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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驾案件检材提取须符合程序要求

醉驾案件检材提取须符合程序要求

来源:正义网 发布时间: 2018-01-29 浏览:11598 次
  四川省仁寿县检察院对近三年该院办理的70余件醉驾案件梳理后发现,侦查环节血样检材提取与鉴定等过程中往往存在三类问题,比较突出,影响案件办理质量,甚至导致有的案件起诉困难。具体问题如下:
  检材提取和流转没有确保同一性。最高法《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下称《解释》)第85条规定,鉴定对象与送检材料、样本不一致的,不得作为定案根据。上述审查起诉的醉驾案件中,有3件醉驾不起诉案件提取血样数量与送检量不一致,且整个过程无照片或执法记录仪固定证据,难以认定送检的血液为案发当日采集的当事人的血样,导致鉴定意见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检材提取和存储难以确保不被污染。《解释》第85条规定,送检材料、样本来源不明,或者因污染不具备鉴定条件的,不得作为定案根据。公安机关在办理醉驾案件过程中,抽取血样时是否采用醇类药品对皮肤消毒,以及抽出的血样是否使用抗凝管、添加抗凝剂等,没有写清楚,而且有的血样提取登记表和当事人供述不一致,难以确定检材的提取、保管和移送鉴定符合法律规定,不能确保检材在提取和流转环节中不被污染。
  鉴定意见书未送达案件当事人。侦查机关在办理此类案件过程中,未将鉴定意见告知当事人或告知当事人的代理人,导致事后当事人对侦查机关出具的鉴定意见提出异议,但此时已失去重新鉴定的条件。
  鉴于此,笔者建议从以下四个方面应对:
  定期召开相关部门联席会议。根据醉驾案件发案情况,适时召集侦查部门、血样提取部门及鉴定部门人员召开联席会议,针对案件办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集中会诊,从而使醉驾案件在血样提取、鉴定、证据采信等环节规范流转。
  完善对醉驾案件的通报机制。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应加强信息沟通,检察机关办案人员对办理醉驾案件过程中存在的血样提取、鉴定以及办案程序问题,应及时向侦查机关通报,使双方不断完善案件通报机制,共同规范醉驾案件的办理。
  加强对侦查人员及相关人员培训。针对醉驾案件的办理,定期开办专题培训班,重点对血样提取的相关程序、鉴定标准、证据采信等方面开展培训,提升侦查人员及相关人员工作能力和水平。
  发挥案件质量评查监督作用。检察机关根据醉驾案件办理情况,每季度对所办醉驾案件开展质量评查,邀请人民监督员、律师等专业人员参与,对评查出的实体和程序方面的问题及时通报、整改。
  (作者单位: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