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徐 航 魏小雨
摘要:中原优秀法治文化是中原地区数千年法律文化积淀的精华,包括但不限于该地区历史上形成的杰出法律文化、先进的法治思想流派、显赫一时的法学历史人物,以及特有的法律条文和制度。未来应持续从法治保障方面多学科、多角度、多层次开展对中原经济建设中全局性、前瞻性、战略性的重大法学理论、法律实践问题的研究。进一步打造中原法学家群与中原智库,为全面依法治国提供人才支撑、智力支持。
关键词:中原;法治文化;法家;习近平法治思想
中原地区不仅是中国文明的摇篮,也是法家思想的发源地,历史上孕育了子产、吴起、商鞅、韩非、李斯等多位法家代表人物。近代以来,中国有相当数量的学者重新考虑并认识法家“富国强兵”思想的重要性,法律意识和行为被法家思想所形塑。法家中尚法尊法的理念暗合了当代中国法治的追求。中原地区作为法家思想的发源地、众多法学名家的摇篮故里、法治实践的当代沃土,中原优秀法治文化通过进一步地挖掘传承与发展,可为当代依法治国提供重要思想资源。
一、中原优秀法治文化的历史沿革
早在黄帝时代,轩辕黄帝通过融合中原和海岱两地区的部族和文化,建立起了统一的华夏部落联盟,形成了中华国家的雏形。紧随其后,在中原地区草创了国家的行政体制和军事体制。夏王朝先后在阳城、斟寻、帝丘、西河等地建都,在中原地区形成了相对统一的国家政权,建立起一套相对完备的国家制度,并对后世产生了重要影响。如夏朝便设立了极其具体的官吏制度,既有辅弼之臣的“四辅”,又有“六卿”“三正”等,职权类似于后世王朝的“宰相”。这一制度同样被周所继承,进一步在历代演进为现世所熟知的“三公”制度。由此可见,中原地区早至远古时期便在政治、经济、军事、法律及文化等各个方面建立起较完备的制度体系,对后世历代王朝治理产生深远影响。
中原优秀法治文化的历史发展应重点关注从“礼乐”到“礼法”文明的演变。礼乐文明从西周到春秋战国,经历了长久的发展和演变,最后形成了一种新的文明形态,即礼法文明。“礼”在中华文化文明中,一直是一个内涵极为广泛、内容极为复杂的概念。在夏商时期,礼作为言行规范就已经存在。西周初年,经周公制礼,周礼成为一个庞大的礼治体系,广泛调节着国家和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西周时期也因此成为中国古代社会“礼治”文化发展过程中一个最为重要的时期。西周时,周礼与“刑”一起成为重要的社会规则,相辅相成、互为表里。其中礼主要是主动地提出要求、对人们行为作出指导,刑则是消极的处罚,是违法犯罪发生后对人们行为的制裁。
礼治的主要原则是亲亲、尊尊。即亲爱自己的亲属,尊敬和服从上级。但是周王室势力东迁后,土地、人口不断减少,势力随之衰弱。各诸侯国政治经济势力逐渐强大,宗法制度的松弛使礼乐制度遭到严重破坏。春秋中期,各诸侯国的成文法主要目的是为了保护新兴地主阶级的利益。可以说,成文法的制定和公布,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旧贵族的特权,打破了刑罚的神秘和威严,封建法制正式建立。法家随之兴起。
“法家”是春秋时期思想学派之一,以法治为核心观点,以加强君主为根本目的。这种尚法、尊君、强调以法解决现实问题、法术势相结合的思想及文化的诞生有其特殊的时代及地域背景。现代研究认为法家思想源出晋、秦,以晋臣身份发迹的韩、赵、魏国都均位于中原地带,适宜的自然环境与良好的资源使该地区产生“土地小狭,民人众”的社会现象。在严苛的生存条件下,如何开垦荒地发展农业生产、刺激经济强大国力成为各国政府优先考量的政策。当时的政治家、思想家、军事家们以富国强兵为首要目标,尚功利、务实际,以明快有力的措施解决最现实的社会问题。而秦国虽然在春秋时期长期被晋国压制,在韩赵魏三家分晋后却在战国时期迅速崛起,也与其地理位置远离“周礼”熏陶,具有“尚武”“重法”“尚能”的文化习俗有关。因此在当时各国的变法实践中,法家均注重在私有财产所有权中“定分止争”、任用官吏“循名而责实。”及“缘法而治,按功而赏”从而达到富国强兵的作用。
习近平总书记在多个重要讲话中均引用《韩非子》名言:“法与时转则治,治与世宜则有功。”来说明顺应时代变化的、与社会实际相符合的法治才是“良法善治”。以变求存、变中求利正是法家的基本主张。春秋战国时期,法家思想在理论丰富的同时更加注重实践色彩,其中的代表人物韩非进一步发展了商鞅的观点,在《韩非子·五蠹》中认为“不期修古,不法常可”,要根据不断发展的实际制定政策,体现出法家发展进化的历史观。韩非认为,除了制订法律以外,还必须宣传法律以法为教,同时提出“法、术、势”相结合的统治思想。其中,“法”指的是健全法制,注重法令施行过程中既要实现预期效果,也要注重实际效果。而“术”则指使用哪些策略与手段以掌握政权、推行法令。“势”指的是君主权势的至尊性,认为君主统治天下依靠的不是高超的能力与品德,而是“势”的位尊权重。
自秦亡后,法家的思想被后世的统治者与正统的儒家思想所吸收。如汉文帝便以善用权术驾驭大臣而闻名历史。汉宣帝更是注重“王道”“霸道”相结合,实质就是将儒家的学术体系与法家的治国之术在统治中兼容并蓄。唐代宋璟,行法刑赏无私;明朝张居正变法,奉行法家思想,加强封建中央集权制统治,一定程度上促进了社会生产发展。还有清朝《大清律》等历代封建律典中,都贯穿着法家崇尚法治的基本精神。
然而,法家思想也有其弊端。虽然其以奖励耕战、发展经济为基础和出发点,最终目标却是为保障君主专制和中央集权制所服务的。商鞅便提出尚法以尊君为前提,尊君就是将君主处于至高无上的地位。韩非更是公然宣称,国家不过是君主统治的工具而已,同时认为仁义道德是靠不住的,人性本恶,无向善之可能。在法家看来,法律只是一种君主专制统治的工具罢了。因此在中国历史上,从来没有也不可能建立真正意义的法治国家。
二、中原优秀法治文化的学说精粹
依据中原法治文化的发展状况来看,通过对不同中原地区政治家、思想家的主张进行分析,优秀法治文化的学说精粹可以划分为春秋战国、封建王朝及当代三个时期。
(一)春秋战国时期的法治启蒙
1.重刑威慑与社会治理
在春秋战国时期,一些政治家和思想家主张通过严厉的刑罚来震慑民众,维持社会秩序。郑国的子产提出了“重刑爱民”的主张,认为制定严厉的刑罚和牢狱可以让百姓害怕,从而维护社会安定。他将法律铸在鼎上公布于众,这是中国古代第一次公布成文法的创举。商鞅在秦国推行变法,强调“禁奸止过,莫若重刑”,认为以刑治民可以使民众畏惧而不敢为奸,从而实现社会的长治久安。韩非提出“以刑止刑”的思想,强调法律的威慑力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重要性。
2.公平司法与礼治的反思
在反对礼治的不公平司法方面,宋国的子罕提出“同罪异罚,非刑也”,强调法律应当公平适用,不能因人的身份地位不同而区别对待。在宋国饥荒时,子罕主动请求将公室及大夫们的粮食借给百姓共渡难关,并以身作则,无需百姓归还。这种公平司法的思想反映了对礼治中“罪行推断”不公平现象的批判,强调了法律应当平等、公正的原则。
3.法治与道德的结合
子产,又名公孙侨、公孙成子。春秋时期郑国(国都位于今新郑市)执政,是著名的政治家、思想家。作为法家的先驱,子产率先提出“重刑爱民说”,不仅重视刑罚的威慑作用,还探讨了道德与刑罚的关系,认为严苛的政策可以提高民众的道德水平,使其信服。这种将法律与道德结合的思想,为后世法家“以刑去刑”理论奠定了基础,认为通过严厉的法律可以逐步实现社会的道德提升和秩序稳定。
4.法治、军事与经济的融合
吴起是战国初期的军事家、政治家,于鲁、魏、楚三国先后为仕,融汇兵、法、儒三家思想,著有《吴子》为我国古代著名军事典籍,其名与孙武并称。吴起在楚国推行“明法审令”,制定法律并向全国公布,提高了国家治理效率。同时,他精简机构、裁汰冗员,提拔和重用有才之人,提升了国家管理效能。他还加强军备训练、奖励耕战,大大提升了楚国的国力。这种将法治、军事和经济相结合的治理模式,有效增强了国家综合实力。
5.术治与君主集权
申不害为郑国京邑(今荥阳市)人,有著作《申子》,是战国时期法家的创始人之一。申不害的术治思想强调通过策略和术治手段加强君主集权,提高国家治理效率。他重视整顿吏治,通过赏罚分明的制度提高了国家治理效率。他还特别重视土地问题,认为土地是国家富强的基础。在他任相的15年间,韩国社会秩序稳定,百姓生活富裕。这种通过术治加强君主集权的思想,对法家理论的发展和国家治理产生了重要影响。
6.法治理论的总结与发展
韩非和李斯对法家思想进行了总结与发展,形成了完整的法治理论。韩非强调法律和权势的结合。他认为法律不仅要制定,还要宣传和普及,让民众遵守法律。李斯在秦统一六国后,协助制定法律、统一度量衡、统一文字等,推动了国家的统一和社会的发展。这些法治理论的总结与发展,为中国封建社会时期的国家治理提供了重要的思想基础和实践经验。
(二)封建王朝时期的法律体系构建
1.成文法典的创新与影响
秦朝灭亡后,法家思想仍然对中国封建王朝的法律体系产生了深远影响。西汉初期,萧何根据《法经》制定了《九章律》,这标志着法家思想在西汉法律体系中的延续。唐代长孙无忌主编的《唐律疏议》被誉为中国古代最为完整的成文法典之一,其规范性和系统性在中国法律史上占据重要地位,与《罗马法》和《法国民法典》相媲美。《唐律疏议》不仅创造性地将法律条文与注疏结合,使法律条文更加明确,也吸收了儒家经典的理论基础,为后来的法律典籍如《大明律》《大清律例》等奠定了重要基础。
2.法治与君主专制的结合
法治与君主专制结合的思想,在封建王朝时期得到了广泛应用和发展。其中以西汉南阳郡杜衍县(今河南南阳市卧龙区)人杜周为代表,《史记·酷吏列传》中专门对其描述,称杜周任上执法严峻,善于揣度君主旨意,因而得到汉武帝的赏识,加以重用。然而,其“内深刺骨”,为史上有名“酷吏”。但是杜周行事一切不以法律条文为准,而以皇帝的旨意为准。有人因此责备,杜周回答:“三尺安出哉!前主所是,着为律;后主所是,疏为令,当时为是,何古之法乎!”直言皇帝的旨意就是唯一的法律,可谓道出了封建时期法律的实质。
3.法治与伦理的冲突与融合
王安石在北宋时期主张“改变风俗,建立法度”,在变法过程中,强调法律条令的优先性,在法律条令与儒家伦理发生冲突时常以法律为先。他的变法思想强调通过法律手段改变社会风俗,建立新的法律秩序。这种法治与伦理的冲突与融合,为后世法治思想的发展提供了相当的经验和借鉴。
(三)当代中原法治思想的传承与发展
1.法治建设的基础与贡献
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背景下,中原地区的法学家在法治建设中发挥了重要作用。马克昌教授被誉为刑法学界的宗师,其广泛涉猎刑法及其相关领域,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刑法体系的建立做出了巨大贡献。张文显教授则以其深入的基础理论研究和实际立法建议,推动了法治实践的发展,特别是在指导法学教育和立法改革方面具有重要影响。
2.刑事司法领域的创新
在刑事司法领域,樊崇义教授的研究侧重于刑事审判程序的改革及法律真实与人权保障的研究。他提倡“世界的眼光”解决“中国的问题”,并运用实证研究方法为立法改革提供科学依据。王振民教授则在《基本法》研究中具有权威性,对“一国两制”政策的实施以及党内法规的研究,推动了法治建设的深化。
3.法治与社会实践的结合
付子堂教授的研究强调法学基础理论的改革与创新,注重将理论与社会现实结合,关注法治在民生保障中的作用。他认为法学应具有灵活性和适应性,以回应社会的实际需求。刘海年教授则在法治和人权领域进行了深入研究,主编了多部重要文献,对法治和人权理论的传播和制度完善起到了积极推动作用。
三、中原优秀法治文化的现代转化与创新
(一)传承弘扬中原法治文化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
中原优秀法治文化在当代也依然为全面依法治国提供着宝贵的文化与精神财富。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挖掘和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推动中华法治文明的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赋予其新的时代内涵。全面依法治国的核心是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这是当代法治与先秦法家思想最大的不同。因此,在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基础上,必须深入研究中华法系、中原法治文化等理论和现实问题,为弘扬法律文化、培育法治信仰、助推法治建设责任落实。学习过程中,要认识到法家的重刑治国和君权至上的主张与如今的“法治”概念是格格不入的。韩非曾强调只有重刑才可以止奸,这样的想法无视违法犯罪行为的复杂性、多样性,虽能救一时之弊,但不能确保社会的长治久安。同时,法家对君权的绝对化主张也将君主专制制度推向了极端,实质就是进行愚民教育,这显然不符合民主的法治理念。
(二)建设创新中原人才智库支撑全面依法治国
出自于中原大地的法学家深受中华传统文化的侵染,基于自身独特的生长环境,中华传统美德与治人治世的情怀在他们身上有分外体现。对乡村与基层社会的熟谙使中原法学家们重视在研究与实践中根植地方特色与本土资源,重视从地方模式走向中国方案,因地制宜地发挥思想价值。为此,需通过人才培养带动思想体系全面转变创新。认真落实普法责任制,全面提升社会整体法治思维。深入挖掘中原传统法治文化资源,深化法治文化建设,在群众中集中开展宪法、民法典、疫情防控、党内法规等专项法治宣传教育。成立依法治省(市、县)办和各协调小组,切实发挥作用,统筹整合各方力量及时解决存在困难和问题。健全责任落实机制,确保法治建设各项工作抓到位、责任落到底。充分运用融媒体手段和数字化平台,推动习近平法治思想深入人心。
(三)总结整合中原法治资源推广发扬法治经验
中原法治文化在实践中与时俱进,保持地域特色与法治文化的鲜明时代特征,努力为全面依法治国提供“中原经验”。为此,应与国家重大战略高标准高质量高效率实施形成法治配合,保障步调协调一致。秉持立法先行理念,出台细化规范提供国家重大战略实施的指导性意见及具体可操作性细则;恪守法律优先与法律保留原则,加强执法区域协作提升执法人民满意度;完善案件集中管辖,提供法律服务,全力护航国家战略和重大决策实施。依法服务现代市场体系建设。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本质上是法治经济,平等保护所有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是《宪法》在公民经济生活中的生动体现。
四、结语
作为法家学术的发源地,中原地区的法治文化源远流长,直到今天也仍然在为当代依法治国提供重要思想资源及养料。法家思想中“以法治国”的核心观点经过数千年的实践和演进,深刻地影响到后世的国家治理。只有坚持法治思想,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才能真正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梦想。我们应以辩证的思维来学习感悟法家思想,真正使中原优秀法治文化成为当代依法治国的重要思想资源,为筑牢现代化发展全面依法治国提供“中原经验”。
(作者简介:徐航,中共河南省委党校法学教研部主任、副教授;魏小雨,中共河南省委党校法学教研部副教授。本文系中共河南省委党校2024年度专项课题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