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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如果被废止,该法律的相应司法解释是否当然地被废止?

法律如果被废止,该法律的相应司法解释是否当然地被废止?

来源: 发布时间: 2017-05-20 浏览:19225 次

民法总则已出台,但民法通则依然有效。最高法的吴光荣博士认为,部分原因是由于立法机关对即将生效的民法总则并无十足信心。如果贸然废止民法通则,与通则相关的司法解释,如民通意见等也会失去效力。

是否正如他所说,法律本身被废止,相应司法解释当然无效?如何从理论上梳理这个问题。

司法解释的来源是1981年人大一项决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_中国人大网 其中第二条规定::凡属于法院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法令的问题,由最高人民法院进行解释。凡属于检察院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法令的问题,由最高人民检察院进行解释。

在实际操作中,法律的修改和废止并不必然导致相应的司法解释被当然废止。而且在现行的民法体系中,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条款有效。比如物权法出来之后,担保法受影响较大,担保法以及担保法司法解释很多条款因为与物权法冲突而失效,但是担保法和担保法解释其他条款依然有效。

司法解释失效除开被新的解释明文规定取代而失效之外,一般的失效方式是最高院通过发文的形式通知失效。最新的决定是2015年做出的第十一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十一批)的决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http://www.court.gov.cn/zixun-xiangqing-13243.html

从这个决定也可以看出,很多解释其实早在发文之前就因为法律修改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不再适用,但是最终失效还是必须通过这个决定。举例来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 ,2001年发布,2012年的时候 已被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修改 ,但是直到2015年最高院发文,这个规定才正式废止。

而至于2012年到2015年之间这段时间,这个规定的效力如何的问题,我的理解是与刑诉法和解释冲突的条款不适用,全部冲突就全部不适用。但作为一个规定是推定有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