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耿俊德
近年来,职务侵占罪的发生呈现出案件数量增加、犯罪手段翻新、涉罪人员年轻化的趋势。这些变化警示我们应加大法治宣传与教育力度,加强对该罪的预防和打击。本文旨在对该罪有关法律问题的知识进行普及和宣传教育,以期达到提高人们对该罪的认识水平,人人都能认清职务侵占罪,使该犯罪行为无处遁形,从而减少该罪的发生。
职务侵占罪,仅从字面上看就知道这种犯罪与职务有关、与财物利益有关;从刑法的定义来看,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因此,犯本罪的,还必须是“数额较大”。
一、本罪的犯罪构成
犯罪构成是指刑法规定的犯罪成立的条件,是确定某种行为是否犯罪的标准,是行为人对自己行为是否负刑事责任的法律依据。它包括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四个要素。本罪的犯罪构成如下:
(一)犯罪主体
犯罪主体是指因实施了危害社会的行为而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人,包括自然人和单位。每一种犯罪,都必须有犯罪主体,有的犯罪是一个人实施的,犯罪主体就是一人,有的犯罪是数人实施的,犯罪主体就是数人。
本罪的犯罪主体是实施职务侵占罪行为的人。其既可能是一个人,也可能是多个人。但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必须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这些人员包括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部门负责人、一般职员和工人,且他们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这些人员之外的人不能认定为本罪的主体。例如,国家工作人员在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公司、企业中行使管理职权,包括受国有公司、国有企业委派或者聘请,作为国有公司、国有企业代表,在中外合资、合作、股份制公司、企业等非国有公司企业中,行使管理职权并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就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
(二)犯罪主观方面
犯罪的主观方面是指犯罪主体对其实施的犯罪行为及其结果所具有的心理状态。一般有两种情况,即故意和过失。比如犯盗窃罪,犯罪人希望将他人财物窃为己有;犯故意伤害罪,犯罪人希望造成他人身体受到损伤的结果。有的犯罪是过失犯罪,如失火罪,犯罪人就具有疏忽大意的心理状态。
本罪在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财物之目的。也就是说行为人企图非法取得对本单位财物的占有、收益、处分的权利。至于是否已经取得或行使了这些权利,并不影响本罪的主观方面的认定。
(三)犯罪客体
犯罪客体是指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确定了犯罪客体,在很大程度上就能确定犯的是什么罪和它的危害程度。一个行为不侵犯任何客体,不侵犯任何社会关系,就意味着不具有社会危害性,也就不能构成犯罪。需要注意的是,犯罪客体和犯罪对象是不同的,犯罪对象是犯罪行为所直接针对的对象,而犯罪客体是社会关系。
本罪的犯罪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产所有权。公司是指按照我国《公司法》规定设立的非国有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企业是指除上述公司以外的非国有的经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设立的有一定数量的注册资金及一定数量的从业人员的营利性的经济组织,如商店、工厂、饭店、宾馆及各种服务性行业、交通运输行业等经济组织,其他单位是指除上述公司、企业以外的非国有的社会团体或经济组织,包括集体或者民办的事业单位,以及各类团体。具有一定规模的个体工商户的财产所有权,也可以成为本罪的客体。但如果被侵犯的对象不是“本单位财物”,就不能构成本罪。
(四)犯罪客观方面
犯罪客观方面是指行为人犯罪的过程,即犯罪所实施的方式、手段,以及由此行为造成或可能造成的危害社会的结果。在某些犯罪中还包括实施犯罪的时间、地点等因素。犯罪行为可以是积极行为,即作为表现出来,也可以是消极的行为,即不作为表现出来。如果只有犯罪想法而没有犯罪行为,不能认定为犯罪。
本罪客观方面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本单位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其包括以下三个方面:一是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即利用职权及与职务有关的便利条件,或者利用了本人的职权或地位所形成的便利条件,或通过其他人员利用职务或地位上的便利条件。二是必须有侵占的行为,既包括将合法持有的单位财物变持有为所有的行为,也包括利用职务之便骗取、窃取、侵吞、私分本单位财物的行为。三是本质上是出于非法占有的目的,并利用了职务之便实施了这种非法占有的行为,且非法占有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即构成本罪。
二、本罪与侵占罪的区别
本罪的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且非国家工作人员,是特殊主体;侵占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明知是单位的财物而采取手段非法占为己有;侵占罪则是明知是他人的代为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埋藏物而占为己有,拒不交还。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之便,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行为人必须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罪则是事先正当、善意、合法地持有了他人的财物,再利用各种手段占为己有且拒不交还,行为没有要求利用职务之便。
本罪所侵犯的对象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物,其中既有国有的,也有集体的,还有个人的;侵占罪所侵犯的仅仅是他人的3种特定物,即系为自己保管的他人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他人仅是指个人,而不包括单位。
本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侵占罪所侵犯的仅是他人财物的所有权。
本罪不属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侵占罪则只有告诉才处理。
三、本罪与贪污罪的区别
犯罪主体不同。本罪的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即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一切职工都可成为本罪的主体;贪污罪的主体则只限于国家工作人员。
犯罪行为不同。本罪是利用职务的便利,侵占本单位财物的行为;贪污罪是指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盗窃、骗取公共财物的行为。
犯罪对象不同。本罪的对象必须是单位的财物,它既可能是公共财物,也可能是私有财物;而贪污罪则只能是公共财物。
情节要求不同。本罪的构成必须是侵占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贪污罪没有规定数额限制。但是,犯罪数额较小,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贪污行为,不应认为是犯罪。
四、本罪与盗窃罪的区别
主体不同。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盗窃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
犯罪对象不同。本罪对象只能是本单位的财物;盗窃罪的对象是他人财物,包括公共财物和私人财物,而且多为犯罪行为前不被犯罪人所控制的他人财物。
犯罪手段不同。本罪是利用职务的便利侵占本单位的财物;盗窃罪则是采用秘密窃取的手段获取他人的财物。
五、本罪与诈骗罪的区别
主体不同。本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必须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诈骗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
犯罪对象不同。本罪的对象是本单位的财物;诈骗罪的对象是不为自己实际控制的他人财物,既可能是单位的,也可能是个人的。
犯罪行为不同。本罪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本单位的财物;诈骗罪则是用虚构的事实或者隐瞒事实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的财物。
六、本罪的量刑标准
我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根据有关司法解释,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一般并处十万元以上犯罪数额二倍以下的罚金。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一般并处二十万元以上犯罪数额二倍以下的罚金。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一般并处五十万元以上犯罪数额二倍以下的罚金。
根据有关规定,本罪数额较大为三万元以上,超过三万元以上的,即构成本罪,应予立案追诉。
七、本罪的防范
本罪属于职务犯罪,犯罪的前提和基础是职务中的权力。因此防范本罪的发生,首先就是“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依法设定权力、规范权力、制约权力、监督权力,建立健全各种规章制度,使规范用权者畅通无阻,滥用权力者寸步难行;其次就是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依法惩治职务犯罪,坚决制裁“权利滥用”,充分发挥法律的威慑作用;再次就是加强培训教育,提高职工素质教育和法律意识,使掌握权力的人不越权、不谋私,明白违法成本且“天网恢恢疏而不漏”,不存侥幸心理。
八、本罪犯罪人的出路
犯本罪的人,无论是一时糊涂,或者是出于什么动机,一旦实施了职务侵占的行为,构成了本罪,唯一正确的出路就是:尽早投案自首,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事实,认罪悔罪,表达悔改之意,积极退赔赃款赃物,尽力赔偿受害单位的经济损失,争取从轻、从宽、减轻、免除刑事处罚的机会,痛改前非,重新做人。法律和司法解释对本罪的各个方面都有比较详细的具体规定,有不少法定、酌定从轻、减轻情节,应寻求专业律师的法律帮助与辩护服务,通过辩护来证明自身无罪、罪轻或者减轻罪责,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作者为河南郑大律师事务所律师、河南省级政府法律顾问人才库成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