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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法典化的模式选择及体例结构的确立依据

劳动法法典化的模式选择及体例结构的确立依据

来源:法治日报 发布时间: 2023-11-03 浏览:518 次

□ 林 维


网络给未成年人的成长发展带来了巨大机遇,同时也带来了诸多风险隐患。《条例》作为我国出台的第一部专门的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的综合立法,体现了鲜明的问题意识,聚焦公众关注的重要现实问题,内容充实细致,为未成年人在网络空间的健康成长提供了坚实的法治保障,标志着我国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法治建设进入新的阶段。


未成年人不只属于家庭,更属于社会,因此全社会都有责任担负起守护未成年人成长成才的任务。《条例》始终坚持社会协同共治理念,规定了有关政府部门和学校、家庭、行业组织、新闻媒体等各方主体的责任,明确了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个人信息处理者、智能终端产品制造者和销售者等的保护义务。


2021年实施的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将网络保护作为单独一章。实际上,网络保护具有交叉性,它几乎覆盖了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司法保护等各保护领域,因为在这些领域都会发生基于网络而产生的未成年人保护问题。因此,未成年人的网络保护必须是多方主体群策群力、协同共治,才能取得良好效果。《条例》充分体现了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是一项系统性工程的特点,将社会共治作为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的重要要求。


具体来说,《条例》在总则中对网络未成年人保护领域中的义务规定了总的一般性义务。如规定国家新闻出版、电影部门和国务院教育、电信、公安、民政、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广播电视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做好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做好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工作。同时规定学校、家庭应当教育引导未成年人参加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科学、文明、安全、合理使用网络,预防和干预未成年人沉迷网络。尤其规定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个人信息处理者等、智能终端产品制造者和销售者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尊重社会公德,遵守商业道德,诚实信用,履行未成年人网络保护义务,承担社会责任。


在分则中,《条例》根据不同领域的特点规定了特定主体的具体义务。如针对个人信息保护、网络沉迷防治等问题,对各方面的责任义务都作了详细规定。如此,既清晰明确了多元主体的具体义务,以便细化落实;也能援引相关法规对有关主体的义务履行提出要求,以便在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的长远发展中不断完善,确保未成年人网络保护能够与时俱进。


而为了强化这种多元共治的理念,《条例》不仅针对不同主体设定了精细的义务,同时针对不同性质的义务违反行为,在法律责任章中根据情节规定了不同的法律责任,确保多元共治的理念能够通过义务的明晰和责任的明确得以落实。


如今,未成年人已成为网民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在网络生态建设中越来越具有主体性地位。而无论是网络新技术的发展,还是网络新生活的构建,乃至网络新文化的传承以及网络强国建设,都依赖一代又一代已经成为网络原住民的未成年人的发展与成长。因此,网络生态建设的任务之一就是要建设一个未成年人友好型的网络空间,而这种任务必须由相关多元主体共同来落实、完成。


《条例》的实施将进一步促进、强化共治理念的确立,规范制度的保障和责任的落实,相关主体对于自己所承担的未成年人网络保护领域的职责有了明确认识,更要根据这一理念规划未来工作。值得欣慰的是,目前一些部门已经在积极行动,如教育部表示将根据《条例》要求,进一步加强未成年人网络素养教育,将网络素养教育纳入学校素质教育内容,推动网络素养与相关课程有机融合;共青团组织也将依托创建“维护青少年权益岗”工作品牌,着力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大力推出高质量的网络文化产品,打造具有鲜明特色的青少年网络保护工作体系。这些积极行动将起到很好的示范作用,引导各方参与其中,形成全社会共同保护未成年人的浓厚氛围,推动《条例》得到更好落实。


我们可以预见并期待,全社会各方面将在未成年人网络保护领域进一步提升责任意识,更加严格地履行保护义务,共同守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助力网络强国建设。


(作者系西南政法大学校长、法学博士,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