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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财产抗拒执行 最终还款又获刑

卖财产抗拒执行 最终还款又获刑

来源:河南省扶沟县法院宣教科 发布时间: 2017-08-26 浏览:13595 次

“我认罪,这都是我平时不学法、不懂法造成的后果,希望法庭从轻处理,给我改过自新的机会。”庭审中,报告人真诚悔过,自愿认罪。近日,河南省扶沟县法院当庭宣判一起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被告人范某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2017年5月,河南省扶沟县法院判决被告范某偿还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公司扶沟县支行借款本金15万元及利息。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法院向范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范某于7日内履行判决书确定的还款义务,7日期满后范某仍不履行。为督促范某履行还款义务,扶沟法院依法裁定查封了被告饲养的育肥猪20头。为逃避债务、抗拒执行,被告范某将法院已查封的20头育肥猪私自低价变卖给外地客商,致使法院无法执行生效的判决。

基于上述事实,扶沟法院决定将此案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追究被执行人范某的刑事责任。扶沟县公安局以涉嫌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对范某刑事拘留,后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近日,检察院向扶沟法院提起公诉,该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庭审中,范某才如梦初醒,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当庭履行了欠原告的15万元本金及利息,原告方对范某也表示了谅解。只是此时一切为之晚矣,虽然范某履行了全部还款义务,但其先前行为已经涉嫌触犯刑律、构成犯罪。

河南省扶沟县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范某对法院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鉴于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认罪态度好,且履行了还款义务,故可对其从轻处罚。法院遂依照相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范某机关算尽抗拒执行,最终既要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又要面临刑事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