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8日上午,由河南省律师协会、河南省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主办,北京华泰(郑州)律师事务所承办的“违约救济的新发展”报告会在郑州举办,中国人民大学一级教授、博士生导师王利明作主旨报告。省律师协会会长徐步林,省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会长田土城,省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北京华泰(郑州)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刘学志等参加报告会。报告会由省社科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李宏伟主持。
王利明教授围绕《民法典》及《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系统阐释了“违约救济的新发展”。他以“违约救济的概念与理念”作为切入点,深入解析了司法解释中贯彻的“填平原则”“衡平原则”和“预防原则”,并详细阐述了合同解除制度的新发展,包括基于根本违约导致的法定解除和以当事人达成合意为前提的协议解除两个方面。同时,他从构成要件、与合同解除的区别、司法终止的必要性、不属于情势变更和司法终止的时间五个问题入手,分析了合同的司法终止作为实际履行制度发展的新动向。他还就可得利益问题进行了深入探讨,指出计算可得利益时应扣除合理成本,且应以替代交易为计算标准,结合《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第六十一条规定讨论了替代交易规则在继续履行的金钱债务合同中的适用。最后,他对违约方因违约获益的可得利益计算、向第三人承担违约责任等其他损失、损益相抵规则适用范围、实践中违约金调整的几个观念误区、定金责任适用于根本违约、违反预约合同的责任不同于违反本约的违约责任等问题进行了深入剖析。
报告会上,田土城作为与谈人分享了违约救济权制度的有关观点。省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政法单位、法学院校及律师事务所等共计900余人参加报告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