位置:
首页
陈冀平:党的十八大以来法治建设新成就

陈冀平:党的十八大以来法治建设新成就

来源:中国法学会 发布时间: 2017-12-29 浏览:12446 次

编者按:人民出版社2017年9月出版的《十八大以来新发展新成就》一书,辑要刊发了中国法学会组织编写,以党组书记、常务副会长陈冀平同志名义发表的专题文章——《党的十八大以来法治建设新成就》。该书是中央宣传部和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确定的迎接十九大主题出版的重点图书,集中展示了党的十八大以来,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指引下,中央国家机关有关部门按照中央决策部署,紧紧抓住改革发展关键点所进行的实践和取得的成绩,集中反映了我国在内政外交、国计民生等领域取得的一系列可喜成就。

陈冀平同志的文章收录在该书下册,第971页到第1030页,全文43123字。文章系统回顾了十八大以来法治中国建设的辉煌成就,强调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创立是新时代我国法治建设的首要成就,并总结概括了5年来法治建设的基本特征和重要经验。文章的发表有助于法学法律界深刻把握我国法治建设成就,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思想,坚持全面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深化依法治国实践。


文章全文如下:

党的十八大以来法治建设新成就

陈冀平*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更加重视依法治国,更加注重法治在现代化建设和治国理政中的重要作用,明确提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战略任务,并把全面依法治国提到了“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新高度,开启了加快建设法治中国的新征程。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把全面深化改革与法治建设紧密结合起来,开创性地提出建设法治中国,必须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在我们党的历史上第一次专题研究全面依法治国问题,并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这在我国法治建设史上具有重大的里程碑意义。它明确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总目标、总抓手和基本任务,制定了法治中国建设的路线图和时间表,按下了全面依法治国的“快进键”,标志着我们党治国理政和全面依法治国从理论到实践站在了历史新起点上。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明确提出了“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强调法治是发展的可靠保障,必须加快建设法治经济和法治社会,把经济社会发展纳入法治轨道,明确了未来五年法治中国建设的阶段性目标,为实现全面依法治国的总目标奠定了坚实基础。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专题研究全面从严治党问题,体现了依规治党与依法治国的结合,完善了“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进一步强化了全面依法治国的战略地位和重要作用。党的十八大以来的五年,法治中国建设实现了跨越式的大发展,创造了举世瞩目的辉煌成就。


一、创立了习近平法治思想,

极大推进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体系的形成、丰富和发展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在厉行法治、依法执政、依法治国、推进法治改革、创新国家治理体系新的伟大实践中,围绕全面依法治国提出了一系列新概念、新范畴、新命题、新论断、新观点、新理念、新思想,内容涵盖了法治和依法治国的全部理论要素和法治建设的各个方面,历史性地提出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体系”,创造性地发展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形成了具有鲜明时代特征、理论风格和实践特色的习近平法治思想。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创立,极大推进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体系的形成、丰富和发展,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体系的精髓和核心,为全面依法治国、建设法治中国提供了科学的理论指导和坚实的学理支撑、根本遵循和行动指南。这是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法治建设的首要成就。

习近平法治思想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坚持辩证唯物主义、历史唯物主义的根本立场、观点、方法和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根据马克思主义国家与法的基本原理,在借鉴古今中外人类法治文明成果的基础上,从当代中国国情、现代化建设和依法治国的实践出发,深刻总结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正反两方面经验,运用马克思主义价值观、群众史观、实践观、发展观,创新发展马克思主义国家观、政党观、民主观、法律观、法治观、人权观、平等观、正义观和权力观,具有鲜明的继承性、重大的原创性、宏观的战略性、厚重的人民性、科学的辩证性和强烈的实践性,是推进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中国化的最新成果,是对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的全面发展,是21世纪马克思主义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中国共产党人对当代马克思主义的杰出贡献。习近平总书记高度评价在世界几大法系中独树一帜的中华法系,注重挖掘和汲取中华传统法律文化精华。习近平法治思想中如法治与德治相结合,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宪法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宪法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等一系列重要论断和阐述,都与我国传统法律文化一脉相承,充分体现了我们党对法治建设的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和文化自信。马克思主义及其法治思想、中华法治传统文化、我国当代法治实践、人类法治文明成果共同构成了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来源和基础。

习近平法治思想深刻回答了什么是法治、什么是社会主义法治,如何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和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如何推进法治中国建设,如何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如何形成全面依法治国与全面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从严治党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相得益彰的局面等一系列战略性、基础性、普遍性、前沿性的重大问题。其精髓和要义包括:

(一)关于厉行法治、依法治国战略意义的重要思想

习近平总书记以战略家的高瞻远瞩思考和推进法治建设和法治改革,从以下三个方面对依法治国进行了精辟的理论阐述和科学的战略定位。

第一,从人类政治文明和社会现代化的纵深深刻分析了法治与人治的关系,深化了依法治国的理论基础,夯实了厉行法治的政治信念。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法治和人治问题是人类政治文明史上的一个基本问题,也是各国在实现现代化过程中必须面对和解决的一个重大问题。综观世界近现代史,凡是顺利实现现代化的国家,没有一个不是较好解决了法治和人治问题的。相反,一些国家虽然也一度实现快速发展,但并没有顺利迈进现代化的门槛,而是陷入这样或那样的‘陷阱’,出现经济社会发展停滞甚至倒退的局面。后一种情况很大程度上与法治不彰有关。”基于对我国民主法治建设成功经验和惨痛教训的深入分析、对治国理政规律的深刻认识,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伟大抉择。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历史是最好的老师。经验和教训使我们党深刻认识到,法治是治国理政不可或缺的重要手段。法治兴则国家兴,法治衰则国家乱。什么时候重视法治、法治昌明,什么时候就国泰民安;什么时候忽视法治、法治松弛,什么时候就国乱民怨。”“人类社会发展的事实证明,依法治理是最可靠、最稳定的治理。”

第二,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总体战略布局中定位法治建设问题。习近平总书记提出了“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并把依法治国放在这一总体战略布局之中统筹安排,强调指出:“没有全面依法治国,我们就治不好国、理不好政,我们的战略布局就会落空。”所以,“要把全面依法治国放在‘四个全面’的战略布局中来把握,深刻认识全面依法治国同其他三个‘全面’的关系,努力做到‘四个全面’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相得益彰。”“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关系我们党执政兴国、关系人民幸福安康、关系党和国家长治久安的重大战略问题,是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方面。我们要实现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作出的一系列战略部署,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全面深化改革、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就必须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上作出总体部署、采取切实措施、迈出坚实步伐。”“党的十八大提出了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对全面深化改革作出了顶层设计,实现这个奋斗目标,落实这个顶层设计,需要从法治上提供可靠保障。”“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我们党从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出发、为更好治国理政提出的重大战略任务,也是事关我们党执政兴国的一个全局性问题。落实好这项重大战略任务,对推动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对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都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

第三,把推进法治中国建设、建设法治强国作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核心战略要素。复兴梦就是强国梦,而法治是国家强盛的重要标志,认定国家强盛的诸多标准中,法治是重要一项,习近平多次引用“国无常强,无常弱。奉法者强,则国强;奉法者弱,则国弱”的古典法家经典。法治梦与强国梦是相通的。建设法治强国,就是要达到这样一种状态:法治成为国家与社会的核心价值,成为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的根本方式,成为支撑国家兴旺发达的强大力量;全社会尊重法治、信仰法治、坚守法治;宪法具有极大权威,法律具有普遍的实效,任何个人和组织都自觉地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公民权利得到切实尊重和保障,国家公权受到有效的约束和监督;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全面形成。同时,法治成为国家强大的软实力,在全球治理中,拥有与其悠久文明、经济实力、军事力量、安理会常任理事国的地位相当的话语权。

(二)关于坚持和拓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重要思想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成就和经验的集中体现,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唯一正确道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走对路。如果路走错了,南辕北辙了,那再提什么要求和举措也都没有意义了。在坚持和拓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这个根本问题上,我们要树立自信、保持定力。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三大核心要义,规定和确保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制度属性和前进方向。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最根本的是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把党的领导贯彻到依法治国全过程,体现到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支持司法、带头守法的具体实践中。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离不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科学指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是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重要保证。

(三)关于社会主义法治本质特征的重要思想

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经验的科学总结,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发展的基本规律和本质特征。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在一系列重要讲话中,阐述了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新时期“三统一”的新内涵和新意义,首次把“三统一”凝练为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的基本经验,强调“三统一”的根本与核心是坚持党的领导,提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三者的根本制度安排,对马克思主义国家与法的理论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作出了重大发展。

(四)关于法治中国建设“三位一体”推进的重要思想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指出,建设法治中国,必须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将“三个共同推进,三个一体建设”作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工作布局。依法治国是我国宪法确立的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能否做到依法治国,关键在于党能不能坚持依法执政,各级政府能不能坚持依法行政。法治国家是总目标,法治政府是重点,法治社会是基础,三者必须相辅相成、整体推进。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一项庞大的系统工程,必须统筹兼顾、把握重点、整体谋划,在共同推进上着力,在一体建设上用劲。

(五)关于党法关系的重要思想

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党和法的关系是一个根本问题,处理得好,则法治兴、党兴、国家兴;处理得不好,则法治衰、党衰、国家衰。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强调,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把党的领导贯彻到依法治国全过程和各方面,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一条基本经验。这一论断抓住了党和法关系的要害。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法治是一致的,社会主义法治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党的领导必须依靠社会主义法治。“党大还是法大”是一个政治陷阱,是一个伪命题。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正确认识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的关系,正确处理党的政策与国家法律的关系,提出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都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党规党纪严于国家法律,注重党内法规同国家法律的衔接和协调。党的政策是国家法律的先导和指引,是立法的依据和执法司法的重要指导。要善于通过法定程序使党的主张成为国家意志、形成法律,通过法律保障党的政策有效实施,确保党发挥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

(六)关于社会主义法治核心价值的重要思想

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习近平总书记的这一重要论断揭示了形式法治与实质法治的统一,进而从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战略高度,重点强调了“人民主体”和“公平正义”两个社会主义法治核心价值。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必须坚持法治为了人民、依靠人民、造福人民、保护人民。保证人民在党的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要把体现人民利益、反映人民意愿、维护人民权益、增进人民福祉落实到依法治国全过程,使法律及其实施充分体现人民意志。公平正义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内在要求,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价值。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公平正义是我们党追求的一个非常崇高的价值,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决定了我们必须追求公平正义,保护人民利益,伸张正义。”“全面依法治国,必须紧紧围绕保障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来进行。”公平正义的法律价值在立法层面上主要体现为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在法律层面上集中体现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平等是社会主义法律的基本属性,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要求。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必须尊重宪法法律权威,都必须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都必须依照宪法法律行使权力或权利、履行职责或义务,都不得有超越宪法法律的特权。

(七)关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重要思想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法治体系不仅包括立法及其形成的法律规范体系,而且包括执法、司法、守法等法律实施环节,包括保证法律运行的保障机制、监督机制和法治队伍建设,体现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整体要求,特别是突出了法律的实施和实效。习近平总书记深刻阐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科学内涵,指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就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明确提出“法治体系”概念和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总目标,具有重大理论创新、制度创新和实践创新意义。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涉及很多方面,在实际工作中必须有一个总揽全局、牵引各方的总抓手,这个总抓手就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依法治国各项工作都要围绕这个总抓手来谋划、来推进。”

(八)关于法治与改革、发展关系的重要思想

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呈现出改革与法治“两轮驱动”的局面。改革是发展的强大动力,法治是发展的可靠保障。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我们要让全面深化改革、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如鸟之两翼、车之两轮,推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目标如期实现。”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改革的合法性,反复强调:凡属重大改革要于法有据,需要修改法律的可以先修改法律,先立后破,有序进行。有的重要改革举措,需要得到法律授权的,要按法律程序进行。在整个改革过程中,都要高度重视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加强对相关立法工作的协调,确保在法治轨道上推进改革。要实现立法和改革决策相衔接,立法主动适应改革发展需要。积极发挥法治对改革的引领和保障作用,以法治凝聚改革共识,以法治引领改革方向,以法治规范改革进程,以法治预防和化解改革风险,以法治确认、巩固和扩大改革成果。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动发展,把“坚持依法治国”作为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必须坚持的基本原则,并写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明确提出法治是发展的可靠保障。

(九)关于法治与国家治理现代化关系的重要思想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把“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作为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是“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针对这两个总目标、两个体系的关系,习近平总书记作出了深刻论述: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也是全面深化改革的必然要求,有利于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有利于在全面深化改革总体框架内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各项工作,有利于在法治轨道上不断深化改革。法治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依托。要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十)关于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的重要思想

习近平总书记反复强调,法治和德治不可分离、不可偏废,国家治理需要法律和道德协同发力。法律是准绳,任何时候都必须遵循;道德是基石,任何时候都不可忽视。在新的历史条件下,要把依法治国基本方略、依法执政基本方式落实好,把法治中国建设好,必须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使法治和德治在国家治理中相互补充、相互促进、相得益彰,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他指出,法律是成文的道德,道德是内心的法律。法律和道德都具有规范社会行为、调节社会关系、维护社会秩序的作用,在国家治理中都有其地位和功能。法安天下,德润人心。法律有效实施有赖于道德支持,道德践行也离不开法律约束。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这条道路的一个鲜明特点,就是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强调法治和德治两手抓、两手都要硬,强化道德对法治的支撑作用。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就要重视发挥道德的教化作用,提高全社会文明程度,为全面依法治国创造良好人文环境。要在道德体系中体现法治要求,发挥道德对法治的滋养作用,努力使道德体系同社会主义法律规范相衔接、相协调、相促进。要在道德教育中突出法治内涵,注重培育人们的法律信仰、法治观念、规则意识。要把道德要求贯彻到法治建设中。以法治承载道德理念,道德才有可靠制度支撑。法律法规要树立鲜明道德导向,弘扬美德义行,立法、执法、司法都要体现社会主义道德要求,都要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贯穿其中。要把实践中广泛认同、较为成熟、操作性强的道德要求及时上升为法律规范。要坚持公正司法,发挥司法断案惩恶扬善功能。法律是底线的道德,也是道德的保障,要运用法治手段解决道德领域突出问题。

(十一)关于全面依法治国的其他重要思想和观点

习近平总书记不仅阐述了法治的基本原理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一般理论,而且对全面依法治国各个方面、各个领域、各个环节都提出了许多富有创见的新思想新观点新论断新要求。比如:提出依宪治国、依宪执政的重要思想,强调维护宪法权威就是维护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权威,捍卫宪法尊严就是捍卫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尊严,保证宪法实施就是保证人民根本利益的实现,党要履行执政兴国的重大职责,必须依据宪法治国理政;提出公正司法的重要思想,强调公正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要依法公正对待人民群众的诉求,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所有司法机关都要紧紧围绕这个目标来改进工作,等等。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全面依法治国的其他重要观点主要还包括:关于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观点,关于宪法法律实施的观点,关于法治政府建设的观点,关于司法和司法改革的观点,关于法治文化和法治社会建设的观点,关于法治经济建设的观点,关于权力制约和监督的观点,关于从严治党、依法反腐的观点,关于统筹推进依法治国与依规治党的观点,关于依法治军和建设法治军队的观点,关于法治队伍建设的观点,关于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治国理政的观点,关于全球治理体制和治理规则变革的观点,等等。


二、坚持依法执政,

统筹推进依法治国、依规治党相结合


治国必先治党。依法执政是依法治国的关键。党领导依法治国,党必须首先依法执政,依规治党,坚持以法治的理念、法治的体制、法治的程序实行党的领导,推进依法执政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

(一)党规与国法相衔接相协调,依法治国与依规治党统筹推进

注重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的衔接和协调,共同发挥在治国理政中的互补性作用,统筹推进依法治国与依规治党,是党的十八大之后我国政治生活和法治建设的重大理论和实践创新。中国共产党作为领导党和执政党的双重属性、双重使命决定了治国必先治党,治好党、建好党,就是为了治好国、建好国。新形势下,我们党要履行好执政兴国的重大职责,必须依据党内法规管党治党,必须依据宪法法律治国理政,做到依法治国与依规治党统筹推进、一体建设。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都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既要充分发挥法律法规的作用,又要充分发挥党规党纪的作用,努力形成国家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制度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相互保障的格局。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既要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又要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内法规对加强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支持司法、法治社会建设、法治队伍建设等方面提出新的要求,国家立法予以跟进,回应党内法规的要求。中共中央和国务院、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发布了数量众多的文件,涉及机构建设与管理、党政人员管理、司法改革、反腐、环境保护等诸多方面,是党规与国法相衔接相协调,依法治国与依规治党统筹推进的具体体现。

(二)党依法执政,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

各级党组织和领导干部依法执政,维护宪法法律权威,捍卫宪法法律尊严,保证宪法法律实施。党的十八大以来,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不断改进,依法执政的体制机制不断完善。各级党委及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治国理政的意识不断增强,能力和水平明显提高。各级政府在党的领导下,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努力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各级领导干部带头尊法学法守法用法,把尊法放在第一位,以内心的尊崇法治,落实行为的遵守法律。牢固树立宪法法律至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权由法定、权依法使等基本法治观念,牢固树立规矩意识,把对法治的尊崇、对法律的敬畏转化成思维方式和行为方式,做到在法治之下、而不是法治之外、更不是法治之上想问题作决策办事情,更加自觉地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来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依法治理经济,依法协调和处理各种利益问题。

(三)健全党领导依法治国的制度和工作机制

制定并实施《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规定》,要求县级以上地方党政主要负责人作为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切实履行依法治国重要组织者、推动者和实践者的职责,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法治建设的重大决策部署,统筹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对法治建设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重要任务亲自督办,把本地区各项工作纳入法治化轨道。对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人在推进法治建设中应当履行的主要职责分别逐条作出规定。将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情况纳入政绩考核指标体系。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的,依照《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等有关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予以问责。建立政法机关党组织向党委请示报告重大事项制度,党委定期听取政法机关工作汇报,做促进公正司法、维护法律权威的表率。

(四)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

坚持用制度治党、管权、反腐、治吏,将党内法规制度体系建设纳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之中,推动党的制度优势更好转化为治国理政的实际效能。五年来,按照习近平总书记“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的要求,制定、修订了近80部中央党内法规,超过现有中央党内法规的40%,出台了一批标志性、关键性、基础性的法规制度,党内法规体系日趋完善,约束“关键少数”标准更严,使广大党员、干部将法治内化于心、外践于行。一部部党内法规,既体现出党中央管党治党的新理念新思想新实践,也为全面从严治党、依规治党提供了制度保障。

制定印发《十八届中央政治局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规定领导干部的基本行为规范,体现了“以上率下”的风范。两次修改《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及时把政治巡视、一届任期内巡视全覆盖、中央和国家机关巡视工作、市县巡察工作等实践创新固化为制度成果。修订《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坚持依规治党与以德治党相结合,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实现了坚持高标准与守住底线的统一。出台《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问责工作迈出制度化、规范化、常态化的关键一步。制定《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明确了加强和规范党内政治生活的目标要求,是近年来全面从严治党实践形成的一系列规定和举措的系统化。修订《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从根本上解决主体责任缺失、监督责任缺位、管党治党宽松软的问题,把强化党内监督作为党的建设重要基础性工程,使监督的制度优势充分释放出来。

(五)从严治党、依法反腐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提出全面从严治党,并将全面从严治党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连接起来,形成“四个全面”协调推进的战略布局。坚持思想建党和制度治党紧密结合,纪严于法、纪在法前,把党的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坚持高标准与守底线相结合。强调加强纪律建设是全面从严治党的治本之策,严格执行法规制度和党的纪律,提高制度执行力,坚决维护制度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坚持制度面前人人平等,执行制度没有例外,党纪国法的红线不能逾越。

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是事关全局的重大政治体制改革。2016年12月,中央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方案》。随后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凡属重大改革都要于法有据”的精神,作出关于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部署在3省市设立各级监察委员会,从体制机制、制度建设上先行先试、探索实践,为在全国推开积累经验。

面对腐败多发易发爆发的严峻形势,我们党特别强调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惩治和预防腐败。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加快推进反腐败国家立法,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形成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有效机制,坚决遏制和预防腐败现象。完善惩治贪污贿赂犯罪法律制度,把贿赂犯罪对象由财物扩大为财物和其他财产性利益。五年来,中央加强反腐败国家立法,加强反腐倡廉党内法规制度建设,加强国法与党纪有效衔接,努力形成内容科学、程序严密、系统完备、有效管用的反腐倡廉法规制度体系。同时,积极开展反腐败国际合作,推动在二十国集团、亚太经合组织、《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等多边框架下开展追逃追赃国际合作。加强与美、欧、加、澳等反腐败执法合作,推动引渡、司法协助条约谈判工作。成立境外缉捕工作局,“天网”行动多管齐下,取得突破性进展。


三、加快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必须坚持立法先行,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抓住提高立法质量这个关键。

(一)加强重点领域立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坚持立法先行,紧紧抓住事关改革发展稳定的重大立法项目,紧紧抓住提高立法质量这个关键,一批重要法律法规相继出台。五年来共制定修改法律48部、行政法规42部、地方性法规2926部、规章3162部,同时还通过“一揽子”方式先后修订法律57部、行政法规130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日趋完善。

构建国家安全法律制度体系取得重要进展。国家安全是安邦定国的基石。全国人大常委会贯彻落实总体国家安全观,制定了《国家安全法》《反间谍法》《反恐怖主义法》《网络安全法》《国防交通法》《国家情报法》《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等法律,根据实践需要及时修订《刑法》,审议了《核安全法(草案)》,为维护国家核心利益和其他重大利益提供坚实法制保障。《国家安全法》以总体国家安全观为指导思想,确立了中央国家安全领导体制,明确了政治安全、国土安全、军事安全、文化安全、科技安全等领域的国家安全任务,为构建和完善国家安全法律制度体系提供了完整框架。《网络安全法》是网络安全领域的基础性法律,正确处理网络空间自由和秩序、安全和发展、自主和开放的关系,遵循积极利用、科学发展、依法管理、确保安全的方针,确立了网络安全的各方面基本管理制度。

全面启动《民法典》编纂,制定《民法总则》。编纂《民法典》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重大立法任务。《民法总则》是《民法典》的开篇之作,在《民法典》中起统领性作用。《民法总则》确立并完善了民事基本制度,贯彻全面依法治国要求,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坚持从我国国情和实际出发,坚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总结继承我国民事法制经验,适应新形势新要求,全面系统确定了我国民事活动的基本规定和一般性规则。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高票通过《民法总则》,并于2017年10月1日开始实施,标志着我国《民法典》的编纂工作迈出坚实的第一步。目前正在抓紧进行《民法典》各分编的编纂工作,确保到2020年形成一部具有中国特色、体现时代精神、反映人民意志的《民法典》。

生态环境保护领域立法不断推进。修改《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野生动物保护法》《海洋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建立环境污染公共监测预警机制,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加重行政监管部门的责任,扩大环境公益诉讼主体,针对违法成本低的问题,设计罚款的按日连续计罚规则,扬“齿”立威、铁腕治污,环保执法“过松”“过软”局面有了明显改观。对《大气污染防治法》的全面修订,强化了政府、企业、社会防治责任,完善了大气污染防治标准、污染排放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制度,加大了燃煤、工业、机动车船、扬尘、农业等领域污染防治力度,健全了重点区域联防联控、重污染天气应对机制,法律的针对性、可操作性和可执行性明显增强。

加强社会、民生领域立法。制定了《慈善法》《反家庭暴力法》《中医药法》等一批重要法律,修改了《食品安全法》《劳动合同法》《职业病防治法》《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修改后的《食品安全法》建立了最严格的、覆盖全过程的食品安全监管制度,突出预防为主、风险防范,进一步完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和安全标准等基础性制度,实施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服务全过程监管,强化对违法生产经营、监管失职渎职等行为的法律责任追究,建立包括有奖举报、信息发布、责任保险等在内的食品安全社会共治体系。《反家庭暴力法》强调反家庭暴力是国家、社会和每个家庭的共同责任,明确了家庭暴力的预防和处置机制措施,为推动解决妇女、未成年人等群体遭受家庭暴力问题,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关系,提供了更加完善的法律保障。

(二)创新、完善立法体制

加强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完善党对立法工作中重大问题决策的程序。根据党的中心任务,按照党中央确定的不同阶段的经济社会发展目标任务和大政方针,研究确定立法规划计划,并根据党中央的决策部署及时对本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作出调整。2015年6月,经党中央批准,全国人大常委会调整立法规划,在原有68件立法项目基础上增加34件,将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决定明确提出、需要在本届完成的立法项目列入规划。同时,健全了立法工作向党中央请示报告制度,重要法律的起草修改和立法工作中的其他重大事项,都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党组及时向党中央请示报告,切实保障中央重大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

充分发挥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立法中的主导作用。按照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的要求,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加强对立法工作的组织协调,牢牢把握立项、起草、审议等关键环节的主导作用,加强综合性、全局性、基础性重要法律案的组织起草工作,及时出台《关于建立健全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组织起草重要法律草案制度的实施意见》。注重发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国家立法权的职权,保障人大代表直接参与行使立法权力。2017年3月,在全国人大代表审议《民法总则》的过程中,共有700多位代表发言,提出了近2000条意见建议,有关部门根据代表们的审议意见,对《民法总则》草案先后作了150多处修改。高度重视人大代表依法联名提出的立法议案,健全法律草案征求代表意见制度,邀请代表参与立法调研、论证、审议、评估等工作,认真听取和采纳代表的意见建议,更好发挥代表在立法工作中的作用。

明确立法权力边界。2015年《立法法》修改,对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权限进行规范,明确规定:“没有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依据,部门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不得增加本部门的权力或者减少本部门的法定职责。”“没有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依据,地方政府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重要行政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草案由国务院法制机构组织起草”,不能由部门起草。

依法赋予所有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明确地方立法权限和范围,依法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2015年修改《立法法》,依法赋予所有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明确设区的市可以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这是对地方立法体制作出的重大调整,是在党中央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的必然要求。有了立法权,地方就可以对当地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点难点问题作出立法决策,制定规则,更加全面深入地推动地方的改革和发展。截至2017年4月底,全国新赋予地方立法权的273个市、自治州中,已有269个经批准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占到98.5%。已经审议通过并经批准的地方性法规有369件,84%的市、州已经有了自己的法规。

积极运用授权立法。党的十八大以来,立法授权改革日益成为实现改革决策与立法决策相统一、相衔接的重要立法方式。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与现行法律规定不一致、修改法律条件尚不成熟、需要先行先试的改革举措,按照法定程序作出授权决定,为局部地区或者特定领域先行先试提供法律依据和支持。截至目前,全国人大常委会依照法定程序作出17项授权和有关决定,涉及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农村集体土地使用制度改革、金融体制改革、司法体制改革、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公务员制度改革、社会保险制度改革、军官制度改革等方面,暂时停止或调整某些法律条款的实施,允许试点地区先行先试,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成功经验和有效制度后再修改法律,实践证明这种方式是有效的。2013年8月30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了《关于授权国务院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区暂时调整有关法律规定的行政审批的决定》。2016年9月,自贸区授权三年期满,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修改“外资三法”和《台湾同胞投资法》的决议,将自贸区试点的改革措施上升为法律。

(三)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

进一步健全公布法律草案征求意见机制。将法律草案二次、三次审议稿也向社会全文公布,继续广泛征求意见和建议。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至今,已有60次法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其中《刑法》修正案九草案二次审议稿收到意见110737条。《民法总则》草案先后三次通过网络公开征求社会意见,并且两次将草案印送全国人大代表。草案一审稿为186条,最后通过时为206条,先后修改的条文有127处,各类审议稿、汇报稿、讨论稿有66稿之多。

坚持立改废释并举。统筹考虑立新废旧、修法释法并举和法律间协调衔接,对部分法律中涉及同类事项或者同一事由需要修改的个别条款,采取一并提出法律案的方式进行统筹修改。党的十八大以来,全国人大常委会采取统筹修法方式,审议通过了13个修法决定,涉及修改法律和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74件次。通过“一揽子”修改,确保法律规范之间能够相互协调、有效衔接。适时废止不适应改革要求的法律。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关于“废止劳动教养制度”的要求,通过了废止有关劳动教养法律规定的决定。

强调立法必须坚持以《宪法》为统领,符合《宪法》《立法法》确立的法律基本原则、立法权限、立法程序,禁止部门利益法制化,防止地方保护主义;强调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进行合宪性、合法性审查。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指出,把所有规范性文件纳入备案审查的范围,依法撤销和纠正违宪违法的规范性文件,禁止地方制发带有立法性质的文件。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积极开展主动审查和被动审查研究工作。从2013年到2016年,对新公布的42件行政法规、98件司法解释进行了审查研究,发现有违反宪法法律的,依法依规予以撤销和纠正,实行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

(四)加强宪法法律的实施监督

将12月4日设立为国家宪法日。在每年的国家宪法日前后,深入开展了大量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宪法宣传教育活动,提高了全社会宪法意识,以宪法精神凝心聚力,推动宪法全面贯彻实施。2015年通过关于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建立宪法宣誓制度,明确要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以及各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就职时应当公开进行宪法宣誓,以此推动国家工作人员树立宪法意识,恪守宪法原则,弘扬宪法精神,履行宪法使命。

实施宪法规定的特赦制度。为纪念中国人民抗日战争暨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70周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宪法规定作出特赦决定,国家主席习近平发布特赦令,特赦部分服刑罪犯,具有重大政治意义和法治意义。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普选问题和2016年立法会产生办法的决定。针对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个别候任议员在宣誓时蓄意宣扬“港独”主张、侮辱国家和民族的言行,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宪法》和《香港基本法》赋予的权力,作出关于《香港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解释,充分表明了中央贯彻“一国两制”方针的坚定决心和反对“港独”的坚定立场,充分展现了包括香港同胞在内的13亿多中国人民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的坚定意志。

把加强执法检查摆在突出位置。全国人大常委会把保证法律严格实施作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抓手,持续加强和改进执法检查工作。五年来共开展26次执法检查。2016年检查了《食品安全法》《安全生产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环境保护法》《水法》《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6部法律的实施情况。2017年检查《药品管理法》《产品质量法》《著作权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网络安全法》《种子法》6部法律的实施情况。


四、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


党的十八大郑重承诺,到2020年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时,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全面落实,法治政府基本建成。2015年1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确立了“到2020年基本建成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的总体目标,我国法治政府建设事业进入了新的历史阶段。

(一)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

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2013年以来,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持续推进,国务院部门取消和下放审批事项比例超过40%,不少地方超过70%,国务院各部门设置的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削减70%以上,中央层面核准的投资项目数量累计减少90%,非行政许可审批彻底终结,2013—2016年累计为企业减轻负担2万多亿元,极大地激发了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为了巩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成果,遏制行政审批边减边增、明减暗增的现象,国务院发布关于严格控制新设行政许可的通知,明确今后起草法律草案、行政法规草案一般不新设行政许可。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将政府管理由事前审批更多地转为事中事后监管。简政放权,审批变松了,监管严格了,通过审管互动平台,整个审批流程被晒了出来,做到公开透明,全程留痕,公开监督,办件人终身负责。

全面实行清单管理制度。通过建立权力清单、负面清单、责任清单,让政府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推进政府机构、职能、权限、程序和责任法定化,厘清权力的边界。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推行地方各级政府工作部门权力清单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实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的意见》。截至目前,全国所有省市县三级政府部门权责清单均已公布。各地普遍按照“清权、减权、制权、晒权”四个主要环节,对政府部门权力“大起底”。公布政府部门清单的,大都建立了较为详细的行政职权目录,有的地方还建立“行政权力数据库”,确保权力行使有章可循、有规可依。在摸清底数基础上,各地按照“职权法定”原则,对部门行政职权全面削减。在建立权责清单、完善政府运行机制的同时,各地还强化对权力运行的监督制约。对“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这两类社会集中关注的职权事项,制定权力运行图,简化行政流程,缩短办事时限。2017年全面实行清单管理制度,制定国务院部门权力和责任清单,加快扩大市场准入负面清单试点,减少政府的自由裁量权,增加市场的自主选择权。

(二)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

完善政府立法体制机制。国务院严格落实《立法法》规定,坚持立改废释并举,完善行政法规、规章制定程序,健全政府立法立项、起草、论证、协调、审议机制,推进政府立法精细化,增强政府立法的及时性、系统性、针对性、有效性。全面实施立法项目向社会公开征集制度和立法草案网上征求意见工作,扩大公众参与,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所有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多数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的草案实现了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做好公众意见的反馈,使立法能够真正地反映民情、体现民意、汇集民智。就法律草案中内容重要、公众普遍关注、存在较大争议的问题,召开立法听证会。

健全依法决策机制。按照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要求,把公共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作为重大行政决策必经程序。建立行政机关内部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未经合法性审查或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讨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已经结束向社会征求意见,将在进一步修改完善后提请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完善行政决策风险评估和跟踪反馈机制、建立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等改革部署也在顺利推进中。目前,我国已有17个省级政府和23个较大的市政府出台了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的规章。

普遍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积极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建立政府法制机构人员为主体、吸收专家和律师参加的法律顾问队伍,保证法律顾问在制定重大行政决策、推进依法行政中发挥积极作用。2016年6月,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提出到2017年年底前,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政机关普遍设立法律顾问、公职律师,乡镇党委和政府根据需要设立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国有企业深入推进法律顾问、公司律师制度,事业单位探索建立法律顾问制度,到2020年全面形成与经济社会发展和法律服务需求相适应的中国特色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体系。目前,不少地方已经实现了省、市、县三级政府全部建立法律顾问制度。行政执法量较大的部门,还配备了专职法律顾问。

(三)严格执法,加强执法规范化建设

深入推进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根据不同层级政府的事权和职能,按照减少层次、整合队伍、提高效率的原则,合理配置执法力量。推进执法重心向市县两级政府下移,把机构改革、政府职能转变调整出来的人员编制重点用于充实基层执法力量。完善市县两级政府行政执法管理,加强统一领导和协调。整合执法主体,相对集中执法权,推进综合执法,解决权责交叉、多头执法问题。大幅减少市县两级政府执法队伍种类,重点在食品药品安全、工商质检、公共卫生、安全生产、资源环境、农林水利、城乡建设等领域内推行综合执法。城管、质检、工商、税务等部门展开联合执法和下沉执法,加大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重点领域执法力度。2015年1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出台了《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 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就理顺城市管理执法体制、推进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体制改革、加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构和队伍建设等作出了专项部署。健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完善案件移送标准和程序,建立健全行政执法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制度。

完善行政执法程序。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细化、量化行政裁量标准,规范裁量范围、种类、幅度。许多地方的政府部门制定发布了行政执法领域的裁量基准,特别是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点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要求执法机关依法及时主动向社会公开有关行政执法信息,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主动表明身份,接受社会监督。试点推行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要求执法部门通过文字、音像等记录方式,对行政执法行为进行记录并归档,实现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试点推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要求执法部门在作出重大执法决定之前,必须进行合法性审核,未经合法性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2017年2月起,全国32个地方和部门,在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费、行政检查六类行政执法行为推行上述三项试点。

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严格确定不同部门及机构、岗位执法人员的执法责任,建立健全常态化的责任追究机制。加强执法监督,不少地方建立统一的行政执法监督网络平台,建立健全投诉举报、情况通报等制度,坚决排除对执法活动的干预,防止和克服部门利益和地方保护主义,防止和克服执法工作中的利益驱动,惩治执法腐败现象。

(四)全面推进政务公开

2016年,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和意见实施细则,要求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推进行政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和结果公开,着力推进财政预决算、公共资源配置、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社会公益事业建设等领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各地方各部门出台实施意见,全面推进政务公开,政府主动公开信息和依申请公开信息的数量都实现了大幅增长。不少政府部门创新政务公开方式,运用新媒体拓展公开渠道,通过政务微博、微信主动发布政府信息,加强互联网政务信息数据服务平台和便民服务平台建设,提高政务公开信息化、集中化水平。完善政府新闻发言人、突发事件信息发布等制度,做好对热点敏感问题的舆论引导,及时回应人民群众关切。不少部委建立了例行新闻发布会制度。

(五)完善相关制度,依法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纠纷

加强行政复议工作。充分发挥行政复议作为加强政府层级监督、有效化解行政争议的重要法律渠道的功能。《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明确要求完善行政复议制度,改革行政复议体制,积极探索整合地方行政复议职责。健全行政复议案件审理机制,加大公开听证审理力度,纠正违法或不当行政行为。提高行政复议办案质量,增强行政复议的专业性、透明度和公信力。全国不少省份开展了行政复议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目前,立法部门正在加紧修改《行政复议法》。

完善行政调解、行政裁决。健全行政调解制度,不少地方制定了行政调解工作制度,进一步明确行政调解范围,完善行政调解机制,规范行政调解程序。健全行政裁决制度,充分发挥行政机关解决同行政管理活动密切相关的民事纠纷功能。有关行政机关依法开展行政调解、行政裁决工作,及时有效化解矛盾纠纷。

改革信访工作制度。把信访纳入法治化轨道,保障合理合法诉求依照法律规定和程序就能得到合理合法的结果。规范信访工作程序,严格规范信访事项受理、办理、答复、送达、信息录入、督察督办等工作环节,畅通了群众诉求表达、利益协调和权益保障渠道,维护了信访秩序。深入推进诉访分离,严格甄别把关,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引导群众在法治框架内解决矛盾纠纷,完善涉法涉诉信访依法终结制度。

(六)强化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

建立法治政府建设指标体系和考核评价制度。制定并不断完善法治政府建设指标体系,建立法治政府建设考评制度,从依法履职、制度建设、行政决策、行政执法、政府信息公开、矛盾纠纷化解、公众参与、公务员法律意识和素养、廉洁从政等方面,对地方政府的法治建设水平进行考核。对各地、各部门存在的问题“点名道姓”,下发整改意见书限期落实。

加强行政应诉工作,自觉接受司法监督。2016年6月,国务院办公厅出台《关于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的意见》,要求各省区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高度重视行政应诉工作,支持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和审理行政案件,认真做好答辩举证工作,依法履行出庭应诉职责,配合人民法院做好开庭审理工作,积极履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各有关部门制定了实施意见,严格落实。

切实加强审计监督。检查重大项目落地、重点资金保障、简政放权推进、重大政策落实、风险防范情况,是政策落实跟踪审计的五大抓手。党的十八大以来,审计工作在推动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落地生效、监督约束行政权力等方面发挥了重大作用。审计署持续组织全国各级审计机关,对31个省区市、30多个中央单位开展审计,定期向社会公告审计结果,反映了一批改革任务落实不到位,民政保障政策不落实、“放管服”改革具体措施不衔接、项目或资金管理不善的典型案例,推动大部分问题在审计中得到解决。

开展国务院大督察。从2014年起,国务院连续四年部署开展高规格、大范围的全国大督察,推动各地区、各部门依法履职。针对重大项目建设拖期、财政资金沉淀、土地闲置、保障房空置、涉企乱收费以及挪用扶贫、医保资金等政策落实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共问责和处理2500余名责任人。为鼓励地方因地制宜、大胆探索,竞相推动科学发展,对有关重大政策措施真抓实干、取得明显成效的300余个地方予以通报表扬,并在资金、土地、改革先行先试等方面给予优惠政策。有力地促进了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和政策措施落地生效,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显著提升。


五、深入推进司法体制改革,保证公正司法


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是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作出的重大部署。党的十八大以来,政法战线坚持正确改革方向,敢于啃硬骨头、涉险滩、闯难关,做成了想了很多年、讲了很多年但没有做成的改革,司法公信力不断提升,对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发挥了重要作用。

(一)完善司法责任制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深化司法体制改革,要牢牢牵住司法责任制这个“牛鼻子”。凡是进入法官、检察官员额的,要在司法一线办案,对案件质量终身负责。2017年8月29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审议通过了《关于加强法官检察官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的意见》,为深入推进司法责任制改革提供规范明确的政策依据。

全面推开法官、检察官员额制改革。截至2017年3月,司法人员分类管理改革已经在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全面推开,省以下的法院检察院实现了全覆盖。全国共遴选产生12万余名员额法官,8.7万名员额检察官,法官检察官队伍结构更加合理,85%以上的司法人力资源集中到办案一线,办案力量增加20%以上。

健全办案组织形式。探索审判团队模式,基层、中级试点法院结合实际,优化人员配置,组建由法官与法官助理、书记员等辅助人员组成的审判团队,制定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职责清单,形成以法官为核心、团队紧密协作的新型审判工作机制,审判效率较改革前普遍提高20%以上。检察院系统根据履行职能需要、案件类型及复杂难易程度,实行独任检察官或检察官办案组的办案组织形式。办案组织结构扁平化,突出了一线检察官主体地位,落实了检察官责任制,提高了办案质量。

改革司法办案运行机制和司法文书签署机制。最高人民法院出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