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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价“恋爱费”引发的官司

天价“恋爱费”引发的官司

来源:民主与法制周刊 发布时间: 2017-09-27 浏览:12870 次

豪掷彩礼引发争端


    站在繁华的闹市街头,回首刚刚发生的那件往事,孙新文仍纠结不已。


    2015年3月初,经亲友介绍,家住广东省广州市的孙新文与张芳芳相识。经过短暂的情感赛跑,两人很快就确立了恋爱关系。同月底,豪气的孙新文就在广州天河城购买了一枚大钻戒,当场赠送给女友张芳芳,用实际行动谱写了一曲爱慕之歌。


    2015年清明节前夕,孙新文打算带张芳芳回老家扫墓。但张芳芳却说:“按照我们家乡的习俗,未下聘订婚前,不能随便跟着男方回家扫墓。所以,男方必须得先下聘礼300万元,以示诚意。”


    面对张芳芳提出的这要求,孙新文果断为其转账300万元。在此情况下,张芳芳跟着孙新文回了家乡祭祖。


    2015年4月18日,孙新文与张芳芳在广州某酒店举行了订婚仪式。宴席上,男方还向女方父母支付了108880元礼金。订婚后,两人在四川某城市共筑爱巢并同居了大半年。但在同居期间,孙新文与张芳芳因性格不合经常发生争吵,最终双方于2015年11月分手。


    一掷百万金钱换来如此结局,孙新文越想越不甘心。为了挽回这段恋情,他继续用金钱开路。后经法院查明,从2015年6月8日至2016年4月29日期间,孙新文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共向张芳芳转账26笔,金额高达1147997.28元。


    然而,这样的方法换来的依旧是“竹篮打水一场空”。在此情况下,孙新文当面向张芳芳提出,要求其返还巨额彩礼,但遭到对方拒绝。


    为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2016年5月31日,孙新文将张芳芳告到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要求法院判令张芳芳返还其彩礼3224880元(含300万元彩礼、价值11.6万元的钻戒、给长辈彩礼108880元)。


    白云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此案后认为,彩礼系当事人一方以结婚为目的支付给另一方的钱物,如婚姻关系不能缔结,则给付彩礼的目的未能实现,给付方有权请求返还。但考虑到本案原、被告双方举行订婚仪式后即同居生活已逾半年,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在《婚姻法解释》中的相关规定,酌情判定被告张芳芳应返还原告孙新文290万余元。


    一审判决后,孙新文与张芳芳均没有提起上诉,一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按理说,这起天价“恋爱费”纠纷到此可以告一段落,但孙新文仍然耿耿于怀。在他看来,自己用真心加金钱铺出的爱情路,为何如此不堪一击,难道这一切都是自己的过错?


    张芳芳对此同样难以释怀。在她看来,自己把美好的青春都赋予了孙新文,可没想到分手后居然落了个人财两空的下场,这让自己如何不悲伤?


    昔日这对曾经恩爱过的青年男女也许没有想到过,美好的爱情并不完全能用金钱来替代,而是需要双方心与心的交融、情与情的碰撞,如此才能减少一些不必要的矛盾和纠纷。

 

提起诉讼维护权益


    彩礼官司打赢后,孙新文并没有善罢甘休。


    2016年10月,孙新文再次将张芳芳告到白云区人民法院,要求法院判令张芳芳返还其借款本金1147997.28元。后又变更诉请为撤销赠与并返还这笔款项。


    在本案一审的庭审中,孙新文为证实张芳芳以各种理由向其要钱,现场出示了双方部分微信聊天记录。记录显示,张芳芳称“那就要发52000”“你说88888”“现在你不发88888”“我就不会原谅你”等话语。


    张芳芳经过质证,对这份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可对其证明目的不予确认。她认为,孙新文转账的目的系为了挽回感情,且这笔款用于双方共同开支消费。但孙新文则称,给张芳芳转账系为了与她缔结婚姻,双方分手后其为了挽回张芳芳感情才给她转款。


    白云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孙新文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向张芳芳转账1147997.28元的事实,有银行账户交易明细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孙新文、张芳芳确认双方形成赠与关系的事实,本院同样予以确认。根据双方的诉辩意见,本案争议焦点为张芳芳是否应返还1147997.28元这笔款项。


    法院指出,就本案而言,双方当事人系恋爱关系,男女双方在恋爱期间为增进彼此感情互赠财物本属人之常情,但双方交往不到一年,孙新文赠与张芳芳财物高达1147997.28元,明显不合常理。从社会普遍认知来看,也不符合恋人之间日常消费水平。


    结合张芳芳于2015年4月18日订婚的事实以及转账金额“52000”“8888.88”“88888.88”数字的寓意,可表明孙新文大量给付张芳芳财物,是为了与张芳芳缔结婚姻,即其行为是附条件的赠与。附条件的赠与只有在所附条件成就时生效,如果双方因任何一方拒绝未能登记结婚,即赠与所附条件没有成就,赠与则不发生法律效力。现孙新文期待的结婚目的并未实现,张芳芳占有赠与财产的行为则属不当得利。现孙新文请求张芳芳返还其给付财产,张芳芳应负有返还义务。


    关于张芳芳辩称其接受的赠与金额已用于双方共同开支消费,但其在举证期限内未提交证据予以证实。因张芳芳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故孙新文要求张芳芳返还1147997.28元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


    据此,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十二条、第一百一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于2017年2月27日作出如下判决:


    一审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张芳芳向孙新文返还1147997.28元。本案受理费15132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张芳芳负担。

 

终审判决耐人寻味


    接到一审法院送达的判决书后,张芳芳当即表示不服,及时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该院受理了这起奇特的赠与合同纠纷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相一致。据此,该院于2017年8月对此案作出了终审判决。


    二审人民法院认为,2015年6月8日至2016年4月29日期间,孙新文分多次向张芳芳转账共计1147997.28元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认定。上述款项的给付发生于双方恋爱关系期间,因双方未能缔结婚姻,孙新文遂要求张芳芳返还上述款项。双方的争议焦点在于:上述款项属于恋爱中的一般馈赠还是以结婚为条件的附条件的赠与,张芳芳是否应向孙新文返还上述款项?


    本院经审查认为,孙新文并未举出充分证据证明上述款项的赠与以结婚为条件,应属于一般赠与,张芳芳无须向孙新文返还。理由如下:


    第一,上述款项为近一年内不定期不定额的转账,数额有大有小。无论是通过银行转账还是微信红包给付的款项,未有证据显示孙新文明确说明所转款项以双方未来缔结婚姻为条件。


    第二,孙新文就本案起诉时主张案涉款项为借款,后变更其诉请为附条件的赠与。由此反映,孙新文在转款时,并未明确以结婚为条件。


    第三,上述款项赠与期间,双方曾同居生活,结合转账时间及数额的不确定性,不排除部分款项用于双方共同生活。而双方在分手后,孙新文仍有向张芳芳转账。从孙新文多笔转账金额数字“52000”“8888.88”等寓意表明,孙新文转账应属为联络感情和表达爱意,挽回张芳芳心意,并不能反映以结婚为条件而转账。


    第四,上述款项总额虽较高,但从现有证据表明,孙新文个人经济条件较好,上述款项的给付并未超出合理范围。


    最后,(2016)粤0111民初6390号民事判决中已对双方的婚约财产进行处理,认定孙新文于2015年4月1日向张芳芳转账的300万元属于彩礼,张芳芳应返还部分款项。故孙新文为与张芳芳缔结婚姻,已另行支付彩礼。在本案中,孙新文也未主张案涉款项属彩礼。故此款项也不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返还彩礼的规定。


    据此,二审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五条及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孙新文并未举出充分证据证明上述款项为附条件的赠与,孙新文向张芳芳赠与的上述款项属恋爱期间的一般馈赠,孙新文已将上述款项向张芳芳给付,其现要求撤销赠与并返还款项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本院依法予以改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三)项,判决如下:


    一、撤销白云区人民法院(2016)粤0111民初6391号民事判决。二、驳回孙新文的全部诉讼请求。本案一审受理费15132元、二审受理费15132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均由孙新文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法官点评:婚姻幸福才是最好的彩礼


    彩礼原本是一种民间习俗,因我国婚姻法明确禁止买卖婚姻,彩礼之风一度削弱过。然而,近年来,随着人们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彩礼之风渐渐又开始盛行起来,尤其是在离婚案件中索要彩礼的案件呈上升趋势,彩礼数额越来越高。一些有条件的家庭尚可,那些经济状况不是很好的家庭也跟着攀比之风,甚至出现一些家庭举债借彩礼、最终导致婚后生活水平受影响而离婚的案件。


    那么,什么情况下彩礼可以返还?法官说,虽然我国婚姻法没有对彩礼作出具体规定,但最高人民法院在《婚姻法解释》中规定了可以返还彩礼的三种情况:一是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如双方仅办婚礼而未办理登记手续的,这种情况在农村地区较多。第二是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实没有共同生活的。第三种是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这个解释虽然没有概括应当返还彩礼的所有情形,但在法律上肯定了在一定条件下,收受的彩礼应当返还。其中第二条在日常生活中会经常遇到,即双方领了结婚证,没有在一起生活的,这种情况当然可以返还彩礼。


    但双方一起生活的,可生活的时间又不长,如那种闪婚闪离的,能否要求返还彩礼呢?法官认为,只要双方领证后一起生活的,都不可以主张返还财产。因为彩礼的给付是以结婚为目的,一旦双方结婚,且在一起共同生活的,就没有返还彩礼的必要。当然,那种职业骗婚的除外。


    还有一种情况,女方把彩礼变成了陪嫁。这种情况彩礼如何返还?法官认为,这种情况彩礼就变成为双方同财产,可以分财产的方式来分割。


    法官为此提示,遇到彩礼纠纷,当事人可通过两种方式解决问题。首先协商:可通过当时的媒人或介绍人、熟人,与对方交涉;如果协商不成,应当注意收集人证物证,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法官最后指出,如今盛行的高额彩礼属于一种社会陋习,这种借婚姻索取财物的行为,在婚姻法中也是明令禁止的。当下流行的习俗中,男方与女方在订婚时,一般会向女方交付礼品、礼金,也有的是双方在办理结婚登记后。但一些女方趁未举办婚礼又向男方索要改口费,因男方无力交付就提出不结婚了,这种行为显然是借婚姻索取财物的行为。


    法官建议,男女双方在结婚时,可以适当保留彩礼这种形式,但是应该掌握好尺度,量力而行,让彩礼符合健康文明和谐简约的风气,切莫盲目攀比,让畸形彩礼葬送了幸福婚姻。对于父母而言,子女找到情投意合的另一半,彼此关怀爱护、拥有幸福美满的家庭才是最好的彩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