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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河南传统家族的墓葬、祠堂与家规

清代河南传统家族的墓葬、祠堂与家规

来源:河南省社会科学院历史与考古研究所 发布时间: 2021-12-07 浏览:139 次

家规族规和村规乡约多有相通之处,而且可以从家规族规扩展到村规乡约,它们往往规定不得偷盗、酗酒、赌博、窝娼等,旨在劝善惩恶,教化乡民。

 

家族是中国历史上长期而普遍性的存在,家族法是中国法律史的重要研究对象。家谱、祠堂、族田是家族的典型标志性符号。中国古代家族发展有“古代北盛于南,近世南盛于北”的说法。近世唐宋以后伴随经济重心的南移,传统家族聚居南盛于北,往往不遗余力纂修家谱、修建祠堂、置办族田,以求最大限度增强家族凝聚力。相对而言,北方传统家族的外在标志较弱,除了纂修家谱外,祠堂普遍修建较晚,规制多不能与南方地区相提并论,至于族田更不能等量齐观。明清时期,位居中原的河南传统家族亦是如此,祠堂等典型物化标志建设滞后,而且往往历时数代、十几代,辗转需要百年历程。相对而言更侧重墓祭,祖先去世往往勒石纪念以防年久湮没,坟茔排列讲求昭穆之制、嫡庶之别。无论是家谱、祠堂还是墓碑,多有倡导惩恶扬善、恪守国法、禁止赌博争讼等家规内容,发挥了辅助官方教化的重要作用。本文将以《清代河南碑刻资料》(后文简称“碑刻”)为中心,结合相关方志、家谱内容予以阐发。

 

一、墓葬与祭祀

生,葬之以礼。死葬之以礼,祭之以礼。墓葬是中国传统家族安葬祖先最基本的形式。明清河南传统家族,在祠堂、族田等族产相对较少的情况下,特别注重墓葬与祭祀。阖族祭祀不仅是报本追源、告慰先人的重大仪式,也是增强家族凝聚力的重要途径。

(一)家族初期聚坟而居

明清河南传统家族最初多近坟而居,将逝去的亲人安葬于自家屋宇周围,以便祭祀。正如清代南阳府新野县梁弘式墓碑显示,双亲葬于儿孙屋宇附近,“盖逮存之日奉养缺典,儿辈各抱隐痛,因妥亲灵于屋宇之右,庶儿辈得效时食之荐,而吾亲精神意气亦常与儿辈接也”(《碑刻》册7册页256)。而明末清初豫西陕州的侯子文则因不忍离开先祖坟墓逃亡,被催粮者折磨致死,此公声言“舍先人坟墓而远去,于心何安,吾宁止此耳”(《碑刻》册3页333),正是坚守聚坟而居的典型写照。

(二)祖茔排列讲求昭穆之制、嫡庶之别

昭穆指中国古代宗法社会中宗庙的排列次序,延伸到民间多指家族祠堂神主牌位的摆放次序以及祖茔墓穴的排列位序。一般始祖居中,后世子孙分列左右,左昭右穆,父子异列、祖孙同列。清代河南传统家族的墓葬排列亦大体如此。如清代南阳府新野县邢怀宗墓文虽然比较简单,然而明确说明祖茔墓穴排列讲求昭穆之制,“祖,乃吾曾祖讳国凰之次子也。诞吾父一人,讳尚义,已按昭穆次葬祖父左侧”(《碑刻》册7页265)。相较而言,清代浚县泊头村郭氏祖茔碑的说明更为详细,介绍了始祖郭濬及其三个儿子、七个孙子墓碑的昭穆位序,“列叙既明,乃知梅、栋、楫,濬之子也。金玉满堂寿福玺,浚之孙也”(《碑刻》册5页163)。

祖茔墓穴排列还有明显的嫡庶之别。嫡庶制度是古代宗法社会中婚姻制度的核心内容。在特权阶层及富裕家族中实行一夫多妻制,嫡庶之间在社会地位、财产与身份继承、丧葬等方面往往有云泥之别。明清河南传统家族的女性墓葬安排更是如此,以元配正妻为尊,一般元配在左,继配(侧室)在右。如清代林县候选直隶州州同刘抱珍先后有妻室三人,元配张恭人、继配徐恭人、再继张恭人,埋葬时元配为尊居左,“墓在牛家冈,为竁三,张恭人居左,徐恭人居右”(《碑刻》册5页428)。这种布局基本符合中国古代“以左为尊”的传统。

(三)子孙繁衍坟茔不断外迁

明清河南家族因子孙不断繁衍、去世,原来的祖茔狭小无法容纳,故而不断选择吉地外迁安葬,并且勒石说明,以防年久失修子孙遗忘,如(新野)徐宁墓碑有载,“自祖之殁也,以祖茔墓多地狭,乃卜墓于兹,及吾伯父殁,遂附葬焉。及今孙父殁,而亦附葬焉”(《碑刻》册7页267)。比较而言,清代浚县赵氏祖茔碑记述子孙不断繁衍、坟茔不断迁葬的过程更为详细具体,并且强调了外迁之后勒石说明的重要性。自从始祖从山西迁至此处,八世祖、父都是另择吉地迁葬的拐点,并且由于其父迁葬,又引起了其堂伯、堂叔、从堂叔等人两次迁葬(《碑刻》册5页221)。

(四)祖茔维护管理

祖茔是安葬先祖遗骸的庄严肃穆之所,一般止践踏、禁戕伐,以序子孙之孝思,以妥先人之灵爽。同时,禁止启土开窑,以免有碍风水。清代彰德府(今安阳市)秦有山、秦信等人,为此专门勒石警告勿得启土开窑,不仅开列明确的四至范围,而且对不听劝阻者罚银一两(《碑刻》册5页302)。清代南阳唐河某家族《护坟地记》则显示,因为有一定的族产(护坟地和菜园),祖茔管理有明确的分工和制度,租佃族田者有课户和园户之分,两者课租主要供每年祭扫费用,并且规定家族内各房轮流管理课租、祭扫事宜(《碑刻》册7页358)。

 

二、祠堂与族产

(一)明清河南圣贤专祠、祭田及其后裔尊崇礼遇

由于承继崇儒重道之风,明清时期对孔孟等圣贤仍专祠供奉,春秋致祭并颁布专门的祭祀规制,还广置祀田或学田,通过世袭头衔、另载贤籍、豁免差徭等不同形式优待其后裔。以河南洛阳人二程(程颢、程颐)为例,两人系宋明理学的奠基者,身殁卜葬于洛阳城南。此后,历代在嵩县等地供奉二程夫子专祠,颁赐春秋二祭,并且优待程氏后裔,世袭翰林院博士头衔,流寓他乡者豁免差徭。明清时期,更是尊崇有加、屡蒙恩荣,二程专祠亦有专门祭祀规制,如康熙四十一年,经河南巡抚徐讳潮奏报,专祠每年祭银四十两,从当地地丁正项银两名目下动支。同时,专祠拥有大量祭田、学田,多系地方官员捐置,由程氏后裔世袭博士经营,以资祭品及义学修补之用。迨至道光年间,地方官又恐经费及义学用地不敷,遂在重修专祠余银之外,复捐养廉银一千九百余两购地一百三十七亩,其田官为经理(《碑刻》册3页165)。

(二)明清河南官宦之家的祠堂建设及其族产

翻阅方志碑铭,发现明清时期河南官宦之家建立祠堂时间并不早,有的迟至清代才建立祠堂,逐渐完善祭田、义学等族产谋求收族。以康熙朝名宦宋荦为例,宋氏在商丘素称望族。曾祖伯庄敏公宋纁官居明万历朝吏部尚书,父文康公宋权为明崇祯朝、清顺治朝国史院大学士,宋荦本人14岁应诏以大臣子列侍卫,康熙朝累迁至江苏巡抚、吏部尚书,三次接待康熙南巡。然而,宋荦家族直到康熙朝晚期其本人休致回乡才建立“宋氏先贤祠”, 规定只有位列三公者方可入祠得到子孙奉祀,否则不分嫡庶只能祭于寝,又置祭田百亩以备每年祭祀之需,并殷切希望日后子孙能够广置祠田,以便更好敦亲收族(《碑刻》册6页12)。

号称“中州八先生”之一的商丘柘城窦克勤家族也是当地著姓望族,族大才多,更创立朱阳书院,窦氏三世讲学闻名海内。窦克勤本人是康熙十七年进士、翰林院检讨,其子窦容遽官至直隶忻州知州,到这一代窦氏家族方建立祠堂,考其时间当在康熙朝晚期抑或更迟。无独有偶,除创建宗祠外,窦容遽对亲族故旧颇多友爱,经营婚嫁丧葬不遗余力(乾隆《柘城县志》卷十六《艺文志》)。

(三)明清河南传统家族建造祠堂的不同情形

如上所言,由于家族传统和经济能力限制,明清河南传统家族组织化建设修谱盛于修祠。一般而言,祠堂修建普遍较晚甚至有延至晚清者。若从明代移民河南算起,往往需要数百年时间,有些家族从倡议修祠开始到最终落成竟然跨越数代、历时百年。然而,大量翻阅方志碑铭,亦有明代已有家庙而在清代不断重修者。其创建或翻修经费来源,除少数系族中士绅慨然捐助外,多系全族成员按户口、田亩捐助,或者祖茔周围伐树之资不断积累,或者拆除老旧宗祠建筑后可用材料折银而来,抑或兼而有之。

清代巩县孙氏东祠堂碑记显示,自明初迁居河南以来,经历400余年方才建成祠堂,并且祠堂从康熙初年最初筹划,到乾隆中期最后建成前后将近百年(《碑刻》册1页544)。清代咸丰朝濮阳县渠村乡郑氏自明代迁居以来,多年墓祭连绵不断(有祭田四十亩),直到道光年间始修家谱、倡修祠堂,咸丰年间终于建成祠堂。其资金来源则是在已有祭田基础上,是依据贫富不同情况量力捐助(《碑刻》册5页501)。

与上不同,清代南阳邓州丁氏早在明代嘉靖年间已有家祠两间,清代乾隆年间重修, 道咸年间又不断扩建修缮。丁氏家族系明洪武二年由江西迁至邓州城内,明嘉靖时创建祖祠,但规模较小,仅有大门及屋宇两间,清代乾隆朝被水灾严重毁坏,六年后族众捐资重修。又百年后栋角蠹蚀、瓦蜕墙亸,族人意欲重修,无奈土木耗资巨大,祭田租金不敷给用,幸有族人德祥、德昂兄弟挺身而出、慨然承担,曰:“家祠之修,此吾为后裔者份内事也。”道光二十四年后,又多次重修(增修)。每年阳春,族众聚集祠堂设馔致奠,正是尊祖敬宗、联亲睦族之意(《重修丁氏祠堂碑记》)。

怀庆府博爱县母氏祠堂创建于康熙四十四年,嘉庆二十四年阖族捐资一百五十五千左右,重治修理而使祠堂焕然一新,并勒石纪念,碑文显示参与捐资者有142人。碑文不仅详细说明了重修祠堂的砖、木、油工等种种花费,而且载明了保护祠堂的种种规定,如不许毁瓦画墁、不许呼鸡喝庐、不许乱放物件、祠堂内物件不许擅自拿取、入祠堂不许胡言乱语等,违者重罚(《碑刻》册4页50)。

嘉庆朝博爱县李氏祠堂重修则是在变卖原有祭田基础上加之会首捐助而成,修缮后祠堂规模更大、功能更完备。值得注意的是,该家族原来应该还有义学,因族中延请塾师费用原来皆出自祀田租课,只是年久费用不继(《碑刻》册4页46)。光绪年间温县慕氏重修祠堂则是一波三折,兼用老旧祠堂材料作价、大户出资、各家按地派捐出资等不同方式。从竣工勒石来看,重修祠堂意义不仅在于光前,更在于裕后,让子孙常怀慎终追远之心(《碑刻》册4页251)。

乾隆朝密县黄氏创建家庙,主要源于祖茔砍树之资,并且阐述了此举的合理性(《碑刻》册1页296)。类似者,乾隆朝孟津辛氏修建祠堂花费,主要源自祖茔卖树收入多年累计,加之族人捐助(《碑刻》册3页285)。

除了祠堂,祭田等族产亦有一定收族作用。明清河南祭田规模相对南方较小,或无祭田,或开种墓间隙地勉力为之,租课用作春秋致祭。如有盈余,方可再谋收族义举。方志碑铭中,也可见到少数有几十亩、上百亩祭田的情形。清代南阳南召褚氏祀田碑铭显示,该家族有祭田五十亩,位置在始祖坟茔半里左右。其祀田的收族影响集中体现于两个方面,第一:族大人多,平素各自忙于生计,可在祭扫时得以相见熟识。第二,祭田租课在奉祀之余,可援助无力婚娶、殡葬及病重乏银之族人(《碑刻》册7页388)。此外,更有少数宗祠、祀田、族学并举的情况,多系族中“富而好礼”的殷实大户捐助。

 

三、从家规族训到乡规民约

“家有祠堂,所以妥神灵、序昭穆,亦即所以仪型子孙者也”,不容亵渎毁坏,故定有种种戒律,用以保护祠堂、教化子孙,多倡导惩恶扬善、恪守国法,禁止争讼、偷盗、赌博、窝娼等,与家谱等规定彼此呼应。如清代咸丰朝郑州路氏宗祠戒律不仅涉及宗祠保护的种种规定,而且还有规范子孙言行的八条戒律,如不孝杖四十、不悌杖二十、行淫杖八十、戏言杖一十、为匪杖四十、行凶杖一百等,违者交族长严惩,情节严重者送交官方惩治(《碑刻》册1页58)。

光绪朝新野某氏家族合族公议碑载明,成员不许争讼,如有家务账债、田边地界、口角相争,遵祖长调停,如有违犯合族送官究治(《碑刻》册7页297)。清代南阳镇平王氏祠堂规矩规定,祠堂周围、祖茔老树不得偷盗损伤,族户无论大小不得糊达乱骂,否则合族到祠堂公议并罚猪羊(《碑刻》册7页367)。

由于家族在村社中往往聚族而居,所以家规族规和村规乡约多有相通之处,而且可以从家规族规扩展到村规乡约,它们往往规定不得偷盗、酗酒、赌博、窝娼等,旨在劝善惩恶,教化乡民。如清代嘉庆朝登封后河村规矩碑严格禁止七种不良行为,如禁止破坏他人坟墓、酗酒滋事、赌博窝娼、盗窃财物、讹诈等,否则罚钱从数百文到一千文不等,严重者送官论处(《碑刻》册1页193)。

同治朝鲁山县北来河里社规矩碑,则严行禁止偷盗庄稼、窃取嫩芽、强行乞讨、聚众赌博等不法行为。同时,鉴于赌博的严重危害,亦有专门勒石禁赌者,甚至具体划定禁赌范围。道光朝登封孙桥庄《立石断赌碑记》,则首先讲明禁赌的要义,继而明确提出“立石断赌”,如有犯者每人罚钱二千,开赌人加罚充公。倘不遵罚约,禀官按法究治(《碑刻》册1页207)。

有惩恶必有扬善,清代光绪朝南阳新野六合寨专门立有轻财重义碑。言及六合寨地处豫南新野、唐河两县之中,系东西往来孔道、富商大贾必经之地。光绪二十二年(1896)春,有客商遗失布匹十疋,值金数十串,被六合寨多户人家拾得。客商心急如焚,经寨内首领过问,竟然如数归还、丝毫无损。感动之下客商用钱文、酒宴表示酬谢,均坚辞不受,表示“是区区者,焉用谢焉”!最后,客商不得已特别立碑鸣谢,盛赞六合寨是“义乡仁里”,被传为佳话(《碑刻》册7页312)。(作者为河南省社会科学院历史与考古研究所副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