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拿用户隐私当证据合适吗?

拿用户隐私当证据合适吗?

来源:南方日报 发布时间: 2021-02-01 浏览:4565 次

2020年12月,爱奇艺“超前点播”案以爱奇艺败诉告终,但相关争议余波未平。

因爱奇艺在庭审中使用上百页自己的观影记录举证,原审原告吴某再次起诉爱奇艺,认为其侵犯个人隐私。2021年1月25日,法院一审判决吴某败诉,认为告知并收集登录和观影信息是平台惯常做法;用户明知会被收集;平台使用信息作为证据合法正当,没有滥用权利和优势地位。

原告的主张很容易理解,观影记录无疑属于用户个人隐私。搜索痕迹、观看历史等个中内容可以清晰地暴露兴趣偏好,哪怕没有什么见不得人的内容,一般人也不会愿意将其展示出来,这好比我们不会随便请陌生人来家里做客。访问时间、IP地址等与观影有关的记录显然更为私密,一旦暴露,近乎于让人在网络空间中裸奔。

接下来,网络平台是否有权收集这些必然产生又十分敏感的隐私信息?包括爱奇艺在内的多家平台,做法都是列举将收集哪些信息,主张收集是为了提供个性化的推送服务云云,让用户在下载使用之初,选择是否同意服务协议与隐私政策。勾选不同意,“将无法使用我们的产品和服务”。看起来比较公平,不想交出来可以不用。问题是各家平台皆如此,就会出现一种局面——用户在理论上可以选择是否把隐私交给平台,实际上并没有选择余地,不过是交给哪家平台的“明知”与“选择”罢了。

正因如此,平台方保护用户隐私的责任非常重要,多数平台在协议中保证不会滥用。法律也进行了制度规范,如《民法典》要求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网络安全法》规定了网络运营者不得泄露、篡改、损毁其收集的个人信息,以及相应法律责任。

平时相安无事,当爱奇艺在民事诉讼中拿用户观影记录当证据,平台查看和使用用户隐私信息的边界问题便摆上了明面。爱奇艺方面表示,信息仅向法庭提供,不会发生信息泄露或公开情形。这句话没说错,却把人们的关注点直接引到“有没有泄露用户隐私”的结果,跳过了逻辑上在先的“能否使用用户隐私”这一主要矛盾。

首先可以确定的是,作为民事诉讼中的证据使用,不在爱奇艺隐私政策中共享、转让、公开披露个人信息无需事先征得授权同意的“例外情形”之内。其次,在民事诉讼中,涉及个人隐私的内容可以作为证据,只是不公开质证。能够作为证据不等于当事人有权任意取用,平台方把用户隐私信息直接、主动地拿出来,是否考虑到了隐私保护问题?真的没有滥用收集使用信息的权利和优势地位?进一步讲,如果平台可以取用观影记录,那其他被平台收集的隐私信息,恐怕也能借由“提供证据”的说辞,摇身变作“合法用途”。

个人信息保护关乎公民的人格权利与其他人身财产权利能否真正落实到位。目前对于平台“取”与“用”个人隐私信息,我国法律可能规范得较为笼统,其他国家的做法可以作为参考。如欧盟《通用数据保护条例》规定,平台应当先取得用户同意或法院授权,才可以取得用户信息。除了改进立法与司法,平台方也应当表里如一、说到做到,真正负起正确收集使用公民信息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