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贯彻全面赔偿原则 实质化解征收纠纷

贯彻全面赔偿原则 实质化解征收纠纷

来源:人民法院报 发布时间: 2018-03-21 浏览:11422 次

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东南大学副校长 周佑勇

  人民法院在司法裁判中要遵循实质法治理念,使裁判结果符合人民群众共同认可的价值观,实现裁判的实质公正。

新行政诉讼法第一条将“解决行政争议”作为行政诉讼法的立法目的之一加以规定,就体现了实质法治的理念。实质法治理念强调纠纷的实质性化解,具体包含三层含义:一是案件已经裁决终结;二是当事人之间的矛盾真正得以化解,没有留下后遗症;三是通过案件的审理,明晰了此类纠纷的处理界限,行政机关和社会成员能够自动根据法院的判决调整自身行为。为达到此种效果,需要人民法院在纠纷处理中防止裁判的形式主义,既要做到形式正义更要做到实质正义,不能“案结事不了”“官了民不了”。

许某某诉金华市婺城区政府案的裁判改变了传统的因政府违法强制拆除被征收人合法房屋后,在司法救济中分别作为“赔偿问题”与“补偿问题”,采用两个程序、两个案件、两次审理的模式;而是充分考虑到此问题的复杂性,既保护因违法拆除给权利人房屋造成的损失,也保护被征收人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当地征收补偿政策应当得到也能够得到的补偿利益的损失。开创性地综合协调适用国家赔偿法规定的赔偿方式、赔偿项目、赔偿标准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的补偿方式、补偿项目、补偿标准,让被征收人得到的赔偿不低于其依照征收补偿方案可以获得的征收补偿,确保产权人得到公平合理的补偿。从而通过一次诉讼,一个裁判,一次性化解纠纷,既减轻被征收人诉累,更是全面、及时保护被征收人产权和可得利益损失。本案在具体赔偿标准与赔偿时点确定方面,更是体现了全面赔偿原则,较好地回答了房价普遍上涨的大背景下,如何保护被征收房屋的产权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充分考虑到,如果仅仅按照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进行赔偿,那么许某某因侵权赔偿所得到的赔偿金,就无法实现在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购买到类似房屋,这就无法实现对产权的全面保护。因此判决要求按照赔偿时的市场价格予以赔偿,或者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类似房屋的方式予以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通过本案判决,宣告了有权必有责、违法须担责、侵权要赔偿、赔偿应全面的法治理念,实现了司法的实质正义,真正体现了《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的原则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