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亲将亲生女儿“送养”犯法吗?
老公公“抱养”个孙女给儿子、儿媳养犯法吗?
3月23日,封丘县法院刑事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特殊的拐卖儿童案。旁听席上,不少群众对此案有诸多疑问。法官当庭判决,并现场释法说理,为群众答疑解惑。
基本案情
封丘县50多岁的王某想抱孙子了,但是其儿子、儿媳多年未生育子女。
2016年2月份,王某通过封丘县某婚姻介绍所认识了孙某。在得知孙某准备将肚子里的胎儿打掉时,王某提出让孙某将孩子生下,由其儿子、儿媳抚养。
2016年6月份,王某、孙某等人在封丘县鲁岗镇饭店吃饭时,双方商定孩子生下来后,由王某给孙某5万元。
2016年7月25日,孙某产下一名女婴,该女婴随即被王某家人抱走。次日,王某家人向孙某的银行卡账户转账4.5万元,加上之前孙某的各项费用,王某共计给了孙某5万元。
案发后,孙某于2016年10月29日将5万元退还给了王某家人,并将女婴抱回家自己抚养。
2016年10月31日,孙某主动到封丘县公安局投案。2017年3月27日,王某被封丘县公安局传唤到案。二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上述涉嫌犯罪的事实。
判决结果
3月23日,封丘县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并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判决被告人孙某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被告人王某犯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
法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拐卖儿童,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拐卖儿童罪,被告人王某收买被拐卖的儿童,其行为已构成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孙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减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孙某退还赃款并将孩子抱回,酌定从轻处罚。辩护人辩称被告人有自首情节、认罪态度好、主动退还钱款并将孩子抱回的辩护意见符合案件事实,法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其涉嫌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从轻处罚。根据二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悔罪表现,二被告人均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理解析
“是否以非法获利为目的”是定罪关键
现实中,父母出卖亲生子女的事情偶有发生,这会涉嫌拐卖儿童罪吗?对此问题不能一概而论,而应看其是否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并审查将子女“送”人的背景和原因、有无收取钱财及收取钱财的多少、对方是否具有抚养目的及有无抚养能力。
封丘县法院的法官表示,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属于出卖亲生子女,应当以拐卖儿童罪论处:(1)将生育作为非法获利手段,生育后即出卖子女的;(2)明知对方不具有抚养目的,或者根本不考虑对方是否具有抚养目的,为收取钱财将子女“送”给他人的;(3)为收取明显不属于“营养费”“感谢费”的巨额钱财将子女“送”给他人的;(4)其他足以反映行为人具有非法获利目的的“送养”行为。
法官表示,不是出于非法获利目的,而是迫于生活困难,或者受重男轻女思想影响,私自将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送给他人抚养,包括收取少量“营养费”“感谢费”的,属于民间送养行为,不能以拐卖妇女、儿童罪论处。对私自送养导致子女身心健康受到严重损害,或者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符合遗弃罪特征的,可以遗弃罪论处;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可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收取巨额钱财的“送养”行为属于拐卖儿童
本案中,两被告人事前商定“送养”价格,事后被告人孙某将亲生女婴交他人抚养,并收取他人钱财5万元,符合上述司法解释第三条“收取明显不属于‘营养费’‘感谢费’的巨额钱财将子女‘送’给他人的”之规定,可以认定属于出卖亲生子女,应当以拐卖儿童罪论处。
犯拐卖儿童罪的,刑法规定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本案被告人孙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系自首,应依法减轻处罚;案发后,退还赃款并将孩子抱回,酌定从轻处罚。所以法院以拐卖儿童罪,从轻、减轻判处孙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5000元。
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罪需“不以出卖为目的”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罪是指不以出卖为目的,收买被拐卖儿童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被害儿童的人身不受买卖性,客观方面表现为收买被拐卖儿童的行为。根据刑法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本案中,被告人不以出卖为目的,收买被拐卖儿童,其行为已构成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罪。根据相关司法解释,“收买被拐卖的儿童,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本案中,辩护人辩称王某不具备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公诉机关证据不足的辩护意见,因缺乏证据支持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被告人王某收买儿童作为孙女进行抚养,对被收买的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解救,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其涉嫌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从轻处罚。所以法院以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