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要:全过程人民民主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内涵,也是理解当下中国现实民主政治制度运行特征的重要制度抓手。全过程人民民主既兼具传统民主体制下高度关注民主主体的来源、民主内涵的确定性和民主存在与否的界定标准等民主的正当性问题,也注重如何运用现代科学技术不断提升民主活动的技术保障能力和水准、不断提高社会主义民主的主体人民参与民主政治建设活动的效率。“新质生产力”推动了“新质生产关系”的确立,“新质”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有机结合形成了“新质经济基础”,并在此基础上,按照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推动上层建筑自身内涵的变革,形成了“新质上层建筑”。由互联网、大数据、AI等新技术推动形成的“新质生产力”不断壮大和发展的结果,对社会主义民主的影响就是必然会催生“新质民主”,这一“新质民主”中的“新质”集中体现为“全过程”,因此,“全过程人民民主”作为“新质民主”的制度表现形式,改善了民主自身的治理结构,并呈现出“全链条、全方位、全覆盖”的民主治理特征。
关键词:全过程人民民主;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新质生产力;新质民主
习近平总书记2021年在中央人大工作会议上论述民主由谁判断时一针见血地指出:“一个国家是不是民主,应该由这个国家的人民来评判,而不应该由外部少数人指手画脚来评判。国际社会哪个国家是不是民主的,应该由国际社会共同来评判,而不应该由自以为是的少数国家来评判。”关于怎么判断是不是民主,习近平总书记明确提出了“八个能否”“八个要看”标准。在深刻阐述民主由谁判断、怎么判断的基础上,习近平总书记还揭示了与民主背道而驰的“不是真正的民主”和“不民主”的情形,指出:“如果人民只有在投票时被唤醒、投票后就进入休眠期,只有竞选时聆听天花乱坠的口号、竞选后就毫无发言权,只有拉票时受宠、选举后就被冷落,这样的民主不是真正的民主。实现民主有多种方式,不可能千篇一律。用单一的标尺衡量世界丰富多彩的政治制度,用单调的眼光审视人类五彩缤纷的政治文明,本身就是不民主的。”认真学习和领悟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民主由谁判断、怎么判断的重要论述的精神,坚持历史与现实相贯通、国内与国际相关联、理论与实际相结合的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和方法,在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过程中更加坚定了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作为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制度载体的理论自信、制度自信和实践自信,增进了对加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民主自信,更加深刻地理解了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作为中国式现代化本质要求之一的重大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
一、社会主义民主的主体是“人民”
民主是一个老话题,也是一个新话题。民主概念的形成和制度化经历了一个发展的过程,融汇了不同历史时代、不同民族和国家的价值和意识形态要求,成为一个影响人类文明发展的复杂现象,呈现出社会系统工程的特征。从民主到人民民主,再到全过程人民民主,体现了民主价值内涵的不断提升和民主制度的不断进步。
民主一词来自古希腊语“demokratia”。“demokratia”由“demos”和“kratos”两部分构成,“demos”相当于英语的“citizen”,意即“公民”;“kratos”相当于英语的“power”,含义是“权力”“强力”。“demokratia”最初的含义指“多数人统治”或“人民的统治”,是古希腊城邦国家雅典形成的一种治理方式,解决的问题就是公共意志如何有效形成并发挥治理作用。在古希腊城邦国家雅典存在过的“民主”治理形式的主体只是人群中的特定人,即雅典城邦国家的所有公民,非公民身份的外邦人、奴隶及妇女等不能成为“民主”治理行为的主体。这种参与民主治理的主体的局限性约束了民主治理主体的主体性发展,必然也就决定了民主作为一种治理方式发挥自身功能的有限性。所以,可以说,古希腊式的民主是少数人的民主,民主只是少数人的“特权”和“专利”,而不是所有人参与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的政治形式。当然,“民主不民主”也只能由实际享受民主的少数人来判断了。
法国资产阶级革命时期,资产阶级思想家从反对封建特权制度出发,提出了“人民主权说”,并强调了民主的主体是“人民”,否定了古希腊式的“贵族民主”。例如,卢梭等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从反对封建等级特权的合理性出发,运用自然法假说,提出了世俗社会意义上的“人民主权”学说,首次将“民主”主体扩展到“人民”的范围。自此,“人民”作为民主的主体走上了历史舞台。但是,资产阶级民主在实践过程中只是强调了私有制和资本的话语权,实际上使得资本主义民主成为有钱人的民主。1791年法国宪法区分了积极公民和消极公民。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仅限于积极公民。按1791年法国宪法的规定,当时法国2600万人口中约有400多万为积极公民。消极公民是由1791年法国宪法规定的一个不享有选举权的公民等级,其每年缴纳直接税未能达三天工资以上,包括处于奴仆地位者、被提起公诉者、破产者、不能还清债务者和其他不具备“积极公民”条件的人。此外,该宪法不适用于法国的殖民地及管辖区。
民主只有发展到了无产阶级民主阶段,民主的主体才能真正地摆脱资本的约束,惠及普通的社会大众。1918年列宁起草的《被剥削劳动人民权利宣言》成为第一个社会主义性质宪法性文件,该宣言首次将“人民”与“劳动”的基本价值特性结合起来,从否定私有制的合法性入手,把苏维埃政权的合法性基础建立在工人、农民等劳动群众这一广泛的社会群体基础之上。中国共产党早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就坚持“人民民主”原则,比较清晰地划定了“人民民主”中的“人民”的群体范围。新中国成立之初,由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通过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以下简称《共同纲领》)规定的是“人民的权利”。当然,作为社会主义民主的主体“人民”也不是泛指每一个人,而是在不同时期不同场合具有不同的内涵,社会主义民主本质上是“人民民主”,而不是“全民民主”。作为社会主义民主的主体人民范围会随着历史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而不断地壮大。
周恩来在1949年9月22日所作的《人民政协共同纲领草案的特点》中对“人民”范围作了非常详细的解释。周恩来指出:“总纲中关于人民对国家的权利与义务有很明显的规定。有一个定义须要说明,就是‘人民’与‘国民’是有分别的。‘人民’是指工人阶级、农民阶级、小资产阶级、民族资产阶级,以及从反动阶级觉悟过来的某些爱国民主分子。而对官僚资产阶级在其财产被没收和地主阶级在其土地被分配以后,使他们改造成为新人。在改变以前,他们不属人民范围,但仍然是中国的一个国民,暂时不给他们享受人民的权利,却需要使他们遵守国民的义务。”从《共同纲领》第七条的规定来看,不属于“人民”的人应当指“勾结帝国为义、背叛祖国、反对人民民主事业的国民党反革命战争罪犯和其他怙恶不悛的反革命首要分子”。对于“一般的反动分子、封建地主、官僚资本家”,剥夺“政治权利”,但是“给以生活出路,并强迫他们在劳动中改造自己,成为新人”。这就意味着上述人员除了不享有《共同纲领》中规定的“人民”可以享有的政治权利之外,其他“权利”并没有被剥夺,特别是作为自然人的基本生存权仍然得到了肯定。1954年宪法、1975年宪法、1978年宪法和1982年宪法都采用了“公民”的概念来规定“基本权利”,故“人民”概念的范围在四部宪法中的内涵是更加广泛的,但与“公民”略有差异。通常是自然人的基本权利使用“公民”,国家政权和根本利益的主体是“人民”,“人民”是社会主义社会中的“绝大多数人”,但不是所有公民,更不是所有的自然人。
1982年宪法序言明确规定:“社会主义的建设事业必须依靠工人、农民和知识分子,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在长期的革命和建设过程中,已经结成由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有各民主党派和各人民团体参加的,包括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的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这个统一战线将继续巩固和发展。”上述规定从制度上勾画了新时期社会主义民主的主体“人民”的范围。其中,“工人”“农民”“知识分子”是人民的主体部分,此外,“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都属于“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应当界定在“人民”的范围。
2004年现行宪法第四次修正时,又在宪法序言中增加了“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这个群体作为“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所以,根据我国现行宪法的规定,我国社会主义民主的主体“人民”包括了社会上的绝大多数人,但尚未覆盖所有人,社会主义民主也不是全民性质的民主。现行宪法序言也明确规定:“在我国,剥削阶级作为阶级已经消灭,但是阶级斗争还将在一定范围内长期存在。中国人民对敌视和破坏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国内外的敌对势力和敌对分子,必须进行斗争。”正因为当今社会仍然存在着“敌视和破坏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国内外的敌对势力和敌对分子”,因此,我国的社会主义民主只是“人民民主”,不属于“敌对势力和敌对分子”。
我国的社会主义民主必须由作为民主主体的人民说了算,而不能由不属于人民的“敌视和破坏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国内外的敌对势力和敌对分子”指手画脚。社会主义民主是不是民主应当由社会主义民主的主体人民来作出具有法律效力的判断,绝不能受到“敌视和破坏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国内外的敌对势力和敌对分子”的干扰。社会主义民主只要作为民主主体的“人民”认可就具有了自身的正当性,人民认为社会主义民主是真正的民主,就意味着社会主义民主获得了自身存在的正当性依据,因此,社会主义民主的话语权在于人民,其他任何势力对社会主义民主的性质和存在状况都没有指手画脚的指责权。在建设社会主义民主过程中,关键是要通过制度化的手段来有效和精准地界定作为社会主义民主主体的人民存在的制度形式和享有社会主义民主主体身份的人民群体的具体范围,当然,不能仅停留在抽象和不特定意义上的“人民群众”。
二、“八个能否”“八个要看”是判断民主实现状况的“唯一标准”
民主作为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的重要方式,体现的是公共决策中的多数人决定原则。但是,正如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人大工作会议上所指出的那样,一个国家民主不民主要由民主主体人民来作出具有法律效力的判断,判断民主是否存在、是否运行有序的标准也应当针对不同国家实施民主的具体国情和条件来进行。习近平总书记提出了“八个能否”“八个要看”的标准,可以说是在归纳和总结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实践经验和教训基础上得出的科学结论,是我们认识民主特征的重要思想和理论武器。
“八个能否”是指:评价一个国家政治制度是不是民主的、有效的,主要看国家领导层能否依法有序更替,全体人民能否依法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人民群众能否畅通表达利益要求,社会各方面能否有效参与国家政治生活,国家决策能否实现科学化、民主化,各方面人才能否通过公平竞争进入国家领导和管理体系,执政党能否依照宪法法律规定实现对国家事务的领导,权力运用能否得到有效制约和监督。“八个能否”本质上讲的是社会主义政权应当掌握在谁手上,应当由什么样的干部和公务员队伍来履行公务职责。
“八个要看”的要旨是:一个国家民主不民主,关键在于是不是真正做到了人民当家作主,要看人民有没有投票权,更要看人民有没有广泛参与权;要看人民在选举过程中得到了什么口头许诺,更要看选举后这些承诺实现了多少;要看制度和法律规定了什么样的政治程序和政治规则,更要看这些制度和法律是不是真正得到了执行;要看权力运行规则和程序是否民主,更要看权力是否真正受到人民监督和制约。“八个要看”突出的是在国家政权具体的运行过程中,作为社会主义民主主体的人民到底以何种方式参与其中和能够发挥哪些方面和多大的作用。
结合“八个能否”“八个要看”的要求,社会主义民主的标准归根到底可以归纳为: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通过人民代表成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人民行使国家权力;人民可以通过各种途径和方式来参与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的管理;一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都必须依法产生,按照宪法和法律赋予的法定职能履行自身的法定职责;一切国家机关和工作人员都要奉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人民必须在现行的民主制度下获得有效地行使当家作主权利的制度渠道;社会主义民主的运行必须要遵循严格的制度、程序和机制;人民要对国家政权的运行状况享有最终的监督权等等。
“八个能否”“八个要看”具体和生动地阐述了我国现行宪法所规定的人民民主专政性质的国体和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作为根本政治制度的政体的特征和要求,指出了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实践中要切实保障宪法所确立的国体和政体在民主政治实践中得到有效实施和有效运行,切实保障人民行使当家作主的民主权利。
“八个能否”“八个要看”体现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理论、制度和实践中,可以概括为只有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才能有效推进中国式现代化,才能树立民主自信,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发展道路。
党的十八大以来,“人民”的主体特性得到了进一步丰富,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参与者、实施者和推动者。“人民”也逐渐走进国家政治生活的“中心”。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明确地规定了全面依法治国的一项基本原则就是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决定》要求“必须保证人民在党的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决定》将“坚持人民主体地位”作为实现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必须坚持的五项原则之一。所谓“坚持人民主体地位”,意味着“人民是依法治国的主体和力量源泉,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保证人民当家作主的根本政治制度。必须坚持法治建设为了人民、依靠人民、造福人民、保护人民,以保障人民根本权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承担应尽的义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共同富裕。必须保证人民在党的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必须使人民认识到法律既是保障自身权利的有力武器,也是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增强全社会学法尊法守法用法意识,使法律为人民所掌握、所遵守、所运用”。
2020年11月16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上强调,当前和今后一段时间全面依法治国工作必须坚守的“十一个坚持”中最重要的一项坚持就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全面依法治国最广泛、最深厚的基础是人民,必须坚持为了人民、依靠人民。要把体现人民利益、反映人民愿望、维护人民权益、增进人民福祉落实到全面依法治国各领域全过程。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根本目的是依法保障人民权益。”在习近平总书记“七一”重要讲话中,“人民”的主体价值更是得到了充分的阐述。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江山就是人民、人民就是江山,打江山、守江山,守的是人民的心。中国共产党根基在人民、血脉在人民、力量在人民。中国共产党始终代表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与人民休戚与共、生死相依,没有任何自己特殊的利益,从来不代表任何利益集团、任何权势团体、任何特权阶层的利益。”从习近平总书记上述重要论断可知,“人民”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要主体,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参与者、实施者和推动者。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能否得到有效实践,关键是要看社会主义民主主体的人民参与“民主”的深度、频度和力度。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人大工作会议上也强调:“我国全过程人民民主不仅有完整的制度程序,而且有完整的参与实践。”我国实行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政体,实行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等基本政治制度,巩固和发展最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形成了全面、广泛、有机衔接的人民当家作主制度体系,构建了多样、畅通、有序的民主渠道。全体人民依法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协商、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依法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我国全过程人民民主实现了过程民主和成果民主、程序民主和实质民主、直接民主和间接民主、人民民主和国家意志相统一,是全链条、全方位、全覆盖的民主,是最广泛、最真实、最管用的社会主义民主”。
总之,社会主义民主是不是民主应当由社会主义民主主体的人民做出判断,人民判断民主的标准就是社会主义民主是否在有效地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各项要求;是否能够增加人民对社会主义民主从内心深处产生的民主自信;是否能够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带领全体人民奋发图强,建设社会主义民主,通过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保证人民当家作主权利,在全过程人民民主轨道上有序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八个能否”“八个要看”科学地界定了社会主义民主存在和运行状况的内在本质,是判断社会主义民主实现状况的唯一标准。
三、“全过程人民民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性质的一种“新质民主”
习近平总书记在参加十四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江苏代表团审议时强调,要牢牢把握高质量发展这个首要任务,因地制宜发展新质生产力。面对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我们必须抢抓机遇,加大创新力度,培育壮大新兴产业,超前布局建设未来产业,完善现代化产业体系。生产力是一系列生产要素的组合体,科学技术是生产力发展最关键的生产要素。相对于传统生产力,新质生产力是由技术革命性突破、产业深度转型升级、要素创新性配置等综合因素催生的生产力。新质生产力有别于传统生产力,涉及领域新、技术含量高,关键依靠创新驱动。它代表一种生产力的跃迁,是数字时代更具融合性、更体现新内涵的生产力。新质生产力本身也意味着以云计算、人工智能等为代表的先进计算技术与数智化机器设备、数智化劳动者等新要素紧密结合,形成新的生产力形态。
马克思主义高度重视生产力的状况与发展、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之间的辩证关系。生产力是一个特定历史阶段特定国家和社会中所有生产要素的总和,构成了一个特定社会存在的方式和发展的基础。在发展生产力过程中形成的生产关系与生产力一道构成了特定社会的经济基础,在经济基础之上又形成了以人们的思想、情感、态度和认识为特征的社会上层建筑,表现为一个特定社会的意识形态以及与意识形态相适应的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制度等精神文明建设的成果。根据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在一个特定历史、特定国家和特定社会中,生产力是社会发展最活泼的因素,生产力也是最具革命性的因素。生产力会随着人们改造客观世界和主观世界的能力的提高而不断提高,并且也会由于科技创新得到飞跃式发展。生产力的发展和进步必然推动生产关系的变革和进步,由此推动社会经济基础发生剧烈变化,最终导致建立在经济基础之上的上层建筑,特别是特定国家和特定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制度发生根本性变革。
十四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强调“新质生产力”理念,将现代科技引入生产力发展要素中,提升了传统生产力的内涵和品质,形成了“新质”生产力。根据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一旦“新质生产力”取得实质性的进步和发展,就必然会带动生产关系的变革,形成“新质生产关系”以及在“新质生产力”和“新质生产关系”辩证统一基础上产生“新质经济基础”。一旦社会的“新质经济基础”形成稳定的制度结构,那么,建立在传统经济基础之上的上层建筑就必然会因为“新质经济基础”的形成而发生巨大变革,“新质上层建筑”形态迟早会形成,因此,从上层建筑自身形态存在和发展的趋势来看,作为社会主义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也会随着“新质生产力”的推动最终呈现出“新质民主”的特性。正在逐步形成和完善中的“全过程人民民主”就是建立在“新质生产力”基础之上的“新质民主”的重要表现形式。
作为“新质民主”,“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内涵区别于传统体制下的社会主义民主。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新质民主”依托“新质生产力”,能够更好地让社会主义民主主体的人民直接参政议政,有效地表达自己的政治意愿,提升直接民主可以有效运行的制度空间。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人大工作会议上曾经描述了全过程人民民主是“直接民主与间接民主”的有机结合,这是在传统生产力体制下适用于民主运行的一种机制。因为在科技不是很发达、人们相互交往形式相对封闭的情形下,通过自己直接投票来选举所有代表机关的代表或议员相对困难一些,所以,在高层次和高级别的选举中,就需要通过下级人大选举上级人大代表来有效组成上级人民代表大会。1953年我国举行新中国第一次全国性选举时,根据选举法的规定,只在乡镇一级通过选民直接选举乡镇人大代表,乡镇以上人大代表都由下级人大选举产生。
随着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不断进步以及社会生产力的发展,选民表达自己真实意愿的方式得到了更加有效的保障,1979年选举法将选民直接选举人大代表方式扩大到县一级,只有县级以上人大代表才由下级人大间接选举产生。“直接民主与间接民主”相结合的民主机制是基于科技发展水平、人们之间交往的便利以及选民表达意愿的可能性等因素的考量而形成的社会主义民主运行规则。随着科技的不断进步,人们表达自己真实意愿的方式越来越丰富和有效,生产力的进步就必然导致民主运行方式的变革。
2020年新冠病毒感染疫情开始后,由于防疫工作的需要,包括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都采取了线下与线上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这是“新质生产力”给人大议事方式所带来的巨大改变。由于互联网技术和AI技术的发展,选民了解候选人的方式更加便捷,传统选举体制下因为选民无法有效了解候选人的情形逐渐消失,制约选民真实表达自己的政治意愿的不利因素也在逐渐消失,因此,“新质生产力”必然也就会推动社会主义民主制度本身的发展和进步,原来的“直接民主与间接民主”有机结合的民主机制就必然会向“直接民主为主、间接民主为辅”的民主方式转变。“直接民主”在表达人民政治意愿、保证人民行使当家作主权利方面的作用越来越大,以“全过程人民民主”为基本特征的“新质民主”也就应运而生。故按照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新质生产力”最终必然形成“新质民主”,这是不以任何人的主观意志转移的民主政治发展的客观规律,而正在建设中的“全过程人民民主”就是“新质民主”最有效的表达方式,是实现全流程、全方位和全覆盖的民主运行机制。
二是“全过程人民民主”思想最早来源于“全过程民主”这一政治理念。“全过程民主”理念是习近平总书记2019年11月2日在上海市长宁区虹桥街道古北市民中心考察社区治理和服务情况时首次提出的,主要的政策要求是提倡在基层治理的不同环节都要贯彻民主的要求,要以人民为中心,通过加大基层治理过程中公民参与的力度,保证人民当家作主的民主权利。习近平总书记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一百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强调,要“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显而易见,习近平总书记“七一”重要讲话把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视为当前和今后一段时间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
2021年10月13日至14日举行的中央人大工作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在重要讲话中首次全面和系统地阐述了“全过程人民民主”的价值内涵、制度要求和具体工作措施,他指出:“我国全过程人民民主不仅有完整的制度程序,而且有完整的参与实践。我国全过程人民民主实现了过程民主和成果民主、程序民主和实质民主、直接民主和间接民主、人民民主和国家意志相统一,是全链条、全方位、全覆盖的民主,是最广泛、最真实、最管用的社会主义民主。我们要继续推进全过程人民民主建设,把人民当家作主具体地、现实地体现到党治国理政的政策措施上来,具体地、现实地体现到党和国家机关各个方面各个层级工作上来,具体地、现实地体现到实现人民对美好生活向往的工作上来。”“全过程人民民主”以最大限度地有效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民主权利为核心,在确保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前提下,通过制度化的设计使得在所有公共权力运行的地方和场合都有作为社会主义民主主体的人民“在场”。
人民参与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是“全链条、全方位、全覆盖”的,在人民参与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技术条件允许的情况下,作为国家根本政治制度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也要逐渐适应人民直接参政议政的政治意愿的要求,而不仅仅是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体制机制内部来增加直接民主的成分。目前,互联网,AI技术,抖音、快手等自媒体的出现,使得汇集超出选民范围的公民的真实意愿的体制机制更加容易,这些“新技术”形成的“新质生产力”必然会推动社会主义民主实现方式发生根本性的改变,形成以直接民主为主要内涵的“新质民主”。尤其是“新质生产力”也会通过大数据技术来展现在政治形态上存在“人民”通过技术手段加以量化的可能性,形成体现“人民性”和“人民意愿”政治决策的最大程度的公众支持值,使得数量化理念进入传统民主理论赖以存在的核心概念“人民”之中。“粉丝”这个网民群体可能会影响“人民性”的量值,从而形成可量化和可计算的政治合法性状态。
三是“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制度特征重在“全过程”。在传统民主体制下,由于缺少对“全过程”加以有效控制的技术措施,尽管社会主义民主主体的人民绝对具有正当性,但人民行使民主权利的机制和程序却很难在制度上形成一个闭环流程。“全过程”引入人民民主的范畴,真正从价值层面解决了人民民主的效率问题,将人民的广泛参与和人民有效行使民主政治权利有机结合起来,从整体上提升了人民参与民主政治建设的效率。一切国家权力不仅要掌握在人民手中,还要保证国家权力运行的每一个环节、每一个步骤、每一个细节自始至终都要接受人民的监督,确保民主制度运行的所有方面都受到人民的有效控制。对于选民或选举单位选举人大代表的选举活动、人大代表选举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活动、国家机关依据宪法和法律规定履行自身法定职权职责的活动、人民直接参与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的活动等等,都存在一个制度期待的理想化状态和实践操作的非理想化状态之间的价值冲突。
在传统民主体制下,人民参与社会主义民主实践活动需要支付大量的制度性成本。在互联网、大数据和AI技术的推动下,人民作为社会主义民主的主体当家作主行使民主权利的可能性和效率都能获得巨大提升。譬如,电子表决器的应用可以很好地保障秘密投票原则的贯彻落实,同时可以降低选举工作的运行成本。国家立法机关通过互联网公开向社会公众征求立法意见,改善了公民参与立法活动的环境和条件,增强了立法工作的透明度和民主性。立法、执法和司法大数据系统的建立和智慧法治项目的推进,都使得社会公众对各级国家机关的监督变得更加便利、高效。所以,从“新质生产力”所蕴含的“新技术”特征来看,新技术的应用必然导致生产力的进步和发展,生产力的进步和发展促使社会经济基础发生剧烈变革,经济基础的变革使得上层建筑迟早要发生改变。因此,十四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提出的“新质生产力”概念和政策要求,在实践中必然会推动“新质民主”的形成,民主也从一个价值型概念逐渐向一个可以计量的社会工程概念转变。
总之,“新质生产力”呼唤“新质民主”,这是科学社会主义的一条重要原理,也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最新创新成果——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思想和理论内涵。作为全面和生动体现“新质民主”价值要求的“全过程人民民主”必然会冲破传统民主观的束缚,从民主主体的抽象性到民主主体的可量化、从民主高度关注民主主体的正当性而忽视民主活动的效率到民主的正当性与效率并重等等,具有新内涵和新价值的社会主义民主日渐走向舞台的中央。为此,必须在认真贯彻落实“新质生产力”各项制度目标的同时,积极地利用新技术革命和新技术创新的成果,及时地深化社会主义民主制度改革,着力提升社会主义民主的精准性和实效性,力争为社会主义民主趟出一条新道路,为实现中国式现代化提供科学和有效的民主政治的保障。
作者:莫纪宏,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国际法研究所联合党委书记、法学研究所所长、研究员。
来源:《法治社会》2024年第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