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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治理要强化社会共治

食品安全治理要强化社会共治

来源:法治日报 发布时间: 2024-03-25 浏览:2106 次

食品安全治理是一项系统工程。强化系统性的机制建设,形成社会共治是保障食品安全的必由之路。

  □ 张伟珂

  每逢“3·15”期间,食品安全问题都是全社会关注的焦点热点。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分别发布了几起危害食品安全的违法犯罪典型案例。针对今年央视“3·15”晚会曝光的“梅菜扣肉里的‘糟头肉’”“喝了能回春的‘听花酒’”等严重危害食品安全的问题,属地市场监管部门连夜展开行动调查,涉事企业也纷纷致歉。透过这些案事件,我们不仅看到了司法机关维护公众“舌尖上的安全”的坚定态度,而且看到了社会监督群体的强大力量。这些事件也进一步凸显了有效治理食品安全问题的重要性和迫切性。

  民以食为天。食品安全直接关系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须臾不可放松。近年来,有关部门严格落实“四个最严”要求,积极探索食品安全保障举措。尤其是在2023年,国家市场监管总局进一步完善食品安全标准体系,修订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为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提供最严谨标准。公安机关紧密结合“昆仑2023”专项行动,对新型非法添加食品犯罪重拳出击,积极破解执法难题,集中打掉了一批新型犯罪利益链条。司法机关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加大对重大犯罪案件的督办指导力度和打击力度,并发布多起相关典型案例,为强化执法规范、统一犯罪认定标准提供了明确指导。这些工作有力保障了食品安全。

  然而也要清楚地看到,当前在科技与产业的技术融合下,食品安全仍面临着新挑战,相关违法犯罪也呈现出新特点:一是犯罪的产业链较长、跨区域性强。网络技术打破了生产经营行为的区域性限制,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产业链不断延伸,跨区域的非法经营活动成为常态。二是传统的作坊式经营模式向工厂式规模化演变,共同犯罪成为危害食品安全行为的典型形式,使得此类案件查证难度大等问题愈加突出。三是涉案食品数量较大且持续时间较长。销售渠道多元且隐蔽,不法行为往往能够持续较长的时间,社会危害性很大。四是危害食品安全行为具有突出的类型性,主要体现在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中滥用食品添加剂、非法添加非食品原料,农产品、动物肉类产品的农残兽残超标,以及同类型产品中以次充好等方面。正是这些复杂情况,给执法司法机关的案件查处、取证、定性等工作带来不小难度。

  食品安全治理是一项系统工程。强化系统性的机制建设,形成社会共治是保障食品安全的必由之路。首先,要推进监管常态化。值得注意的是,此次“3·15”晚会曝光了个别企业使用槽头肉制作预制菜之后,国家市场监管总局迅速回应称,国务院食安办将会同有关部门,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严厉打击肉类产品违法犯罪专项整治行动。这一表态充分表明了有关部门对食品安全问题的高度重视和积极作为。当然,从食品安全违法犯罪的特点看,专项活动成效仍依赖于常态化监管的实现,这就需要在专项活动中积极总结规律,把有力举措融入日常监管之中,从而实现违法犯罪治理的常态化。

  其次,完善办案机制。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治理既依赖食品安全标准的体系性完善,也离不开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无缝衔接。因此,要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建立食品安全司法鉴定机制、丰富非法添加物食用风险的类型化评价机制、规范危害食品安全犯罪中抽检等证据规则,从而提升执法办案效果。

  再次,强化源头治理。食品安全犯罪链条长、分工细,在办理此类案件时,既要关注经营行为,也要深挖犯罪源头,研判平台、运输、仓储等环节在犯罪发生、发展中的作用,全面评估不同主体的风险与责任。只有这样,才能实现犯罪治理的系统化,从根源上巩固食品安全治理成效。

  最后,加强社会监督。从近年来央视“3·15”晚会对食品安全不法行为的曝光,以及对行业所产生的影响看,我们能深切感受到社会监督的重要性,事实上,不少案件的查获也是来自市民的举报。因此,对于社会监督,要持更加积极态度,不仅要支持和保障新闻媒体的正当采访权,而且要鼓励社会公众参与食品安全监督,畅通举报渠道,积极回应监督过程中所发现的问题,形成长效性的监督机制。

  食品安全,重于泰山。在不断建立健全法律规范体系,提升执法司法部门办案能力的同时,更需要食品生产企业将食品安全放在首要位置,切实履行好法律责任和社会责任,并强化全社会的广泛参与,从而以共治共享守护食品安全。

  (作者系中国人民公安大学食品药品与环境犯罪研究中心副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