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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铺就快递平安路?

如何铺就快递平安路?

来源:河南法制报 发布时间: 2018-03-30 浏览:11705 次

3月2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国务院令,公布《快递暂行条例》,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日前,司法部、交通运输部、国家邮政局负责人就条例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条例在促进快递业发展方面有哪些措施?

答:优化行业发展外部环境,促进快递业健康发展是本条例的立法重点之一,条例主要作了以下几方面规定:

一是完善政府职责,实施包容审慎监管,地方政府应当维护快递业竞争秩序,不得出台违反公平竞争的政策措施。

二是为了降低快递企业发展经营网络、布局设点的成本,规定企业及其分支机构设立的快递末端网点,无需办理营业执照。

三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快递业发展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依法保障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及其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四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和邮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协调配合,不得禁止快递服务车辆依法通行。

五是企业事业单位、住宅小区管理单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与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签订合同、设置快件收寄投递专门场所等方式,为开展快递服务提供必要的便利。

六是国家鼓励快递业与制造业、农业、商贸业等行业建立协同发展机制,推动快递业与电子商务融合发展,加强信息沟通,共享设施和网络资源。

七是鼓励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依法开展进出境快递业务。

问:各方面对快递业涉及的安全问题十分关心,请问条例在这方面有什么规定?

答:一是规定寄件人交寄快件和企业收寄快件,应当遵守关于禁止寄递或者限制寄递物品的规定。

二是落实和细化了法律规定的实名收寄制度,寄件人交寄快件应当如实提供姓名、地址、联系电话等事项。除信件、已签订安全协议用户交寄的快件外,企业应当对寄件人身份进行查验,并登记身份信息;寄件人拒绝提供身份信息或者提供身份信息不实的,不得收寄。

三是规定企业应当严格执行收寄验视制度,验视后应作出验视标识;对企业受用户委托长期、批量提供快递服务的,进一步要求企业应当与用户签订安全协议。

四是规定企业可以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企业对快件进行安全检查,并对经过安全检查的快件作出安全检查标识;委托第三方企业对快件进行安全检查的,不免除委托方对快件安全承担的责任。

同时,要求企业使用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安全检查设备,加强对安全检查人员的背景审查和技术培训,公安机关等相关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同时,在寄递过程中发现禁止寄递或者限制寄递物品的,应当依法处理,并按规定向有关部门报告。(据新华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