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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裁决书生效后另行提起劳务合同诉讼,是否构成重复诉讼?

劳动仲裁裁决书生效后另行提起劳务合同诉讼,是否构成重复诉讼?

来源:民主与法制时报 发布时间: 2024-12-20 浏览:2073 次

某公司与员工因工资结算问题产生纠纷,经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进行劳动仲裁,确认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劳动仲裁裁决书下达后,双方均未在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近日,该公司以劳务合同纠纷为由到法院起诉该员工,因所诉事项与劳动仲裁内容一致,被法院认为是重复诉讼,最终驳回了其诉讼请求。

  2023年7月,某公司和李某签订劳务合同,约定由该公司向李某提供运输劳务,期限1年,李某的劳务内容为运输商品车、提车。工作期间,李某根据公司的工作安排,驾驶该公司的车辆运输商品车,共核算工资2000余元。由于李某在运输期间未按照公司设置的行驶路线驾驶车辆,导致该公司产生额外的路桥费和油费共计500元,并造成运输中的商品车辆刮擦,双方因结算工资产生分歧导致劳动仲裁。

  2023年11月,广西柳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书,认定李某使用公司提供的劳动工具,为公司提供有偿劳动,日常工作受公司安排和管理,双方签订的劳务合同的内容符合劳动合同的基本要素,双方符合劳动关系的基本特征,存在劳动关系。公司正常提供劳动期间的工资2000余元,但公司主张李某在运输途中刮擦商品车造成其经济损失,并要求从李某的工资中扣除1300元,因未提供相关票据等有效证据证明其观点,故不予采信。最终,认定李某工作期间工资2000余元,扣除李某未按照公司设置的行驶路线驾驶车辆导致公司产生的路损等费用共计500元。

  2024年5月,该公司向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称因公司与李某签署了劳务合同,按照合同约定该车辆损失费应由李某承担,要求李某支付因工作造成的车辆损失费共计1200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公司主张的车辆损失费即该公司在仲裁过程中主张的李某在运输途中刮擦商品车造成的经济损失,已由柳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予以驳回。如不服该仲裁裁决,应当在收到该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公司收到该裁决书之后,未在指定期限内就该裁决书提起劳动争议诉讼,裁决书已经生效,认定双方之间为劳动合同关系。现公司再次以劳务合同纠纷为案由提起诉讼,主张李某赔偿运输途中刮擦商品车造成的车辆损失费,本质上是已经处理过的劳动争议事项,属于重复诉讼,根据一事不再理原则,应驳回起诉,遂作出上述判决。

  如何理解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裁决书和人民法院裁判文书之间的关系呢?

  法律文书不仅包括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书和裁定书,还包括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文书,当事人在劳动仲裁部门申请劳动仲裁的,也可以持生效的仲裁裁决书前往法院申请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相关规定,对仲裁不服应在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而本案中的公司在这个期限内没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后仲裁裁决书会自然发生法律效力。加上本案中的劳动仲裁裁决书已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公司在该仲裁裁决生效后,企图以劳务合同为由提起诉讼,本质上是企图否定仲裁裁决结果,构成重复诉讼。(□本社记者 王 蓉 □通讯员 兰钰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