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双方因感情破裂离婚,协议将男方婚前房产赠与女方,但协议约定的赠与条件达成后一直未过户,原因竟是男方后悔了。随后,女方将男方诉至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江区人民法院,要求判令房屋归其所有,而男方则想要撤销协议中对该房屋的赠与。
韦贵(化名)与梁花(化名)原系夫妻关系,2014年9月,两人经民政机关登记离婚并签订《离婚协议》,约定将韦贵名下的一套婚前房产赠与梁花,该房产的房贷由韦贵继续偿还,房贷交清后韦贵协助梁花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
2021年12月,房贷已经还清,此时韦贵却后悔了,迟迟不肯协助梁花办理过户。梁花诉至柳江区法院,请求判决房屋归自己所有,韦贵协助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柳江区法院百朋法庭受理该案后,将梁花的起诉状及证据材料送达韦贵。韦贵认为,房屋还在自己名下,尚未过户,自己有权撤销赠与。于是,韦贵提起反诉,要求撤销该房屋的赠与。双方各执一词,法官多次调解无果。
最终,法院经审理认为,韦贵与梁花均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意愿和签署的协议完全负责,其签订的《离婚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视为合法有效,案涉房产应归梁花所有。根据韦贵与梁花的约定,案涉房产房贷已经清偿,过户条件已经达成,梁花要求韦贵协助办理案涉房产变更登记手续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最终,法院判决韦贵名下房产归梁花所有,并由韦贵协助梁花办理该房产的过户登记手续。
韦贵不服一审判决,向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维持原判。
就一般的不动产赠与合同而言,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过户登记)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但是《离婚协议》中关于房屋赠与的约定并不是一般意义上的赠与合同。协议离婚时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除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之外,当事人请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不能予以支持。
法官指出,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法院审理此案时,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本案《离婚协议》系韦贵与梁花对于婚姻关系的解除、子女的抚养、财产的分割、共同债务的承担以及离婚补偿等问题达成的具有人身和财产双重性质的合意。根据法律规定,该《离婚协议》不能简单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关于赠与合同的规定行使任意撤销权。韦贵与梁花自愿签订《离婚协议》,韦贵作为履行义务人,主张撤销《离婚协议》中关于案涉房屋归梁花所有的约定,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应得到支持。(□本社记者 王蓉 □通讯员 廖琴 覃仕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