位置:
首页
五部门联合出台非法证据排除相关规定 加强人权司法保障防范冤假错案

五部门联合出台非法证据排除相关规定 加强人权司法保障防范冤假错案

来源: 发布时间: 2017-06-28 浏览:12466 次

  据新华社电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6月27日联合发布《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从侦查、起诉、辩护、审判等方面明确非法证据的认定标准和排除程序,切实防范冤假错案产生。

    规定明确提出,办案机关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

    规定提出,采用暴力、威胁以及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以及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均应当予以排除。

    规定要求,对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犯罪案件,应当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录像。录音录像应当不间断进行,保持完整性,不得选择性地录制,不得剪接、删改。

    规定还对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在侦查期间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申请提供法律援助等情况进行了明确。

    最高法相关部门负责人表示,规定以“准确惩罚犯罪、切实保障人权、促进司法公正”为宗旨,对侦查、起诉、辩护、审判等工作提出更高的标准、更严的要求,有助于促使办案人员严格依法收集、审查和运用证据。同时,也有助于建立健全事实认定符合客观真相、办案结果符合实体公正、办案过程符合程序公正的法律制度,为办理刑事案件提供更加明确规范的根据指引。

问公安

    如何从侦查环节防范刑讯逼供和非法取证行为发生

    公安部相关负责人:公安机关将按照规定要求,严格规范讯问地点,完善侦查讯问录音录像制度。规定提出,对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犯罪案件,应当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录像。

    在完善讯问笔录制作方面,规定对制作讯问笔录提出了基本要求,侦查机关应当按照刑事诉讼法及公检法配套规定的要求,严格规范讯问笔录的制作。

    此外,公安机关将严格规范看守所的提讯登记和收押体检制度,及时发现并有效防范刑讯逼供行为。

    问检察

    人民检察院兼具“公诉机关”和“法律监督机关”双重职能,在审查排除非法证据中,此次规定将有哪些突破?

    最高检相关负责人:这次出台的规定强化了检察机关在侦查期间对侦查机关取证合法性的监督,保障了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的权利,进一步强化了检察机关对侦查取证活动的监督。

    规定还强化了检察机关对看守所收押体检的监督,这是证明侦查人员是否存在刑讯逼供、非法取证的重要因素,体检记录内容的真实性对于判断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十分重要。

    同时,规定强化了检察机关对重大案件讯问合法性的监督,由驻所检察人员对讯问合法性进行核查,具有亲历性、便利性和相对中立性的优势,有利于将监督关口前移,对采取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早核查、早发现、早排除。

    问司法行政

    律师在非法证据排除中能否发挥更重要的作用?

    司法部相关负责人:本次出台的规定强化了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的辩护权,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排除非法证据,对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调查核实。

    此外,规定强化了辩护律师诉讼权利保障,明确了辩护人查阅、摘抄、复制有关证据材料的权利和申请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调取相关证据的权利,有助于解决目前非法证据排除过程中困扰辩护方的取证难问题,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落地生根创造必要条件。

    问法院

    能否确保非法证据在庭审环节被依法排除?

    最高法相关负责人:在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背景下,人民法院要切实发挥庭审在认定证据、保护诉权等方面的决定性作用,依法处理证据合法性争议。

    一旦被告方在开庭审理前就提出排除非法证据申请,并依照法律规定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的,人民法院就应当召开庭前会议加以解决。法庭对证据合法性进行调查后,原则上应当当庭作出是否排除有关证据的决定。要严格落实疑罪从无原则,排除非法证据后定罪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依法作出无罪判决。

    最高法近期起草了《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庭前会议规程(试行)》《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规程(试行)》等,正在部分基层法院进行试点,待条件成熟后,将在全国法院正式推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