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
作者:张文显(中国法学会学术委员会主任)
2020年11月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正式提出习近平法治思想以来,法学界围绕研究阐释习近平法治思想形成了一大批高水平集群性研究成果,推进了这一重要思想的社会普及和域外传播。进一步深化习近平法治思想研究阐释,切实提高研究的质量和水平,有力推动习近平法治思想深入人心,要在体系化、学理化上下功夫。
体系化、学理化研究的重大意义
习近平总书记在主持二十届中央政治局第六次集体学习时提出“着力推进党的创新理论体系化学理化”的重大命题,指出“推进理论的体系化学理化,是理论创新的内在要求和重要途径。马克思主义之所以影响深远,在于其以深刻的学理揭示人类社会发展的真理性、以完备的体系论证其理论的科学性”。这不仅充分说明体系化、学理化研究对阐释和发展马克思主义的重要性,也使我们认识到,在深化习近平法治思想研究中,要从单纯的“宣介型研究”“标注性研究”转向学理化阐释、学术化表达、体系化建构,就应当充分运用好体系化、学理化的路径方法。
习近平法治思想是一个开放的且不断发展、不断深化的科学体系。2015年,党中央提出“习近平关于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论述”;2018年,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提出“习近平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2020年,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正式提出“习近平法治思想”。从“习近平关于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论述”到“习近平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再到“习近平法治思想”,概念的精准化、命题的科学化、内容的体系化程度不断彰显,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发展不断开辟新境界。进行体系化、学理化研究,是科学阐释和系统把握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内在要求,也是推动习近平法治思想进一步创新发展的必由之路。
体系化研究的方法要旨
深化习近平法治思想研究,要坚持系统观念和方法,进行体系化研究和构建。习近平总书记指出:“马克思曾说他的著作是一个艺术的整体,列宁也说过马克思主义哲学是一块整钢。恩格斯撰写《社会主义从空想到科学的发展》等论著,系统阐发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科学论证了马克思主义三个组成部分之间的内在统一性,以深刻的学理捍卫并发展了马克思主义的科学性,以完备的体系避免和修正了对马克思主义的片段化、庸俗化。”这是对体系化研究重要意义和方法要旨的深刻阐释。
一是坚持全景式研究,将习近平法治思想置于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体系之中进行整体化阐释。习近平法治思想与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是部分与整体的关系,习近平法治思想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法治篇。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总体性创新框架下,习近平法治思想在全面依法治国、建设法治中国、推动人类法治文明的伟大实践中深化了对法治现象的规律性认识,开创了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中国化时代化新境界。只有把习近平法治思想放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元体系”内进行研究,才能全面准确把握其理论渊源、理论脉络、本质特征、内在要求和精髓要义,避免出现断章取义、以偏概全、碎片化等情况。
二是坚持跨学科协同,加强习近平法治思想研究与习近平经济思想、习近平文化思想、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习近平强军思想、习近平外交思想等的贯通性研究。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的许多重大理论命题都是跨领域跨学科的,例如,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本质上是法治经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把生态文明建设纳入制度化、法治化轨道”“一支现代化军队必然是法治军队”“坚定维护以国际法为基础的国际秩序”“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等重要论述的研究,只有运用跨学科、多领域的整体思维和系统方法,才能做到科学分析、精准阐释。
三是坚持体系化建构,充分展示习近平法治思想的体系严整性、逻辑严谨性。习近平法治思想是一个内涵丰富、论述深刻、逻辑严密的理论体系,涵盖治国理政各领域、国家现代化建设各方面,囊括法律、法治、法理的各种基本问题、前沿问题、交叉问题,融贯国家学说、政党学说、政法学说、国际法学说以及法律观、法治观、民主观、人权观、权利观、权力观等国家和法治的基本原理,在概念上系统集成、在话语上自成一体、在逻辑上有机衔接,全面呈现了法治基本原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基本理论、全面依法治国基本观点、人类法治文明共同价值。只有开展体系化研究,在“集成”和“总装”上下功夫,才能充分展示习近平法治思想博大精深的内在逻辑、理论体系和科学构成。
四是坚持集成式研究,加快建构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理论体系、知识体系。一个成熟的理论体系和知识体系,总是表现为将已经取得的理性知识的成果系统化为一个体系。这种体系不是零碎知识的汇集,也不是一些观点的简单集合,而是有其内部结构的、相对完整的知识体系。深化习近平法治思想研究,一项重要工作就是着力将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文章、指示以及党中央权威文献中有关法治的概念、范畴、判断、命题、观点等进行系统梳理和科学阐释,在把握内在联系和统一的基础上,将之集成为严整的理论体系和知识体系,使其更富解释力、穿透力、感染力,发挥体系化优势。例如,关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上明确将“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定位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之后,围绕这一总目标,在党的十九大、党的二十大、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会议、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主持十九届中央政治局第三十五次集体学习、主持二十届中央政治局第十次集体学习等重要场合,习近平总书记都深刻论述了法治体系建设问题,特别是党的二十大报告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更加完善”作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开局起步关键时期的主要目标任务之一。把习近平总书记在不同场合、不同情境、不同语境中的这些重要论述进行体系化建构,对于深刻理解、全面把握“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这一原创性、时代性概念和理论具有重大意义,对于深刻把握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核心要义具有纲举目张的作用。
五是坚持学术化表达,把以重要讲话、批示、谈话、文件等为主要载体的话语体系转换为法学理论体系。应当善于进行政治话语、法治话语与学术话语的互相转换,形成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政治与学术相辅成、中国与世界相融通的理论体系和话语体系。转换既是一次建构,也是一个创造。通过表达载体和话语体系转换,形成逻辑严谨、内在融贯的科学概念体系、学术理论体系,有助于提升习近平法治思想的解释力、穿透力、影响力,提升中国法治在国际上的影响力和话语权。当然,在进行话语体系转换时,应忠实于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原著原文原义,不能用已经被西方定义了的法学概念来解读习近平法治思想。
学理化研究的方法要旨
学理化研究的方法要旨在于,从学术基础、实践导向、国际视野、历史维度等方面的结合上,重点阐释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的原理性成果,即在熟读精思、学深悟透的基础上,从学理上解释、论述、阐明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实践逻辑、理论逻辑、历史逻辑、科学方法,阐明其核心要义、实践要求、历史地位、世界贡献,揭示其民族精神、文化基因、文明元素、原创理论,展示其中国特色、实践特色、时代特色,并善于将其转化为知识话语、研究范式、学术理论。
一是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世界观和方法论为根本遵循。党的二十大明确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世界观和方法论概括为“六个必须坚持”,即必须坚持人民至上、必须坚持自信自立、必须坚持守正创新、必须坚持问题导向、必须坚持系统观念、必须坚持胸怀天下。这“六个必须坚持”,为我们观察、认识和处理人与社会的关系、人与自然的关系、中国与世界的关系提供了根本立场、观点和方法,也为我们研究党的创新理论提供了“总钥匙”。把“六个必须坚持”运用于习近平法治思想研究,就能从世界观和方法论上更好把握习近平法治思想对人类社会法治发展规律、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规律、马克思主义执政党依法执政规律的科学认识和真理判断。
二是坚持以“两个结合”为路径方法。“两个结合”揭示了马克思主义不断创新发展的内在机理,也为推进习近平法治思想体系化、学理化研究提供了路径方法。一方面,习近平法治思想是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实践中孕育、萌发、成长、形成,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实践中应用、检验、淬炼、升华的科学理论。习近平总书记在全面依法治国的非凡实践和鲜活经验中形成了许多关于法治建设的规律性认识,作出了许多以新概念新观点新命题呈现的真理性判断,彰显出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同中国法治建设具体实际相结合的理论创新力。这给研究者以深刻启迪,即沿着这一逻辑,就能深切感悟和深刻把握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实践基础和源头活水,就能立足我国国情和实际,把新时代新征程上全面依法治国、建设法治中国的鲜活经验凝练为科学真理,进一步丰富发展中国法治理论,推进中国特色法治话语体系和中国自主的法学知识体系的建构。另一方面,习近平法治思想推动了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其“转化”和“发展”成果融入了新时代中国法治思想体系。对习近平法治思想进行体系化、学理化阐释,就要坚持“第二个结合”,揭示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和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彼此契合”“互相成就”之处,进而筑牢法治道路根基,打开法治理论创新空间。
三是坚持以集中阐释习近平法治思想蕴涵的政理、法理、哲理为逻辑主线。习近平法治思想深刻揭示了法治领域的政理、法理和哲理,并将它们有机结合为一个真理体系。“政理”指厉行法治、依法治国的“政治之道”“政治逻辑”“政治理念”“政治事理”等,例如,“每一种法治形态背后都有一套政治理论,每一种法治模式当中都有一种政治逻辑,每一条法治道路底下都有一种政治立场”,“党和法的关系是政治和法治关系的集中反映”,“全面依法治国是国家治理的一场深刻革命”,“纵观人类政治文明史,权力是一把双刃剑,在法治轨道上行使可以造福人民,在法律之外行使则必然祸害国家和人民”。“法理”指法律生活和法治实践中的美德和公理、法律和法治实践的正当性理据等,例如,“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法治的根基在人民”,“人民幸福生活是最大的人权”,“宪法法律的权威源自人民的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法治领域的“哲理”主要指法律、法治、法文化中相对抽象的基本原理、共同价值,是人们在长期法治实践中形成的对法治本质属性、发展规律、运行机制等的科学认识,是关于法治的基本立场、观点和方法的一般理论,例如,“法治和人治问题是人类政治文明史上的一个基本问题”,“法治是人类政治文明的重要成果”,“法治兴则国兴,法治强则国强”,“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自由是秩序的目的,秩序是自由的保障”,“安全是发展的前提,发展是安全的保障”,“法安天下,德润人心”。习近平法治思想遵循马克思主义法学基本原理和科学方法,以政理、法理、哲理的深邃思想和科学理性成就了“政法一体”“道法相依”“义理相随”“理力相成”“知行合一”的法律思维、法治思维和法理思维的迭代变革。通过总结和阐释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政理、法理和哲理,我们能够真正从“知其然”升华为“知其所以然”,通晓“中国之治”的“中国之理”和“全球之治”的“文明之道”,更加深切感悟和深刻把握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真理力量,增强对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政治认同、理论认同、情感认同。
四是坚持以深入研究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原创性理论贡献为主要抓手。所谓原创性,就是提出新问题特别是时代性问题和战略性问题、提出新方法特别是新范式、提出新解释特别是新判断,尤其是发现研究对象的本质规律及其背后尚未被揭示的道理、学理、哲理。在中国法治思想史、人类法治思想史上,习近平法治思想提出了一系列前人未曾触及的时代性前沿性法治问题,提出了一系列未曾呈现的科学概念、判断、表述,以原创性认识成果和真理性科学判断创造性发展了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不仅给人类法律知识宝库添新砖、加新瓦,而且填补了理论空白、变革了理论内容、创新了理论思维、实现了理论突破。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原创性理论贡献集中体现在“全面依法治国论”“法治体系论”“法治轨道论”“法治文化论”“涉外法治论”等重大理论上。对这些具有标志性意义的理论进行学理化研究,将使我们更加深切感悟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历史地位,更加深刻把握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科学价值,提高我们对坚持和发展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坚定信念和创新能力。
五是坚持以推进习近平法治思想进教材、进课堂、进头脑为重点任务。推进习近平法治思想学理化研究的重要目标,是坚持用习近平法治思想全方位占领法学教育阵地,培养适应全面依法治国实践需要的高素质法治人才。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把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思想落实到各法学学科的教材编写和教学工作中,推动进教材、进课堂、进头脑,努力培养造就更多具有坚定理想信念、强烈家国情怀、扎实法学根底的法治人才。”为此,应加快推进习近平法治思想理论研究成果向课程体系、教材体系、教学体系转化,把习近平法治思想有机融入各门法学专业课程和教学实践之中,提高法学专业学生运用习近平法治思想观察、分析和处理各种复杂法律问题的能力。
《光明日报》(2024年07月19日 11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