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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签合同,也能确立劳动关系

未签合同,也能确立劳动关系

来源:南阳日报 发布时间: 2015-10-13 浏览:13866 次

单位改制,以没签劳动合同为由把一位工作15年的职工工作给停了,被停止工作的职工与单位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双方闹上法庭,最终法院判决,双方存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为职工补缴社会保险,并支付职工被停止工作至安排工作岗位期间的工资。


   1997年刘女士到我市一家信用社上班,1998年,单位与她签订了一年的书面劳动合同。1999年,合同到期后,单位改制成银行,新单位一直未与她续签劳动合同,但她的工作未受影响,一直按单位的规定工作、领工资。其间,刘女士通过考核,拿到了上级部门颁发的上岗资格证书,每月从单位领取劳动报酬。2011年12月,经上级部门批准,刘女士所在的单位改名。可就在这时,已工作15年的刘女士突然接到单位通知,她被停止工作了。


   工作15年的老员工,说辞退就辞退了,刘女士不服气,遂向劳动仲裁部门申请劳动仲裁。单位认为,刘女士1998年曾与信用社签订过一年的书面劳动合同,该合同到期后双方并未续签书面劳动合同。但劳动仲裁部门调查后最终作出裁决,刘女士和原工作单位之间形成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


   单位不服劳动仲裁决定,遂向法院起诉,经法院一审、二审开庭审理,最终判决:双方存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刘女士的单位应为其补缴养老保险金等社会保险,并支付刘女士被停止工作至安排工作岗位期间的工资。


   本案中,刘女士与单位的劳动合同到期后,双方之间虽然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被告一直在原告处工作至2011年底,原、被告之间形成事实劳动关系。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三款之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是法律对用人单位拒绝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惩罚性条款,双方一旦形成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非依法约定及法定事由,用人单位不能随意与劳动者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李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