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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保证期限 保证人还担责吗

超过保证期限 保证人还担责吗

来源:濮阳县法院 发布时间: 2017-07-26 浏览:14041 次

近日,濮阳县法院审理一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原告在与担保人约定的保证期间内没有主张权利,法院判决借款人甲公司还款,担保人乙公司及杨某、葛某不承担还款责任。

2013年,濮阳市甲公司以购煤为由与某信用社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借款金额为900万元,合同期限为12个月,按月结息。同日,濮阳市乙公司及杨某、葛某与该信用社签订保证合同,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后两年止。信用社履行合同义务,将借款按照客户提款申请书的要求发放至借款人甲公司法人仝某的账户。

借款合同逾期后,某信用社多次向甲公司催收借款。2015年11月23日,仝某在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末尾借款单位法人处签字,但拒不履行合同约定还款义务。信用社遂起诉至濮阳县法院,请求判决借款人甲公司与保证人乙公司、杨某、葛某共同偿还借款及利息。

濮阳县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某信用社与甲公司签订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合法有效,合同期限为12个月,保证期间为借款到期后两年,保证人否认原告在保证期间向其主张债权,原告提交逾期催收单上保证人未签名,又未提交其他证据予以证明。根据我国《担保法》相关规定,连带责任保证中,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故该院依法判决甲公司偿还原告借款900万及利息,驳回原告对保证人乙公司及杨某、葛某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