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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合同咋成了转让协议

租赁合同咋成了转让协议

来源:法制日报 发布时间: 2015-09-21 浏览:13367 次

身边的事儿


   徐某系平顶山市石龙区大庄矿职工,分得公房一套,并于1993年办理了住房证,取得了该房屋的居住权。2004年,徐某退休,便回到市区生活,该房屋就一直空闲着。


   与徐某同在一个单位的任某因没有住房长期在外租房,得知徐某闲有空房一套就找到徐某,请求徐某将此房低价租给自己。徐某经过考虑,认为房屋闲着也是闲着,加之任某又是自己的同事,就把房子低价租给了任某,并且以房屋租赁的意思与任某签订了房屋转让协议,约定由任某每月向徐某支付200元的租房费用。


   2015年8月,徐某回到原单位办事,无意间发现自己的房子换了租客,一问才知道,此时的租客李某于2012年以39000元的价格从任某手里买下了这套房子。徐某对此极为恼火,便拿着住房证和协议找任某和李某。可任某、李某二人并没有还房子的意思,任某一直坚称房子是自己买下的,卖给李某属于正常。无奈之下,徐某将任某和李某诉至法院,请求法院解除


   自己与任某签订的房屋转让协议,并收回自己住房的居住权。


结果


   近日,平顶山市石龙区法院经审理,判决解除原告徐某与被告任某签订的房屋转让协议,被告任某、李某将房屋返还给徐某。


法理解说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中,原告徐某与被告任某签订的协议虽然名称是房屋转让协议,但根据双方在协议中约定的内容可以看出,该协议实质上是房屋租赁协议,原告转让的是房屋的使用权,并未对房屋产权人的产权造成任何侵害。且原告徐某与被告任某签订的协议中没有约定被告任某可以对外转让或出租交由他人居住。被告任某未经原告徐某同意将房屋卖给李某居住使用的行为,对双方的协议已构成根本违约。依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七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第一百五十二条之规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