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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训秋:深刻领悟习近平法治思想关于科学立法的重要论述

陈训秋:深刻领悟习近平法治思想关于科学立法的重要论述

来源:民主与法制周刊公众号 发布时间: 2024-05-21 浏览:3021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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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3月11日下午3时,十四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在人民大会堂举行闭幕会。会议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 视觉中国供图

全面依法治国,必须坚持全面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以马克思主义政治家、思想家、战略家的历史主动精神、非凡理论勇气、卓越政治智慧、强烈使命担当,应时代之变迁、立时代之潮头、发时代之先声,坚持把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同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相结合,在领导全面依法治国、建设法治中国的伟大实践中,对科学立法作出一系列重要论述,全面总结了新时代党领导立法工作的历史性成就和宝贵经验,深刻回答了关于新时代立法工作一系列方向性、全局性、战略性重大问题,标志着我们党对立法工作的规律性认识达到了新高度,为做好立法工作提供了根本遵循和行动指南。


一、立法是为国家定规矩、为社会定方圆的神圣工作

——法律是社会生活、国家治理的准绳。法治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依托。法治兴则国兴,法治强则国强。用明确的法律规范来调节社会生活、维护社会秩序,是古今中外的通用手段。人类社会发展的事实证明,依法治理是最可靠、最稳定的治理。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凝聚着我们党治国理政的理论成果和实践经验,是制度之治最基本最稳定最可靠的保障。

——我国法律充分体现了党和人民意志。在我国,党和法、党的领导和依法治国是高度统一的,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法治是一致的。把党的领导贯彻到依法治国全过程和各方面,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一条基本经验。党的领导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之魂,是我国法治同西方资本主义国家法治最大的区别。人民是我们党执政的最大底气,是党和国家最深厚的根基。我国社会主义制度保证了人民当家作主的主体地位,也保证了人民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中的主体地位。这是我们的制度优势,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区别于资本主义法治的根本所在。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是国家立法机关,要适应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新要求,加强和改进立法工作,保证宪法确立的制度、原则和规则得到全面实施。国务院、中央军委、国家监察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有地方立法权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要依法及时制定和修改同法律或者上位法规定相配套相衔接的行政法规、军事法规、监察法规、司法解释、地方性法规和各类规范性文件,保证宪法在本系统本地区得到有效实施。

——立法人员必须具有很高的思想政治素质,具备遵循规律、发扬民主、加强协调、凝聚共识的能力。法治工作是政治性很强的业务工作,也是业务性很强的政治工作。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首先要把专门队伍建设好。要按照政治过硬、业务过硬、责任过硬、纪律过硬、作风过硬的要求,教育和引导立法工作者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恪守职业道德,做到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


二、加强党对立法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推进党的领导入法入规,完善立法工作格局

——“两个确立”是党在新时代取得的重大政治成果,是推动党和国家事业取得历史性成就、发生历史性变革的决定性因素,是战胜一切艰难险阻、应对一切不确定性的最大确定性、最大底气、最大保证。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坚决做到“两个维护”,是全面贯彻实施宪法、维护宪法确认的中国共产党领导地位的根本政治保证。要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不断增强坚决做到“两个维护”的思想自觉、政治自觉、行动自觉。

——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要坚持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支持司法、带头守法,充分发挥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加强党对立法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完善党对立法工作中重大问题决策的程序,完善党委领导、人大主导、政府依托、各方参与的立法工作格局。党中央领导全国立法工作、研究决定国家立法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有立法权地方的党委按照党中央大政方针领导本地区立法工作。

——推进党的领导制度化、法治化,既是加强党的领导的应有之义,也是法治建设的重要任务。党的领导是党和国家事业不断发展的“定海神针”。全面依法治国决不是要削弱党的领导,而是要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2018年修改宪法,在宪法序言确定党的领导地位的基础上,又在总纲中明确规定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强化了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地位。要进一步推进党的领导入法入规,善于使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转化为法律法规,确保全面依法治国正确方向。

——加强党对人大工作的全面领导。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党领导国家政权机关的重要制度载体,也是党在国家政权中充分发扬民主、贯彻群众路线的重要实现形式。各级党委要把人大工作摆在重要位置,完善党领导人大工作的制度,定期听取人大常委会党组工作汇报,研究解决人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要支持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行使职权、开展工作,指导和督促“一府一委两院”自觉接受人大监督。

——发挥好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落实宪法赋予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职责。要加强人大对立法工作的组织协调,发挥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审议把关作用。健全全国人大相关专门委员会、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牵头起草重要法律草案机制,更好发挥人大代表在起草和修改法律法规中的作用。研究完善人大常委会会议制度,充分发挥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在立法中的作用。

——注重发挥政府在立法工作中的重要作用。加强和改进政府立法制度建设,完善行政法规、规章制定程序,完善公众参与政府立法机制。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行政法规、规章,保证行政法规、规章质量。做好有关法律、地方性法规草案的起草工作,加强政府部门间立法协调。对部门间争议较大的重要立法事项,由决策机关引入第三方评估,不能久拖不决。

——有立法权的地方人大要严格遵循立法权限,围绕贯彻落实党中央大政方针和决策部署,做好地方立法工作。地方立法要有地方特色,需要几条就定几条,能用三五条解决问题就不要搞“鸿篇巨制”,关键是吃透党中央精神,从地方实际出发,解决突出问题。健全地方立法工作机制,提高立法质量,确保不与上位法相抵触,切实避免越权立法、重复立法、盲目立法。


三、加强重点领域、新兴领域、涉外领域立法,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实践发展永无止境,立法工作也永无止境。法律体系必须随着时代和实践发展而不断发展。构建新发展格局,扩大社会主义民主,推进行政体制改革,保障和改善民生,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保护生态环境,都对立法提出新的要求。要加快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坚持系统观念,全面完善法律、行政法规、军事法规、监察法规、地方性法规体系,使之更加科学完备、统一权威。

——全面依法治国必须加强重点领域立法,及时反映党和国家事业发展要求、人民群众关切期待,对涉及全面深化改革、推动经济发展、完善社会治理、保障人民生活、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抓紧制定、及时修改。要积极推进国家安全、科技创新、公共卫生、生物安全、生态文明、防范风险、金融等重要领域立法,健全国家治理急需、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必备、维护国家安全所急的法律制度,填补空白点、补强薄弱点。

——数字经济、互联网金融、人工智能、大数据、云计算等新技术新应用快速发展,催生一系列新业态新模式,但相关法律制度还存在时间差、空白区。要加快数字经济、互联网金融、人工智能、大数据、云计算等领域立法步伐,以良法善治保障新业态新模式健康发展。要规范和引导资本发展,设立“红绿灯”,健全资本发展的法律制度,形成框架完整、逻辑清晰、制度完备的规则体系。

——深化标本兼治,持续推进反腐败国家立法,与时俱进修改监察法。国家监察是对公权力最直接最有效的监督。公权力姓公,也必须为公。只要公权力存在,就必须有制约和监督。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就是明确要建立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监察体系。要制定同监察法配套的法律法规,将监察法中原则性、概括性的规定具体化,形成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法规体系。

——坚持依法治港治澳,维护宪法和基本法确定的特别行政区宪制秩序和法治秩序。“一国两制”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创举,是香港、澳门回归后保持长期繁荣稳定的最佳制度安排,必须长期坚持。香港、澳门回归祖国后,已纳入国家治理体系。要健全中央依照宪法和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对特别行政区行使全面管治权的法律制度,完善特别行政区同宪法和基本法实施相关的制度和机制。

——涉外法律制度是国家法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涉外法治的基础。要坚持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坚持立法先行、立改废释并举,形成系统完备的涉外法律法规体系。要按照急用先行原则,加强涉外领域立法,进一步完善反制裁、反干涉、反制“长臂管辖”法律法规,推动我国法域外适用的法律体系建设,用法治方式有效应对挑战、防范风险,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

——坚定维护以国际法为基础的国际秩序,主动参与国际规则制定,推进国际关系法治化。国际规则要依据联合国宪章宗旨和原则,由大家共同书写、共同维护,不能谁的胳膊粗、嗓门大,谁就说了算。更不能拉帮结伙,把自己的“家法帮规”包装成国际规则。要积极参与全球治理体系改革和建设,推动全球治理朝着更加公正合理的方向发展,以国际良法促进全球善治,助力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


四、抓住提高立法质量这个关键,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

——立善法于天下,则天下治;立善法于一国,则一国治。人民群众对立法的期盼,已经不是有没有,而是好不好、管用不管用、能不能解决实际问题;不是什么法都能治国,不是什么法都能治好国;越是强调法治,越是要提高立法质量。发展要高质量,立法也要高质量,要以高质量立法保障高质量发展、推动全面深化改革、维护社会大局稳定,以良法促进发展、保障善治。要抓住提高立法质量这个关键,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努力使每一项立法都符合宪法精神、反映人民意愿、得到人民拥护。

——建章立法需要讲求科学精神,全面认识和自觉运用规律。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是提高立法质量的根本途径。科学立法的核心在于尊重和体现客观规律,民主立法的核心在于为了人民、依靠人民。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是符合中国国情、保证人民当家作主的正确道路,人民民主是一种全过程的民主,所有的重大立法决策都是依照程序、经过民主酝酿,通过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产生的。要完善立法工作机制和程序,创新公众参与立法方式,扩大公众有序参与,建设好基层立法联系点,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使法律准确反映经济社会发展要求,更好协调利益关系,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

——坚持依法立法,最根本的是坚持依宪立法,坚决把宪法规定、宪法原则、宪法精神贯彻到立法中,体现到各项法律法规中。宪法是国家一切法律法规的总依据、总源头,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要全面发挥宪法在立法中的核心地位功能,每一个立法环节都把好宪法关,努力使每一项立法都符合宪法精神、体现宪法权威、保证宪法实施。

——我国是单一制国家,维护国家法治统一至关重要。维护国家法治统一是严肃的政治问题,各级立法机构和工作部门要遵循立法程序、严守立法权限,切实避免越权立法、重复立法、盲目立法,有效防止部门利益和地方保护主义影响。立法既要广泛发扬民主,又要敢于在矛盾焦点问题上“切一刀”,不能因个别意见不一致导致立法项目久拖不决。要加强宪法实施和监督,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对一切违反宪法法律的法规、规范性文件必须坚决予以纠正和撤销。

——坚持系统观念,统筹立改废释纂,增强立法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时效性。要在坚持好、完善好已经建立起来并经过实践检验有效的根本制度、基本制度、重要制度的前提下,聚焦法律制度的空白点和冲突点,统筹谋划和整体推进立改废释纂各项工作。民法典为其他领域立法法典化提供了很好的范例,要总结编纂民法典的经验,适时推动条件成熟的立法领域法典编纂工作。要研究丰富立法形式,可以搞一些“大块头”,也要搞一些“小快灵”,增强立法的针对性、适用性、可操作性。


五、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注重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立法

——法安天下,德润人心。法律是成文的道德,道德是内心的法律。法律和道德都具有规范社会行为、调节社会关系、维护社会秩序的作用,在国家治理中都有其地位和功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一个鲜明特点,就是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强调法治和德治两手抓、两手都要硬。治理国家、治理社会必须一手抓法治、一手抓德治,既重视发挥法律的规范作用,又重视发挥道德的教化作用,实现法律和道德相辅相成、法治和德治相得益彰。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灵魂。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是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的必然要求。法律法规要树立鲜明道德导向,弘扬美德义行,立法、执法、司法都要体现社会主义道德要求,都要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贯穿其中。要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建设全过程,融入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各环节,使社会主义法治成为良法善治。

——推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入法入规。法律法规体现鲜明价值导向,社会主义法律法规直接影响人们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认知认同和自觉践行。要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恪守以民为本、立法为民理念,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要求体现到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共政策之中,转化为具有刚性约束力的法律规定。要把实践中广泛认同、较为成熟、操作性强的道德要求及时上升为法律规范,引导全社会崇德向善。


六、在法治下推进改革,在改革中完善法治,坚持改革决策和立法决策相统一、相衔接

——改革和法治如鸟之两翼、车之两轮。改革和法治相辅相成、相伴而生。我国历史上的历次变法,都是改革和法治紧密结合,变旧法、立新法。全面深化改革需要法治保障,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也需要深化改革。必须坚持改革和法治相统一、相促进,既发挥法治规范和保障改革的作用,在法治下推进改革,又通过改革加强法治工作,做到在改革中完善和强化法治。

——科学立法是处理改革和法治关系的重要环节。坚持改革决策和立法决策相统一、相衔接,立法主动适应改革需要,积极发挥引导、推动、规范、保障改革的作用,做到重大改革于法有据,改革和法治同步推进,增强改革的穿透力。对实践证明已经比较成熟的改革经验和行之有效的改革举措,要尽快上升为法律。对实践条件还不成熟、需要先行先试的,要按照法定程序作出授权,既不允许随意突破法律红线,也不允许简单以现行法律没有依据为由迟滞改革。对不适应改革要求的现行法律法规,要及时修改或废止,不能让一些过时的法律条款成为改革的“绊马索”。


七、坚持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有机统一,注重党内法规同国家法律的衔接和协调,不断完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

——治国必先治党,党兴才能国强。我们党作为世界上最大的马克思主义执政党,要始终赢得人民拥护、巩固长期执政地位,必须时刻保持解决大党独有难题的清醒和坚定。经过不懈努力,党找到了自我革命这一跳出治乱兴衰历史周期率的第二个答案。勇于自我革命是中国共产党区别于其他政党的显著标志。全面从严治党永远在路上,党的自我革命永远在路上。要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健全全面从严治党体系,完善党的自我革命制度规范体系,持之以恒推进全面从严治党。

——依规治党深入党心,依法治国才能深入民心。坚持依规治党、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是“中国之治”的一个独特治理密码。宪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是我们党治国理政的根本法律依据。党章是党的总章程,是管党治党的总规矩。我们党要履行好执政兴国的重大历史使命、赢得具有许多新的历史特点的伟大斗争胜利、实现党和国家的长治久安,必须坚持依法治国与制度治党、依规治党统筹推进、一体建设。必须发挥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的互补性作用,确保党既依据宪法法律治国理政,又依据党内法规管党治党、从严治党。

——党的政策和国家法律都是人民根本意志的反映,在本质上是一致的。党的政策是国家法律的先导和指引,是立法的依据和执法司法的重要指导。党的政策成为国家法律后,实施法律就是贯彻党的意志,依法办事就是执行党的政策。要善于通过法定程序使党的主张成为国家意志、形成法律,通过法律保障党的政策有效实施,确保党发挥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要注重党内法规同国家法律的衔接和协调,努力形成国家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制度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相互保障的格局。

——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是全面从严治党的长远之策、根本之策。完善党的领导制度体系、健全全面从严治党体系,基础在规。要坚持制度上全贯通,把制度建设要求体现到全面从严治党全过程、各方面、各层级,以党章为根本,以民主集中制为核心,不断完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增强党内法规权威性和执行力,用制度促进全面从严治党体系贯通、联动,真正实现制度治党、依规治党。要发挥好党内法规在维护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保障党长期执政和国家长治久安方面的重大作用,在推进新时代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落实全面从严治党方面的重大作用,确保党在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历史进程中始终成为坚强领导核心,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坚强政治保证。

习近平法治思想关于科学立法的重要论述,站在政治的高度深入分析了立法工作的政治逻辑,明确提出立法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具有重大政治意义。习近平法治思想关于科学立法的重要论述,科学回答了当代中国立法工作中的一系列重大理论问题,形成了系统完备、逻辑严密、内在统一的科学体系,为丰富发展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作出了原创性、历史性贡献,具有重大理论意义。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立法数量大幅增加,法律体系日益完备,截至2024年3月11日,制定新法78部,修改法律252件次,现行有效法律300件。习近平法治思想关于科学立法的重要论述,是推动新时代立法工作高质量发展的强大思想武器和根本指针,引领新时代立法工作取得了全方位、历史性成就,具有重大实践意义。

中国法学会各级党组织、全体党员干部和51个研究会必须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特别是关于科学立法的重要论述,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坚决做到“两个维护”,坚定不移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必须充分发挥习近平法治思想研究中心重要阵地和平台作用,持续深化对习近平法治思想关于科学立法的重要论述的研究阐释,着力在研究阐释原创性概念、判断、范畴上下功夫,在体系化、学理化上下功夫,为加强和改进立法工作、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提供法理支撑。必须牢牢把握习近平法治思想关于科学立法的重要论述的科学体系、精髓要义、实践要求,充分发挥首席法律咨询专家和立法专家咨询会等作用,积极参与全面依法治国顶层设计、国家和地方立法等工作,更好服务科学立法和法治实践,服务更高水平的平安中国、法治中国建设,为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贡献智慧和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