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保护补偿制度是生态文明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完善相应的补偿机制是当前我国生态环境保护的一项重要任务
□ 陈海嵩
自6月1日起,我国《生态保护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开始施行,《条例》以综合性、基础性法规的形式,确立了生态保护补偿的制度与规则体系。这也是世界首部专门针对生态保护补偿的立法。
生态保护补偿制度是生态文明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完善相应的补偿机制是当前我国生态环境保护的一项重要任务。何谓生态保护补偿?《条例》给出了官方定义:通过财政纵向补偿、地区间横向补偿、市场机制补偿等机制,对按照规定或者约定开展生态保护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补偿的激励性制度安排。这是落实生态保护权责、调动各方参与生态保护积极性的重要手段。
近些年来,我国将建立健全生态保护补偿制度作为建设生态文明的重要举措,于2016年、2021年专门印发文件,就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及相关领域改革进行统筹谋划、全面推进,为推动环境治理、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实现区域协调可持续发展等发挥了重要作用。
不过,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建设在取得显著成效的同时,也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补偿重点模糊,关键领域的生态保护工作无法得到充分支持,补偿措施难以精准定位到生态功能重要区域的生态保护和修复活动上;市场化补偿机制发展水平不高,影响了公众对生态保护工作的参与度;不同部门和地区利益诉求不尽相同,使得补偿标准制定、资金分配以及责任划分等方面存在较大协调难度……这些都影响了生态保护工作的深入开展。
《条例》将此前实践中行之有效的经验做法加以巩固和拓展,并将已有零散的生态保护补偿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了整合和优化,旨在解决我国生态保护补偿存在的诸多问题,推动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更好结合,进一步提升生态保护补偿制度效能。具体来说,《条例》主要从以下几方面作出了针对性规定:
一是明确生态保护补偿重点,提升补偿针对性。《条例》明确国家通过财政转移支付等方式,对开展重要生态环境要素保护、在自然保护地等生态功能重要区域开展生态保护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补偿,并明确列举出森林、草原等八项重要生态环境要素,同时加大对生态保护红线覆盖比例较高地区的支持力度,建立健全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生态保护补偿机制。这些规定聚焦重要生态环境要素,能够有力改变传统生态保护补偿措施缺乏针对性的弊端,也能有效避免重复补偿,形成内在一致的生态保护补偿制度体系。
二是鼓励推进市场机制补偿,充分发挥市场激励机制作用。《条例》鼓励地方政府以及社会力量按照市场规则,通过购买生态产品和服务等方式开展生态保护补偿;鼓励引导社会资金建立市场化运作的生态保护补偿基金,依法有序参与生态保护补偿。这一举措有效破解了以往生态保护补偿方式单一和激励机制匮乏的难题,有助于市场机制在生态保护补偿中发挥更加显著的作用。而通过构建多元化生态保护补偿机制,拓展市场化的融资渠道,还能够实现金融工具与生态保护补偿有机结合,为生态保护与修复提供更为坚实和可持续的资金支持。
三是强化保障与监督管理机制,保障生态保护补偿的高效实施。生态保护补偿制度的有效实施涉及财政、科技、管理等方面内容,是一项系统工程,必须通过全方位的监督保障措施提供有力支撑,才能有效防止生态保护补偿资金被截留、占用、挪用或者拖欠,从而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对此《条例》明确规定,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加强对资金使用的监管,完善生态保护补偿监测支撑体系,充分发挥财政税收政策调节功能。同时,政府和有关部门应依法及时公开生态保护补偿工作情况,接受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审计机关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依法进行审计监督。这有助于增强不同部门之间的工作合力,建立系统化的监督机制,让生态保护补偿制度能够真正落实“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目标要求,实现青山有“价”、绿水含“金”。
当前,生态文明建设仍处于压力叠加、负重前行的关键期。《条例》的制定标志着我国在生态保护补偿法治化道路上实现了历史性跨越,具有里程碑意义。展望未来,还需以《条例》的实施为契机,统筹各方力量,建立健全相关配套措施,为生态保护补偿制度的深入发展提供有力政策支持,从而推动我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取得更加卓越的成就。
(作者系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副秘书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