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详情
小花婚后育有张甲、张乙,2015年,因感情不和,小花与丈夫离婚。独自带着未成年的张甲、张乙生活。次年,经人介绍,小花与同村未婚男青年小刚再婚。张甲、张乙跟随两人共同生活。2017年,为增加家庭收入,小花和小刚二人外出打工,留下未成年的张甲、张乙交由小刚母亲照料。外出打工期间,小花和小刚定期往家中打钱,供张甲、张乙上学及日常花销。2018年,在外打工的小花和小刚因家庭琐事发生纠纷难以调和。小刚向法院起诉离婚,并要求小花返还其向张甲、张乙支付的抚养费。法院审理后,准予二人离婚,但判决驳回小刚要求返还继子女抚养费的请求。
以案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歧视。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本案中,尽管未成年的张甲、张乙不是小花与小刚的婚生子女,但是其与小刚形成了法律上的继子女关系,小刚应当承担相应的抚养义务,故小刚关于返还张甲、张乙两个继子女抚养费的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寄语
再婚关系一旦形成,对于未成年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继父或继母有法定的抚养义务,切不可认为没有血缘关系,就拒绝承担对继子女的抚养教育义务。
作者 / 秀山法院 胡宗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