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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条数额与实际借款不一致 以实际借款为准

借条数额与实际借款不一致 以实际借款为准

来源:濮阳县法院 发布时间: 2017-08-15 浏览:19550 次

近日,濮阳县法院审结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对出借人按借条上的26万元诉求借款本金不予支持,依法判决借款人魏某偿还实际借款本金14万元及利息。

2015年3月12日,因魏某急需资金向其借款,李甲通过信用社向魏某转账10万元,并收到李甲出具的一张26万元借条,双方约定月息2%。在该26万元借条中,4万元系2012年所发生,因原告家中失火致4万元的借条焚毁,故原、被告对4万元的债权债务关系进行了重新确认。5万元系李甲二哥李乙与魏某之间发生,且该5万元借条至今在李乙处。6万元系李甲所计算的利息,魏某碍于情面又在借条上多写了1万元。借款到期后,经李甲多次催要,魏某均未还款,李甲遂诉至法院,要求魏某偿还借款本金26万元及利息。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魏某向原告出具的26万元借据合法有效,本院予以认定。但原告实际出借数额为14万元(其中10万元系转账支付,4万元系对2012年原告与被告魏某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的重新确认),故对李甲按借条上的26万元诉求借款本金不予支持,认定本案的借款本金为14万元,遂做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