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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心宇、周辉:推动网络法治高质量发展——中国法学会网络与信息法学研究会2024年学术年会综述

张心宇、周辉:推动网络法治高质量发展——中国法学会网络与信息法学研究会2024年学术年会综述

来源:《民主与法制》周刊2024年第47期 发布时间: 2024-12-24 浏览:2038 次

推动网络法治高质量发展

——中国法学会网络与信息法学研究会2024年学术年会综述

北京理工大学智能科技法律研究中心研究员 张心宇,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网络与信息法研究室副主任 周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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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位于贵州省贵安新区的华为云数据中心 新华社记者 刘续/摄

发展新质生产力是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内在要求和重要着力点,必须继续做好创新这篇大文章,推动新质生产力加快发展。新质生产力的显著特点是创新,既包括技术和业态模式层面的创新,也包括管理和制度层面的创新。法治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保障,要更好服务和支撑新质生产力发展。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准确把握信息时代的时与势,不断深化对生产力发展规律的认识,新质生产力稳步发展,全面依法治国和网络强国建设迈出新步伐。

习近平法治思想、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网络强国的重要思想、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质生产力的重要论述,为加强新时代网络与信息法学研究指明了前进方向、提供了根本遵循,要深入学习领会并贯彻落实到网络与信息法学研究的全过程各方面。

2024年是网络强国战略目标提出10周年、中国全功能接入国际互联网30周年、中国网络法治建设起步30周年,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网络强国的重要思想、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质生产力重要论述,更好推动网络与信息法学研究和法治实践发展,2024年9月21日至22日,中国法学会网络与信息法学研究会2024年年会暨第二届数字法治大会在云南昆明召开。本次年会的主题是“发展新质生产力的法治保障与网络法治三十年”,来自政法单位、科研院校、科技企业、律师事务所等各界代表300余人参会,为发展新质生产力的法治保障和推进网络法治建设建言献策。

中国法学会党组成员、副会长张苏军出席开幕式并讲话,云南省法学会会长张太原,公安部十一局副局长、一级巡视员李彤,云南大学党委书记周学斌出席会议开幕式并致辞。中国法学会副会长、网络与信息法学研究会会长,最高人民法院咨询委员会副主任姜伟主持会议。

强化发展新质生产力的法治保障

1994年4月20日,一条64K国际专线的开通,实现了我国与国际互联网的全功能连接,开启了中国的互联网时代。30年来,我国网络法治建设工作顺应全球信息化发展大势,立足本国互联网发展实践,取得了长足发展和显著成绩。当前,新一代信息技术日新月异,互联网加速演进升级,已经成为加快培育新质生产力的战略前沿。法治在新质生产力形成和发展过程中,既是调和矛盾和防范风险的稳定器,也是推动技术创新和社会进步的重要力量,发展新质生产力、推动高质量发展必须坚持以法治为引领。

张苏军认为,网络与信息法学研究必须始终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全面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质生产力的重要论述,推动网络与信息法学研究更好地服务于党和国家的工作大局。姜伟认为,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网络强国的重要思想,为新时代依法治网工作提供了根本遵循,给网络与信息法学研究指明了前进方向。

新质生产力的新颖性,必将引发法律上的不确定性。在强化发展新质生产力的法治保障过程中,需要具备更全面的视角。西南政法大学人工智能法学院院长陈亮认为,新质生产力的新颖性主要表现为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的快速涌现。这种新颖性对现行法律制度的理论预设与规则设计提出了挑战,由此造成科技发展中的监管真空或监管失范,需要加大理论创新与规则设计的供给力度。安徽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储陈城认为,当前存在涉科研经费贪污贿赂犯罪治理过严、专利犯罪的刑法保护不足等问题,建议限缩对科研行为的从严入罪。由上可以看出,既有必要通过强化制度设计来规范新质生产力的发展,又要谨慎运用法律武器,避免过度干预创新活动。

紧扣推进高质量发展,应自觉运用新技术、新理念,创造充满活力安定有序的法治环境。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互联网法律研究中心主任何波认为,我国网络法治建设始终围绕各阶段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充分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为实现互联网跨越式发展提供了坚强有力的服务保障。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田向红表示,北京市检察机关贯彻落实数字检察战略,研发建用新型法律监督模型,切实推动检察履职由个案办理到类案监督向社会治理转变,助力推进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广州互联网法院法官林北征认为,互联网法院的设立和数字法院建设为解决纠纷提供了高效便捷的途径,有助于保障社会稳定发展。

法律作为“上层建筑”、法学作为研究“上层建筑”的学科,必须服务生产力发展和生产关系的调整。强化发展新质生产力的法治保障,既要立足当前,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新质生产力发展面临的深层次问题,又要着眼长远,为高质量发展提供规范性的指引。

加快形成中国网络与信息法学自主知识体系

2024年1月,《研究生教育学科专业简介及其学位基本要求(试行版)》公布,正式将“网络与信息法学”列为法学二级学科,统一了相关领域学术研究名称,顺应了信息技术迭代发展和法学学科发展的内在需求,有助于整合研究资源,明晰学科定位,培养专业人才。加快形成中国网络与信息法学自主知识体系,对于响应国家战略的现实需要、为学科发展提供清晰框架、为教学研究奠定学理基础、为网络强国建设提供坚实的理论支撑,具有重大意义。

习近平法治思想为建构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提供了科学指南和理论宝库。中共宁夏区委党校(宁夏行政学院)法学教研部主任周晓军认为,习近平法治思想是根植于当代中国法治建设的伟大鲜活实践,是在实践中不断发展形成的科学严密的法治思想体系。中国网络与信息法学研究应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重视网络与信息法学学科建设,推进知识创新、理论创新、方法创新。

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是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具有鲜明的中国立场,和中国发展实践紧密关联。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政治和法律教研部政治建设教研室主任张效羽认为,中国网络与信息法学研究必须以推动数智化新质生产力发展为主线,重点在推动针对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包容审慎监管的法治化、推动试验性规制的法治化和提升创新支持体系的法治化水平等方面发力。

中国网络与信息法学自主知识体系,要有多维度视角和体系化的建设思路。海南大学法学院教授阎二鹏认为,基于新型网络犯罪对传统刑事法理的挑战,围绕网络犯罪治理形成本土特色的刑法学知识体系,成为一种共识性主张,需要从原则、规则等方向进行系统性阐释。

构建中国网络与信息法学自主知识体系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长期努力和多方协作。要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遵循,立足中国实践,回答中国问题,形成中国特色、中国风格、中国立场的网络与信息法学理论体系。持续应对信息技术迭代发展的风险挑战,服务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实践,构建中国式现代化的话语体系、理论框架和解释逻辑。

应对数字化发展的法治挑战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依法加强网络社会管理,加强网络新技术新应用的管理,确保互联网可管可控,使我们的网络空间清朗起来。”互联网和新一代数智技术创新发展,在极大地改变生产力水平的同时,也对传统生产关系以及与之适应的法律制度提出了挑战。目前,科技创新催生的新产品、新产业、新模式等,也伴随着新的社会问题和潜在风险,急需构建与数字生产力发展相适应的生产关系,不断解放和发展数字生产力。

在数字化转型过程中,数据的价值愈发凸显,而公共数据的合理开放和利用则是构筑国家竞争新优势的关键部分。中山大学法学院教授高秦伟认为,公共数据开放利用的法理在于,既要坚持数据开放的固有内涵,以民主理念促进访问、共享,建构各种数据共享空间,为公众便利访问提供基础设施与条件;又要强调数据再利用,以多样化的方式为社会提供公共数据,并实现与其他主体开展双向公平授权形成共享数据,真正成为激活所有数据价值的引领性机制。

伴随着各类数据的广泛流动,数据侵权行为也更加常见。华东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教授张勇认为,在征信领域已经形成了破坏市场信用评价秩序的黑灰产业链,应采取一体化的法律规制手段,加强对数据所涉主体的权益保护。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徐建刚认为,由于个人信息权益的不确定性及侵害后果的不确定性,其损害的认定存在较大的争议,应通过因果关系限定范围,严重情况下可考虑风险性损害赔偿,此外也可以适用加害人得利返还制度。

数字化发展深刻影响了人际交往方式,带来了新的社会问题。数字技术的发展降低了信息传播的门槛,同时也为不当行为提供了匿名性保护,其中最突出的就是网络暴力。新浪集团法务部总经理谷海燕认为,治理网络暴力面临主体认定难、行为认定与言论自由的平衡、结果举证难等诸多困境,建议采取道德引领、多方协同治理、法律规制与技术手段并用的治理举措。

数字化发展正在深刻改变我们的经济结构和社会形态,也为法律体系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挑战。这些挑战不仅关乎数字化转型的整体布局,更直接影响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进程,事关国家竞争力和未来发展,应切实发挥法治建设对于保障数字化转型有序进行的重要作用,以法治引领和规范数字化转型,才能在把握数字化发展机遇的同时,有效防范各类风险,实现数字化发展与法治建设的良性互动。

提高人工智能治理法治化水平

中国积极推进人工智能法律治理。全国人大常委会2024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将人工智能健康发展方面的立法项目列入预备审议项目。国务院2024年度立法工作计划中明确提出,预备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人工智能法草案。中国既有以人工智能创新应用加快发展新质生产力的需要,也有坚持统筹发展和安全的需求,应前瞻性地思考和构建适应人工智能技术发展的法律治理体系。

围绕人工智能法律治理路径,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网络与信息法研究室副主任周辉介绍了新出版的《〈人工智能示范法〉释义》,建议参考《人工智能示范法2.0(专家建议稿)》进行综合立法,重点考虑:明确人工智能主管机关,实施负面清单管理;创新法律主体架构,将人工智能法律主体区分为研发者、提供者和使用者并展开制度设计;建立创新激励机制,包括完善算力基础设施建设、数据库以及税收抵免优惠等;重视人工智能开源发展,促进开源社区建设、明确责任减免规则等支持措施;规定适应人工智能发展的法定许可和合理使用制度,建立“通知-删除”规则。

模型训练是人工智能技术应用的基础,而训练数据来源多样化也导致模型开发和结果输出面临多重风险。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陈际红认为,推动大模型语料合规治理是推动大模型平稳发展的应有之义,应在利益平衡的背景下去考虑作品使用、数据获取与大模型研发的产业实际需求。在此过程中,可以参考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开源共享模式等合理高效使用作品。腾讯研究院高级研究员朱开鑫认为,模型训练阶段的版权问题,涉及版权保护、激励创作以及技术创新、产业发展等多重价值目标,需要平衡各方诉求,谨慎制定政策,避免过于激进的制度变革。

针对人工智能产业发展的治理需求,奇安信集团副总裁、数据安全首席科学家刘前伟分析了人工智能被恶意运用,例如深度伪造、饱和攻击、数据投毒、内容安全等方面的风险,提出应采用先进的人工智能技术来应对这些新兴的安全挑战,以智能对抗智能,确保技术的健康发展。广东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姚志伟认为,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不应该完全套用“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的义务和责任,可参考“避风港规则”,设计新的有条件豁免侵权责任规则,要求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以安全投入来换取免责。上海政法学院上海司法研究所教授徐伟认为,履行建立投诉举报机制义务、潜在风险提示义务、显著标识义务不宜作为判断生成式人工智能部署者过错的因素。西南政法大学科技法学研究院教授郑志峰从自动驾驶带来的法律挑战出发,认为自动驾驶车辆面对“电车难题”时应当遵守交通法规优先法则、紧急避险例外法则以及不改变路线兜底法则。北京交通大学法学院副院长郑飞针对自动驾驶法律挑战,提出采取三步走策略:近期出台部门规章补漏洞,中期基于经验制定专门条例并调整现行法规,远期制定专门立法,构建完整法律体系。

人工智能是引领未来的战略性技术,是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的重要驱动力量,是各国需要抢占的科技制高点。如何有效促进人工智能自立自强、抓住新一轮产业变革的机遇,是我国正面对的现实挑战。需要在总结已有网络法治、人工智能治理经验的基础上,提高人工智能治理法治化水平,为人工智能创新发展提供安全阀和法治保障。

推动平台经济规范健康有序发展

互联网平台依靠自身的信息系统建设、开放的基础设施、数据化的生产要素和低成本高效率的信息流动,支撑了大规模协作的形成,成为数字化进程的支撑力量,是“网络空间中的基本支柱主体”。随着其对于社会经济发展的带动作用愈发凸显,平台经济规范健康持续发展的意义已经超越行业本身,对于提高资源配置效率、推动协同创新、促进产业升级具有深远影响。

针对当前平台经济发展面临的突出问题,郑州大学法学院执行院长王玉辉认为,平台易于引发数据垄断,原因在于平台收集数据更为便捷,且具有先天的“在位优势”和主观动机,应针对平台数据垄断建立全方位、体系化的协同治理模式。上海段和段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刘春泉认为,电商平台“仅退款”现象出现争议的原因在于个别电商平台为吸引流量滥用“仅退款”,中小卖家不具有谈判地位,造成其他平台跟进,形成舆情。建议以落实《电子商务法》第35条等法定义务作为切入口,推动平台修改不当规则,制止滥用后台技术措施诱导误导商户过分低价和退款,停止侵害商家合法利益。对干预商户经营或者以物流规模采购等参与商户经营,可以审查是否符合平台条件。

发展平台经济,需要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浙江工商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王云霞认为,促进平台经济高质量发展,不仅需要平台自身的法律机制完善,更需要政府以治理为手段,能动且适宜地全面整合治理资源,最终实现发展目标。腾讯研究院高级研究员彭云认为,常态化监管对促进平台经济创新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建议将合规激励、尽职免责等更多有利于创新发展的措施制度化,在法律政策落地过程中,也可进一步创新程序规则,使落地方案促进平台经济发展。

随着平台经济的逐步发展,网络平台的公共性日益凸显,承担更多公共职能,作为兼具商业运作与公共管理活动的新型组织形式,平台不仅呈现出商业范式的转变,也呈现出法律理论的范式转变。推动平台经济规范健康有序发展,要在坚守安全底线的前提下,推动平台强化自我管理,探索建立容错纠错机制,形成适应平台经济动态化发展的常态化自我监管机制。

推进网络与信息涉外法治建设

互联互通是网络空间的基本属性。纷繁复杂的国际形势,对高水平开放、高水平安全提出了更高要求。网络与信息法学面对的治理难题既有国际共性,也有涉外属性,应积极研究涉外法治问题,为推动全球网络治理、数据安全、人工智能治理贡献中国智慧。

网络空间突破了传统的地理空间限制,模糊了传统国家间地理边界,改变了以自然地理空间为依托的传统地缘政治思维。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所科研处副处长、副研究员孙南翔认为,在网络执法的域外管辖领域,各国面临着管辖权竞合、规则冲突和技术挑战,建议从立法层面创新网络执法的域外管辖权范式,在司法层面建立明确的域外管辖适用规则和司法协助机制。

随着数据在全球化中的作用日益凸显,各国在“数据本地化存储”与“数据自由流动”之间的选择也成为国际博弈的焦点。青岛大学法学院院长蔡颖雯从上合组织成员国在跨境数据流动规则上存在明显差异出发,认为上合组织成员国对数据跨境流动的监管逐渐趋于严格,强调数据本地化和安全评估,需要积极构建更自由有序的数据跨境流动体制机制。站在中国视角,中国法学会网络与信息法学研究会副秘书长、中国法学会法治研究所研究员刘金瑞认为,我国数据跨境新规确立了个人信息出境监管豁免制度,有利于促进数据依法有序跨境流动,但从我国数据跨境双轨制体系来看,该制度在统筹发展安全、厘清适用边界、设定豁免限度、增强制度协同等方面仍有完善空间。

推进网络与信息涉外法治建设,对于保护和尊重各国网络主权、加强建设网络空间国际规则、形成网络安全治理合力具有积极作用。网络与信息法学研究应继续通过推进网信领域涉外法治建设,在国际范围内展开学术交流对话,共同回答构建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的时代课题。

“三十而立”。中国网络法治建设走向新的历史阶段。与会专家学者集思广益,为推动网络法治高质量发展、构建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繁荣网络与信息法学研究提供了真知灼见。中国法学会网络与信息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兼秘书长、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所长周汉华认为,随着信息技术的迭代发展,法律的滞后性特点更加凸显,传统法学理论和方法难以直接适用快速变化的技术环境和新兴法律问题。网络与信息法学研究立足于学科交叉融合的视角,努力消除专业之间的知识壁垒,激发思想碰撞,其开放包容的研究态度和对实际问题的深入探讨,不仅展现出作为新兴学术共同体所具有的蓬勃生命力,更成为连接法律、技术、社会等多元领域的桥梁,向世界展现中国在全球化、数字化背景下的文明自信与智慧贡献。

展望未来,中国网络与信息法学研究将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网络强国的重要思想为指导,立足中国实践,总结中国经验,加强和深化对新一代信息技术迭代发展过程中的法律问题研究,不断完善彰显中国特色、体现时代特征、具有国际视野的网络与信息法学学科体系、学术体系、话语体系。

(原题:“中国网络法治三十年”系列报道之二 | 推动网络法治高质量发展——中国法学会网络与信息法学研究会2024年学术年会综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