詹先生购买了一辆轿车,并投保了机动车保险及商业车损险。一天,詹先生将车辆停放在某小区自行车车棚北侧空位上。晚10时,自行车车棚失火,将詹先生的机动车引燃,导致车辆完全毁损。
消防部门认定,车辆被烧毁原因为自行车车棚的外界火源导致。因自行车车棚内存放椅子、床垫等易燃物,存在安全隐患,物业公司疏于管理,导致车棚起火并烧毁涉案车辆。
虽经保险理赔,但尚有2万余元损失无法弥补,詹先生认为,损失应由物业公司赔偿。物业公司则认为,小区自行车车棚确实发生起火事件,如果存在管理上的失误,合理部分其同意赔偿。但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车辆应停放在车位里,未停放在车位而造成剐蹭、毁损的,自行承担责任。詹先生的车辆所停放位置并非正常的停车位,自身也应有注意义务,应当自行承担损失。
随后,詹先生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查明的事实,物业公司作为小区的物业管理企业,对小区内的公共区域负有安全管理义务。从现场照片中可看出,小区的车棚内存放有易燃物,存在安全隐患,物业公司未尽到相应的安全防范义务,导致车棚起火并烧毁涉案车辆,故对车辆的所有人詹先生造成的合理经济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就物业公司辩称詹先生车辆停放位置并非正常的停车位,自身也应有注意义务的主张,法院认为,失火事件并非在詹先生的可预见范围之内,詹先生停车的行为与火灾事故之间不存在必然的联系,故对物业公司的该主张不予采纳。
最终,法院判决物业公司赔偿詹先生合理损失2万余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二条规定,“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约定和物业的使用性质,妥善维修、养护、清洁、绿化和经营管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业主共有部分,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对物业服务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消防等法律法规的行为,物业服务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措施制止、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协助处理。”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法官表示,对侵害共有部分或公共空间等违法行为,物业公司有义务进行制止,不能以自己没有执法权、没有管理权为由不予理会。“物业公司对违法行为的制止、报告义务属于法定义务,不能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免除,即使合同约定排除该项义务或者减少相关义务内容的条款也应属无效。”
法官提醒:
物业公司的管理义务属于约定管理权限,不同于行政机关的执法权,具有一定的权利限制。因此,物业公司可以采取合理措施进行管理,通过物业服务合同、公示栏、广播、标语等方式宣传法律法规、制度、责任,履行告知义务,使业主有心理预期。对发生违法行为的,物业公司及时通过劝告、阻拦、批评、教育等方式制止;当遇到无法制止或可能激化矛盾的违法行为,及时向相关行政机关报告,并履行必要的协助义务。因物业公司未全面尽到该义务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受损的,则物业公司将面临退还物业费甚至赔偿损失的责任。