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与法制网讯(记者王蓉)家庭是社会的细胞。近年来,人民法院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注重家庭、家教、家风建设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全面贯彻实施民法典相关规定,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依法妥善审理继承纠纷案件。为切实发挥司法裁判规范、评价、教育、引领功能,最高人民法院从全国各地法院报送的案例中精心挑选,选取两批共计八个案例予以发布。12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对外发布继承纠纷典型案例(第一批)。
第一批发布的四个案例分别为:“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实现案结事了人和——王某诉赵某等法定继承纠纷案”“被继承人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且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贾某一、张某诉贾某二、贾某三继承纠纷案”“村委会善意为老人送终,继承人感恩捐赠遗产——秦某某与程某英等继承纠纷案”“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不能作为遗产继承,该户其他成员继续享有承包经营权——农某一、凌某、农某二、农某三、农某四诉农某五法定继承纠纷案”。据了解,本次发布的四个案例主要涉及遗产管理人等民法典新增制度的适用、裁判标准的统一以及人民法院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等优秀的做法。
为使遗产得到更为妥善地处理,民法典新增遗产管理人制度,规定了遗产管理人的选任、职责、权利等。本批案例明确准确适用立法新规定,指引当事人用好法、善用法。如,王某诉赵某等法定继承纠纷案中,人民法院主动向当事人告知关于遗产管理人的规定,指导分居国内外的当事人共同选定遗产管理人,完成清理遗产、制作遗产清单、报告遗产等事宜,最终引导各方当事人就遗产分割达成和解协议,实现案结事了人和;贾某一、张某诉贾某二、贾某三继承纠纷案中,人民法院适用民法典有关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制度的规定,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作出认定。
司法实践中,对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可否作为遗产继承,存在不同理解。本批案例明确了法律适用,统一裁判标准。农某一、凌某、农某二、农某三、农某四诉农某五法定继承纠纷案中,人民法院通过案件裁判,明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以户为单位取得,农户内家庭成员依法平等享有承包土地的各项权益。户主死亡后,该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属于其遗产,不发生继承问题,户内其他家庭成员在承包期内可以继续享有承包权益。本案处理为此类案件的审理提供了参考和借鉴。
此外,本批案例还特别强调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多元化解纠纷。妥善解决继承纠纷,需要重视调解工作,并善于运用多元化解纠纷机制。王某诉赵某等法定继承纠纷案中,人民法院积极借助村委会、房屋征收指挥部的力量,为案件化解奠定了良好的基础。秦某某与程某英等继承纠纷案中,人民法院参与了纠纷处理的全过程,提前介入、指导调解,与当地基层自治组织、综治中心协力促成当事人间矛盾的化解,后又进行了司法确认。之后当事人还将遗产捐赠给了村委会,最终用于修缮道路、惠及友邻,既解法结又解心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