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左卫民 (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
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了中国式现代化的本质要求与基本特征。中国式刑事诉讼现代化是中国式现代化与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子系统,从刑事诉讼现代化的角度阐发中国式现代化实乃应有之义,但既有研究存在现代乐观主义与西方中心主义等方面的缺陷。中国刑事诉讼在从传统到现代的转型中要行稳致远,迫切需要一套中国式刑事诉讼现代化的学科体系、学术体系和话语体系,以回应如下时代之问:中国式刑事诉讼现代化是什么、要完成什么任务、解决什么问题、具体实现哪些目标以及选择何种发展路径等。
旧式刑事诉讼现代化与中国式刑事诉讼现代化
刑事诉讼现代化可以分为两种基本类型:前一种类型是旧式刑事诉讼现代化,而后一种类型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新式刑事诉讼现代化,即中国式刑事诉讼现代化。这两种不同类型的现代化在性质、目的、宗旨、内容、路径、实践效果和发展过程等方面存在诸多差异。旧式刑事诉讼现代化,开始于洋务运动。中国式刑事诉讼现代化,整体上开始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成立。
在目的上,中国式刑事诉讼现代化根本目的在于改造、变革传统中国的法律制度,打造适合社会主义法治建设需要且具有独立性的刑事诉讼制度,并为全球刑事诉讼体系变革提供中国方案。
在内容上,中国式刑事诉讼现代化是以中国刑事诉讼的现实需要和实际条件为中心展开的,刑事诉讼的关键领域与重要诉讼行为逐渐有了相关的法律规则予以规范,刑事诉讼制度开始了本土化、体系化构建,且相关法制内容的独创性较强,较为契合中国现实。
在路径上,中国式刑事诉讼现代化总体上实现了从批判传统到融贯古今,从片面学习到博采众长,从以域外为师到总结本土经验并对外传播的范式转型。这其中可以总结出两种基本经验:其一,扬弃性地借鉴、使用古今中外的刑事诉讼智识成果;其二,自主且独立地提炼并总结本土的刑事诉讼实践经验。
在效果上,刑事诉讼规则内容的现代化程度不断提高,能够较为有效地规范刑事司法实践的运行。首先,愈加注重保留、发扬我国传统刑事诉讼中合理的内容,并将其吸纳成为正式法律规则。其次,创造出了许多符合中国国情的现代化刑事诉讼制度与规则。最后,刑事司法实践中规避法律的现象逐渐得到了纠正与改善。
综上所述,旧式刑事诉讼现代化强调对外来文化的借鉴,而中国式刑事诉讼现代化注重本土文化、本土资源的利用和中国自身主体性的构建。旧式刑事诉讼现代化是一种源自域外且以域外标准为中心的现代化,而中国式刑事诉讼现代化是一种以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为中心、适当融合域外因素的现代化。
中国式刑事诉讼现代化的特征与要求
第一,公平正义。公平正义是刑事诉讼的核心理念,也是中国式刑事诉讼现代化在价值理念上的本质特征。但从长期的实践来看,我国刑事诉讼理念的特征可总结为“重实体正义、重犯罪控制、重配合”。因此,一方面,要正确理解并适用“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另一方面,要坚持有利于实体正义的做法,但必须遵守无罪推定、诉审同一、证据裁判等原则,以弥补当前制度在程序正义实现上的不足。
第二,求真务实。求真务实是刑事诉讼实践的基本考量和重要评判标准。这就要求刑事诉讼实践要能适应中国的现实需要,能更好地解决中国问题以及具有较强的国际认同度和影响力。
第三,理性高效。衡量司法正义存在真实维度、时间维度和成本维度,它们在三个不同方向上互相拉动并要求妥协。长期以来,中国的司法机构以时间为抓手,通过诉讼期间、审判管理、考核指标体系、简化程序、协商性司法等机制来保证刑事司法的效率性。因此,中国式刑事诉讼现代化中的制度设置,应在提高程序效率的总体目标下,进一步确立科学的繁简分流程序设置,以合理分配有限的刑事司法资源。
第四,主体的现代化。刑事诉讼中主体的现代化既是刑事诉讼现代化的基础,也是根本保障。就组织主体的现代化而言,各相关组织应当从理念、机制、体系、管理等方面着眼持续推进自身的现代化。其中,组织管理是刑事诉讼中的主体走向现代化的“牛鼻子”,重点在于构建科学合理的绩效考核机制和落实一系列相关司法改革,从而形成司法权力规范运行、司法行为理性高效、司法判决公正权威、司法效果优良的司法环境。就“人”的现代化而言,关键在于刑事诉讼文化现代化的建设以及法律知识素养、政治素质、业务素质、职业道德素质建设。
未来中国式刑事诉讼现代化须处理好的关键问题
第一,自主知识体系的建构问题。首先,应根据中国特色刑事诉讼的需要,构建自主性的刑事诉讼法学知识体系。其次,以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目标,探索刑事诉讼的体系发展路径。最后,加强重点领域、新兴领域、涉外领域的相关研究。
第二,科学化的问题。中国式刑事诉讼现代化的构建与实现要立足于对实践的调查研究。特别是要通过调查研究来继承与发扬存在于中国刑事诉讼文化中,并实际发挥着形塑刑事诉讼中各类主体行为之作用的因素。为此,首先要“拜人民为师,向人民学习”;其次要兼顾“解剖麻雀”和“用数据说话”;最后要重视改革试点,充分运用较为成熟的先试点后立法机制。
第三,数字化的问题。当前中国刑事诉讼数字化发展迅猛,成果丰富,有着实践先行、国家导向等明显特点,也存在一定程度的失序和发展不平衡的问题。对此,首先,应关注、研究数字化的新型刑事证据、相应的证明规则及其在法庭上的应用;其次,要避免数字技术融入刑事诉讼程序造成对诉讼权利的侵蚀;最后,在进行数字化改造时,必须恪守便利刑事诉讼中的“人”这一准则。
第四,全球化与本土化的问题。中国式刑事诉讼现代化首先是符合自身需要和实际的现代化,并不以哪一国或哪一法系的标准来衡量现代化与否。为此,应做到兼收并蓄和主动作为。既要密切关注国际刑事诉讼现代化发展的动向,又要打造国际性的刑事诉讼制度,积极推动形成公正、合理、透明的国际刑事诉讼规则体系。
总而言之,“中国式刑事诉讼现代化”理论将会是一套充分展现中国刑事司法文明特质、符合中国刑事体制运行规律、有效指导中国刑事诉讼现代化成功发展的现代化理论。
(原文刊载于《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23年第6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