教师自身的学问、品行及教学成果。
学校诏令的颁布与实施
学校诏令的制定、颁布与实施关乎学校教育事业的发展,宋朝统治者对诏令颁布持审慎态度,诏令制定与颁布有着严格的程序。诏令主要源于皇帝自身见闻或者对臣下奏疏内容的采纳,为了保证学校诏令的实施,设置专门机构进行监督。
诏令制定多是由皇帝和中枢机构共同商议,通常须经中书门下或三省长官和枢密院宰执画敕,由门下省负责审核,尚书省负责执行。具体而言,根据颁发程序的不同,诏令分为内制和外制,内制是指不经三省长官由皇帝直接颁布施行的命令,御笔、御札属于此类,而外制需要经过中书舍人、知制诰拟定,中书门下和三省长官负责签发执行,如诏、令、敕等。学校诏令来源有二,其一,由皇帝亲身见闻有感而发颁布的诏令。仁宗天圣七年(1029年)颁布的《令礼部申饬学者毋为浮夸靡曼之文诏》便是宋仁宗在查看科举文章时,发现考生的文章辞藻华丽、文风浮华,因此,特下诏改革文风。徽宗大观二年(1108年)《常州奉行学校推恩御笔手诏》,是为了奖励常州官学优异的教学成果,特下诏对常州知州和州学教师加官一级。其二,采纳臣子上书建议而颁布的诏令。最具代表性的当属崇宁元年(1102年)的《兴学校诏》,此诏令的内容来自宰相蔡京的上书,蔡京于崇宁元年(1102年)八月二十二日围绕学生选拔、州县建学、教师选任等内容提出改革建议,徽宗悉数接纳,在《兴学校诏》提出,“除京师置外学,待其岁考升之太学,已尝面谕外,余并依所陈。”这一诏令成为崇宁兴学的纲领,指导兴学运动的发展。诏令颁布后,由州县具体执行,徽宗专门设置提举学事司作为路一级的监司机构,主管州县学政,负责考选教师、选拔学生、筹措和管理经费、进行学校建设等事务。此外,徽宗崇宁三年(1104年)特颁《令监司纠察诸路学校奉行违慢诏》,要求监司考察地方学校对朝廷政策的贯彻实施情况,对朝廷政策拒不实施、欺上瞒下等行为上报尚书省。
学校诏令的法律地位与影响
学校诏令具有最高权威性、针对性、灵活性的特点,为学校教育发展提供法律保障。宋代帝王通过诏令的形式,建立起地方和中央官学体系,改革取士制度,选拔德才兼备之人,难能可贵的是,学校诏令能够与时俱进,适应时代发展需求,推动学校管理体制完善。
学校诏令具有最高权威性,是教育活动的指导,为官学体系的建立和完善提供法律保障。宋初编纂的《宋刑统》大多继承《唐律疏议》的内容,随着时代发展,已经不能适应宋代社会的需要,因此,关于学校教育的内容大多以诏令的形式颁布。诏令即“王言”,与律、令、格、式、《刑统》同行,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唐末五代藩镇割据、法度不修,宋朝统治者为避免重蹈覆辙,改变礼崩乐坏的现状,确立了重文轻武的国策。“化民成俗,其必由学”,宋代皇帝通过诏令的形式发展教育,逐渐建立起国子监、太学、州学、县学等中央和地方官学体系。
学校诏令具有针对性,有利于选拔德才兼备之人。宋初,为了快速充实官僚队伍、建立稳定的中央集权,极为重视科举取士。对学校的重视远逊于科举,随着科举取士弊端的显现,学校“育人材、选贤能”的作用得到重视,仁宗时期的一系列诏令,打破了入学条件限制,扩大了生源,推动了教育的平民化进程。神宗、徽宗时期发布诏令推行“舍选”,有利于学子从地方官学到中央官学的流动,其本身作为一个重要的取士方法,兼顾学问和品德的考察,有利于实现学校“养士“取士”的目的,形成天下士皆养于学校的景象。
学校诏令具有灵活性,可对已有的诏令进行补充,推动学校管理制度的完善。纵观北宋学校诏令,其侧重点随着时代发展而有所不同,北宋中前期的学校诏令主要围绕学校兴建展开,官学体系初步建立之后,北宋中后期的学校诏令重点在于解决学校发展中的问题,完善管理制度。例如,北宋前期重点在于选任教师,相对疏于对教师的考核,而徽宗时期,专门设置提举学事司作为路一级监司,负责监察和选任教师,管理州县官学事务,推动了地方教育的发展,这一制度也被后世承袭,如元朝提学司、明朝提学使、清朝学政。
总之,北宋的学校教育具有“导王化、育官材、牢隆英雄、陶冶风俗”的功能,诏令为学校教育提供法律支撑,学校诏令主要以“诏”和“御笔”的形式出现,主要聚焦学校建设、人才选拔和教师管理三个方面。学校诏令的颁布实施有着严格的程序,诏令具有权威性、针对性和灵活性的特点,推动学校建设和管理体制的完善,体现了宋朝的法律制度在中国封建社会已达到了相当健全成熟的程度。[作者为河南省社会科学院研究实习员。本文为河南省社会科学院基本科研费项目(24E133)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