位置:
首页
理论
平台封禁行为的法律边界

平台封禁行为的法律边界

来源:法治日报 发布时间: 2024-03-25 浏览:2135 次

□ 余圣琪

  国务院《“十四五”数字经济发展规划》明确指出,数字经济是继农业经济、工业经济之后的主要经济形态。而互联网平台则在数字经济中发挥着构架支撑、优化配置、价值创造等重要功能,平台治理也随之成为数字经济治理的关键环节。其中,平台封禁行为直接关乎消费者、平台内商户及其他竞争性平台的合法权益,也会对市场竞争秩序产生重要的影响。所谓平台封禁,是指平台企业利用技术手段限制、禁止向其他平台经营者或平台内部特定用户引导流量的行为。从垄断视角、自我管理视角、公共基础设施视角来看,平台封禁行为有着不同的定义。如何厘清互联网平台封禁行为的正当性及其限度,就显得十分重要而紧迫。

平台封禁行为的法律属性

  在数字经济时代,平台封禁行为屡见不鲜。目前,“封禁”并不是法律规定的专业术语。在互联网领域,“封禁”被用于不同的具体场景,代表着不同的行为。如果从广义的、宽泛的多维角度予以审视的话,平台封禁行为涉及垄断、治理和监管等制度机制。

  目前,对大型网络平台封禁行为的规制主要有公法路径和私法路径,但公私法融合兼容的路径是规制平台封禁行为的趋向。从传统私法的逻辑看,平台与用户、商家是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的问题。但数字时代的平台并不是单纯提供服务的平等民事主体,平台利用掌握的数据和算法对平台内的用户和商家进行封锁账号、限制登录等封禁控制行为。互联网平台并不是单纯提供服务的平等民事主体,传统私法无法真正保护用户的权利,需要扩张传统私法保护的范围。从传统公法的逻辑来看,平台与用户、商家之间的法律关系并不属于公法的调整对象。传统公法在规制互联网平台封禁行为时具有无法适用的局限性。由于数字时代的互联网平台是公私融合的产物,因此公私法融合兼容的路径是更合适的规制方式。

规制平台封禁行为的正当性

  随着平台力量的增强,互联网平台封禁行为频发。引发了理论界和实务界的讨论和关注。由于平台封禁行为影响消费者和商户的自由选择权、侵犯公民的数据安全和隐私权、破坏市场的公平竞争秩序。因此,规制平台封禁行为的正当性就成为一个值得深入分析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

  其一,控制竞争壁垒的基本要求。“开放共享”是互联网的“天性”,平台的某些封禁行为需服从服务于分享和信任的价值逻辑,而不能异化为竞争壁垒的优势。因此,规制平台的封禁行为,是互联网平台良性发展的必然选择。其二,维护数字正义的客观选择。传统的分配正义是建立在物理时空中的工商时代,对机会、财产、地位等进行分配;但在数字经济时代,信息变成了“权力的中心”,也难免存在着平台利用数据和算法进行技术扩张和滥用的可能,存在着利用数据进行数字控制的风险,从而影响数字公民的权利和自由,带来一定的数字正义问题。其三,保障自主选择权的时代需要。一方面,平台利用自己的“权力”进行封禁影响着用户对平台的选择;另一方面,平台封禁“专断性”的标准在一定程度上扩大了平台“私权力”的范围,从而限缩了用户自主选择的“私权利”。

规制平台封禁行为的必要限度

  有些学者认为,平台封禁行为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平台具有行使财产性质的权利,必然表现出某种程度上的差别待遇以及排他属性。但更多的学者则认为,平台的封禁行为涉嫌不正当竞争甚或垄断,严重影响着数字经济的竞争秩序。因此,这就需要考量规制平台封禁行为的合理边界,厘定规制的必要限度,促进数字经济的健康发展。

  第一,加强平台封禁行为的系统治理。平台作为多维构造的新时代产物,其借助于数据工具产生了多维度空间的影响力。为了减少平台规则在多维空间中造成的损害,需要构建法律规制、技术规制、伦理规制等多元规制的综合规制模式。互联网平台具备多元角色,仅依靠平台自治管理不能很好地平衡“私利”与“公益”的关系,多元共治应成为治理平台封禁行为的新模式。由于平台具有大规模社会化协作属性,在平台中产生的后果是多重的、影响是复杂的,这就需要通过平台自治与多方主体共同治理的模式来进行系统治理。

  第二,确立保护数字正义的价值理念。首先,坚持公平公正原则。一方面,确保平台协议的公正合法;另一方面,制定平台规则遵循比例原则。其次,保护数字人权。一方面,确保数字生存权;另一方面,保障数字平等权。最后,遵守数字正当程序原则。一方面,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另一方面,秉持可解释性。

  第三,探索平台治理的法治框架机制。其一,制定专门规制平台封禁行为的规定。目前“碎片化”“板块化”的立法无法全面保护商户、消费者的权利。其二,平台主动承担自治的责任。用户数量的增多、网络交易的增加以及市场身份的转变,使得平台需要主动承担起自治的责任。其三,行政监管机关进行联动监管。行政监管机关应对平台封禁行为进行事前、事中、事后的全流程监管。其四,确立有效的司法救济机制。一是成立专业调解组织进行协商和解;二是调整平台封禁行为的举证责任制度;三是引入公益诉讼机制。其五,提升数字公民的自我保护能力。数字经济时代,每个公民都应该提高数字能力、提升数字素养,从而消除数字鸿沟,共享数字红利。

  (原文刊载于《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24年第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