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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发布产权保护案例之二 保护人权从被定罪者开始 首例刑事违法扣押国家赔偿案诞生记

最高法发布产权保护案例之二 保护人权从被定罪者开始 首例刑事违法扣押国家赔偿案诞生记

来源:法制网 发布时间: 2018-01-31 浏览:11752 次

1月30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涉产权案件典型案例通气会,发布7起典型案例,其中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受理的首例刑事违法扣押国家赔偿案引发各界广泛关注。

  一起国家赔偿案件为何由大法官担任审判长?涉案双方当事人之间发生了什么?此案的“落槌”具有怎样意义……带着这些问题,记者在旁听了该案公开质证的基础上,对该案的来龙去脉进行梳理。

  大法官巡回法庭“第一槌”

  2015年12月2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赔偿委员会主任委员、二级大法官陶凯元担任审判长,在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敲响了最高法本部大法官到巡回法庭办案的“第一槌”。

  沈阳北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辽宁省公安厅刑事违法扣押赔偿一案,经过公开质证和协商后,当庭审结。并由陶凯元当庭宣读了国家赔偿决定书:由辽宁省公安厅于本决定生效后30日内向北鹏公司返还侦查期间扣押的2000万元,并支付相应的利息损失83万元。

  时隔8年被扣押的2000万元终于回来了,庭审结束后,当事人刘某乙并没有离开,她站在休息室门口,心情久久难以平静:“陶凯元大法官和所有人告别的时候远远地看到了我,很自然地就微笑着冲我点头致意。在那一瞬间,我觉得连天都突然变蓝了。”

  据了解,这是自1995年《国家赔偿法》正式实施以来的第一起由最高法大法官担任审判长公开质证的国家赔偿案,也是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决定赔偿的第一起刑事违法扣押国家赔偿案。

  “本案通过公开开庭质证和协商赔偿的方式得以解决,有利于就地化解矛盾纠纷,减轻当事人诉累,进而提升了赔偿委员会决定程序的公开性和公正性,回应了社会各界对国家赔偿工作的关切。”陶凯元说,国家赔偿工作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处理“官”民矛盾、调和公权力和私权利冲突,是评价法治国家建设水平和国家治理现代化程度的重要砝码。

  扣押2000万元源起“打黑”案

  沈阳北鹏集团有限公司、北鹏公司、沈阳鹏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是相互关联的三家公司,刘某甲负责这三个公司的全面工作,刘某甲的姐姐刘某乙曾任北鹏公司法定代表人。2004年5月,刘某乙、刘某甲决定由北鹏公司与兰胜台村联合进行村屯改造。

  此后,兰胜台村原村委会主任黄波、原治保主任黄海营、原党支部书记黄卫军以村委会名义,将该村400余亩土地使用权非法转让给北鹏公司用于房地产开发。北鹏公司在未经有关机关批准并办理相关手续的情况下共占用了29.7亩农用地。

  2008年,辽宁省公安厅按照全国“打黑办”批转的违法犯罪线索,组成专案组,对兰胜台村村委会主任黄波等人立案侦查。北鹏公司和其实际控制人以及法定代表人进入了侦查机关的视线。

  2008年7月,刘某乙、刘某甲被批准逮捕。被捕后一个月,刘某甲提交申请书,申请辽宁省公安厅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同年9月,辽宁省公安厅制作《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扣押北鹏公司人民币2000万元,将扣押的2000万元予以追缴后汇缴至辽宁省财政厅。

  2014年6月,本溪中院作出刑事判决:北鹏公司、刘某乙、刘某甲犯非法占用农地罪,免予刑事处罚。一审判决后,被告单位北鹏公司和被告人刘某乙、刘某甲均未上诉,检察机关也未抗诉,一审判决生效。然而,这份判决却未对辽宁省公安厅及直属辽河公安局在侦查过程中扣押的财务文件和2000万元作出处理。

  申请返还未果诉诸国家赔偿

  “对于走国家赔偿程序,最初确实有很多顾虑,除了时间长之外,结果也并不确定,因为刑事违法扣押申请国家赔偿成功的先例很少。”辽宁同方律师事务所的赵路律师坦言,走国家赔偿程序实现救济,其实是不得已而为之的选择。

  法院判决生效后,北鹏公司向辽宁省公安厅提交了《返还扣押财物、文件申请书》,但未获答复和处理。此后,北鹏公司向辽宁省公安厅提交《赔偿申请书》,因辽宁省公安厅逾期未作出赔偿决定,北鹏公司向公安部申请复议。

  虽然辽宁省公安厅在收到公安部的复议决定后先后两次与北鹏公司负责人进行沟通和协商,但由于双方的要求和期待差距太大,北鹏公司于2015年7月向最高法赔偿委员会提出国家赔偿申请。

  考虑到当事双方均在沈阳,涉案的账本数量达100多册,还有用于记账的电脑、U盘等实物,异地质证诸多不便,陶凯元决定有效利用巡回办案的便民机制,到最高法第二巡回法庭组织公开质证、开展协商。

  开庭的前一日,陶凯元抵达第二巡回法庭,与有关负责同志就公开质证的准备工作进行了讨论和完善,对证据交换和庭前会议期间双方的争议焦点问题及相应证据再次进行梳理,并对公开开庭中可能出现的各种情形准备好了各种应对的方案,这些工作一直持续到第二天凌晨一点多钟才结束。

  各方合力最终“案结事了”

  “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依据《国家赔偿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对沈阳北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辽宁省公安厅违法扣押财产刑事赔偿一案,现在开庭质证!”2015年12月2日上午9时,伴随着法槌声响,陶凯元在最高法第二巡回法庭的大法庭上庄严地宣布此案正式开始公开开庭质证。

  北鹏公司与辽宁省公安厅围绕争议焦点,充分举证、质证和辩论。公开质证后,合议庭又组织双方就返还2000万元扣押款及赔偿损失问题,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依法进行协商。

  最终,当事双方在合议庭的主持下就扣押2000万元及其损失赔偿问题按照合议庭的建议达成协议。看到当事双方在合议庭主持协商下达成协议、握手言和的圆满结果,承办法官徐超终于松了一口气。

  “此案最终案结事了,这是以陶凯元大法官为审判长的合议庭全体成员和涉案各方共同努力的结果,生动展示了我国法治不断进步、社会更加和谐的图景,对于依法规范刑事侦查措施,切实维护赔偿请求人合法权益,实现《国家赔偿法》救济损害、恢复公正的价值功能,具有示范意义。”徐超说。

  刑事诉讼立法“重人身、轻财产”亟待改变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教授熊秋红

  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受理并决定赔偿的首例刑事违法扣押国家赔偿案在违法扣押的认定、审理程序、赔偿数额的计算、协议与决定之间关系的处理等方面均具有一定的典型性和指导性,体现了人民法院在处理刑事赔偿案件时对于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能动性适用,维护了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也有利于促进公安机关依法行使职权。

  在该案中,北鹏公司的请求包括:解除对其财务文件和人民币2000万元的扣押、返还上述财物、赔偿自扣押之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2000万元的利息。上述请求构成了赔偿请求人与赔偿义务机关之间的争议焦点。该案中首先涉及到的问题是:公安机关对上述财物的扣押是否从始至终属于违法扣押?

  对于存在争议的2000万元款项,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认为,该款项是北鹏公司非法占用农用地案侦查期间,北鹏公司实际控制人为了取保候审,主动认罪并提出上交违法所得,因此,辽宁省公安厅据此扣押该款项具有正当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该案中,辽宁省公安厅所扣押的2000万元款项是北鹏公司作为“违法所得”上交,属于“涉案财物”的范围,因此认定辽宁省公安厅扣押该款项不违反法律规定是适当的。

  在该案中,本溪中院的有罪判决未对涉案财物作出处理,辽宁省公安厅也未就涉案财物的处理征求本溪中院的意见,而是在法院判决生效后继续扣押相关财物。最高法赔偿委员会认为,该扣押构成了违法扣押,因此,对北鹏公司申请国家赔偿的主张予以支持。透过该案的处理表明,此种处置不及时以及对涉案财物不予返还的行为本身构成了违法,公安机关不仅应当返还扣押的涉案财物,而且应当支付相应的赔偿金。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公众法治意识的提高,现代社会中政府与公民的互动日益增强,通过自治性方式解决纠纷成为一种新的发展趋势。采取协商方式解决争议,花费的时间和资源更少,但所获收益更高,既能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行政职权的依法行使,又能最大化地维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使其损失得到有效弥补。

  在该案中,最高法赔偿委员会不仅组织了争议双方进行协商,而且完全基于争议双方达成的协议作出国家赔偿决定,体现了对当事双方意愿的充分尊重。

  需要指出的是,本溪中院在其作出的有罪判决中未对涉案财物作出认定和处理,公安机关未能及时返还涉案财物,从而导致有罪判决生效之后的扣押构成违法。未来刑事诉讼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有必要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在对被告人作出定罪量刑裁判的同时,应当对涉案财物的处置作出认定和处理”,以为公安机关处理涉案财物提供明确的根据,同时也达到“案结事了”之效,避免或减少相关争议的产生。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对刑事诉讼中涉案财物处置的规定过于原则和灵活,这是造成公安机关违法扣押的原因之一,刑事诉讼立法“重人身、轻财产”的局面亟待改变。

  国家赔偿是对公民权益的救济,是对国家违法的矫正,也是对国家诚信守法形象的维护,更是对社会正义的保障。最高法赔偿委员会对于北鹏公司申请国家赔偿案的处理,所针对的行政机关不仅有赔偿义务机关—辽宁省公安厅,而且有复议机关—公安部,充分体现了“有权力就有救济,有损害就有赔偿”的原则,有效实现了司法弥补立法之不足以及司法救济公民权益的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