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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亮点解读

《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亮点解读

来源:民主与法制时报 发布时间: 2024-12-11 浏览:2152 次

确保法院判决裁定依法执行 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亮点解读

  为依法惩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自2024年12月1日起正式施行。《解释》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坚持实践需求、问题导向,严厉打击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拒不执行犯罪行为,切实保障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确保人民法院判决、裁定依法执行,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解释》共16条,亮点突出。

基于实践经验,进一步明确“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和“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解释》废止了最高人民法院在2015年发布的《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2015年解释》)。相比而言,《解释》进一步明确了“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和“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这是“两高”坚持实践需求、问题导向,不断总结实践经验的结果,具有重要的实践指导价值。

  《解释》列举了10项构成2002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中规定的“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与《2015年解释》相比,《解释》增加了四种情形:一是以放弃债权、放弃债权担保等方式恶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二是实施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等恶意减损责任财产;三是经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履行协助行使人身权益等作为义务,情节恶劣的;四是经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禁止从事相关职业决定等不作为义务,造成被害人轻微伤以上伤害或者严重影响被害人正常工作生活的。这是“两高”基于司法实践总结出来的有益经验,能够进一步明确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适用范围。

  《解释》明确规定了5种构成“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包括通过虚假诉讼、虚假仲裁、虚假公证等方式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以及聚众冲击执行现场、以暴力方法对执行人员进行人身攻击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等。这是自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新增“情节特别严重”这一量刑情节以来,“两高”首次出台司法解释明确规定特别严重的具体情形。《解释》明确法定刑的具体情形,将有效打击虚假诉讼、虚假仲裁,以及区别出“情节特别严重”与“情节严重”。

坚决维护司法权威,进一步织密打击拒不执行犯罪法网

  第一,进一步有效打击判决、裁定生效前的隐藏、转移财产行为。《解释》规定,为逃避执行义务,行为人在诉讼开始后、裁判生效前,实施隐藏、转移财产的,在判决、裁定生效后一经查证属实,要求其执行而拒不执行的,可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以下简称拒执罪)追究刑事责任。这将有力打击以往司法实践中有的当事人在诉讼初期就着手实施转移、隐匿财产的行为。

  第二,明确案外人帮助隐藏、转移财产的共同犯罪责任。《解释》规定,案外人明知负有执行义务人有能力执行而不执行的,与其通谋、协助提供帮助的,以共同犯罪论处。以往实践中,“老赖”常通过与亲属朋友虚假交易、与配偶虚假离婚等方式逃避执行。为此,《解释》填补案外人责任漏洞,切实维护司法权威。

  第三,进一步明确“有能力执行”。即,包括“有部分执行义务的能力”,有利于全面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犯罪行为。

坚持刑法谦抑原则,以促进义务人执行判决、裁定为主要目的

  刑法谦抑原则要求用最少量的刑罚取得最大的刑罚效果。拒执罪的首要目的并非追究执行义务人的刑事责任,而是督促义务人执行判决、裁定,有效解决“执行难”问题。

  第一,《解释》在列举构成“情节严重”的10项情形中,多处增加了“经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后”的前置要件。这为追究执行义务人刑事责任设置了“缓冲带”,旨在尽量通过民事强制措施而非刑罚手段来促成判决、裁定的执行。

  第二,《解释》进一步明确“从轻情节”的适用。规定在提起公诉前,履行全部或者部分执行义务,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依法不起诉;在一审宣告判决前,履行全部或者部分执行义务,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免除处罚。这既是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加强人权司法保障制度的体现,也鼓励义务人积极履行执行义务,帮助合法权益人挽回损失,提升治理效能。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切实保障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一,《解释》明确规定,针对拒不执行支付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判决、裁定的行为,应从重处罚。《2015年解释》对上述拒执行为的规定是“可以酌情从重处罚”。相较而言,上述拒执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要高于一般的拒执行为,如拒不执行支付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会使老年人、被扶养人、未成年人的生活难以为继,拒不支付劳动报酬会严重影响劳动者及其家庭的生计,甚至引发社会群体性事件,因此,《解释》的规定既符合从重处罚法理,也体现出对老年人、未成年人、优抚对象等弱势群体的关怀照顾。

  第二,明确追赃挽损程序。《解释》规定,对被告人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诉时,对其故意毁损、无偿处分、以明显不合理价格处分、虚假转让等方式违法处置的财产,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交由执行法院依法处置。人民检察院应当结合侦查移送情况对涉案财产进行审查,在提起公诉时对涉案财产提出明确处理意见。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对涉案财产作出处理。《解释》既有对追赃挽损的实体性规定,也有对审查起诉、审判阶段进行涉案财产处理的程序性规定,有利于切实保障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总体而言,与《2015年解释》相比,《解释》不仅针对以往实践中常见的拒执行为作出了有效应对,而且更加体现出国家依法打击拒不执行犯罪行为、维护司法权威、保障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坚定决心,有利于保障法律效果的实现。

  (作者单位:浙江工业大学法学院、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