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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旦砍伐即视为完成交付

一旦砍伐即视为完成交付

来源:法制日报 发布时间: 2015-09-21 浏览:13561 次

●卖树时协商装车付款●树被砍倒后买方只拉走一部分●双方因剩余树木付款问题产生纠纷


   基本案情


   2014年4月,赵俊、李富贵协商以1500元的价格买卖树木。李富贵把树放倒后用车运走部分树木,剩余一棵杨槐树、一棵皮树及树枝没有拉走。谁知在之后的几个月时间里李富贵一直没有将剩余树木拉走,余款也未支付。2014年7月31日,赵俊再次催要树款,李富贵向其出具欠条一张,载明“今欠树钱1500元(装车付清)”。8月3日早上,赵俊拦住李富贵的车让其付钱后再拉树,但李富贵以出具欠条上注明的是树木装车后再付款为由拒不付款。为此双方产生纠纷,赵俊无奈,遂诉至法院。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是树木作为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何时完成交付?


   一种观点认为,买受人向出卖人出具的欠条系双方买卖协议的组成部分,既然双方对合同价款的给付附有条件即“装车付清”,即意味着买受人将标的物装上车辆准备拉走时才算合同标的物的现实交付,买受人也才能据此支付相应的合同价款。


   另一种观点认为,本案合同的标的物具有特殊性,只要出卖人同意出卖树木且买受人确定要购买并就价款协商一致,树木一旦砍伐即意味着出卖人完成了交付。此时双方的买卖合同已成立且已生效,至于买受人是否将标的物运走及何时运走都不影响合同的效力。


   判决结果


   罗山县法院经审理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并约定2014年8月3日上午装车付清树款,双方应按约定履行义务。现双方未按约定履行,应继续履行。被告李富贵应依法向原告赵俊给付树款1500元。2014年4月,双方协商原告的树以1500元的价格卖给被告,被告把树放倒后,应视为原告将出卖的标的物已实际交付给被告,双方的买卖合同已成立生效,被告随时可以将已购买的未拉走的树木拉走,原告不得阻挠被告对已购树木的处分行为。遂依法判决被告李富贵向原告赵俊给付树款1500元。


   一审宣判后,被告提起上诉,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综合分析


   对于该案存在的争议焦点,本案主审法官杨前国作出如下解析:


   交付可分为现实交付和观念交付


   所谓交付,是指将标的物或所有权凭证的占有移转给受让人的法律事实。因为交付就是占有的转移,故有时也被称为占有的交付。交付是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方法,也就是通过交付这样一种方式向社会公众显示物权变动的意思表示。动产交付可分为现实交付与观念交付两种。所谓现实交付又称直接交付,是指动产物权的让与人将其对于动产的直接管领力现实地移转于买受人,也就是说一方(通常为出让人)把东西当场交给另一方(通常为买受人)。观念交付是法律为交易便捷而规定的一些变通方式,是指在特殊情况下,法律允许当事人通过特别的约定采用变通的或观念上的方法转移标的物权利的交付方式,包括简易交付、指示交付、占有改定等。观念交付是替代现实交付的,也称替代交付。即不是在现实中移转物的占有,只是在观念中完成交付过程,以求迅捷。


   “装车付清”与交付无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民法通则》第七十二条规定,如果没有其他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其他约定,财产所有权从财产交付时起转移。这一规定确立了交付是所有权变动的成立要件。现实交付是指动产物权的让与人将其对于动产的直接管领力现实地移转于买受人,也就是说一方(通常为出让人)把东西当场交给另一方(通常为买受人)。


   本案的标的物系地表生长着的树木,应属于民法中规定的不动产。但一旦该树木被砍伐掉,就由不动产变为动产,也即意味着动产的现实交付亦在该标的物上适用,即出卖人将标的物当场交给了买受人,完成了现实交付。至于买受人向出卖人出具欠条上载明的“装车付清”,系其对支付价款时间的限定,并不影响双方买卖合同的成立与生效,更是与标的物的交付无关。


   民事活动应遵守公序良俗原则


   公序良俗,即公共程序与善良风俗的简称。所谓公序,即社会一般利益,包括国家利益、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所谓良俗,即一般道德观念或良好道德风尚,包括社会公德、商业道德和社会良好风尚。公序良俗原则在司法实践中应用非常广泛,在民事审判中具有重要意义。法律虽无明文规定,但善良民俗习惯,如不违背法律的基本原则、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和国家政策,符合社会公德和规范,亦应受到法律保护。在审理和执行案件中运用公序良俗,应把握以下原则:(一)不违法性原则。在审理和执行案件中运用善良风俗,不得违反法律的基本原则、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处理结果符合社会公平正义。(二)补充性原则。善良民俗习惯是法律的有益补充。(三)合理性原则。运用善良民俗习惯,应当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的要求,体现社情民意和公理,不得违背公认的社会道德标准,并应排除封建迷信等内容。(四)地域性原则。善良民俗习惯有地方性特点。争议的第一种观点系机械地套用法律,忽视了社会生活事实及善良风俗,系人为地制造矛盾,不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


    综上所述,买卖合同中,动产标的物实际脱离出卖人监管且依标的物性质不可能恢复原状的即应视为出卖人对买受人交付,双方的买卖合同已成立生效。法院判决买受人向出卖人支付货款并自行运走货物既符合立法精神,也符合公序良俗的基本要求。(文中人物均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