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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吃货”怎样防骗维权

“吃货”怎样防骗维权

来源:河南长安网 发布时间: 2015-10-10 浏览:13415 次

国庆长假期间,无论是游山玩水还是朋友聚会,“吃”总是少不了的主题。面对各色美味,“吃货”们在大快朵颐的同时,也不要忘乎所以,须知如果吃得不对,反而可能伤身、伤心、伤钱。最近,有关“吃”的纠纷多发,不少“吃货”就吃进了陷阱,吃出了麻烦。


   心疼!一盘蒜蓉大虾花费上千元


   10月5日,网友肖先生称,10月4日,他们一行人在山东省青岛市“善德海鲜烧烤家常菜”就餐。吃饭前,肖先生等人曾详细询问过菜价,向老板确认过大虾38元究竟是一份还是一只,肖先生称当时老板说的是38元一份。但吃完饭后,老板却称大虾价格为38元一只。


   另一位有相同遭遇的朱先生提供了一份手写账单,账单上显示,“蒜蓉大虾”的价格共计1520元,加上其他菜的消费,共计2175元。


   10月6日下午,青岛市北区物价局作出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拟对善德成烧烤店(善德海鲜烧烤家常菜)作出9万元罚款行政处罚,并责令其立即改正价格。


   就在肖先生遭遇宰客的当天,微博用户“李晶5332724633”爆料称:“我在青岛旅游,去了一家餐厅,点了只帝王蟹,店家称重之前直接把螃蟹腿都拔掉,称完后七斤多,而且称了就必须买,吃过后结账两个人花了近3000元……”在天价大虾事件被爆出后,这条微博也被刷上热门,青岛市的海鲜一下子“火”了。


   我国《价格法》中明确规定,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计价单位,不得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否则,行政机关应当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在计价单位上玩花样误导消费者,出售天价大虾的老板已被罚9万元,而卖蟹前强行拔掉蟹腿的事件如经证实,该老板也将因不正当价格行为受到应有处罚。


   实惠?“39元10只大闸蟹还包邮”


   中秋节前后,惹人垂涎的大闸蟹陆续上市。一时间,一则“阳澄湖大闸蟹,39元买10只,秒杀包邮”的促销信息在朋友圈疯传。然而,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的陈女士却因此陷入了一场骗局。在按照促销广告的要求分享文章、填写完手机号、收货地址等个人信息后,陈女士以为自己已预定成功,然而,几个小时过去了,陈女士没有收到任何反馈。等她再次登录发布促销信息的公众号时,却发现这个账号已经不存在了。后经当地警方分析,该公众号的行为其实是一场骗局,目的就是骗取他人信息。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为获取公民的个人资料,编造根本不存在的促销信息,这种行为事实上不属于违法经营的范畴,而已经涉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情节严重的,应当受到刑事处罚。


   混乱:外卖App与实名制“躲猫猫”


   在网络购物大行其道的今天,很多商家除了开网店,在微信、微博等平台上进行推广外,一些App也成了他们扩大销路的宣传阵地。与普通商品相比,食品在网络上销售时要经过更为严格的审查。根据最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从今年10月1日起,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这一规定将有效遏制“三无”食品通过网络渠道流通,可谓是“吃货”们的福利。然而,与正规的网站相比,一些外卖App却利用其灵活性、隐蔽性等特点,与食品网络销售实名制玩起了“躲猫猫”。许多餐馆并没有及时将商家的营业执照和餐饮服务许可证及时上传,大部分消费者也不会因为一顿快餐去查阅商家证件。这样一来,就给了个别不法商家可乘之机。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消费者通过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购买食品,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入网食品经营者或者食品生产者要求赔偿。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入网食品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由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赔偿。”因此,如果“吃货”们在网上买到了有问题的食品,却因商家信息不全而面临维权困难,可以以此为依据,直接要求售卖食品的网站或App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