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3月6日,浙江省绍兴市中级法院对一起案件作出终审判决,被告人田某犯销售假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
田某原为一名家庭主妇。2016年3月,她认识了“微商”小希(另案处理),小希通过微信销售微整形产品,她邀请田某一同参与。此后,田某在微信朋友圈发布微整形产品广告,产品包括“肉毒素”“玻尿酸”“水光针”“美白针”“溶脂针”等,累计销售金额1900万余元。
2016年12月,田某被警方抓获。法院审理后认为,涉案的10种产品均属药品,且未取得药品批准文号、进口药品注册证号、医药产品注册证号,应按假药论处。其中部分药品属于注射剂,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应酌情从重处罚。法院判处田某有期徒刑14年。田某向绍兴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绍兴市中级法院对本案各项情节和二审中提交的新证据进行综合考虑后,依法调整了量刑。
小编提醒:从事“微商”行业的人员必须时刻守牢合法经营的红线,在销售前,要留意产品是否有合法来源,切忌因高额利润的诱惑铤而走险。同时,消费者也应注意,买药品一定要去正规医院或药店,切勿被爱美之心冲昏头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