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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1期
检察机关融合大数据赋能六大保护协同发力

检察机关融合大数据赋能六大保护协同发力

来源: 发布时间: 2024-12-24 浏览:1131 次

文/袁永明

摘要: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针对未成年人保护存在的薄弱环节和现实问题,以及涉未成年人犯罪呈现出新的特征与发展趋势,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确立了“六位一体”保护体系。检察机关可以借鉴数字检察模式,依托府检联动机制,融合运用大数据,探索构建未成年人综合保护数字平台,以检察履职依法推动“六大保护”协同发力,促进未成年人保护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关键词:六大保护 未成年人综合保护数字平台 检察监督 协同发力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少年儿童是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的接班人和未来主力军。”2021年6月,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正式实施,构建起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网络保护、政府保护、司法保护“六位一体”的综合保护体系和权益保障机制。2020年4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关于加强新时代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的意见》,指出要注重未成年人检察大数据建设与应用,提升未成年人检察的智能化水平。检察机关要把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做深做实,应当增强大数据战略思维,以司法保护为立足点和出发点,充分运用大数据,找准与家庭、学校、社会、网络、政府保护的结合点,助推“六大保护”协同发力。

一、检察视角下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现状

未成年人自身具有心智不成熟、易受外部环境影响但可塑性强等特点,他们在成长过程中会受到诸多方面的影响,其行为偏离正轨一定是遵循由轻到重、由偶发到惯常的规律过程。检察机关通过个案的办理、类案的总结,能够探寻罪错未成年人的成长轨迹,发现未成年人逐步走向犯罪道路背后存在的社会问题。

(一)涉未成年人案件情况

X市Y区涉未案件办理情况与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白皮书(2022)》通报情况基本一致。近五年来,Y区涉未案件主要特点呈现为:(1)涉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办理数量整体呈增长态势,其中2023年同比增长50%。(2)未成年人犯罪呈现低龄化趋势,2021至2023年,该区14至16周岁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数量均占当年未成年人犯罪总人数的50%以上。(3)未成年人犯罪类型较为集中,其中盗窃罪占比35.2%、寻衅滋事罪占比15.9%、强奸罪占比10.8%。(4)犯罪未成年人文化程度为初中的占比40%以上,系在校学生的占比14.3%。(5)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中,性侵案件数量占比较大,出现教师、医生、保安等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人员性侵未成年人情形。如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和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需要社会各界共同思考。

(二)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存在的问题及表现

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自实施以来,“六大保护”工作进行了卓有成效地探索,比如《家庭教育促进法》正式施行,教育培训机构治理效果明显,强制报告制度和入职查询制度逐步落实,“清朗”专项行动为未成年人打造了风清气正的网络环境。然而,在实践中发现,未成年人保护工作还存在一些问题。

1. 家庭监护主体意识淡薄,校园监管存在薄弱环节。家庭和学校是未成年人成长过程中非常重要的场所。在司法实践中发现,有的父母对未成年子女不管不问不教,“隐性”监护缺失问题突出,学校对学生的青春期教育、心理健康以及困境未成年学生的关注度不够,部分学校放任学生旷课、退学,游荡在社会增加走上违法犯罪道路的风险;有的监护人甚至对被监护人实施家暴、性侵等行为,校园欺凌、教职工性侵学生事件时有发生,导致未成年人缺乏关爱和安全感,易实施偏激行为,埋下问题隐患。

2.社会保护合力尚未凝聚,网络保护作用发挥有限。全社会共同营造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环境的良好氛围不足一些不良信息、低俗文化不断通过网络侵蚀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并呈现向低龄蔓延趋势,信息茧房效应使得推送的同质信息限制和影响着未成年人树立正确的三观。部分市场主体社会责任感不强,比如违规接待未成年人消费,向未成年人售卖烟酒、刀具,滋生违法犯罪土壤,再如未成年人个人信息泄露严重,导致存在被网络欺凌、诈骗等风险隐患。

3.行政部门协作保护不充分,司法保护与其他“五大保护”融合不足。各地政府部门在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中投入的人力、物力、财力不均衡,各职能部门分工不同,专门学校还存在数量少、建设慢、进出条件不清晰、学习内容不统一、矫治手段不一致等问题。司法机关与其他职能部门沟通协作不到位,以检察机关为例,涉及未成年人保护的公益诉讼存在受案领域探索不够、案件线索拓源不足、诉讼对象确定不准等局限性问题,检察机关充分发挥自身地位优势还有上升空间。

(三)产生问题的原因分析

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关乎祖国下一代的健康成长,全社会对保护未成年人负有共同责任,但“人人都有责任”的状态反而使未成年保护工作陷入“责任稀释困境”,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原因。

1.权责不明晰导致发展不均衡。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进一步强化了政府在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中的主体地位并进行了调整和细化,提升了民政、教育、公安等部门的工作质效。但是依然存在部分涉及未成年人的问题监管主体不明、职责不清、多头管理、无人管理的情况,不利于部门联动及协作开展未成年人综合保护工作。

2.“六大保护”相互融通不顺畅。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是一项需要全社会积极参与的工作,对工作的系统性、协调性要求比较高。实践中,各单位内部及上下级工作开展较为顺畅,但整体还是缺乏一套强有力的统筹协调机制和切实可行的工作办法,导致“六大保护”合力不足,还有一些涉及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保护的重点、难点问题实际无人监管负责。

3.数字保护转化运用不到位。检察机关在数字赋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上走在前列,在校车安全、强制报告制度落实、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监护等领域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仍有部分检察官对广泛监督是否突破了权力边界心存顾虑,延伸检察职能融合“六大保护”的理念转变仍不到位,加之“数据孤岛”困境普遍存在,整体影响了检察引领数字赋能未成年人保护的工作质效。

二、检察机关融合大数据赋能“六大保护”的机遇与挑战

理论上而言,可以构造一个现实世界的数字虚拟映像,通过对这个数字虚拟映像进行深度分析,将有可能理解和发现现实复杂系统的运行行为、状态和规律。因此,在大数据时代,检察机关应充分发挥优势,积极推动未成年人权益保障工作数智化。

(一)可行性分析

最高人民检察院强调要注重未成年人检察大数据建设与应用,提升未成年人检察的智能化水平。从实践中看,多地检察机关进行了有益探索,积累了宝贵经验。

1.检察机关助推“六大保护”协同发力具备正当性基础。《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明确要强化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完善专业化与社会化相结合的保护体系,《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办案规则》未成年人保护法》均规定检察机关对涉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行为行使监督职权。检察机关通过检察建议、支持起诉、提起公益诉讼等方式,可以对涉未成年人权益保护领域行使广泛监督权

2.检察机关推动未成年人保护数字化具备先发性优势。国家大数据战略为未成年人犯罪治理的大数据应用提供了政策支持,数字检察工作已取得阶段性成效。近年来,检察机关获取、存储、管理、处理、分析大数据技术能力不断提高,有信心通过数据和算法研判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中的薄弱点,通过履行法律监督职能,提高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现代化水平。

3.检察机关融合大数据推动以我管促都管具备必要性支撑。大数据的应用本身最重要的价值就在于预测,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涉及面广、数据量大,因此,探索数字化助力未成年人综合保护工作路径具有积极意义。检察机关从自身工作出发,立足司法保护,依法能动归集、碰撞、挖掘涉未成年人的各类数据,积极谋划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协同机制和智慧监督工作办法,可有效助推“六大保护”同频共振。

(二)面临的挑战

依托数字化改革和大数据战略思维,要促成诸多职能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和沟通协作,建设未成年人综合保护数字平台,发现监督线索进行事前监督,一体推进未成年人综合保护工作,检察机关面临前所未有的挑战。

1.协同治理难以推动。在现代治理体系中,治理不再仅仅局限于自上而下的单线和单向治理,而是拓展至多方参与各自发挥作用的多元模式,以此实现治理的整体效果。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一直以来被视为“希望工程”,但是各责任主体往往各自为战,受自身专业范围、各地经济发展水平、政策指引等影响,单一治理成效有限。因此,需要思考如何加快转变协同治理的理念、建立协同治理的平台,更有助于实现工作目标。

2.数据壁垒亟需打通。“六大保护”涉及面全面,不同场景需要归集的数据不同,需要分别向多个职能部门归集数据。实践中,一方面是检察机关归集其他单位的不公开数据没有法律刚性规定,现阶段主要依靠沟通协调;另一方面是不同单位的数据内容和形式存在较大差别,数据基础不统一。如何健全数据共享机制,获取高质量的数据,需要谋划。

3.数字平台供给缺位。各部门的海量数据实现共享后,如何融合和运用,需要研发数据平台。从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实际出发,大数据是前提,要推动现有资源的整合共享,打破信息孤岛、数据壁垒,实现数据融通共用,平台是数据载体,算法是发现监督线索的关键。目前可供参照的、涵盖了未成年人“六大保护”的一体化综合性保护数字平台不多。

三、检察监督依托大数据推动“六大保护”协同发力的路径探析

意大利著名犯罪学家恩里科·菲利认为:“刑罚,并不像古典学派犯罪学者和立法者的主张影响之下而产生的公共舆论所想象的那样,是简单的犯罪万灵药。它对犯罪的威慑作用是很有限的”。未成年人认知自我、控制自我及预见未来的能力有限,易受到不良因素的影响,预防未成年人犯罪需要及早发现问题并干预引导。检察机关以建设未成年人综合保护数字平台为契机,积极履行检察监督职责,发现治理漏洞,促进“六大保护”协同发力。

(一)紧紧依靠党委领导,增强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合力

党的领导是做好党和国家各项工作的根本保证,党委可以统筹各方面的力量形成合力,对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具有领导优势和领导作用。“府检联动”是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的重要举措,依托党委统筹“府检联动”工作机制,有利于共同把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做得更实。

1.坚持党委领导统筹,构筑大保护工作格局。国家亲权理论认为,国家作为一个大家长,在父母亲权缺位时,需要从个体、家庭、社会、政府等多方面出发,承担起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责任,进行多元化、体系化治理要坚持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政治性、群众性、时代性、协同性,把党的领导贯穿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全过程、各方面,更好发挥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加快形成“党委领导、政府支持、检察协作、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的新时代未成年人大保护工作格局。

2.依托府检联动机制,共建功能型保护体系。检察机关立足司法保护,要在党委的领导支持下,建立“行政+检察”工作机制,积极构建信息共享、优势互补、良性互动的新型府检关系,在工作目标上突出共建共治,在资源力量上突出聚合整合,聚焦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推动形成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的效能叠加,抓前端、治未病, 共建以未成年人保护为核心的功能型支持保护体系。

3.不断增强制度优势,提升协同化治理效能。检察工作实践中发现成年人保护工作存在的多头管理、权责不清、职责落实不到位等问题,需要依靠党委政府的力量推动解决。党委政府牵头建立多方参与的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协调机制,推进信息共享机制化、问题通报常态化、案件移送标准和程序规范化,形成职责清晰、高效协同的合作机制,推动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由个案协调、事后化解、各管一段、单一保护向前端治理、源头预防、全程协作、协同保护转变,提升未成年人保护治理质效。

(二)推进数据开放共享,构建未成年人综合保护平台

有学者指出,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在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和违法犯罪预防工作中发挥着主导作用。这种主导作用来源于检察监督对于其他类型未成年人工作的外部干预和权力制衡,更来自于检察机关公共利益维护和弱势群体利益维护角色与未成年人利益保护的一致性。因此,检察机关积极协同相关部门探索建设未成年人综合保护数字平台,是协同各方落实“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的重要路径。

1.系统归集数据。建立一个系统完备的数据库,是平台分析处理问题的基础和前提。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涉及的数据存在体量大、来源广、格式杂的客观情况,为了使各单位提供的数据能够高效融合,为下一步的数据分析奠定基础,检察机关首先应当致力于打通不同数据之间的壁垒,依法能动归集数据。围绕新修订的未成人保护法,可以从两个维度归集数据,一是定期收集未成年人自身合法权益遭受侵害(或保障不力)以及自身行为面临涉罪错风险的数据;二是定期收集各成员单位履职情况数据。

2.加强分析转化。归集数据是基础,目的是通过分析数据发现问题线索。将海量数据比对后,结果可以形成“风险”“需求”和“履职”三个线索模块:(1)“风险”模块汇集辖区未成年人实施不良行为、严重不良行为以及违法犯罪的情况,关键字包括“旷课”“斗殴”等,以“人员”和“行为事件”为复合要素梳理,导出罪错未成年人明细;(2)“需求”模块汇集辖区未成年人权益被侵害的情况,关键字包括“残疾”“童工”等,以“人员”和“被侵害权益”为复合要素梳理,导出未成年人权益受到侵害的线索明细;(3)“履职线索”模块汇集有关部门履职不到位的情况,以“行为事件”和“职能单位”为复合要素梳理,导出对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应保障未保障、特殊制度落实不到位以及对侵害未成年人权益应处罚未处罚等履职不力问题清单。

(三)数字建设驱动引领,推动“六大保护”协同发力

未成年人综合保护数字平台建设初期的成员单位主要包括各职能部门和司法机关,平台为各成员单位配置账号,旨在形成各职能部门积极履职、检察机关跟进监督、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未成年人保护治理合力。

1.数字赋能增强履职能力。发现问题是手段,解决问题是关键。成员单位通过及时查看“风险”和“需求”线索模块梳理出的数据,对照自身履职情况发现问题漏洞,实现精准高效履职。如根据罪错未成年人明细,各成员单位可以采取分级干预措施,再如根据未成年人权益被侵害明细,各职能单位可以根据自身工作职能开展多元化的救助和帮扶工作,也可以开展联合工作,实现1+1>2的工作成效。

2.检察监督强化履职担当。检察机关依托未成年人综合保护数字平台,实现“线上+线下”的系统监督,实现“办理一案、治理一片”,督促各责任主体切实履行好保护未成年人权益职责,发挥检察综合履职效能。比如针对相关责任主体保障未成年人权益不到位情形,检察机关可以依托平台制发检察建议,通过线上分流并跟进监督,线下还可以提起公益诉讼、支持起诉等。

3.汇聚合力提升履职水平。未成年人综合保护数字平台作为工具,是手段而非目的。依托数字平台,检察机关定期向党委政府报告发现的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中存在的职能分工不清晰、衔接运转不流畅等问题,推动溯源治理,比如推动设立专门学校。在平台运行平稳中期,探索链接社会支持资源,协调司法社工、民间慈善基金会等社会力量,纳入平台成员单位发挥积极作用,弥补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专业性不足以及资金短缺等问题,形成保护合力。(参考文献略)(作者为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四级高级检察官。本文系河南省人民检察院2023年度检察理论研究课题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